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住宅应设置新风系统:
1 住宅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通风换气要求;
2 室外污染严重;
3 住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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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本条规定了住宅设置新风系统的条件。
1 随着建筑节能要求的提高,住宅建筑的密闭性越来越好,夏季供冷和冬季供暖时,无法满足室内通风换气要求时,需要设置新风系统。
2 室外空气污染严重(如雾霾、沙尘天气)时,开窗自然通风会加剧室内环境的污染。有研究表明,对于没有明显室内污染源的住宅,75%的PM2.5来自室外;对于有明显室内污染源(吸烟、烹饪)的住宅,室内PM2.5中仍然有55%~60%来自室外。住宅设置新风系统可以将新风净化处理后送入室内。
我国部分城市2014年~2016年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及占比数据如表1所示,有60%城市的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占比不少于全年20%。因此,所在地室外PM2.5日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占比不少于全年20%时,认为室外污染严重,应通过设置新风系统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
表1?我国部分城市2014年~2016年室外PM2.5日
平均浓度大于75μg/m3的天数及占比
3 由于住宅的建筑布局、室内布局等不易实现自然通风时,也应设置新风系统对室内进行通风换气。
3.0.2 新风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节能要求、建筑设计、户型及用户需求、设备价格、后期的运行维护等选择系统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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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的类型选择原则。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第6.3.4条规定:“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卫生要求的住宅,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结合的复合通风系统。”新风系统形式有“机械送风、机械排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和“机械送风、自然排风”三种形式,据此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住宅新风系统。按集中送新风还是住户独立送新风可以分为集中式新风系统和分户式新风系统;按气流组织分为单向流新风系统、双向流新风系统;按室内压力可分为正压新风系统、负压新风系统;按热回收形式可分为全热回收新风系统、显热回收新风系统和蓄热回收新风系统;按有无管道可分为无管道新风系统(壁挂式、墙式和窗式)和有管道新风系统。
每种新风系统类型都有其适用范围,应根据住宅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例如,对于严寒及寒冷地区,宜选择有加热措施的新风系统或热回收新风系统;建筑层高不足时,宜选用无集中管道的单向流新风系统或无管道新风系统。
此外在选择新风系统时还应考虑经济性,对用户的实际需求、设备价格和后期的运行维护等进行分析,做到技术经济合理。
3.0.3 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应满足新风量的要求。当采用机械排风、机械送风的系统形式时,排风量应为新风量的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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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要求。
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设计关系到住宅室内的通风效果。住宅新风系统的形式主要有机械送风、机械排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机械送风、自然排风三种送、排风形式。采用机械送风、机械排风系统形式时,为了避免室外环境中没有处理的空气进入室内,影响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室内应保持正压,但也不能保持很大的正压。根据空调系统的相关设计规定,保证空调房间正压的条件是排风量为送风量的80%~90%,本条规定新风系统中排风系统的排风量为送风量的80%~90%。对于自然送风、机械排风系统来说,排风造成室内负压,新风在负压的作用下进入室内,因此机械排风系统的排风量应能形成足够大的负压,以使足够的新风量进入室内。而对于机械送风、自然排风系统,靠正压送风,排风也应能保证新风量的要求,以形成良好的室内外空气交换。
3.0.4 新风系统应根据室外环境对新风进行过滤处理,宜对新风进行加热、杀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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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本条规定了新风系统的新风处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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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对室内的新风量、CO2、甲醛、苯、TVOC、氨、颗粒物、臭氧、菌落总数、氡等作了规定。住宅新风系统首先要满足新风量的卫生需求,在此基础上通过稀释的方式来控制室内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因此,新风系统可以增设各种功能装置,对进入室内的新风采取过滤、杀菌等净化处理措施。此外,在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了防止送风温度过低影响室内舒适或者热回收新风系统排风侧的结露,可以采取增加加热器等预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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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宜根据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方案对新风进行相应的处理。
3.0.5 新风系统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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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本条是对新风系统设计施工一体化的规定。
为了避免新风系统后续施工对住宅建筑结构的破坏及保证建筑的整体性,新风系统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模式,在住宅建筑设计时预留新风系统的安装位置、孔洞。
3.0.6 新风系统的系统设计及采用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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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本条规定了住宅新风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
住宅新风系统作为住宅建筑的通风系统,应该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材料选型。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第9.3.1、9.3.11、9.3.15条对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和竖向设置、防火阀设置和材料防火性能等要求作了规定。
3.0.7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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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本条是对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的规定。
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可以回收住宅室内的冷量和热量,降低新风的冷热负荷,有利于建筑节能。同时对新风进行预冷和预热,可提高新风系统的热舒适性。但热回收新风系统会增加初投资,运行维护费用也会增加,在采用时应进行经济性分析。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