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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34-202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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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照明光源

3.2  照明光源


3.2.1  光源应根据使用场所光色、启动时间、电磁干扰等要求进行选择。

3.2.2  照明设计应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灯具安装高度较低的房间宜采用LED光源、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

2灯具安装高度较高的场所宜采用LED光源、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或大功率细管径形直管荧光灯;

3  重点照明宜采用LED光源、小功率陶瓷金属卤化物灯;

4室外照明场所宜采用LED光源、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5  照明设计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对电磁干扰有严格要求,且其他光源无法满足的特殊场所除外。

3.2.3  照明设计应根据识别光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色指数的光源。

3.2.4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亮的光源。

3.2.5选用的LED灯的电气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灯输入功率与额定值之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功率小于或等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0.5W;

2)额定功率大于5W时,其偏差不应大于额定值的10%。

2 LED灯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表3.2.5的规定。

3  正常工作条件下,LED灯在距离1m处噪声的A计权等效声级不应大于24dB。

4 LED灯的谐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  限值第1部分: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17625.1的有关规定。

5 LED灯的启动冲击电流峰值不应大于40A,持续时间应小于1ms。


3.2.6选用的LED灯的光度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ED灯的初始光通量不应低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且不应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其工作3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6%,6000h的光通量维持率不应小于92%。

2 LED灯的初始光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定向LED灯的初始光效值不应低于表3.2.6-1的规定。

2)定向LED灯的初始光效值不应低于表3.2.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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