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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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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3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2 材 料
3.3 房屋适用高度和高宽比
3.4 结构平面布置
3.5 结构竖向布置
3.6 楼盖结构
3.7 水平位移限值和舒适度要求
3.8 构件承载力设计
3.9 抗震等级
3.10 特一级构件设计规定
3.11 结构抗震性能设计
3.12 抗连续倒塌设计基本要求
4 荷载和地震作用
4.1 竖向荷载
4.2 风 荷 载
4.3 地震作用
5 结构计算分析
5.1 一般规定
5.2 计算参数
5.3 计算简图处理
5.4 重力二阶效应及结构稳定
5.5 结构弹塑性分析及薄弱层弹塑性变形验算
5.6 荷载组合和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
6 框架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2 截面设计
6.3 框架梁构造要求
6.4 框架柱构造要求
6.5 钢筋的连接和锚固
7 剪力墙结构设计
7.1 一般规定
7.2 截面设计及构造
8 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8.1 一般规定
8.2 截面设计及构造
9 筒体结构设计
9.1 一般规定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3 筒中筒结构
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
10.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
10.4 错层结构
10.5 连体结构
10.6 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
11 混合结构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2 结构布置
11.3 结构计算
11.4 构件设计
12 地下室和基础设计
12.1 一般规定
12.2 地下室设计
12.3 基础设计
13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
13.1 一般规定
13.2 施工测量
13.3 基础施工
13.4 垂直运输
13.5 脚手架及模板支架
13.6 模板工程
13.7 钢筋工程
13.8 混凝土工程
13.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
13.10 混合结构施工
13.11 复杂混凝土结构施工
13.12 施工安全
13.13 绿色施工
附录A 楼盖结构竖向振动加速度计算
附录B 风荷载体型系数
附录C 结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的底部剪力法
附录D 墙体稳定验算
附录E 转换层上、下结构侧向刚度规定
附录F 圆形钢管混凝土构件设计
F.1 构件设计
F.2 连接设计
本规程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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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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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和筒中筒结构,其他类型的筒体结构可参照使用。筒体结构各种构件的截面设计和构造措施除应遵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6~8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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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筒中筒结构的高度不宜低于80m,高宽比不宜小于3。对高度不超过60m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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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当相邻层的柱不贯通时,应设置转换梁等构件。转换构件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10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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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筒体结构的楼盖外角宜设置双层双向钢筋(图9.1.4),

单层单向配筋率不宜小于0.3%,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配筋范围不宜小于外框架(或外筒)至内筒外墙中距的1/3和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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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5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与外框柱间的中距,非抗震设计大于15m、抗震设计大于12m时,宜采取增设内柱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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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核心筒或内筒中剪力墙截面形状宜简单;截面形状复杂的墙体可按应力进行截面设计校核。
9.1.7 筒体结构核心筒或内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截面厚度的较大值;
3 筒体墙应按本规程附录D验算墙体稳定,且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160mm,必要时可设置扶壁柱或扶壁墙;
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其最小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7.2.17条的规定;
5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筒的连梁宜配置对角斜向钢筋或交叉暗撑;
6 筒体墙的加强部位高度、轴压比限值、边缘构件设置以及截面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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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 核心筒或内筒的外墙不宜在水平方向连续开洞,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1.2m;当洞间墙肢的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小于4时,宜按框架柱进行截面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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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 抗震设计时,框筒柱和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可按框架-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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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0 楼盖主梁不宜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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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1 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宜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
2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时,各层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应增大到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5%;此时,各层核心筒墙体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宜乘以增大系数1.1,但可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墙体的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抗震等级提高一级后采用,已为特一级的可不再提高。
3 当框架部分分配的地震剪力标准值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20%,但其最大值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10%时,应按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标准值的20%和框架部分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中最大值的1.5倍二者的较小值进行调整。
按本条第2款或第3款调整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后,框架柱端弯矩及与之相连的框架梁端弯矩、剪力应进行相应调整。有加强层时,本条框架部分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的最大值不应包括加强层及其上、下层的框架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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