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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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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照明电压

7  照明配电与控制


7.1  照明电压


7.1.1  当照明采用交流(AC)电源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额定功率1500W以下宜采用AC220V供电,1500W及以上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电源电压宜采用AC380V供电;

2  安装在有人接触的水下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其电压值不应大于AC12V;

3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Ⅲ类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在干燥场所不大于AC50V,在潮湿场所不大于AC25V。


7.1.2  当照明灯具采用直流(DC)电源供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流回路功率500W及以下时宜采用DC48V,500W以上时宜采用DC220V(或DC±110);

2使用单灯功率1500W及以上的大功率灯具的电源电压宜采用DC375V;

3安装在有人接触的水下灯具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电压值不应大于DC30V;

4  当移动式和手提式灯具采用防电击类别为Ⅲ类的灯具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在干燥场所不大于DC120V,在潮湿场所不大于DC60V。


7.1.3交流供电照明灯具的端电压不宜大于其额定电压的105%,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工作场所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5%;

2  当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第1款要求时,可为90%;

3应急照明和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的照明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90%。


7.1.4直流供电照明系统允许电压降应满足灯具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的要求,其允许电压降应按电源出口端最低计算电压值和灯具本身允许最低运行电压值之差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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