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地下空间综合防灾
9 地下空间综合防灾
9.0.1 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应贯彻平战结合、平灾结合、以防为主和防、抗、避、救相结合的原则,在提升地下空间自防灾能力的基础上,完善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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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是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地下空间综合防灾能力的提升,推动现代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的完善。地下空间综合防灾应贯彻预防为主和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
9.0.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考虑地质灾害、火灾、洪灾、震灾、暴恐和战争空袭等灾害的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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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城市地下空间涉及的灾害类型可分为外部灾害和内部灾害两类,城市地下空间对外部灾害具有先天的防灾优势,如对地震、风灾、雪灾、战争空袭、地面大火、化学危险品泄漏等城市灾害都具有很强的防护特性,构成了城市地下空间防灾设施。城市地下空间对内部灾害则具有明显的易灾劣势,如火灾、水灾、恐怖袭击、空气污染等,其中火灾是城市地下空间最常见的灾害,地下环境的特点使城市地下空间内部防灾问题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因防灾不当所造成的危害也更加严重。因此,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综合考虑外部和内部灾害的影响,建立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体系。
9.0.3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与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相协调,并应兼顾人民防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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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人民防空工程是地下综合防灾工程设施的主要载体,因此地下空间综合防灾还应遵循平时为主、兼顾战时的平战结合原则。
9.0.4 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防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满足防火、防水、抗震和人民防空等要求;
2 地下空间地面出入口、采光竖井、通风竖井、进排风口和排烟口等应设置在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孔口标高应高于室外地面,并应满足当地防洪要求;
3 地下空间敞开式地面出入口、下沉式庭院(广场)和地下车库坡道入口的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大型城市地下空间宜建有灾害应急管理监控调度室,并应设置简洁清晰的疏散导向标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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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城市地下空间综合防灾是城市综合防灾的组成部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504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等。城市地下交通工程、地下市政公用工程、地下建筑工程具体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等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重点或特殊地下工程应进行消防专项论证。
城市地下空间设施的口部是联系其内外空间的主要通道,包括人员和车辆出入口、采光竖井、通风竖井、进排风口和排烟口等,易受到雨水、洪水的威胁,易造成地下设备和储存物质的损坏和人员伤亡。为防止雨水、洪水从地下空间口部灌入或漫进,口部的设置应选择地势相对较高的位置,孔口标高不应低于室外自然地坪,低洼易滞水位置的孔口的标高应提高与室外自然地坪高差,满足当地防洪要求,并综合采用堵截(防淹门、挡水板、防洪沙袋等)、强排或蓄水池等多种防治措施。
城市雨洪灾害是很多城市需要重点防御的自然灾害之一,雨水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