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热水热力网热力站
10.3.1 热水热力网民用热力站最佳供热规模,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当不具备技术经济比较条件时,热力站的规模宜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对于新建的居住区,热力站最大规模以供热范围不超过本街区为限。
2 对已有采暖系统的街区,在减少原有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量的前提下,宜减少热力站的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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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用户采暖系统与热力网连接的方式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用户采暖系统应采用间接连接:
1)大型集中供热热力网;
2)建筑物采暖系统高度高于热力网水压图供水压力线或静水压线;
3)采暖系统承压能力低于热力网回水压力或静水压力;
4)热力网资用压头低于用户采暖系统阻力,且不宜采用加压泵;
5)由于直接连接,而使管网运行调节不便、管网失水率过大及安全可靠性不能有效保证。
2 当热力网水力工况能保证用户内部系统不汽化、不超过用户内部系统的允许压力、热力网资用压头大于用户系统阻力时,用户系统可采用直接连接。采用直接连接,且用户采暖系统设计供水温度等于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时,应采用不降温的直接连接;当用户采暖系统设计供水温度低于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时,应采用有混水降温装置的直接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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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热力站应采用全自动组合换热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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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 当生活热水热负荷较小时,生活热水换热器与采暖系统可采用并联连接;当生活热水热负荷较大时,生活热水换热器与采暖系统宜采用两级串联或两级混合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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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间接连接采暖系统循环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泵流量不应小于所有用户的设计流量之和;
2 水泵扬程不应小于换热器、站内管道设备、主干线和最不利用户内部系统阻力之和;
3 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4 当采用“质—量”调节或考虑用户自主调节时,应选用调速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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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采暖系统混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水装置的设计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2 混水装置的扬程不应小于混水点以后用户系统的总阻力;
3 采用混合水泵时,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10.3.7 当热力站入口处热力网资用压头不满足用户需要时,可设加压泵;加压泵宜布置在热力站回水管道上。
当热力网末端需设加压泵的热力站较多,且热力站自动化水平较低时,应设热力网中继泵站,取代分散的加压泵;当热力站自动化水平较高能保证用户不发生水力失调时,可采用分散的加压泵且应采用调速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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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 间接连接采暖系统补水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补水能力应根据系统水容量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可按下列规定取用:
1)当设计供水温度高于65℃时,可取系统循环流量的4%~5%;
2)当设计供水温度等于或低于65℃时,可取系统循环流量的1%~2%。
2 补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kPa~50kPa。
3 补水泵台数不宜少于2台,可不设备用泵。
4 补给水箱的有效容积可按15min~30min的补水能力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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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 间接连接采暖系统定压点宜设在循环水泵吸入口侧。定压值应保证管网中任何一点采暖系统不倒空、不超压。定压装置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或氮气、蒸汽、空气定压装置等。空气定压宜采用空气与水用隔膜隔离的装置。成套氮气、空气定压装置中的补水泵性能应符合本规范第10.3.8条的规定。定压系统应设超压自动排水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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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0 热力站换热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间接连接系统应选用工作可靠、传热性能良好的换热器,生活热水系统还应根据水质情况选用易于清除水垢的换热设备。
2 列管式、板式换热器计算时应考虑换热表面污垢的影响,传热系数计算时应考虑污垢修正系数。
3 计算容积式换热器传热系数时应按考虑水垢热阻的方法进行。
4 换热器可不设备用。换热器台数的选择和单台能力的确定应能适应热负荷的分期增长,并考虑供热可靠性的需要。
5 热水供应系统换热器换热面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用户有足够容积的储水箱时,应按生活热水日平均热负荷选择;
2)当用户没有储水箱或储水容积不足,但有串联缓冲水箱(沉淀箱,储水容积不足的容积式换热器)时,可按最大小时热负荷选择;
3)当用户无储水箱,且无串联缓冲水箱(水垢沉淀箱)时,应按最大秒流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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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 热力站换热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热器布置时,应考虑清除水垢、抽管检修的场地。
2 并联工作的换热器宜按同程连接设计。
3 换热器组一、二次侧进、出口应设总阀门,并联工作的换热器,每台换热器一、二次侧进、出口宜设阀门。
4 当热水供应系统换热器热水出口装有阀门时,应在每台换热器上设安全阀;当每台换热器出口不设阀门时,应在生活热水总管阀门前设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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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 间接连接采暖系统的补水质量应保证换热器不结垢,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补给水进行软化处理或加药处理。当采用化学软化处理时,水质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4.3.1条的规定,当采暖系统中没有钢板制散热器时可不除氧;当采用加药处理时,水质标准应符合表10.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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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3 热力网供、回水总管上应设阀门。当供热系统采用质调节时宜在热力网供水或回水总管上装设自动流量调节阀;当供热系统采用变流量调节时宜装设自力式压差调节阀。
热力站内各分支管路的供、回水管道上应设阀门。在各分支管路没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宜装设手动调节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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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 热力网供水总管上及用户系统回水总管上应设除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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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5 水泵基础高出地面不应小于0.15m;水泵基础之间、水泵基础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7m;当地方狭窄,且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0kW或进水管管径不大于100mm时,两台水泵可做联合基础,机组之间突出部分的净距不应小于0.3m,但两台以上水泵不得做联合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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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6 热力站内软化水、采暖、通风、空调、生活热水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