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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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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中继泵站

10.2 中继泵站

10.2.1 中继泵站的位置、泵站数量及中继水泵的扬程,应在管网水力计算和管网水压图详细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中继泵站不应建在环状管网的环线上。中继泵站应优先考虑采用回水加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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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中继泵应采用调速泵且应减少中继泵的台数。设置3台或3台以下中继泵并联运行时应设备用泵,设置4台或4台以上中继泵并联运行时可不设备用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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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两个机组基础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电动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5kW时,不应小于0.8m;

2)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应小于1.2m。

2 当考虑就地检修时,至少在每个机组一侧应留有大于水泵机组宽度加0.5m的通道。

3 相邻两个机组突出部分的净距以及突出部分与墙壁间的净距,应保证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并不应小于0.7m;当电动机容量大于55kW时,不应小于1.0m。

4 中继泵站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5 水泵基础应高出站内地坪0.1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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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 中继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应设装有止回阀的旁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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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中继泵吸入母管和压出母管之间的旁通管,宜与母管等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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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中继泵站水泵入口处应设除污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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