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湿地公园设计应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原则, 明确湿地公园的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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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湿地公园的选址,需要依托现状湿地资源,用地包括完整的湿地生态系统范围,以保障湿地生态功能正常发挥。
位于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公园项目,其设计需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要求,确保公园位置、规模和服务半径符合规划要求。
规模较小的湿地公园往往依托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利工程等编制有专项规划的区域或独立选址项目进行建设,其设计要求与相关规划衔接统一。对于规模较大、独立选址的湿地公园项目,需要在规划设计前进行综合研究或编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并按照独立选址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作为设计依据。
3.0.2 湿地公园应以保护和修复原生湿地生态系统为首要功能,兼顾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功能。
3.0.3 湿地公园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因地制宜、节约用水的基本原则, 合理利用水资源, 注重湿地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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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严格限制在无现状湿地资源、水资源条件短缺等不适宜选址条件下,通过大量开挖土方、人工补水方式建设湿地公园。湿地公园设计要尽最大努力保持或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环境,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湿地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3.0.4 湿地公园设计应统筹衔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质量为基础, 合理设置功能分区。
3.0.5 湿地公园内不应设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或设施;不应布局与湿地公园服务功能不符的项目或设施。
3.0.6 承担防洪、滞洪、排涝、水质净化等功能的湿地公园,设计应满足区域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市水系规划的要求, 并应保障游人安全和水系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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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对于承担防洪、排涝等功能的湿地公园,其水利功能实现与否,直接影响城乡水环境安全和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其公园设计要满足相关专项规划和水工设计要求,合理确定防洪、排涝设施及标准。
3.0.7 湿地公园设计涉及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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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湿地公园设计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设置于核心区内,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定。湿地公园建设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禁止设置于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并符合相关保护规定。
3.0.8 湿地公园容量宜按生态环境容量和公园场地容量综合确定, 人均硬质活动场地面积宜为2m2/人~1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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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湿地公园容量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3.3.2条专类公园用地比例,结合不同类型湿地的自然特征综合确定。本条文规定不包括人工湿地公园。
在确定其容量时,从生态环境容量与公园场地容量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进而确定湿地公园总容量。从生态环境容量评估,具体考虑不同地域、不同类型湿地内动植物、水环境等生态要素的承载能力;从公园场地容量评估,主要考虑游览的舒适性,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中第3.4节容量计算。因生态环境容量差异较大,条文中仅对人均活动场地作原则规定。
3.0.9 湿地公园用地不应存在安全和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水文地质安全隐患、土壤及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 应治理达标后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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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湿地公园设计前需要考虑不利因素的影响。湿地公园有严格的生态保护和建设条件要求,湿地生物对于噪声、有害物质敏感性较高,如果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治理达标后建设。
3.0.10 依据湿地公园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应提出公园范围内水、土、气、声等相应控制标准, 并针对可能归现的污染事件进行预防性应急处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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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依据湿地公园功能定位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同,针对不同设计条件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情况,对可能出现的污染事件进行预防性应对设计。公园运行后配合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加强运行管理。
3.0.11 生境营造与种植设计应优先选择乡土物种, 限制选用外来物种, 不得选用入侵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