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鉴定计算和校核
6.2 鉴定计算和校核
6.2.1 金属板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的有关规定。
6.2.2 用于金属板之间或金属围护板与支承构件之间紧密连接的铆钉、自攻螺钉或射钉连接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型金属板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96的有关规定。
6.2.3 扣合型及咬合型金属板与固定支架的受拉连接强度应根据抗风性能试验和现场拉拔试验综合确定,现场拉拔试验方法宜按本标准附录E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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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用于固定金属板的支承构件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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