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区位特征、枢纽分类分级、交通方式构成、枢纽服务范围及综合开发等规划条件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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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本条规定了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的基本原则。城市客运交通枢纽是城市交通系统衔接、转换的重要设施,是城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它需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并在规划中占有重要地位。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地下空间规划、道路和市政专项规划等相互协调,并保持一致。而且还应考虑枢纽建设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应遵循一些基本理念。其中,“布局合理”突出了枢纽的整体功能性,枢纽各类设施布局应首先满足交通功能要求,并做到以人为本,公交优先,主客流优先,换乘安全便捷,注重交通设施布局和交通组织的一体化设计。“衔接顺畅”强调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有机衔接,交通流线避免冲突,遵循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进行枢纽人流和车流组织,提升枢纽的一体化水平与运行效率。“服务便捷”体现人性化服务和安全保障的要求,完善信息服务,加强旅客与车辆引导,实现旅客便捷换乘。“集约环保”强调枢纽宜进行综合一体化设计,合理规划和适度开发地上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在设计中应大力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充分落实绿色、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除此之外,城市客运交通枢纽设计还应考虑自然灾害、恐怖活动、战争等不利因素,注重节约土地资源、社会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满足“以人为本、高效、低碳、智能、信息化”的要求。
4.1.2 枢纽基地与含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的距离及与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良好的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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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强调交通枢纽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建筑基地与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产生噪声、尘烟、散发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距离应进行严格控制。
4.1.3 枢纽基地标高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应满足城市防洪防涝标准。
4.1.4 枢纽设施规模应根据远期或客流控制期的客流量确定,对远期增设的设施设备应预留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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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因为城市发展带有不确定性,所以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枢纽建设应具有前瞻性,并宜近、远期结合。
枢纽规模应根据远期或客流控制期的客流预测结果确定。同时,为避免近期工程过大,可远期增设的设施设备近期可不设置,但应预留设置条件。客流控制期是指枢纽运行过程中客流量最大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