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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 GB50264-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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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进行保温:

    1 外表面温度高于50℃(环境温度为25℃时)且工艺需要减少散热损失者。

    2 外表面温度低于或等于50℃且工艺需要减少介质的温度降低或延迟介质凝结者。

    3 工艺不要求保温的设备及管道,当其表面温度超过60℃,对需要操作维护,又无法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人身烫伤的部位,在距地面或工作台面2.1m高度以下及工作台面边缘与热表面间的距离小于0.75m的范围内,必须设置防烫伤保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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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进行保冷:

    1 外表面温度低于环境温度且需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冷损失量者。

    2 需减少冷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温度升高或气化者。

    3 为防止常温以下、0℃以上设备及管道外壁表面凝露者。

    4 与保冷设备或管道相连的仪表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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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除人身防护要求绝热的部位外,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不应绝热:

    1 工艺上无特殊要求的放空和排气管道。

    2 要求及时发现泄漏的设备和管道的法兰连接处。

    3 工艺过程要求裸露的设备及管道。

    4 要求经常监测,防止发生损坏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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