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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园设计标准》 CJJ/T308-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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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湿地公园设计应以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以保持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为原则, 明确湿地公园的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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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湿地公园应以保护和修复原生湿地生态系统为首要功能,兼顾科普教育和休闲游憩功能。

3.0.3 湿地公园设计应遵循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因地制宜、节约用水的基本原则, 合理利用水资源, 注重湿地保护利用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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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湿地公园设计应统筹衔接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水环境质量为基础, 合理设置功能分区。

3.0.5 湿地公园内不应设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或设施;不应布局与湿地公园服务功能不符的项目或设施。

3.0.6 承担防洪、滞洪、排涝、水质净化等功能的湿地公园,设计应满足区域防洪排涝规划和城市水系规划的要求, 并应保障游人安全和水系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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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湿地公园设计涉及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生态敏感区, 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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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湿地公园容量宜按生态环境容量和公园场地容量综合确定, 人均硬质活动场地面积宜为2m2/人~10m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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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湿地公园用地不应存在安全和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水文地质安全隐患、土壤及有害物质污染的区域, 应治理达标后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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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依据湿地公园功能定位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应提出公园范围内水、土、气、声等相应控制标准, 并针对可能归现的污染事件进行预防性应急处置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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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生境营造与种植设计应优先选择乡土物种, 限制选用外来物种, 不得选用入侵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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