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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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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 工业建筑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7.1.1 本节适用于采煤、采油和天然气以及采矿的生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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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采煤、采油和天然气、采矿的生产建筑,应根据其直接影响的城市和企业的范围及地震破坏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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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采煤生产建筑中,矿井的提升、通风、供电、供水、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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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采油和天然气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阀组间、加热炉建筑。

2 大型计算机房和信息贮存库。

3 油品储运系统液化气站,轻油泵房及氮气站、长输管道首末站、中间加压泵站。

4 油、气田主要供电、供水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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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采矿生产建筑中,下列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1 大型冶金矿山的风机室、排水泵房、变电、配电室等。

2 大型非金属矿山的提升、供水、排水、供电、通风等系统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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