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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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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应急照明在火灾情况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5.3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重症监护室、早产儿室、心血管造影检查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  医院的急诊通道、化验室、药房、产房、血库、病理实验与检验室等需确保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场所,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

3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4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2类场所中的手术室、抢救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2体育场馆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应低于20lx;

3生物安全实验室、核物理实验室等特殊场所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的照度值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5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lx;

2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1x;

3疏散通道地面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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