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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GB 50151-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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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3.3 泡沫消防水泵与泡沫液泵

3.3.1 泡沫消防水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特性曲线平缓的水泵,且其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

2 泵出口管道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泵出口总管道上应设置持压泄压阀及带手动控制阀的回流管;

3 当泡沫液泵采用不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压力损失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扬程;当泡沫液泵

采用向外泄水的水轮机驱动时,其水轮机消耗的水流量应计入泡沫消防水泵的额定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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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泡沫液泵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液泵的工作压力和流量应满足系统设计要求,同时应保证在设计流量范围内泡沫液供给压力大于供水

压力;

2 泡沫液泵的结构形式、密封或填料类型应适宜输送所选的泡沫液,其材料应耐泡沫液腐蚀且不影晌泡沫液

的性能;

3 当用于普通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4m;当用于抗溶泡沫液时,泡沫液泵的允许

吸上真空高度不得小于6m,且泡沫液储罐至泡沫液泵之间的管道长度不宜超过5m,泡沫液泵出口管道长度

不宜超过10m,泡沫液泵及管道平时不得充入泡沫液;

4 除四级及以下独立石油库与油品站场、防护面积小于200m2单个非重要防护区设置的泡沫系统外,应设置

备用泵,且工作泵故障时应能自动与手动切换到备用泵;

5 泡沫液泵应能耐受不低于10min的空载运转。(自2023年3月1日起废止该条(1、2、4、5),▶▶点击查看:新规《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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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本标准第7.1.3 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条件下,当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

时,主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宜采用电动机,备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采用水轮机;当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

冷却水系统的消防给水泵分开设置时,主用与备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应为水轮机或一组泵采用电动机、

另一组泵采用水轮机;

2 其他条件下,当泡沫灭火系统需设置备用泡沫液泵时,主用与备用泡沫液泵可全部采用一级供电负荷电动

拖动;

3 当拖动泡沫液泵的动力源采用叶片式或涡轮式等不向外泄水的水轮机时,其水轮机及零部件应由耐腐蚀

材料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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