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水源、水量及水质
5.3 水源、水量及水质
5.3.1 湿地公园应以场地内原有地表径流为常规水源;在水资源紧缺地区, 宜利用雨洪水、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等补给湿地, 不应利用自来水、 地下水补给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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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湿地公园内的现状水源类型一般有河水、湖水、泉水等常规水源和雨洪水、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等非常规水源。优先选用满足水质要求的常规水源。湿地的生态修复范围与程度要基于水土资源条件。禁止为了打造人工水景而从天然水体取水。常规水源不足时,考虑选用中水及其他水源。
人工湿地水源可利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尾水,其水质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标准。
5.3.2 对于湖泊、 库塘湿地应提出最低和适宜生态水位要求,河流湿地应提出生态基流要求, 对于生态敏感区应提出敏感生态需水总量与过程要求;生态水位、 生态基流和敏感生态需水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 709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 712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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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生态水位是对湖泊、库塘湿地等缓慢或不流动水域生态需水的特定表达。最低生态水位是指维持湖泊湿地基本形态与基本生态功能的湖区最低水位,是保障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最低限值。适宜生态水位是指满足湖区和出湖下游敏感生态需水(与河流连通时)的水位及过程,是保障湖泊湿地生物多样性的基本限值。
生态基流是维持河流湿地基本形态和生态功能,保证湿地水生态系统运转的基本流量。在此流量下,水生生物群落能够避免受到不可恢复性破坏。
湖泊湿地的最低生态水位和河流湿地的生态基流是指湿地生态环境需水过程中的下限值,该值是维持湿地生态环境用水需求予以保留的最低水位。湿地生态需水计算方法可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导则》SL709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执行。
5.3.3 湿地内非人体直接接触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Ⅳ类水质标准, 人体直接接触的亲水区水质目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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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水域功能和保护目标,地表Ⅳ类水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Ⅲ类水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5.3.4 湿地现状水源或外源汇水水质较差时, 应对污染源进行防控治理, 并应选择适宜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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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若河湖湿地水质较差,则不利于保障游览安全和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首先治理外源污染,调查、评估外部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类型,有针对性地提出污染防控措施。河湖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措施包括清淤和河床微生态系统修复工程以及河湖水质强化净化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