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 总则
1.0.1 为保障施工脚手架安全、适用,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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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本规范规定了工程建设中所使用的各类脚手架的材料与构配件、设计、搭设、使用、拆除以及检查与验收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是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资源节约及有效利用为基点,以脚手架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全过程为范围,其目的是使应用的各类脚手架能够确保安全,满足施工要求,并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
1.0.2 施工脚手架的材料与构配件选用、设计、搭设、使用、拆除、检查与验收必须执行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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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条文内容规定是国家工程建设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法规强制性效力,必须严格遵守。
1.0.3 脚手架应稳固可靠∶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与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符合国家资源节约利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 鼓励脚手架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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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本条规定了脚手架应用的目标和原则。脚手架是一项应用技术,各类脚手架在应用时,应遵循国家资源节约利用、环保、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的经济政策。保障人身和公共安全、提高脚手架质量和安全施工水平,是本规范制订的目的,也是脚手架应用管理的目标,通过提高脚手架的搭设质量,进而提高和保障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本规范鼓励脚手架技术创新,鼓励各种新型脚手架的研发及应用。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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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是以工程建设活动结果为导向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建设工程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但是,规范中关键技术措施不能涵盖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全部技术方法和措施,仅仅是保障工程性能的“关键点”,很多关键技术措施具有“指令性”特点,即要求工程技术人员去“做什么”,规范要求的结果是要保障建设工程的性能,因此,能否达到规范中性能的要求,以及工程技术人员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去执行,需要进行全面的判定,其中,重点是能否保证工程性能符合规范的规定。
进行这种判定的主体应为工程建设的相关责任主体,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工程监管、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既规定了首要责任,也确定了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是各方主体落实责任的必要条件,是基本的、底线的条件,有义务对工程规划建设管理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进行判定。
同时,为了支持创新,鼓励创新成果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当拟采用的新技术在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或推荐性标准中没有相关规定时,应当对拟采用的工程技术或措施进行论证,确保建设工程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规定的工程性能要求,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应满足国家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经济社会管理、能源资源节约与合理利用等相关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