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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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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 中继泵站与热力站


10.1 一般规定

10.1.1 中继泵站、热力站应降低噪声,不应对环境产生干扰。当中继泵站、热力站设备的噪声较高时,应加大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或采取降低噪声的措施,使受影响建筑物处的噪声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当中继泵站、热力站所在场所有隔振要求时,水泵基础和连接水泵的管道应采取隔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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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中继泵站、热力站的站房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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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站房设备间的门应向外开。热水热力站当热力网设计水温大于或等于100℃、站房长度大于12m时,应设2个出口。蒸汽热力站均应设置2个出口。安装孔或门的大小应保证站内需检修更换的最大设备出入。多层站房应考虑用于设备垂直搬运的安装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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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站内地面宜有坡度或采取措施保证管道和设备排出的水引向排水系统。当站内排水不能直接排入室外管道时,应设集水坑和排水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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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 站内应有必要的起重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起重的设备数量较少且起重重量小于2t时,应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当需起重的设备数量较多或需要移动且起重重量小于2t时,应采用手动单轨或单梁吊车;

3 当起重重量大于2t时,宜采用电动起重设备。

10.1.6 站内地坪到屋面梁底(屋架下弦)的净高,除应考虑通风、采光等因素外,尚应考虑起重设备的需要,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不应小于3m;

2 当采用单轨、单梁、桥式吊车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桥式吊车时,除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外,还应考虑吊车安装和检修的需要。

10.1.7 站内宜设集中检修场地,其面积应根据需检修设备的要求确定,并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当考虑设备就地检修时,可不设集中检修场地。

10.1.8 站内管道及管件材质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的规定,选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0.1.9 站内各种设备和阀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检修。站内各种水管道及设备的高点应设放气阀,低点应设放水阀。

10.1.10 站内架设的管道不得阻挡通道,不得跨越配电盘、仪表柜等设备。

10.1.11 管道与设备连接时,管道上宜设支、吊架,应减小加在设备上的管道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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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 位置较高而且需经常操作的设备处应设操作平台、扶梯和防护栏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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