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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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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代号
2.1 术 语
2.2 代 号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3.4 负荷计算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4.1 一般规定
4.2 配变电所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4.4 电能管理
5 应急电源设备
5.1 一般规定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6.1 一般规定
6.2低压配电系统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7.1 一般规定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7.3 行李处理系统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8 电气照明
8.1 一般规定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8.5 火灾应急照明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9.1 一般规定
9.2 防雷与接地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2 系统设计
10.3 系统功能要求
11 信息设施系统
11.1 一般规定
11.2 通信网络系统
11.3 信息网络系统
11.4 综合布线系统
11.5 广播系统
11.6 时钟系统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12.1 一般规定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12.4 离港系统
12.5 售检票系统
12.6 泊位引导系统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3.1 一般规定
13.2 系统设计
13.3 系统功能要求
14 公共安全系统
14.1 一般规定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4.4 入侵报警系统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14.7 安全检查系统
15 机房工程
15.1 一般规定
15.2 机房设计
15.3 管线敷设
15.4 环境要求
16 电磁兼容
16.1 一般规定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17 电气节能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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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系统设计

10.2 系统设计

10.2.1 智能化集成系统宜采用“浏览器-服务器模式”的系统架构,系统使用浏览器可浏览、检索有关信息(包含实时信息)、操作有关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10.2.2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应具有兼容性,对于各种标准接口及协议公开的非标准接口应能实现各子系统信息(运行数据和命令)协议的转换和实时传送。

10.2.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支持TCP/IP通信协议,并应能够在同一网络上通过特定的协议转换机制与各类通用、标准的通信协议通信,可读取各种符合开放式数据库互接(ODBC)标准的开放式数据库。 

10.2. 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支持多用户操作管理界面,并应允许建筑内存在多个用户操作同一管理界面,或根据管理需要提供不同的管理界面。

10.2.5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对系统用户分级管理,可对不同用户授予不同的操作权限。

10. 2.6 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应采用面向用户的,具有标准化、模块化的结构,系统软件应便于系统功能的扩展和更新。

10. 2. 7 智能化集成系统软件不应受集成监控点数的限制,系统扩容时,无需重新购置应用软件。

10. 2.8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配置中央数据库系统,存放实时数据和历史数据。数据库系统宜采用双机热备或容错系统,以提高集成系统存储数据的可靠性、安全性和数据访问的高效性。
▼ 展开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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