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新风系统的设计应包括新风量计算、新风系统设置、室外风口和室内气流组织设计、风管系统设计、净化处理设计和监测与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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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设计内容。
新风系统是由通风器、送风口、排风口、风管、阀门等管件组成的通风系统。设计时首先要计算最小新风量,然后选择系统类型,进行系统布置(包括送、排风口位置、管道布置),进而进行气流组织优化设计和管道水力计算,确定送、排风口的类型、尺寸,风管的管径和阀门管件等,最后根据系统阻力和新风量选择通风器。
4.1.2 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应进行优化设计,室外新风宜直接送入卧室、起居室等人员主要活动区,并应将室内空气排至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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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设计原则。
良好的气流组织是达到新风系统效果的关键,应对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进行优化设计。通过有组织的气流运动,保证人员活动区域的空气质量。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可以采用射流计算、数值模拟和模型实验等方法进行优化设计。
4.1.3 新风系统设计送风量和排风量宜平衡,并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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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设计应考虑厨房和卫生间局部排风的影响。
厨房的局部排风量和卫生间的局部排风量很大。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4条规定:“厨房和卫生间全面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小于3次/h”。行业标准《民用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JGJ/T 309-2013第3.2.5条规定:“住宅厨房排气道每户排风量不应小于300m3/h、不大于500m3/h,且应防火、无倒灌;住宅卫生间排气道每户排风量不应小于80m3/h、不大于100m3/h,且应防火、无倒灌。”厨房或卫生间局部排风时,厨房和卫生间室内会形成负压,在窗户密闭时,气流会从住宅其他房间流向厨房或卫生间,破坏新风系统的气流组织,影响新风系统的效果。因此,新风系统设计宜考虑住宅送风量和排风量平衡,宜对厨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就地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尽量减少对新风系统的影响。
4.1.4 新风系统宜结合住宅的空调供暖系统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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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设计与空调供暖系统设计的协调。
住宅的空调供暖系统不应影响新风系统的功能和效果。因此在住宅设计有空调供暖系统时,新风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室内空调供暖系统管道的布置、空调送/回风口位置以及空调供暖系统的形式等进行设计。比如采用地板辐射供暖系统时,新风系统可以考虑地送风的系统形式。新风系统的送风口布置时,避免与空调送、回风口距离过近。新风系统送风口距离空调送风口或回风口至少1.0m以上,且新风系统送风口不应与空调回风口相对布置。
4.1.5 新风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说明;
2 主要设备表;
3 系统图;
4 平面布置图;
5 新风主机安装大样图;
6 管道连接详图;
7 风口安装大样图;
8 监控系统图、原理图、布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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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规定。
为了规范设计图纸,保证新风系统设计的规范化,保证后续施工有图可依,提出了相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