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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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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2 代 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4 负荷计算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4.1 一般规定
4.2 配变电所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4.4 电能管理
5 应急电源设备
5.1 一般规定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6.1 一般规定
6.2低压配电系统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7.1 一般规定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7.3 行李处理系统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8 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8.5 火灾应急照明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规定
9.2 防雷与接地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系统设计
10.3 系统功能要求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通信网络系统
11.3 信息网络系统
11.4 综合布线系统
11.5 广播系统
11.6 时钟系统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12.4 离港系统
12.5 售检票系统
12.6 泊位引导系统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设计
13.3 系统功能要求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4.4 入侵报警系统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7 安全检查系统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2 机房设计
15.3 管线敷设
15.4 环境要求
16 电磁兼容
16.1 一般规定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17 电气节能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全文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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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17.4.1 交通建筑除应在供用电设施责任分界点的用户侧装设规定的电能计量装置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项、分区域(层)、分回路或分户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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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2 交通建筑中各租户用房应分别进行电能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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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3 以电力为主要能源的冷冻机组、锅炉等大负荷设备,应设专用电能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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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 大型、重要交通建筑宜通过电能管理系统对主要照明、空调、电力回路进行电能计量和管理。

17.4.5 中央空调系统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分区域(层)、分用户或分室的计量。

17.4.6 单体建筑面积20000m2及以上的交通建筑应采用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实现分项能耗数据的实时采集、计量、准确传输科学处理及有效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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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7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中的能耗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和各级数据中心之间数据传输系统的网络结构、系统设备功能以及数据传输过程和数据格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7.4.8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与设备。现场能耗数据采集宜充分利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电能管理系统既有的功能,实现数据传输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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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9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的建立,不应影响各用能系统的既有功能,不应降低系统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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