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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797-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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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水土保持

12.3  水土保持


12.3.1光伏发电站水土保持设计应符合当地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的要求。

12.3.2  光伏发电站所在地为山区、丘陵等水土易流失区域时,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护方案,并取得相关的批复文件。

12.3.3施工结束后,除基础和道路外,其他地方宜恢复原有植被。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控制地貌应进行整治。

12.3.4  站内生活区可绿化部位宜进行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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