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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标准》CJJ/T30-20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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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行管理

3运行管理


3.1  一般规定


3.1.1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本厂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运行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应按时巡视检查设施、设备及其电器仪表运行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和定期检查运行原始记录。

3.1.2操作人员应掌握本岗位设施、设备运行要求及技术指标,并应知晓本厂处理工艺。岗位操作人员应按时填写运行参数记录、当班工作记录与交接班记录。

3.1.3粪便处理厂运行参数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粪便处理厂技术标准》CIJ/T64的规定。发现运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应及时上报和记录处理结果。

3.1.4  显著位置应标示工艺流程图、自控系统及供电系统图等。岗位明显部位应张贴工作图表、操作规程,全厂关键部位宜实时监控。

3.1.5启动设备前应按操作规程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并应根据机电设备要求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

3.1.6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并应防止设施及设备的液、固、气泄漏污染环境。

3.1.7运行指标、能源和材料消耗等应准确计量,计量应达到国家三级计量合格要求。粪便处理厂应做好生产指标的统计及成本核算。

3.2计量设施


3.2.1计量系统应保持完好,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3.2.2粪便来源、重量、运输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厂时间等应按时登记,并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交接班记录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并应存档上报。

3.2.3计量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启动备用计量方案,保证计量工作正常;当计量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应采用手工记录,待系统修复后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计量系统。

3.3接收设施

3.3.1  粪便处理厂接收的原料应是吸粪车清运的人粪便,不应接收有毒有害污泥。

3.3.2接收粪便过程中对接口与吸粪车排放管应对接严密。采用水封的对接口应保持水封高度,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3.3.3  卸粪完毕后,吸粪车应及时退出作业区,吸粪车清洗不得在卸粪作业区进行。

3.3.4  卸粪完毕后,操作人员应及时清理和洗刷对接口、吸粪车排放管口及地面可能遗洒的粪便。

3.3.5除砂设备每周应至少运行一次。发现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及时处理。

3.3.6排砂量应按时统计。排出的沉砂不得暴露存放,应消毒后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3.4  固液分离机


3.4.1  固液分离机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载试运行。

3.4.2进入固液分离机的粪便流量应根据分离后的粪液量及时调节,保证进入设备的流量小于设计最大瞬时流量。

3.4.3设备运行参数应根据分离出的固体杂物含水率和工艺要求调节,固体杂物经压榨后的含水率不应大于60%。

3.4.4固液分离的固体杂物应及时清除并统计计量。清除的固体杂物应打包、消毒后采取焚烧或卫生填埋等处置措施。

3.4.5  固液分离机工作时,操作人员应监视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故障应立即停机检修。

3.4.6每日工作完毕后应对固液分离机进行清洗。


3.5  储存调节池与浓缩池


3.5.1  储存调节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调节池液位控制器应正常工作,后续工序运行时应经常检查液位。

2每班应巡回检查浮渣去除装置的排渣情况。

3储存调节池内气体应及时疏导,并应定期监测甲烷浓度。调节池内气体宜集中收集后进入除臭系统处理。

4  粪便回流应定时搅拌,储存调节池排泥时,排泥阀门启闭状态应正常。

3.5.2储存调节池清捞出的浮渣不得暴露存放,应集中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应采取卫生处置措施。

3.5.3  浓缩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缩时间宜控制为3h~6h。

2浮渣去除装置应经常检查并及时清除浮渣;清捞的浮渣应消毒后采取焚烧或卫生填埋等处置措施。

3  浓缩池刮泥机不得长时间停机和超负荷运行。

4浓缩池应保持整洁,不应出现臭气外逸和跑、冒、滴、漏等现象。

3.6絮凝脱水设备

3.6.1  粪便脱水设备带负荷运行前,应检查其密闭性后再空载试运行。

3.6.2粪便脱水设备应平稳调速。

3.6.3  粪使脱水设备的流量应小于设计最大瞬时流量。脱水粪泥的含水率应小于80%。

3.6.4  絮凝剂种类和投加量应根据絮凝剂性质及粪便性状合理配置。


3.7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


3.7.1厌氧消化池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化池及有关设施底部沉砂应清除干净。采用蒸汽竖管直接加热时,竖管内积聚的物料应疏通干净;采用热交换器时,积聚物应清理干净。

2消化池应进行试水和气密性试验。当有漏水或漏气时应修复,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管道及阀门、加热装置、搅拌装置、气体收集系统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等应进行检查。

4与消化池运行有关的仪表立校正。

5  消化池启动可采用其他消化池污泥接种,也可采用逐步培养法或一次培养法启动。


3.7.2  厌氧消化池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化池中投加粪便量和投加时间应分别按工艺要求的稳定投配率和间隔时间确定。

2一级消化池应维持恒定的消化温度。若采用热交换器加热,应每日测定热交换器粪便管出口及入口温度。热交换器长期停止使用时,应关闭通往消化池的进料闸阀,并将热交换器中的粪便放空。

3一级消化池采用沼气搅拌时,启动期间或产气量不足时应辅以其他搅拌方式。消化池启动初期,搅拌时间和次数可适当减少。运行数年的消化池,搅拌次数和时间可适当增加和延长。

4物料投入消化池,应充分搅拌;消化液从一级消化池输送到二级消化池之前,应停止搅拌4h以上;消化池内压力超过设计值时,应停止搅拌。

5  消化池内物料的pH值、含水率、温度、挥发酸、总碱度、气压、产气量和沼气成分等应定期监测,并应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消化池运行工况或采取相应措施。

6  当消化池产生过多泡沫时,应增加清除储存调节池或浓缩池内浮渣的次数。

7二级消化池的滤清液和消化污泥排放,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先排滤清液后排污泥。排泥时,应将沼气管道与储气罐连通。

8  消化池排泥时不得搅拌。

9  消化池溢流管应保持畅通,并应保证其水封高度,冬季应每日检查。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采取防止水封结冰的措施。


3.7.3厌氧中温一级消化池的正常运行参数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粪便进池含水率宜为95%~98%。

2投配率宜为5%~7%。

3消化温度宜为35℃±2℃。

4 pH值宜为6.5~7.5。

5  挥发酸(以醋酸计)宜小于400mg/L。

6总碱度(以重碳酸盐计)宜大于2000mg/L。

7气压宜为400Pa~1000Pa。


3.7.4厌氧消化池放空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放空清理时,应停止将粪便加入消化池,但仍应保持加热装置、搅拌装置等继续运转,直至没有气体产生为止。

2  操作人员清理消化池,应确认无中毒窒息危险时方可实施。

3消化池停用较长时间时,应将其灌水至1/2池水位,并定期检查。


3.7.5  沼气储气柜及脱硫装置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沼气储气柜的储气量和压力,应每班按时观测并做好记录。

2应保持沼气储气柜工作压力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沼气储气柜的水封应保持水封高度,适时补充清水,冬季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4不应在沼气储气柜低水位时排水。

5  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排水时应防止沼气泄漏。

6脱硫装置中的脱硫剂应根据脱硫效果定期再生或更换,冬季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7脱硫装置的脱硫率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7.6  采用沼气锅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炉时,应先点火后供气。

2系统供气量控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供气管路应经常检查,防止漏气或因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4采用油气两用锅炉的,沼气进气压力不应小于1800Pa。当进气压力小于1800Pa时,应及时切换到油料供应管道。

5  停用前应关闭气路闸阀。

3.8  滤清液处理设施

3.8.1粪便处理厂应计量滤清液产生量。

3.8.2  当滤清液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市政管网以及渗沥液处理厂时,应定期清掏排水检查井,检查排放管是否堵塞,发现堵塞时应及时清理。

3.8.3滤清液在粪便处理厂内单独处理时,运行操作和管理人员应根据滤清液处理工艺流程优化配置。滤清液处理设施应与粪便处理系统同时启用。


3.9加氯消毒设施


3.9.1  滤清液处理后采用加氯消毒时,加氯量应根据滤清液水质及排放水体环境要求经试验确定。无试验资料时,出水有效氯投加量可采用6mg/L~15mg/L,消毒接触时间小于30min时,宜增大有效氯投加量。当滤清液水质有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加氯量。

3.9.2加氯操作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泵前应检查加氯设备,做好加氯前各项准备工作。

2加氯应符合加氯设备操作程序要求。

3停泵前应提前2min~3min关闭出氯总阀。

3.9.3加氯间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氯间应防火、防冻、通风良好,室内温度宜保持在15℃~25℃。

2加氯间应配齐防毒面具、检修工具、抢救设施、检漏氨水等,并应将其置于固定地点。

3  防毒面具使用人应固定,并应对每个面具编定记录卡片。使用完毕的防毒面具应清洗、消毒、晾干,并放回原处。

4加氯间管道闸阀,发现漏气时应及时处理。

5  长期不使用的加氯间,应将氯瓶妥善处置。


3.10粪泥和消化污泥处理设施


3.10.1  粪便处理厂应计量粪泥和消化污泥产生量。

3.10.2粪泥和消化污泥脱水设备带负荷运行前,应空载试运行。

3.10.3  粪泥和消化污泥脱水设备正常运转过程中,应根据进泥性质及运行情况及时调整投药量、压力、转速等。

3.10.4粪泥和消化污泥脱水完毕,应清洗滤网,清理机组周围的粪泥,冲洗投泥泵、投药泵,管道及溶药池等。

3.10.5采用粪泥和消化污泥与生活垃圾混合好氧堆肥工艺时,主要运行参数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52及《粪便处理厂技术标准》CJJ/T 64的规定。好氧堆肥运行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86的规定。

3.10.6  当好氧堆肥产物加工制造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时,制成的产品质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机肥料》NY/T 525或《生物有机肥》NY 884的规定。

3.10.7当好氧堆肥产物加工制造土壤调理剂时,制成的产品质量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壤调理剂通用要求》NY/T3034的规定。

3.10.8好氧堆肥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集中收集,并宜送入本厂的臭气处理系统。


3.11  除臭系统


3.11.1生产性建筑物内换气次数除根据设计文件要求操作外,也可根据产生的臭气浓度进行调整,并应保证臭气浓度符合劳动卫生相关标准的规定。

3.11.2集中通风除臭系统出口臭气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规定。

3.11.3集中通风除臭系统运行前应检查系统内各设备和通风管道,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电源连接、管道及设备密封、阀门开度、风机和泵转动方向、除臭剂液位等。

3.11.4通风除臭风机开启后应调整风机及各排风罩(口)的风量,使各排风罩(口)均达到良好的抽排效果。

3.11.5  采用化学吸收除臭的,吸附剂应定期更换或再生,除臭剂不得对设备造成腐蚀。吸收塔气流出口的除雾器对粒径大于25μm的雾滴去除率应大于98%。

3.11.6采用生物除臭的,菌剂宜为多种菌种组成的微生物菌群,且应具有安全性、稳定性和对当地环境的适应性,并应根据除臭效果定期投加功能菌剂和营养物质。生物滤池运行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运行负荷宜为(100~200)m²/(m²·h)。

2  含臭气体停留时间宜为25s~40s。

3含臭气体相对湿度宜大于98%。

4滤料使用寿命不宜小于3年。


3.11.7卸料及预处理设备、脱水粪泥出口等高浓度臭气产生处,除了运行集中通风除臭系统外还应定期喷淋除臭剂,并应根据臭气浓度调节除臭剂喷淋量。


3.12控  制  室


3.12.1应经常观察设备或系统控制信号是否正常,并应做好运行记录。发现故障或系统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通知运行管理人员或检修人员处理。

3.12.2应按时巡视控制仪器和显示记录仪表,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3.12.3  检测仪表传感器、变送器和转换器应保持清洁。

3.12.4  已布设的检测点不得随意变动,也不得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


3.13  检测与监测


3.13.1进厂粪便性状的检测项目与周期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并宜符合表3.13.1的规定。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的规定执行。

3.13.2厌氧消化运行参数的检测项目与周期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并宜符合表3.13.2的规定。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的相关规定执行。沼气成分检测方法可采用奥氏气体分析方法、气相色谱分析方法。

3.13.3  滤清液处理运行的检测项目与周期应根据设计文件要求确定,并宜符合表3.13.3的规定。检测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污水水质标准检验方法》CJ/T51的规定执行。

3.13.4粪泥和消化污泥采用好氧堆肥工艺处理时,堆肥产物的检测项目和控制指标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环评批复确定,堆肥产物无害化指标的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GB7959的相关规定执行。

3.13.5厂界有害气体及臭气浓度的监测项目和控制指标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环评批复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规定。

3.13.6  车间内噪声宜连续监测,监测点应布置于噪声重点控制区域。厂界噪声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13.7厂区内应设置蝇类密度监测点,监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方法  蝇类》GB/T 23796的规定执行。

3.13.8  监测室仪器、器具、药品及样品应放置在固定地点并摆放整齐。精密仪器应专人专管,计量器具应带有“CMC”标志,药品和样品应有明显标记。

3.13.9  检测与监测人员应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调试校核及一般维修保养技能,发现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上报。

3.13.10  检测与监测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采样和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应及时填写原始检测与监测数据。

3.13.11  检测与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存档等工作,宜采用计算机处理和管理。监测室报表应按日、月、年逐一整理、报送和存档。

3.14  生产运行记录

3.14.1  生产运行记录应记载运行期的全过程主要事件。

3.14.2生产运行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粪便处理量;

2  固体杂物量、滤清液量、粪泥和消化污泥量、运行时间、故障及排除时间等作业记录;

3  滤清液收集、处理、排放记录;

4沼气(如有)收集、处理、利用记录;

5  处理设备运行记录;

6  除臭系统运行记录;

7环境监测与运行检测记录;

8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记录;

9上级部门与外来单位到访记录;

10  岗位培训、安全教育及应急演习记录;

11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工作记录;

12其他必要的资料、数据。

3.14.3运行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立运行管理日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2运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应真实、准确、完整。

3不应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

4应采用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电子载体等保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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