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附录A 统一眩光值(UGR)
A.0.1 室内照明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为0.005m²<S<1.5m²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2 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小于0.005㎡时,统一眩光值(UGR)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3当灯具发光部分面积不小于1.5m²,且统一眩光值(UGR)不大于19时,适用照度和发光部分表面亮度限值宜符合表A.0.1-2的规定。
A.0.2统一眩光值(UGR)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UGR适用于简单的立方体形房间的一般照明装置设计;
2灯具应为双对称配光;
3 坐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2m,站姿观测者眼睛的高度应取1.5m;
4观测位置宜分别在纵向和横向两面墙的中点,视线水平朝前观测;
5 房间表面应为高出地面0.75m的工作面、灯具安装表面以及此两个表面之间的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