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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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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3日



前 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标准,保障工程勘察质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 年版)进行了修订,形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 年版)。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相同、相近内容进行合并。本次修订对组成框架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 9 章调整为 6 章,将原“4 房屋建筑工程、5 市政工程、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8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内容合并为“4 勘察报告-文字部分”。

二、对《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部分模糊表述的条款进行明确。

《深度规定》(2010 年版)中一些条款存在“宜”“可”“必要时”等表述,造成勘察质量监管部门在监管时难以把握,在本次修订中予以明确。

三、根据法规规章要求进行相应调整。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自 2018 年6 月 1 日起施行,其第六条规定: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本次修订在 4.5.1 条中予以体现。

四、根据工程勘察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如考虑到我国已实施2000 大地坐标系统,实际各地仍有采用不同坐标系统情况,为避免差错,本规定在4.2.6 条第 8 款增加了引测点的高程和坐标系统要求。同时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 对第 4.5.14 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分析评价要求进行了完善。

本规定所述编制深度,是详细勘察阶段工程勘察文件编制的基本要求,勘察单位可以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和合同约定,增加相关勘察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

本深度规定由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并负责具体解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勘察单位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将意见反馈到主编单位,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主编单位: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直门内大街177 号,邮编:100007,邮箱:guifan@cigis.com.cn)


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中勘三佳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勘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兵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

重庆市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山东设协勘察设计审查咨询中心

合肥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员:李耀刚 武 威 郭明田 周载阳 温 靖 孙 莉 徐张建 冯世清 吴铭炳 何 平 王笃礼 化建新 高文新 张建青 郭书泰 乔 社 刘文连 杨成斌 王 健 李海坤 苏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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