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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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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2 代 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4 负荷计算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4.1 一般规定
4.2 配变电所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4.4 电能管理
5 应急电源设备
5.1 一般规定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6.1 一般规定
6.2低压配电系统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7.1 一般规定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7.3 行李处理系统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8 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8.5 火灾应急照明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规定
9.2 防雷与接地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系统设计
10.3 系统功能要求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通信网络系统
11.3 信息网络系统
11.4 综合布线系统
11.5 广播系统
11.6 时钟系统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12.4 离港系统
12.5 售检票系统
12.6 泊位引导系统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设计
13.3 系统功能要求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4.4 入侵报警系统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7 安全检查系统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2 机房设计
15.3 管线敷设
15.4 环境要求
16 电磁兼容
16.1 一般规定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17 电气节能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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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字号:
14.4 入侵报警系统

14.4 入侵报警系统

14.4.1 入侵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一层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2 重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

3 重要部位宜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集中收款处、财务出纳室、重要物品库房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装置;财务出纳室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

14.4.2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总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原则,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区域防护、空间防护、重点实物目标防护系统;

2 系统应自成网络独立运行,宜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进行联动,宜具有网络接口、扩展接口;

3 系统除应具有本地报警功能外,还宜具有异地报警的相应接口。
▼ 展开条文说明

14.4.3 无线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中,当不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或需要以多种手段进行报警时,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

2 无线报警的发射装置,应具有防拆报警功能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3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的安防系统,应具有自检和对使用信道监视及报警的功能。

14.4.4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中的票务柜台及售票窗口,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14.4.5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的售票室、总账室、票据库、财务室、行包房、通信机房及特殊场所,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

14.4.6 轨道交通车站中入侵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轨道交通正线、车场及运营控制中心(OCC)等重要场所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时,系统的各类设备应具有与视频监视系统实现联动的功能;

2 车控室和警务室应安装显示和记录设备;旅客服务中心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票据室应安装被动红外探测装置;

3 各车站控制室应将入侵报警信号送往本线运营控制中心(OCC)进行集中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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