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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GB/T 22158-202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实施时间:202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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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防火设计总要求
4.1 概述
4.2 基本目的
4.3 基本假设
4.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防止共模失效
4.5 其他要求
5 总平面布置的防火设计
5.1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设计
5.2 消防车道
5.3 其他要求
6 火灾预防和限制火灾蔓延
6.1 材料选择
6.2 防火区/防火小区划分
6.3 电气设置与管道布置防火要求
6.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7 消防疏散
7.1 一般要求
7.2 疏散出口
7.3 疏散距离
7.4 疏散宽度和高度
7.5 消防疏散照明和备用照明
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系统设计要求
8.3 消防广播系统
8.4 消防专用电话
9 消防供水及灭火系统
9.1 一般要求
9.2 消防用水量及水压
9.3 消防水源
9.4 消防水泵及稳压装置
9.5 消防供水管网
9.6 水基自动灭火系统
9.7 消火栓
9.8 灭火器
10 通风防火
10.1 通风防火
10.2 防排烟系统
11 火灾安全分析
11.1 总体要求
11.2 火灾危害性分析
11.3 火灾薄弱环节分析
11.4 火灾安全停堆分析
11.5 火灾模拟分析
12 内部防爆设计
12.1 一般要求
12.2 具体规定
13 重点区域和设备的防火设计要求
13.1 内层安全壳(反应堆厂房)
13.2 双层安全壳环形空间
13.3 反应堆冷却剂泵
13.4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碘吸附器
13.5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含油泵(反应堆冷却剂泵除外)
13.6 柴油发电机厂房
13.7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电缆廊道、电缆竖井
13.8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仪控机柜间
13.9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配电间
13.10 主控制室
13.11 氢气危险区
13.12 设置有核安全相关物项的管廊、冷却塔及联合泵房
13.13 非安全级的综合技术廊道
13.14 汽轮机厂房
13.15 变压器
13.16 应急指挥中心
13.17 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及附属类厂房
13.18 消防泵房
14 质量保证
14.1 总体要求
14.2 目的
14.3 行政管理
附录A(规范性)抗震要求
附录B(规范性)调试及定期试验
B.1调试试验
B.2定期试验
附录C(资料性)电缆托盘段防火包覆技术要求
附录D(资料性)火灾风险类型
全文
模式
字号:
9.1 一般要求
9.1.1 消防供水系统设计要求
9.1.1.1 综合考虑核安全性和经济性,可设置一套消防供水系统向整个生产区[包括核安全重要和非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室内外消防用水,也可以采用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单独设置一套独立的消防供水系统的方式。厂前区消防供水系统宜独立设置。
9.1.1.2 为常规岛、配套设施厂房和厂前区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在遵照本文件中适用于全厂的总体原则要求基础上,其系统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普通工业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常规岛厂房还应满足GB50745的相关要求。
9.1.1.3 为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提供消防保护的消防供水系统如因厂址布置或其他原因,确需与其他系统合用一座建筑物时,应确保其满足消防供水系统的抗震、布置等设置要求。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宜设置在独立的消防泵房内。
9.1.2 灭火系统设计要求
9.1.2.1 灭火剂
    灭火剂的化学、物理性能(如活化性或临界反应条件等)应不致加速火情和危害核电厂及人员安全。
    当灭火系统设置在放射性区域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放射性污染的扩散,在灭火剂排放前对其进行收集和处理,经监测达标后才允许排放。
    通常在可能发生深位火灾或需要冷却的区域,应首先选择水基型灭火系统(如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水幕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等)。当不能使用水作灭火剂时,可使用其他灭火剂,如:IG-541混合气体、七氟丙烷、二氧化碳、热气溶胶、干粉灭火剂等。
    禁止使用哈龙灭火剂。
9.1.2.2 系统设置
    灭火系统由固定式灭火系统(消火栓、自动灭火系统)和移动式灭火器组成。
    在不影响核安全前提下,应对如下设备和区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含有100L及以上的燃油、润滑油等液体可燃物的储罐。
    ——含有100L及以上的燃油、润滑油等液体可燃物的泵、电动机等运转机械。
    ——含有45kg及以上的活性炭等快速燃烧固体的碘吸附器。
    ——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火灾持续时间超过边界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
    ——火灾危害性分析确定应设置固定灭火系统的其他设备和区域,即:火灾荷载密度大于400MJ/m²的防火小区内的火灾风险集中区域,火灾荷载密度大于900MJ/m²的防火区内的火灾风险集中区域。
    对固定灭火系统进行选型和布置时,应考虑保护对象类型、火灾风险大小和类型、分布情况、区域可达性以及环境条件等,确保及时有效地扑灭火灾。
9.1.2.3 控制方式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设置的自动灭火系统,其启动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手动启动。
    对于机组安全和运行特别重要的设备,如反应堆冷却剂泵、仪控机柜等,自动灭火系统的启动需经操纵员确认,采用手动启动方式。其他火灾风险较大、且无人值班的区域,其自动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启动方式。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自动灭火系统,其控制方式应符合8.2.2相关规定。
9.1.2.4 其他要求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设置有水基型灭火系统的场所,应考虑其水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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