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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442-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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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      

1.0.1  为提高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的科学性,合理配置和布局城市各项公共设施用地,集约和节约用地,创建和谐、优美的城市环境,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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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大、中城市的城市分区规划编制中的公共设施规划。

1.0.3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分类,应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分为:行政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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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应依据规划城市规模确定。城市规模与人口规模划分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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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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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各项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应根据城市的性质和人口规模、用地和环境条件、设施的功能要求等进行综合协调与统一安排,以满足社会需求和发挥设施效益。

1.0.7  有专项发展要求的特色城市,其相应的公共设施规划用地标准若突破本规范的规定,需经论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突破城市公共设施规划用地综合(总)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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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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