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存在的质量缺陷或出现的腐蚀、渗漏、损伤、变形等影响安全时;
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3 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改变对安全性不利时;
4 需要进行全面大修时;
5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拟继续使用时;
6 日常维护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
7 进行改造或改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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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对于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而言,大多时候的损伤甚至破坏可能都是局部性的,尚可能不至于影响到结构整体的安全性。但是,由其产生的次生灾害可能是巨大的。
本条列出了对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应对其进行可靠性鉴定。
1 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严重的腐蚀、渗漏、损伤、变形时,会直接影响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承载能力,导致其发生掀翻、垮塌等事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此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2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目标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设计使用年限或目标使用年限是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安全使用的最基本的保障,达到使用年限后,无论其可靠度还是耐久性均不符合原设计条件,超过该年限继续使用时,必须清楚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实际承载能力状况,进行可靠性鉴定,避免产生坍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 使用条件或使用环境改变对安全性不利时,此时会危及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使用的安全性,存在安全隐患,应经过鉴定分析原因,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4 需要进行全面、大规模维修时,就要满足下一个目标使用期的安全使用,此时应搞清原有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实际承载能力状况及损伤现状,在大修时,通过全面检测,能更好地掌握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现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从而确保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维修后的安全使用,保证能源资源节约,避免浪费。
5 遭受严重灾害或事故后,需要继续使用时,遭受严重灾害如地震、火灾后,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可能发生严重破坏,不仅会造成内部材料损伤乃至结构损伤危及结构安全,还可能会造成严重次生灾害,应进行可靠性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措施,以彻底消除隐患。
6 年检怀疑有安全隐患时,应清楚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实际承载能力状况,进行可靠性鉴定,消除安全隐患,避免产生坍塌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1.2 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进行专项鉴定:
1 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存在局部损伤影响其正常使用时;
3 对金属板的完好性和耐久性存在疑问或需要处理时;
4 支承结构构件、连接等受到一般腐蚀、损伤或存在其他问题时;
5 存在振动影响时;
6 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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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对于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局部存在某些方面的突出问题,且不影响整体安全性时,宜对该部分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鉴定。
3.1.3 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经鉴定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加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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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是否需要加固和改造,应经可靠性鉴定后确认,鉴定结论是进行加固与改造的主要依据。但须指出的是,建筑金属板围护系统的加固与改造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远比新建工程要多而且复杂,且尚要考虑使用的各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