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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987-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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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4.2 消防车道和救援设施

4.2.1 水利工程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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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m,当道路上空有障碍物时,其距地面净高不应小于4.0m;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在适当位置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5.0m×15.0m;

    3 消防车道的均布荷载值不应低于7.875kN/m,集中荷载值不应低于202.5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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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消防车应能到达以下位置:

    1 地面厂房入口处;

    2 地下厂房、坝内厂房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3 室外主变压器场、室外开关站、厂外油罐室或露天油罐等场地的一个长边;

    4 船闸的闸首、升船机的闸首;

    5 水闸启闭机室的一侧;

    6 地面副厂房等辅助生产建筑物、办公生活区每栋建筑物的一个长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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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水利工程的水力发电厂和泵站宜按装机容量配置消防车,具体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500MW以上至3500MW,宜配备1辆消防车;

    2 水力发电厂总装机容量为3500MW以上,宜配备2辆消防车;

    3 泵站总装机容量为150MW以上,宜配备1辆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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