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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新风系统技术标准》JGJ/T 440-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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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住宅应设置新风系统:

    1 住宅自然通风无法满足通风换气要求;

    2 室外污染严重;

    3 住宅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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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新风系统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节能要求、建筑设计、户型及用户需求、设备价格、后期的运行维护等选择系统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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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新风系统的排风系统应满足新风量的要求。当采用机械排风、机械送风的系统形式时,排风量应为新风量的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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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新风系统应根据室外环境对新风进行过滤处理,宜对新风进行加热、杀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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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新风系统宜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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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新风系统的系统设计及采用的设备、材料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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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应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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