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 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应按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除满足本标准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的有关规定。检验批可按钢结构制作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
10.1.2 钢构件制作和安装中的原材料及成品,焊接、栓钉焊接,普通螺栓、扭剪型高强度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涂装等各分项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等的有关规定。
10.1.3 预制墙板的进场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0.1.4 预制墙板的外观质量,除满足本标准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10.1.5 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验收时,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要求提供文件和记录外,尚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记录:
1 预制墙板的制作和安装的深化设计图;
2 预制墙板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抽样复验报告;
3 预制墙板的安装施工记录和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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