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检测
5.1 一般规定
5.1.1 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工程检测可分为新建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和既有金属板围护系统检测。
5.1.2 在下列情况时,应对新建金属板围护系统进行检测:
1 采用新材料、新安装工艺及新结构形式时;
2 施工质量的抽样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
3 施工质量验收有要求时;
4 对工程质量存在怀疑或争议,需要通过检测进一步验证时;
5 设计或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况。
5.1.3 在下列情况时,应对既有金属板围护系统进行检测:
1 进行安全性鉴定时;
2 进行大修或改造前的可靠性鉴定时;
3 达到建筑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时;
4 经过重大自然灾害或恶劣环境侵蚀,需要对其影响进行评定时;
5 对可靠性有怀疑或争议时。
5.1.4 金属板围护系统工程检测可分为实验室检测及现场检测,各阶段检测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5.1.5 根据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安全性及使用功能需求,检测项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5.1.6 检测单位在进行调查和现场查勘后,应根据工程特点及委托方要求,制定金属板围护系统工程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案。
5.1.7 检测方案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委托方的要求或检测目的;
3 检测依据,主要包括检测所依据的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
4 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检测数量;
5 检测人员及设备;
6 检测进度计划;
7 需要进行配合的工作;
8 检测中的安全及环保措施;
9 对现场检测中发生的局部损坏程度的说明,必要时包括修复方案。
5.1.8 金属板与支承结构间的固定支架连接部件的抗拉性能检测,应满足本标准第6.2.2条的要求。多风、沿海地区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中用于金属板之间或金属围护板与支承构件之间紧密连接的铆钉、自攻螺钉或射钉等连接部件除应满足本标准第6.2.3条的要求外,还宜进行实验室抗拉性能模拟试验。
5.1.9 新建工程的试件规格、型号和材料应与施工图一致,试件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与现场安装方式相同。
5.1.10 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检定或校准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仪器设备的精度应符合检测项目的要求。
5.1.11 现场检测工作应由两名及以上的检测人员承担,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再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