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节能设计环境计算参数
3.2 节能设计环境计算参数
3.2.1 工业建筑中体力劳动强度级别可按表3.2.1进行分类。
表3.2.1 工业建筑中体力劳动强度级别
注:劳动强度指数(n)测量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10部分: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Z/T 189.10的有关规定。
3.2.2 冬季室内节能设计计算温度应按表3.2.2确定。
表3.2.2 冬季室内节能设计计算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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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本着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及健康,并考虑工作强度不同时人体产热量的不同,确定轻劳动、中等劳动、重劳动及极重劳动状态下工业建筑室内计算温度。本条规定的温度只是节能设计计算时所采用的室内温度,该参数既不是建筑运行时的实际状况,也不是建筑室内热环境的控制目标。对于特定的工业建筑,实际的室温主要受室外温度的变化、室内热源强度情况及供暖系统的运行状况的影响。在进行节能设计计算时,一类工业建筑按轻劳动强度下,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为16℃;二类工业建筑按中等劳动强度下,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为14℃。
3.2.3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节能设计计算参数应按表3.2.3确定。
表3.2.3 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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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空气调节的室内计算参数,是基于人体对周围环境的温度、相对湿度、风速和辐射热等热环境条件的适应程度,工业建筑节能设计参数相对于民用建筑适当降低标准,并结合考虑我国工业建筑环境的实际情况、室内衣着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着保证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及舒适性,室内的热舒适性根据《中等热环境PMV和PPD指数的测定及热舒适条件的规定》GB/T 18049-2000,采用预计的平均热感觉指数(PMV)和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评价,其值为:—1≤PMV≤+1,PPD≤27%。本条规定的参数也只是用于节能设计计算,并不等于实际的室内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