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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粪便处理厂技术标准》CJJ/T64-20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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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除臭系统

8除臭系统


8.0.1  粪便处理厂应选择集中通风除臭为主、除臭剂喷洒为辅的除臭方案。除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除臭技术标准》CJJ274的规定。

8.0.2  除臭系统应保证粪便处理厂的环境空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规定,厂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规定。

8.0.3  集中通风除臭应在粪便接收口/池、粪泥和消化污泥排出口、粪便预处理系统车间的设备部位、絮凝脱水车间的设备部位、堆肥发酵设施等高浓度臭气产生部位配置局部排风设施。

8.0.4  集中通风除臭方式应根据臭源强度、臭源分布及地方标准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集中除臭可选择化学吸收式除臭、生物除臭、吸附除臭、等离子体除臭、燃烧法除臭等方式。

8.0.5除臭设施(设备)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较强的抗负荷冲击能力;

2  应节能、安全、耐用、稳定;

3应操作便捷,维护保养方便;

4可根据臭气排放浓度调节运行参数。

8.0.6  除臭设备设计进气的臭气污染物浓度宜根据散发臭气污染物浓度实测值确定,臭气污染物浓度可用硫化氢、氨和有机硫化物浓度作为计算参数。除臭设备的臭气处理能力应根据最大风量和最大臭气污染物浓度确定。

8.0.7  粪便处理厂宜在下列部位采用除臭剂喷洒:

1  粪便接收场地;

2  粪泥和消化污泥排出口周围;

3  敞开式滤清液处理设施周围;

4  无法采用局部排风控制臭味散发的部位;

5不宜采用全面排风进行臭气收集的车间区域。

8.0.8  除臭剂稀释倍数应根据臭源强度和实际除臭效果调整,除臭剂不应具有毒性、刺激性和腐蚀性。除臭剂喷洒专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雾化性能及喷洒流量调节功能。

8.0.9  粪便预处理系统车间、絮凝脱水车间内,应设置通风设施,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有人操作的区域,机械通风应满足空间内人均新风量不小于30m³/h。

8.0.10粪便处理厂中为防止恶臭需要经常冲洗的地方应设置冲洗水收集设施。

8.0.11  粪便处理厂散发臭味的设施设备与办公或民用设施之间可采用绿化带隔离,绿化带宜采用灌木和高大乔木相结合的植物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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