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絮凝脱水与厌氧消化
6.1 一般规定
6.1.1 粪便絮凝脱水处理应具有使粪便中的有机固体物有效脱水,并分离为粪泥和滤清液的功能。
6.1.2 粪便厌氧消化处理应具有使粪便中的有机物有效降解,并对产生的消化气体有效收集的功能。
6.2 絮凝脱水
6.2.1 絮凝脱水设备的选型应根据粪便性状和脱水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
6.2.2 当采用螺压式脱水机时,应按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执行,并宜保证脱水后粪泥含水率小于80%。
6.2.3 絮凝剂制备及投加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包括储药、投药、溶药、稀释、投加等单元;
2 系统能力应与脱水机配套;
3 系统中与药液接触零部件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4絮凝剂进料泵应采用机械密封或填料密封,泵流量和压力应满足脱水机的使用要求;
5 系统宜采用自动化控制。
6.2.4絮凝剂种类和投加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剂种类应根据粪便性状和粪泥最终出路等因素选用,宜采用有机高分子絮凝剂;
2 絮凝剂投加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设计阶段可根据已建厂的运行经验确定投加量范围。
6.3 厌氧消化
6.3.1 粪便厌氧消化宜采用二级消化工艺。二级消化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艺设计主要参数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2 总消化时间不应少于30d,保持BOD₅处理效率在80%以上时可缩短总消化时间,但一级消化时间不应小于15d。
3进料COD高时投配率宜用表6.3.1中的下限值,进料COD低时投配率宜用表6.3.1表中的上限值。
4一级消化池应加热,加热可采用池外热交换,也可采用池内热交换或蒸汽直接加热,大型消化池可将两种加热方式结合使用。加热设备选择应有10%~20%的富余能力。
5 一级消化池应设搅拌装置,搅拌可采用消化气体循环搅拌,也可采用螺旋桨搅拌器、水力提升器等,大型消化池可将两种搅拌方式结合使用。消化液从一级消化池输送到二级消化池之前,应至少停止搅拌4h。二级消化池可不搅拌。
6 滤清液排出设施溢流管出口不得置于室内,并应设置水封。
6.3.2厌氧消化池总有效容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1 按消化时间计算:
6.3.3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的工艺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执行,安全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执行。
6.3.4消化气体收集净化系统宜由脱硫装置、储气装置、余气燃烧装置、配气管等单元组成。消化气体净化程度应根据最终用途确定。
6.3.5 消化气体脱硫方式可采用干式或湿式脱硫。室外脱硫装置在冬季或寒冷地区应采取保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