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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实施时间: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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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乘客与载货电梯
    本节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液压乘客电梯、液压载货电梯、消防员电梯和防爆电梯(不含防爆杂物电梯)。
A1.1 技术资料审查
A1.1.1 制造资料
    审查制造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 A1-1),其中第(1)和第(2)项资料应当在申请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6)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配置说明,按照电梯的实际配置,列明其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包括提升高度、轿厢有效面积、轿厢设计自重及范围、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控制方式、平衡系数范围(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油缸数量和顶升方式(适用于液压驱动电梯)、区域防爆等级和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电梯)、倾斜角和轿门位置(适用于斜行电梯)],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注 A1-2)的产品名称、型号、编号[绳头组合、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适用于斜行电梯)、玻璃轿壁、门锁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可以不标注编号而标注制造批次号;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除编号外还需要标注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其他制动装置的型式(适用于以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或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曳引驱动非斜行电梯);配置说明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2)《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适用于境内制造单位);
    (3)型式试验证书,包括整机、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4)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5)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含制动器维护保养内容,如拆解、清洁、润滑、更换等),应急救援说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1-1的相关声明(配置适用时);
    (6)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包括整机制造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电梯的设备品种、产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安装竣工日期、安装地点,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整机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注A1-1:提供的制造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注 A1-2:本附件A1节所称主要部件包括绳头组合、控制柜、层门、玻璃轿门、前置轿门(适用于斜行电梯)、玻璃轿壁、驱动主机(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包括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运载装置)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适用于曳引驱动电梯)、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限速切断阀(适用于液压驱动电梯)、轿厢(运载装置)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适用于曳引与强制驱动非防爆电梯)。运载装置指斜行电梯用于运送人员和其他载荷的部件,包括轿厢、悬挂架(承载架)和工作区(如果有)的组合。
A1.1.2 安装资料
    审查安装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 A1-3),其中第(1)~(3)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如果在安装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在实施变更前向监检机构提交第(4)项资料,第(5)项资料在安装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安装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2)安装告知证明资料;
    (3)电梯相关建筑接口符合性声明,表明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器空间、井道、层站以及通道、井道下方人员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土建交接,并且满足相关要求,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4)变更设计证明文件(适用于发生设计变更时),有由使用单位提出、经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见证;
    (5)安装自检报告,由整机制造单位(或者进口电梯的国内代理商)出具或者盖章确认。
    注A1-3:提供的安装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A1.1.3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
    审查改造或者修理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注 A1-4),其中第(1)~(4)项资料应当在申请监督检验时提交监检机构,第(8)和第(9)项资料在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后提交监检机构:
    (1)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电梯的使用登记证;
    (2)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证明资料;
    (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方案,如果拟加装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或者IC卡系统等,并且属于重大修理时,还应当提供其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5)加装或者更换的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证书;
    (6)加装或者更换的限速器、渐进式安全钳、破裂阀的调试证书;
    (7)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补充件),根据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情况增补的相关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制动器的,有制动器的维护保养内容,如拆解、清洁、润滑、更换等),应急救援说明,以及符合本附件表A1-1的相关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涉及时);
    (8)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自检报告;
    (9)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设备品种、使用登记证编号、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改造或者修理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竣工日期,电梯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声明;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并且注明签发日期。
    注A1-4:提供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为复印件时,应当加盖改造或者修理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A1.1.4 使用资料
    审查使用单位是否提供以下适用于受检电梯的资料:
    (1)使用登记证,其内容与实物相符;
    (2)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使用单位与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签订;
    (3)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专用钥匙管理制度。
A1.1.5 技术资料与铭牌(可识别标志)的一致性
    审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部件(绳头组合、玻璃轿门和玻璃轿壁除外)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可以采用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产品型号、编号(制造批次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层门、前置轿门可以不标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制造日期与配置说明[见本附件 A1.1.1条第(1)项]一致;
    (2)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的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应当对加装或者更换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铭牌或者可识别标志上标注的内容与相应型式试验证书的一致性进行审查。
A1.2 实物检查
A1.2.1 机器空间
    A1.2.1.1 通道及照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无阻碍地使用;如果通往机器空间的通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不超过4.0m,可以采用固定的梯子作为通道;
    (2)进入机器空间的门附近的通道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
    A1.2.1.2 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机房通道门不能向机房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60m;门上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机房内将门打开;
    (2)机房通道门外侧设有包含“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
    A1.2.1.3 机器空间专用
    检查机器空间是否未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A1.2.1.4 活动区域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活动区域的净高度不小于1.80m;
    (2)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0.50m时,设有楼梯或者高度不大于4.0m的固定的梯子,并且设有护栏。
    A1.2.1.5 工作区域尺寸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前有一块净空间,其深度不小于0.70m,宽度不小于0.50m与控制柜、紧急和测试操作屏全宽的较大者,其净高度不小于2.00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护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0.50mx0.60m的水平净空间,其净高度不小于2.00m。
    A1.2.1.6 轿厢工作区域
    对于设在轿厢内或者轿顶上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机械锁定装置,防止轿厢(运载装置)产生危险移动;
    (2)设置检查机械锁定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机械锁定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够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
    (3)轿壁上设置的检修门不能向轿厢外打开,并且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不用钥匙能够关闭和锁住;检查该门锁住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A1.2.1.7 底坑工作区域
    对于设在底坑内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停止轿厢(运载装置)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轿厢最低部件或者运载装置最前端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0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够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来控制轿厢(运载装置)运行;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被授权人员接近和操作。
    A1.2.1.8 平台工作区域
    A1.2.1.8.1 平台设置
    当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或者斜行电梯的其他工作区域设置在平台上时,检查该平台是否为永久性装置,并且设有护栏。
    A1.2.1.8.2 轿厢(运载装置)或者对重运行通道中的平台工作区域
    当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工作区域或者斜行电梯的其他工作区域设置在平台上,并且该平台位于轿厢(运载装置)或者对重运行通道中时,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可以使平台进入(退出)工作位置的装置,该装置只能由被授权人员在底坑或者在井道外接近和操作,由电气安全装置确认平台完全缩回后电梯才能运行;
    (2)维护和检查不需要移动轿厢(运载装置)时,设置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和检查该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该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时,能够防止轿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
    (3)维护和检查需要移动轿厢(运载装置)时,设置可移动止停装置来限制轿厢(运载装置)的运行区间,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平台上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运载装置)停在上方距平台至少2.00m处,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平台下方时,该装置能够使轿厢(运载装置)停在平台下方符合本附件A1.2.2.11条要求的位置;
    (4)设置检查止停装置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只有止停装置处于完全缩回位置时才允许轿厢(运载装置)移动,只有止停装置处于完全伸出位置时才允许轿厢(运载装置)在本条第(3)项所限定的区域内移动。
    A1.2.1.9 顶层工作区域
    对于设在顶层用于维护和检查驱动主机、控制柜的斜行电梯工作区域,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置停止运载装置运动的机械制停装置,使工作区域可站人平面与运载装置最前端部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0m;
    (2)设置检查机械制停装置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机械制停装置处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够防止运载装置的所有运行;当机械制停装置进入工作位置后,仅能通过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来控制运载装置运行;
    (3)在井道外设置电气复位装置,只有通过操纵该装置才能使电梯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该装置只能由被授权人员接近和操作。
A1.2.2 井道
    A1.2.2.1 井道照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井道内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当部分封闭的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时,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2)斜行电梯的井道内设置永久性人行通道的,沿着人行通道设有应急照明。
    A1.2.2.2 井道封闭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全封闭井道,除必要的开口外完全封闭;
    (2)部分封闭井道,在人员可以正常接近电梯处设有无孔并且符合本附件图 A1-1要求的围壁。
    A1.2.2.3 轿厢(运载装置)与井道壁的间距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运载装置)与面对轿厢(运载装置)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0.15m,对于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或者局部高度不大于0.50m的,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2)轿门设有门锁装置并且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的,本条第(1)项的间距不受限制。
    A1.2.2.4 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是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的连续垂直表面;
    (2)对于非斜行电梯,层门地坎下井道壁的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 1/2 加上50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25mm;对于斜行电梯,其尺寸能够覆盖地坎下面整个入口宽度两边各加上50mm和开锁区域下面加上50mm。
    A1.2.2.5 到达和离开轿顶的安全措施
    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对于消防员电梯,大于7m)的,检查是否采取了本附件 A1.2.2.5.1~A1.2.2.5.3条所述措施之一(消防员电梯仅允许采取本附件 A1.2.2.5.1条所述措施)(注A1-5)。
    A1.2.2.5.1 中间安全门
    (1)设有中间安全门,其地坎与层门(或者安全门)地坎间的距离均不大于11m(对于消防员电梯,不大于7m);
    (2)安全门不能向井道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35m;门上装有用钥匙开启的锁,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3)在井道外,安全门附近设有包含“电梯井道-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
    A1.2.2.5.2 消防用防坠落装备
    相邻层门(或者安全门)地坎间的距离不大于18m的,具有在现场可以获得的消防用防坠落装备,并且在上部层门(或者安全门)附近的井道外建筑结构上设有安全固定点,其上标明的承载能力值不小于22kN。
    A1.2.2.5.3 钢斜梯和钢直梯
    在井道内设有固定式钢斜梯或者具有安全护笼的固定式钢直梯,并且具有在紧邻的上部层门(或者安全门)、钢斜梯(或者钢直梯)以及轿顶之间安全进出的措施。
    注A1-5:对于非消防员电梯,相邻的轿厢正对侧均设置了符合本附件A1.2.6.4条要求的轿厢安全门时,可以不设置本条所述措施。
    A1.2.2.6 紧急和检修通道
    检查通往斜行电梯井道的紧急通道或者检修通道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设有符合本附件 A1.2.2.5.1条要求的安全门,使安全门与相邻层门地坎间的距离与所采用的装置相符,如果采用梯子,沿斜面测量不大于11m;
    (2)井道内设有可以安全使用的、贯穿井道两端的永久性人行通道或者固定的梯子;
    (3)相邻的运载装置正对侧均设有符合本附件A1.2.6.4条要求的轿厢安全门;
    (4)具有从外部无风险地直接进入轿厢的措施(如可移动的提升平台)。
    A1.2.2.7 运行路径下方防护措施
    对重(平衡重)运行路径下端部的下方存在人员能够到达空间的,检查对重(平衡重)上是否设有安全钳。
    A1.2.2.8 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防护措施
    检查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是否设有刚性隔障,并且该隔障符合以下要求:
    (1)从底坑地面到隔障的最低部分不大于0.30m;
    (2)从对重完全压缩缓冲器的位置起或者平衡重位于最低位置起,延伸到底坑地面以上至少2.00m处;
    (3)宽度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对于斜行电梯,该隔障能够防护对重(平衡重)运行区域的所有易接近面。
    如果斜行电梯通往井道的门开启时,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电梯自动停止运行,并且仅由被授权人员手动复位后才能启动,可以不设置隔障。
    A1.2.2.9 运动部件防护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设有刚性隔障,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不大于0.30m处向上延伸至底层端站楼面以上至少2.50m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
    (2)任一电梯的护栏内侧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0.50m时,设置贯穿整个井道的隔障,并且其宽度不小于运动部件的宽度每边各加0.10m;
    (3)对于井道内允许人员行走的斜行电梯,还应当沿着井道在相邻的电梯间设置隔障,隔障高度H≥(2.50-D)m,并且H≥1.80m[D指人行道最外侧到相邻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或者对重(平衡重)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井道的倾斜位置,H指与斜面垂直的距离]。
    如果斜行电梯通往井道的门开启时,验证其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使所有电梯自动停止运行,并且仅由被授权人员手动复位后才能启动,可以不设置隔障。
    如果电梯正常运行中轿厢(运载装置)、对重(平衡重)的最低部分(随行电缆、补偿装置及其附件、限速器张紧轮和类似装置除外)与底坑地面之间的净垂直距离不小于2.00m,轿厢(运载装置)行程的最低点以下可以不设置隔障。
    A1.2.2.10 制导行程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曳引驱动电梯,当轿厢(运载装置)或者对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规定的最高位置时,其导轨能够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或者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和对重(平衡重)能够被导向至对应缓冲器完全压缩的位置;
    (2)强制驱动电梯,轿厢(运载装置)从顶层向上直到撞击上缓冲器时的制导行程不小于0.50m,轿厢(运载装置)继续上行至缓冲器行程的极限位置一直具有导向;当平衡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规定的最高位置时,其导轨能够提供不小于0.3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3)液压驱动电梯,当轿厢、平衡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规定的最高位置,以及平衡重位于本附件表A1-2规定的最低位置时,其导轨能够提供不小于0.10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注A1-6:
    (1)υ——额定速度,m/s;υm——上行额定速度,m/s;υd——下行额定速度,m/s;θ——行程极限位置运行方向与水平面的夹角;
    (2)对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运载装置的最高位置是指运载装置完全压缩上部缓冲器时的位置;
    (3)当曳引驱动电梯驱动主机的减速是按照规定被监控时,对于非斜行电梯,0.035υ²的值可以按轿厢或者对重触及缓冲器时的速度减小;对于斜行电梯,0.035υ²/sinθ的值可以减小到一半,但应当不小于0.25m;
    (4)对于具有补偿绳及补偿绳张紧轮和防跳装置的曳引驱动电梯,0.035υ²的值可以用张紧轮可能的移动量再加上轿厢行程的1/500或者0.20m(取两者中的较大值)代替;
    (5)对于直接作用式液压驱动电梯,不需要考虑0.035υd²和0.035υm²。
    A1.2.2.11 顶部空间
    A1.2.2.11.1 通过轿顶进入井道顶部的电梯
    对于通过轿顶进入井道顶部的电梯,当轿厢(运载装置)位于本附件表 A1-2中规定的最高位置时,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见本附件图A1-2):
    (1)ha≥1.00m,hb≥0.10m,hc≥0.30m;
    (2)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0.50mx0.60mx0.80m的空间(任一平面朝下均可)。
    A1.2.2.11.2 通过井道进入顶层的斜行电梯
    对于通过井道进入顶层的斜行电梯,当运载装置位于本附件表A1-2 规定的最高位置时,检查其最前端部件与井道末端间的水平距离是否不小于0.50m,并且安全空间的高度不小于2.00m。
    A1.2.2.12 底坑空间
    A1.2.2.12.1 非斜行电梯
    当轿厢位于本附件表A1-2规定的最低位置时,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x0.60mx1.00m的空间(任一平面朝下均可);
    (2)底坑地面与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50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夹紧装置钳块或者棘爪装置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0.15m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0.10m;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15m但不大于0.50m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0.50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件和轿厢最低部件(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夹紧装置钳块或者棘爪装置除外)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m。
    A1.2.2.12.2 斜行电梯
    当运载装置位于本附件表A1-2规定的最低位置时,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0.50mx0.60mx1.00m的空间(任一平面朝下均可);
    (2)正对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的底坑墙壁与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之间的自由距离不小于0.50m,当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与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大于0.15m时,该自由距离可减小至0.10m;
    (3)在运行路径方向,运载装置最后端部件与固定的最先可能撞击点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0m。
    A1.2.2.13 进入底坑的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供人员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梯子为永久设置的固定式梯子,并且不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2)供人员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梯子为永久设置的非固定式梯子,如果该梯子在展开位置可能与运动部件发生碰撞,当其不在存放位置时,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运行;
    (3)供人员进入底坑的通道门不向底坑内开启,其高度不小于1.80m,宽度不小于0.60m(对于斜行电梯,可以采用尺寸不小于0.80mx0.80m的活板门);门上装有带钥匙的锁,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底坑内将门打开;在井道外,通道门附近设有包含“电梯井道-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文字的警示标志。
    A1.2.2.14 底坑设施和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底坑内设有在进入底坑时以及在底坑地面上均能够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和进入底坑时方便操作的井道照明操作装置,并且功能有效;
    (2)底坑地面平整,无渗水、积水;
    (3)消防员电梯的底坑内水位限制措施功能有效。
    A1.2.2.15 导轨支架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根导轨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架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导轨支架安装牢固,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A1.2.2.16 轨道下方防护措施
    人员可以进入斜行电梯运行轨道下方的,检查其是否设有无孔的防护隔障,以挡住可能从斜行电梯上掉落的碎片或零件。
    A1.2.2.17 缓冲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注A1-7):
    (1)缓冲器无松动、明显倾斜、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严重锈蚀等现象;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3)对重缓冲器附近设有清晰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
    (4)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不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
    (5)防爆电梯的缓冲器与轿厢、对重(平衡重)的撞击面采取的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注A1-7:本条第(3)和第(4)项不适用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
    A1.2.2.18 极限位置限制装置
    检查极限位置限制装置是否能够在轿厢(运载装置)、对重接触缓冲器之前或者柱塞接触缓冲停止装置之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或者柱塞在缓冲停止区的期间能够保持其作用状态(注A1-8)。
    注A1-8:本条不适用于设置前置轿门的斜行电梯。
A1.2.3 电气设备(装置)及控制
    A1.2.3.1 主开关
    检查每台电梯是否单独配置符合以下要求的主开关:
    (1)从机器空间入口处易于直接接近,并且在断开位置上能够被锁住;
    (2)有机房时设置在机房内,没有机房时设置在控制柜内(控制柜未设置在井道内时)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控制柜设置在井道内时),如果紧急操作屏和动态测试屏是分立的,设置在紧急操作屏上;
    (3)如果从控制柜、驱动主机处不易直接接近主开关,则在该处设有能够有效切断控制柜、驱动主机供电的断电(隔离)开关;
    (4)不能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器空间照明、井道照明以及轿顶、滑轮间和底坑电源插座的电源;
    (5)机房为多台电梯共用时,各主开关的操作机构易于识别。
    A1.2.3.2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
    检查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是否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A1.2.3.3 接地保护措施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器空间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始终分开;
    (2)机器空间的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3)含有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发生接地故障时,驱动主机立即停止运转,或者在第一次正常停止运转后,能够防止驱动主机再启动;恢复电梯运行只能通过手动复位。
    A1.2.3.4 门旁路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附近标明“旁路”字样;
    (2)处于旁路状态时,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但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
    (3)处于旁路状态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并且只有在检修运行控制或者紧急电动运行控制下电梯才能运行,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在运行期间起作用;
    (4)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A1.2.3.5 门回路监测功能
    检查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门回路监测系统是否对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层门锁紧装置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轿门电气安全装置和层门电气安全装置所构成的电路,以及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进行监测,监测到故障时是否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A1.2.3.6 制动器状态监测功能
    检查其是否能够监测制动器的每组制动力或者每次动作时每组机械部件的正确动作(松开或者制动),当监测到失效时,是否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A1.2.3.7 自动救援操作装置
    如果配置自动救援操作装置,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编号、制造单位名称、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与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2)当电网电源中断时,至少等待3s该装置才能自动投入救援运行;完成自动救援运行后,维持自动门的开门状态不小于10s再退出自动救援状态,关闭层门和轿门,恢复主电源回路;
    (3)处在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以及主开关断开、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时,不能投入自动救援操作。
    A1.2.3.8 检修运行控制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顶设有一个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注 A1-9),如果在底坑、平台、轿厢内的工作区域对驱动主机、控制柜进行维护和检查时需要移动轿厢,也设有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并且功能有效;
    (2)如果多个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切换到“检修”状态,则操作任一检修运行控制装置时均不能使轿厢运行,除非同时操作所有切换到“检修”状态的检修运行控制装置上的运行按钮和相同方向按钮;
    (3)电梯运行仍然依靠电气安全装置;如果检修门开启时需要从轿厢内移动轿厢,当检修门附近检修运行控制装置切换到“检修”状态时,能够使本附件 A1.2.1.6条第(3)项所述的电气安全装置失效。
    注A1-9:对于斜行电梯,仅当轿顶作为工作区域时应当设置轿顶检修运行控制装置。
    A1.2.3.9 紧急电动运行控制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功能有效;
    (2)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开关后,依靠持续按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按钮上或者其附近清晰地标明运行方向;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
    A1.2.3.10 紧急和测试操作屏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功能有效;
    (2)设有显示装置或者观察窗,以获得轿厢运行方向、速度以及是否到达开锁区域的信息;
    (3)设有停止装置,除非在其附近1m之内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其他停止装置。
    A1.2.3.11 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内的紧急报警装置采用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双向对讲系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或者轿厢内与进行紧急操作处之间无法直接对话,则在轿厢内和进行紧急操作处还设置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双向对讲系统或者类似装置;
    (2)对于消防员电梯,还设有在优先召回和消防服务阶段用于轿厢和消防员入口层之间、轿厢和机房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之间的双向对讲系统或者类似装置,并且无需按压控制按钮即可实现轿厢和消防员入口层之间的通信。
    A1.2.3.12 防爆电气部件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部件铭牌上标明型号、制造日期、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制造单位名称和相关技术参数,其防爆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2)外壳光滑、无损伤,透明件无裂纹,接合面紧固严密,相对运动的间隙防尘密封严密,紧固件无锈蚀、缺损,密封垫圈完好;
    (3)本质安全型电气部件(控制柜、操纵箱、召唤箱、轿顶检修箱、接线箱盒、旋转编码器等)的本质安全标志、无电气联锁隔爆型电气部件的“断电后开盖”警告标志清晰;
    (4)隔爆型电气部件的隔爆面无锈蚀层、机械伤痕和刷漆现象;
    (5)浇封型电气部件的浇封表面无裂缝、剥落、被浇封部分外露现象;
    (6)油浸型电气部件密封良好,无渗漏油,油位高度在规定范围内;外壳、电气和机械连接所用的螺栓、螺母以及注油、排油的螺栓塞等具有防松措施。
    A1.2.3.13 防爆电缆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电缆上易发生机械损伤的部位采取的保护措施完好;
    (2)本质安全电路的电缆或者电线以及防护套管在进出位置设置的浅蓝色标识清晰完好;
    (3)非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部件的电缆引入装置能够夹紧电缆,其密封措施(弹性密封圈或者填料)完好;
    (4)用于封堵非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气部件外壳上多余的电缆引入孔的封堵件完好。
    A1.2.3.14 消防员电梯供电系统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员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由设置在防火区域内的第一电源和第二电源(即应急电源、备用电源或者第二路供电电源)组成;
    (2)供电转换完成后,电梯能够在1min内进入服务状态,如果需要通过移动来确定轿厢的位置,则向消防员入口层运行不能超过一个楼层,并且显示轿厢所在位置。
    A1.2.3.15 消防员电梯开关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消防员电梯开关设置在消防员入口层的防火前室内,距消防员电梯层门水平距离不超过2m、地面以上1.8m~2.1m的位置,并且其附近有消防员电梯标识;
    (2)当消防员电梯开关置于消防服务状态后,井道和机器空间照明能够自动点亮。
    A1.2.3.16 优先召回
    检查当消防员电梯进入优先召回阶段后,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层站控制和轿厢内控制以及受热、烟影响的门再开启保护装置均无效,已登记的呼梯均被取消,但开门和紧急报警按钮以及开门超时报警装置均保持有效;
    (2)轿厢内的听觉信号鸣响,直至门关闭;
    (3)电梯脱离群组独立运行;
    (4)正在离开消防员入口层的消防员电梯,在可以正常停站的最近楼层作一次停站,不开门,然后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正在驶向消防员入口层的消防员电梯,向消防员入口层不停站继续运行,如果已经开始停站,消防员电梯可在正常停站后不开门继续向消防员入口层运行;到达后,停靠在该层,设置有消防员电梯开关一侧的轿门和层门保持在完全打开位置。
    A1.2.3.17 消防服务
    检查在消防员控制下使用消防员电梯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持续按压轿厢内选层按钮或者关门按钮,使门关闭,在门完全关闭前,如果释放按钮,门能够自动再打开;如果轿厢停靠在层站,仅能通过持续按压轿厢内开门按钮控制门打开,如果在距离门完全打开不超过50mm之前释放轿厢内开门按钮,门自动再关闭;
    (2)轿厢内选层指令每次只能登记一个,已登记的轿厢内指令显示在轿厢内控制装置上;登记一个新的轿厢内选层指令时,原来的指令被取消,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运行到新登记的层站;
    (3)供电电源有效时,在轿厢内和消防员入口层均显示出轿厢的位置;
    (4)受热、烟影响的门再开启保护装置无效,但是轿门重开门功能和开门按钮保持有效状态。
    A1.2.3.18 恢复正常服务
    检查是否只有当消防员电梯开关被转换到位置“0”,并且电梯已回到消防员入口层时,消防员电梯才能恢复到正常服务状态。
    A1.2.3.19 再次优先召回
    检查是否只有当操作消防员电梯开关从位置“1”到“0”,保持至少5s,再回到“1”时,消防员电梯才能重新处于优先召回阶段,并且返回到消防员入口层(注A1-10)。
    注A1-10:本条不适用于设置轿厢内消防员钥匙开关的消防员电梯。
A1.2.4 驱动主机
    A1.2.4.1 驱动主机停止装置
    检查在驱动主机附近 1m之内是否设有可以直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停止装置,并且功能有效。
    A1.2.4.2 曳引轮绳槽(带槽)
    检查曳引轮绳槽(带槽)是否无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A1.2.4.3 制动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能够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个制动组;
    (2)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无油污;
    (3)对于需要定期拆解保养的柱塞式电磁铁型式的杠杆鼓式制动器,维护保养单位按照受检电梯制造(改造)单位(该单位已经注销时,按照相应驱动主机的制造单位或者型式试验机构)的要求进行了拆解保养,并且提供了拆解保养过程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见证资料。
    A1.2.4.4 溢流阀工作压力
    检查通常情况下溢流阀的调定工作压力是否不超过满载压力的140%,最大不高于满载压力的170%[在此情况下需提供相应的液压管路(包括液压缸)计算说明]。
    A1.2.4.5 液压系统油温监控装置
    检查液压系统液压油的油温超过预定值时,监控装置是否能够将电梯停靠在平层位置并且打开层门和轿门,只有经过充分冷却之后电梯方可以自动恢复上行方向的正常运行。
    A1.2.4.6 液压油油位
    检查油箱中液压油的油位是否符合要求。
    A1.2.4.7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对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能够通过持续手动操作的机械装置或者由自动充电的紧急电源供电的电气装置打开驱动主机制动器,并且该装置的失效不会导致制动功能的失效;
    (2)手动松开制动器后仅在重力作用下轿厢(运载装置)不能移动时,能够通过手动机械装置、独立于主电源供电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或者其他措施将轿厢(运载装置)移动到附近层站;
    (3)如果电梯的移动可能带动手动机械装置,该装置是平滑和无辐条的轮子;
    (4)如果手动机械装置可以从驱动主机上拆卸或者脱出,设有最迟在其连接到驱动主机时起作用的电气安全装置;
    (5)液压驱动电梯设有手动操作的紧急下降阀,以在失电时操纵该阀使轿厢向下移动至层站;
    (6)对于轿厢上装有安全钳或者夹紧装置的液压驱动电梯,永久性地安装手动泵,以通过操纵该泵使轿厢向上移动;
    (7)在紧急操作处,易于检查轿厢是否在开锁区域。
    A1.2.4.8 表面温度
    检查防爆电梯的电动机、减速器、液压泵站、制动部件的外壳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外壳的最高表面温度是否不超过整机防爆标志中的温度组别要求。
A1.2.5 悬挂装置、补偿装置及旋转部件
    A1.2.5.1 钢丝绳
    检查悬挂钢丝绳、补偿钢丝绳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无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弯折、严重锈蚀、铁锈填满绳股间隙、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等达到报废条件的现象;
    (2)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注A1-11)不超过本附件表A1-3所列数值。
    注A1-11:断丝数的参考长度为一个捻距,约为6d[d表示钢丝绳的公称直径,单位为毫米(mm)]。
    A1.2.5.2 包覆带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无包覆层变形(如鼓包、压痕、折痕、凹陷等)、包覆带承载体外露或者刺出、承载体断裂等达到报废条件的现象;
    (2)设有监测每根包覆带承载体强度的装置,当检测到任一根承载体破断时,能够防止电梯的下一次正常启动;
    (3)用于查看包覆带使用时间或者电梯启动次数的装置完好。
    A1.2.5.3 悬挂装置端部固定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悬挂装置的端部固定部件无裂纹、松动等现象,端接装置的弹簧、螺母、开口销等连接部件无缺损;
    (2)对于强制驱动电梯,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或者至少用两个绳夹将悬挂装置固定在卷筒上。
    A1.2.5.4 补偿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补偿装置的端部固定部件无裂纹、松动等现象;
    (2)使用电气安全装置来检查补偿绳的最小张紧位置(对于斜行电梯,当不采用重力张紧装置时,设置电气安全装置检查补偿绳的最大张紧位置);当电梯的额定速度大于3.5m/s(对于斜行电梯,大于2.5m/s)时,设有防跳装置,该装置动作时由电气安全装置使电梯停止运行;
    (3)防爆电梯的补偿链(绳)外部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并且运动时不与其他金属构件、底坑地面相碰擦。
    A1.2.5.5 钢丝绳卷绕
    对于强制驱动电梯,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当轿厢(运载装置)停在完全压缩的缓冲器上时,卷筒的绳槽中至少保留 1.5圈的钢丝绳;
    (2)卷筒上只能卷绕一层钢丝绳;对于斜行电梯,当设有排绳装置时卷筒上最多卷绕三层钢丝绳;
    (3)有防止钢丝绳滑脱和跳出的措施。
    A1.2.5.6 异常伸长保护措施
    如果轿厢(运载装置)悬挂在包覆带或者两根钢丝绳上,检查当任意一根悬挂装置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是否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A1.2.5.7 非金属材质反绳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电梯的额定速度不大于1.75m/s;
    (2)反绳轮上或者附近设有永久固定和清晰的标识,标明反绳轮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制造日期、维护保养要求(如润滑方法与周期)及报废条件;
    (3)维护保养单位按照要求进行了维护保养,并且提供了维护保养过程的视频或者照片等见证资料;
    (4)在进行本附件 A1.3条所述的各项试验前、后,均未出现悬挂装置脱离绳槽(带槽)、轮及轮轴偏转、固定结构变形等现象。
    对于未按照前款第(1)和第(2)项对非金属材质反绳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至少符合前款第(3)和第(4)项的要求。
    A1.2.5.8 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检查曳引轮、滑轮、限速器和张紧轮是否按照表 A1-4设置防护装置,以避免人身伤害、钢丝绳(包覆带)因松弛而脱离绳槽(带槽)、异物进入钢丝绳(包覆带)与绳槽(带槽)之间,并且防护装置与运动部件无碰擦。
    检查是否在钢丝绳(包覆带)入槽和出槽位置附近各设有一个防脱槽装置;钢丝绳(包覆带)在轮轴水平以下的包角大于60°并且整个包角大于120°的,检查是否至少还设有一个中间防脱槽装置。
    注A1-12:“√”表示应当考虑该项危险。
    注 A1-13:至少应当进行卷入防护,以防止意外进入钢丝绳(包覆带)进出曳引轮、滑轮、限速器或者张紧轮的区域。
    注A1-14:仅在钢丝绳(包覆带)以水平方向或者与水平线的上夹角不超过90°的方向进入曳引轮、滑轮时,才需要防护该项危险。
A1.2.6 轿厢(运载装置)与对重(平衡重)
    A1.2.6.1 轿顶停止装置
    检查轿顶上距入口不大于1m处是否设有易于接近的停止装置(注A1-15),并且功能有效;该装置也可以是距入口不大于1m的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
    注A1-15:对于斜行电梯,仅当轿顶作为工作区域时应当设置轿顶停止装置。
    A1.2.6.2 轿顶护栏
    轿顶外侧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水平方向净距离大于0.30m的,检查轿顶是否设有符合以下要求的护栏(注A1-16):
    (1)由扶手、高度不小于0.10m的踢脚板和位于护栏高度1/2处的中间栏杆组成;
    (2)当护栏扶手外侧边缘与井道壁之间的自由距离不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0.70m;当自由距离大于0.85m时,扶手高度不小于1.10m;
    (3)护栏装设在距轿顶边缘最大为0.15m之内,并且扶手外侧边缘与井道中的任何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10m。
    注A1-16:对于斜行电梯,仅当轿顶作为工作区域时应当设置轿顶护栏。
    A1.2.6.3 轿厢安全窗
    对于消防员电梯,检查其轿顶是否设有安全窗,并且符合本条第(1)~(4)项的要求;对于非消防员电梯,如果轿顶设置安全窗,检查其是否符合本条第(1)~(3)项的要求:
    (1)设有手动锁紧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不能向轿厢内开启,并且开启位置不超出轿厢的边缘;
    (3)安全窗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验证,该装置动作后能够使电梯停止运行;
    (4)如果打开了安全窗,即使安全窗重新关上,在未执行手动锁紧动作时电气安全装置也不能复位。
    A1.2.6.4 轿厢安全门
    如果设有轿厢安全门,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设有手动锁紧装置,能够不用钥匙从轿厢外开启,用规定的三角钥匙从轿厢内开启;
    (2)不能向轿厢外开启,并且出入路径没有对重(平衡重)或者固定障碍物;
    (3)安全门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验证;
    (4)当相邻轿厢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0.35m时,提供一个连接到轿厢或者设置在轿厢上的具有扶手的过桥;对于斜行电梯,设置检查过桥工作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当过桥处于非停放位置并且未进入工作位置时,能够防止任一轿厢的所有运行。
    A1.2.6.5 轿厢(运载装置)和对重(平衡重)间距
    检查轿厢(运载装置)及其附联部件与对重(平衡重)及其附联部件之间的距离是否不小于50mm。
    A1.2.6.6 对重(平衡重)块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对重(平衡重)块无松动、移位等现象;
    (2)具有能够快速识别对重(平衡重)块数量的措施(例如标明数量或者总高度),并且该措施不会被混淆;
    (3)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架)上、轿顶上或者底坑内有清晰的标识,标明对重(平衡重)块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和报废条件;
    (4)在进行本附件A1.3条所述的各项试验前、后,对重(平衡重)块及其包覆物均无影响产品性能的开裂、破碎、剥落、腐蚀等现象。
    对于未按照前款第(3)项对非金属材质对重(平衡重)块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至少符合前款第(1)、第(2)、第(4)项的要求。
    A1.2.6.7 轿厢内铭牌及标识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内设有铭牌,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电梯);改造后的电梯,加贴铭牌上标明额定载重量及乘客人数(载货电梯可以只标额定载重量)、改造单位名称或者商标、整机防爆标志(适用于防爆电梯)、改造竣工日期;
    (2)轿厢内设有IC卡系统的电梯,轿厢内出口层按钮采用凸起的星形图案予以标识,或者采用与其他按钮颜色明显不同的绿色按钮,
    (3)在预定消防员操作的轿厢操作面板上、消防员钥匙开关附近设有消防员电梯标识。
    A1.2.6.8 轿厢照明及通风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正常照明和通风有效;
    (2)在正常照明电源发生故障的情况下,由紧急电源供电的应急照明能够自动投入工作。
    A1.2.6.9 轿厢语音播报系统
    检查在停电、故障停梯、轿厢位置校正(再平层除外)、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启动以及接收火灾信号退出正常服务时,轿厢语音播报系统是否进行语音播报,提示、安抚轿厢内乘客。
    A1.2.6.10 轿厢护脚板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从层站处,在护脚板垂直部分下边沿5c㎡的圆形或者方形面积上施加 300N的静力,其弹性变形不大于35mm;
    (2)对于非斜行电梯,轿厢护脚板的垂直部分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对于斜行电梯,轿厢护脚板的宽度至少等于运载装置位于开锁区域内时相应层站入口可能暴露的整个净宽度;设有侧置轿门时,其垂直部分的尺寸能够保护所有可能暴露的表面;设有前置轿门时,面对较低的层站侧,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30m。
    A1.2.6.11 双入口轿厢
    消防员电梯有两个轿厢入口的,检查在消防服务阶段,与消防员入口层不在同一侧的门是否不能打开(适用于所有前室均与消防员入口层设置在同一侧的情况),或者是否仅能打开该层前室侧的门(适用于前室与消防员入口层设置在不同侧的情况)。
    A1.2.6.12 扶手、立柱等装置
    检查斜行电梯轿厢内是否设有供乘客就近抓握的扶手、立柱等装置。
A1.2.7 层门和轿门(注A1-17)
    A1.2.7.1 门地坎距离
    测量轿厢地坎与层门地坎的水平距离是否不大于35mm。
    A1.2.7.2 门间隙
    测量门关闭后的间隙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
    (2)在水平滑动层门和折叠层门最快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本条第(1)项所述的间隙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A1.2.7.3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检查防止儿童的手被玻璃门拖曳的措施是否有效。
    A1.2.7.4 门再开启保护装置
    检查自动水平滑动门关闭过程中人员通过入口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对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对门再开启保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检查当人员通过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是否能够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A1.2.7.5 门的运行与导向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无脱轨、机械卡阻或者错位现象;
    (2)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保持装置能够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3)在层门底部保持装置上或者其附近设有识别保持装置最小啮合深度的标记,并且层门底部保持装置的啮合深度不小于标记所示的最小啮合深度。
A1.2.7.6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能够使开启的层门关闭;
    (2)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的,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保持有效;对于防爆电梯,无火花措施保持完好。
    A1.2.7.7 紧急开锁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每个层门均能够被专用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未保持在开锁位置;
    (2)如果只能通过层门进入底坑,则从底坑爬梯并且在高度 1.80m内和最大水平距离0.80m范围内能够安全地触及门锁,或者能够通过永久设置的装置从底坑中打开层门。
    A1.2.7.8 门的锁紧与闭合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也不能导致开锁;
    (2)轿厢(运载装置)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3)检查层门、轿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4)每个层门和轿门的闭合均由电气安全装置验证;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设有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与门的驱动部件直接机械连接的轿门门扇可以不设置电气安全装置。
    A1.2.7.9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及轿门的开启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轿门开门限制装置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2)在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允许的最大制停距离范围内,打开对应的层门后,能够不用工具(三角钥匙或者永久性设置在现场的工具除外)从层站处打开轿门。
    A1.2.7.10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检查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是否不小于5mm,并且电梯运行时不互相碰擦。
    注 A1-17:对层门进行检验时,可以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层站的层门进行检查,本附件A1.2.7.8条第(2)项除外。
A1.3 试验
    检验时,采用由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测量相关试验数据的方式进行各项试验。此外,监督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对本附件
    A1.3.4.3、A1.3.5.2、A1.3.6(采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时)、A1.3.11.2、A1.3.12.2条所述试验进行音像记录;定期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对本附件A1.3.6条(采用非金属材质非线性蓄能型缓冲器时)所述试验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中应当至少包括检验人员身份、受检电梯的唯一性标识,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被压缩前、压缩时、轿厢(对重)离开缓冲器等全过程信息。
A1.3.1 应急救援试验
    (1)检查机房内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设有清晰的应急救援程序;
    (2)对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消防员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载货电梯,检查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是否保持通畅,应急救援人员是否能够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以及各层站处(注A1-18);
    (3)对于消防员电梯,检查用于消防员从轿厢内自救和从轿厢外救援使用的救援装置(如便携式梯子、绳梯、安全绳系统、轿厢内踩踏点等)功能是否正常,用于消防员从轿顶进入轿厢的梯子是否能够从轿顶展开;
    (4)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观察是否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注 A1-18:对于《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第2号修改单)、《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消防员电梯》(TSG T7002-2011,含第1、第2号修改单)实施前监督检验合格的和在现有建筑物中增设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消防员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因建筑结构等原因而难以达到本条中有关无阻碍地抵达各层站处这一要求时,如果使用单位采取了有效措施(例如:保证救援人员可以通过钥匙或者强制手段打开通往电梯层站的门窗等阻隔,及时到达实施救援的层站,并且按规定开展了应急救援演练)并且征得了相关利益方的同意,同时符合本条中的其他要求,可以判定本条的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
A1.3.2 平衡系数测试(注A1-19)
    (1)监督检验时,以及对于当次定期检验需要进行本附件A1.3.12.2条所述试验的电梯,在轿厢内装载30%、40%、45%、50%、60%额定载重量的载荷运行,当轿厢与对重运行到同一水平位置时,测量电动机的电流值(对于直流电动机同时测量电压值),绘制电流(或者电压)-载荷曲线,以向上、向下运行曲线的交点确定平衡系数,确认平衡系数是否在0.40~0.50之间,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对于斜行电梯和未按照上述要求对平衡系数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确认平衡系数是否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2)进行本条第(1)项所述之外的定期检验时,对平衡系数进行确认或者测试(注A1-20),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间,并且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对于斜行电梯和未按照本条第(1)项对平衡系数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判定其是否在0.40~0.50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注A1-19:只有当本条检验结果为符合时方可以进行后续各项试验。
    注A1-20:定期检验时,发现轿厢、对重或者其他部件(如补偿装置)的重量发生变化,并且可能导致平衡系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测试平衡系数。
A1.3.3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试验
    监督检验时,以及对于当次定期检验需要进行本附件 A1.3.12.2 条所述试验的电梯,或者发现轿厢自重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轿厢超载保护装置有效性的情况,采用在轿厢内施加载荷的方式进行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试验(注 A1-21),观察是否最迟在轿厢内载荷达到110%额定载重量时能够检测出超载,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及再平层(对于液压驱动电梯,防止电梯正常启动),并且轿厢内有听觉和视觉信号提示,自动门完全开启,手动门保持在未锁紧状态。
    对于未按照前款要求对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进行过监督检验的电梯,允许轿厢内只提供听觉信号或者视觉信号。
    注A1-21:非本条所述的其他情况下,可以采用模拟超载状态的方式进行验证。
A1.3.4 轿厢(运载装置)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A1.3.4.1 限速器
    检查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2)动作速度符合要求。
    检验时,可以通过查看限速器调试证书、校验记录,结合限速器的状态确认其动作速度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调节部位封记缺损等可能影响限速器动作速度的情况,检验人员应当通过现场见证施工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测试的方式予以确认。
    A1.3.4.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以下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1)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上行、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2)对于安全钳释放后限速器不能自动复位的,用于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用于检查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的电气安全装置;
    (4)轿厢(运载装置)上设置的在轿厢(运载装置)安全钳动作以前或者同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的电气安全装置。
    A1.3.4.3 联动试验
    以下列工况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试验后,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允许更换摩擦部件和玻璃部件):
    (1)监督检验时,采用瞬时式安全钳的,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检修速度下行;采用渐进式安全钳的,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或者以较低速度(仅适用于额定速度大于4.0m/s的电梯)下行(注A1-22);
    (2)定期检验时,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下行。
    注 A1-22:对于轿厢配有玻璃的电梯,监督检验时,在做好安全防护的条件下,允许不安装玻璃进行试验,但是应当在轿厢内增加与玻璃同等重量的载荷。
A1.3.5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A1.3.5.1 限速器及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限速器及其电气安全装置是否符合本附件 A1.3.4.1条和 A1.3.4.2条第(1)~(3)项的要求。
    A1.3.5.2 联动试验
    以下列工况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注 A1-23),观察限速器、安全钳动作是否可靠,试验后,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允许更换摩擦部件):
    (1)监督检验时,采用瞬时式安全钳的,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采用渐进式安全钳的,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或者以较低速度(仅适用于额定速度大于4.0m/s的电梯)上行;
    (2)定期检验时,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上行。
    注A1-23:对于采用除限速器以外方式触发的安全钳,按照电梯制造(改造)单位的要求进行试验。
A1.3.6 缓冲器试验
    轿厢空载,以检修速度运行的工况使缓冲器被压缩,轿厢(运载装置)、对重停在其上再离开后,观察缓冲器是否未出现对电梯正常使用有不利影响的损坏(如明显倾斜、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
A1.3.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
    A1.3.7.1 试验方法
    检查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标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A1.3.7.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A1.3.7.3 监测功能
    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减速部件的,检查当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松开或者制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是否能够防止电梯正常运行。
    A1.3.7.4 试验
    按照本附件A1.3.7.1条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观察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可靠。
    对于配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但是未按照本附件 A1.3.7条要求对其进行过监督检验并且不符合本附件A1.3.7.1条要求的电梯(不要求其必须符合该条要求),定期检验时可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动作试验。
A1.3.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
    A1.3.8.1 试验方法
    检查控制柜或者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上是否标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A1.3.8.2 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是否有效。
    A1.3.8.3 监测功能
    采用存在内部冗余的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部件的,检查当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松开或者制动)失效或者制动力不足时,是否能够关闭轿门和层门,并且能够防止电梯正常运行。
    A1.3.8.4 试验
    按照本附件A1.3.8.1条所述的试验方法进行动作试验,观察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是否可靠。
A1.3.9 破裂阀试验(注A1-24)
    检查破裂阀附近是否标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无需轿厢超载即可使破裂阀达到动作流量的手动操作方法。
    按照前款所述的方法,以下列工况之一进行试验,观察当达到破裂阀的动作速度时,轿厢是否被可靠制停:
    (1)监督检验时,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下行;
    (2)定期检验时,轿厢空载下行。
    注 A1-24:本条不适用于采用限速器触发安全钳来防止轿厢坠落、超速下降的间接作用式液压驱动电梯。
A1.3.10 沉降试验
    对于液压驱动电梯,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停在上端站,测量10min内的下沉距离是否不超过10mm。
A1.3.11 曳引能力试验
    A1.3.11.1 空载工况曳引能力试验
    (1)轿厢空载,当对重压在缓冲器上而驱动主机按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观察悬挂装置是否相对曳引轮打滑,或者驱动主机停止运转;
    (2)轿厢空载,以额定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轿厢(运载装置)是否完全停止。
    A1.3.11.2 有载工况曳引能力试验
    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轿厢(运载装置)是否完全停止。
    A1.3.12 制动性能试验
    A1.3.12.1 分组制动试验
    轿厢内装载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在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的一组制动部件失效的情况下,观察其余制动部件是否能够使轿厢减速、停止并且保持停止状态。
    A1.3.12.2 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注A1-25)
    轿厢内装载 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
    A1.3.12.3 其他制动装置(功能)试验
    对于曳引驱动非斜行电梯配置的其他制动装置(功能),在驱动主机机电式制动器失效的情况下进行其制动性能试验,观察、测量其是否能够使停靠在任何层站的发生意外移动的轿厢在1.2m的移动距离范围内运行速度不大于0.3m/s。
    注A1-25:对于按照本规则4.1条第(2)项规定应当每年进行定期检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在第18年进行一次本附件A1.3.12.2条所述的试验,其后每6年进行一次。
A1.3.13 运行试验
    轿厢分别空载、满载,以额定速度上、下运行,观察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是否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是否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
    定期检验时,在轿厢空载工况下进行试验。
A1.3.14 噪声测试
    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噪声测试,确认噪声的A频率计权声级是否符合本附件表A1-5规定的值:
    (1)机房噪声:电梯以额定速度运行,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距地面高 1.5m、驱动主机1.0m处测试,测试点不少于3点,取平均值;
    (2)轿厢内噪声:电梯以额定速度全程上、下运行,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轿厢内中央、距地面高1.5m处测试,取最大值;
    (3)开关门噪声: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层(轿)门宽度的中央、距门0.24m、地面高1.5m处,测试开、关门过程中的噪声,取最大值;
    (4)无机房电梯层门处噪声:声音测量传感器置于驱动主机安装位置最近层站开门宽度的中部对着层门,在水平方向距门扇0.5m,垂直方向距层站地面 1.5m处测试,取出发端站门关闭后至到达端站门开启前,电梯全程上、下运行过程中以额定速度运行时的最大值。
A1.4 各类电梯的检验项目
    各类乘客与载货电梯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项目分别见本附件表A1-6、表A1-7。
    注A1-26:
    (1)TD指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PD指强制驱动载货电梯,HD指液压乘客与载货电梯,TF 指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HF指液压消防员电梯,TE指曳引驱动防爆电梯,HE指液压防爆电梯,TI指曳引驱动斜行乘客与载货电梯,PI指强制驱动斜行载货电梯,下同;
    (2)“√”表示适用检验项目,“一”表示不适用检验项目,下同;
    (3)A1.3.14条仅适用于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
    注A1-27:
    (1)对于允许按照 GB 7588-19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及更早期标准生产的电梯,如果本附件 A1.2.4.7条第(4)项中的电气安全装置和A1.3.7条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进行过检验,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时可以不检验;
    (2)如果本附件A1.2.3.4条、A1.2.3.6条、A1.3.8条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4个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TSG T7004,含第2、第3号修改单)或者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时可以不检验;
    (3)如果本附件 A1.2.4.3条第(1)项、A1.2.5.2条第(2)项和第(3)项、A1.2.6.9条、A1.2.7.5条第(3)项、A1.2.7.7条第(2)项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时可以不检验;
    (4)本附件表 A1-7所列检验项目中,A1.2.3.3 条第(3)项、A1.2.5.1条、A1.2.5.2条、A1.2.5.3条、A1.2.7.2条仅适用于本规则4.1条第(2)项所述电梯的定期检验,其余项目适用于本规则4.1条第(1)和第(2)项所述电梯的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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