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0-08-01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1 总 则
2 术语和缩略语
2.1 术 语
2.2 缩略语
3 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4 电压等级选择和电能质量
3.5 负荷计算
3.6 无功补偿
4 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
4.2 所址选择
4.3 配电变压器选择
4.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4.5 变电所型式和布置
4.6 35kV、20kV、10kV配电装置
4.7 低压配电装置
4.8 并联电力电容器装置
4.9 所用电源及操作电源
4.10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11 对暖通及给水排水专业的要求
5 继电保护、 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
5.1 一般规定
5.2 继电保护的基本规定
5.3 配电变压器保护
5.4 20kV或10kV线路保护
5.5 35kV线路保护
5.6 35kV、20kV或10kV母线分段断路器保护
5.7 并联电容器保护
5.8 10kV异步电动机(电动机容量<2MW)保护
5.9 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5.10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与正常电源的切换
5.11 数字式综合保护装置
5.12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
5.13 二次回路
5.14 中央信号装置
5.15 电气测量
5.16 电能计量
6 自备电源
6.1 自备柴油发电机组
6.2 应急电源
6.3 不间断电源
7 低压配电
7.1 一般规定
7.2 低压配电系统
7.3 特低电压配电
7.4 导体选择
7.5 低压电器的选择
7.6 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8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
8.1 一般规定
8.2 直敷布线
8.3  刚性金属导管布线
8.4 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
8.5 电缆桥架布线
8.6 刚性塑料导管(槽)布线
8.7 电力电缆布线
8.8 预制分支电缆布线
8.9 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布线
8.10 母线槽布线
8.11 电气竖井内布线
8.12 铝合金电缆布线
8.13 照明母线槽布线
9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9.1 一般规定
9.2 电动机
9.3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9.4 自动旋转门、电动门、电动卷帘门和电动伸缩门窗
9.5 舞台用电及放映设备
9.6 医用设备
9.7 交流充电桩
9.8 其他用电设备
10 电气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 照度水平与照明质量
10.4 应急照明
10.5 照明光源与灯具
10.6 照明供电与控制
10.7 景观照明
11 民用建筑物防雷
11.1 一般规定
11.2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
11.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4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措施
11.5 其他防雷保护措施
11.6 接闪器
11.7 引下线
11.8 接地网
11.9 雷电电磁脉冲防护
11.10 防雷装置的材料要求
12 电气装置接地和特殊场所的电气安全防护
12.1 一般规定
12.2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的范围
12.3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和接地电阻
12.4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5接地装置
12.6通用用电设备接地
12.7保护等电位联结
12.8屏蔽接地及防静电接地
12.9智能化系统接地
12.10潮湿场所的安全防护
13 建筑电气防火
13.1一般规定
13.2系统设置
13.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
13.4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计
13.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
13.6消防应急照明系统设计
13.7系统供电
13.8线缆选择及敷设
13.9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
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14.1一般规定
14.2入侵报警系统
14.3视频监控系统
14.4出入口控制系统
14
14.5电子巡查系统
14.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7楼宇对讲系统
14.8传输线路
14.9安防监控中心
14.10安防综合管理系统
14.11应急响应系统
15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1一般规定
15.2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原则
15.3有线电视系统接入
15.4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15.5自设前端
15.6HFC接入分配网
15.7IP接入分配网
15.8传输线路选择
16 公共广播与厅堂扩声系统
16.1一般规定
16.2公共广播系统
16.3厅堂扩声系统
16.4设备选择
16.5设备布置
16.6线路及敷设
16.7控制室
16.8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7 呼叫信号和信息发布系统
17.1一般规定
17.2呼叫信号系统设计
17.3信息引导及发布系统设计
17.4时钟系统设计
17.5设备选择及机房
17.6供电电源、防雷与接地
18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18.1一般规定
18.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18.3管理网络层
18.4控制网络层
18.5现场网络层
18.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软件
18.7现场仪表的选择
18.8冷热源系统监控
18.9空调及通风系统监控
18.10给水与排水系统监控
18.11供配电系统监测
18.12照明系统监控
18.13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监控
18.14建筑设备一体化监控系统
19 信息网络系统
19.1一般规定
19.1一般规定
19.2网络系统设计原则
19.3网络系统逻辑设计
19.4网络系统物理设计
19.5网络管理与网络安全
19.6网络服务器选择
19.7网络互联设计
19.8网络应用规划
19.9无线局域网络
20 通信网络系统
20.1一般规定
20.2信息接入系统
20.3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20.4数字无线对讲系统
20.5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20.6甚小口径卫星通信系统
20.7数字微波通信系统
20.8会议系统
20.9多媒体教学系统
21 综合布线系统
21.1一般规定
21.1一般规定
21.2系统设计
21.3系统配置
21.4系统指标
21.5设备间及电信间
21.6工作区设备
21.7线缆选择和敷设
21.8接地
22 电磁兼容与电磁环境卫生
22.1一般规定
22.2电磁环境卫生
22.3供配电系统的谐波防治
22.4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
22.5接地与等电位联结
23 智能化系统机房
23.1一般规定
23.2机房设置
23.3机房设计与布置
23.4环境条件和对相关专业的要求
23.5机房供电、接地及防静电
23.6消防与安全
24 建筑电气节能
24.1一般规定
24.2供配电系统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3电气照明的节能设计
24.4动力装置的节能设计
24.5建筑设备监控系统节能设计
24.6其他
25 建筑电气绿色设计
25.1一般规定
25.2光伏发电系统
25.3导光设备
25.4能效监管系统
26 弱电线路布线系统
26.1一般规定
26.2园区综合管道
26.3园区配线设施
26.4建筑物引入管
26.5建筑物内配线管网
26.6建筑物内配线设施
附录A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分级
附录B 建筑物、入户设施年预计雷击次数及可接受的年平均雷击次数的计算
附录C 浴盆和淋浴盆(间)区域的划分
附录D 游泳池和戏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E 喷水池区域的划分
附录F 声压级及扬声器所需功率计算
附录G 各类建筑物的混响时间推荐值及缆线规格计算与选择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全文
模式
字号: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


7.7.1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击防护应包括基本保护(直接接触防护)、故障保护(间接接触防护)和特殊情况下采用的附加保护。

▼ 展开条文说明


7.7.2 电击防护应采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组合或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兼有的保护措施。

7.7.3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设备所采取的基本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电部分应完全用绝缘层覆盖。绝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当采用遮栏和外壳(外护物)防护时。遮栏和外壳(外护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T 16895.21的有关规定。

3 由专业人员操作或管理的电气装置,当采用阻挡物和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阻挡物进行防护,阻挡物应能防止身体不慎接近带电部分或身体不慎触及带电部分。

2)当采用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保护措施时,只能用于防止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在伸手可及的范围之内同时触及不同电位的部分;

如果通常有人的位置在水平方向被一个低于IPXXB或IP2X防护等级的阻挡物所阻挡,伸臂范围应从阻挡物算起;在头的上方,伸臂范围应是从地面算起的2.5m;

在人手通常持握大或长的物件的场所,应计及这些物件的尺寸,在此情况下以上所要求的距离应予以加大。

4 SELV和PELV均可作为基本防护措施。

7.7.4 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气装置根据外界影响的情况,可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保护措施:

1 在故障情况下自动切断电源;

2 将电气装置安装在非导电场所;

3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4 电气分隔措施;

5 特低电压(SELV和PELV)。

7.7.5 故障防护(间接接触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故障防护的设置应防止人身间接电击以及电气火灾、线路损坏等事故;故障保护电器的选择,应根据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移动式、手持式或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区别以及导体截面积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各种系统接地形式的具体条件,与保护接地导体连接;

3 建筑物内应作总等电位联结,并符合本标准第12.7节的规定。

7.7.6 对于交流配电系统中不超过32A的终端回路,其故障防护最长的切断电源时间不应大于表7.7.6的规定。

交流配电系统中超过63A的配电回路,TN系统保护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TT系统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

对于标称电压大于交流50V的系统,在发生对保护接地导体或对地故障时,其电源的输出电压能在5s之内下降至不大于交流50V;当不采用电击防护而切断电源时,则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可不作要求;

当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不满足本条规定时,则应按本标准第7.7.10条的要求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措施。

▼ 展开条文说明


7.7.7 TN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接至装置的总接地端子,该总接地端子应连接至供电系统的接地点。

2 固定安装的电气装置,当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有关要求时,可用一根导体兼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但在保护接地中性导体中不应设置任何开关或隔离器件。

3 TN系统保护电器的特性以及回路的阻抗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和故障点至电源之间的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阻抗)(Ω);

 Ia——保护电器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时,其动作电流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切断电源的剩余动作电流(A);

 U0——相导体对地标称交流电压(V)。

4 过电流保护电器和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可用作TN系统的故障防护,但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不能用于TN-C系统。在TN-C-S系统中采用RCD时,在RCD的负荷侧不得再出现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RCD的电源侧将中性导体与保护接地导体分别引出。

7.7.8 T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下情况均应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接地极上:

1)由同一个保护电器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多个保护电器串联使用时,每个保护电器所保护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

2 供电系统的中性点应接地。当该系统没有中性点或中性点未从电源设备引出时,应将一相导体接地。

3 在TT系统中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保护。当故障回路的阻抗Zs值足够小,且稳定可靠,也可选用过电流保护电器做故障防护。

4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做故障防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断电源的时间应符合本标准第7.7.6条的要求;

2)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n——RCD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5 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Zs——故障回路的阻抗,(包括电源、电源至故障点的相导体、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接地导体、接地导体、电气装置的接地极和电源的接地极在内的阻抗)(Ω);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 展开条文说明


7.7.9 IT系统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IT系统中,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

2 在发生带电导体对外露可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故障时,应满足公式(7.7.9-1)的要求。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第二次故障,造成人体同时接触不同电位的外露可导电部分而产生危险。

3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成组地或共同地接地,并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d——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在相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之间出现阻抗可忽略不计的故障电流(A),应计及电气装置的泄漏电流和总接地阻抗值的影响。

4 IT系统可以采用下列监视器和保护电器:

1)绝缘监视器(IMD);

2)剩余电流监视器(RCM);

3)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

4)过电流保护器;

5)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5 为提高供电的连续性而采用IT系统时,应设置绝缘监视器以检测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绝缘监视器应具有发出音响信号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当同时发出了音响信号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应能解除。

6 除装设保护电器用于在发生第一次接地故障时即切断电源的情况外,可采用RCM或绝缘故障定位系统来显示第一次带电部分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与地之间的故障。监视器应具有连续发出音响和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的可视信号功能。且当同时发出音响和可视信号时,音响信号可解除,但视觉报警可一直持续到故障被消除为止。

7 发生第一次故障后在不同带电部分又发生第二次故障时,自动切断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接地导体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满足下列要求:

式中: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使保护电器动作的电流(A);

 Zs——包括相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Z′s——包括中性导体和保护接地导体在内的故障回路的阻抗(Ω);

 U——相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U0——相导体与中性导体之间的标称交流电压(V)。

2)当外露可导电部分成组地或单独地接地时,保护电器应自动切断电源,并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极和保护接地导体的电阻之和(Ω);

Ia——在本标准第7.7.6条规定的时间内,能使保护电器自动动作的电流(A)。

7.7.10 附加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RCD)作为附加防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交流系统中装设额定剩余电流不大于30mA的RCD,可用作基本保护失效和故障防护失效,以及用电不慎时的附加保护措施;

2)不能将装设RCD作为唯一的保护措施,不能为此而取消本节规定的其他保护措施。

2 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保护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辅助等电位联结可作为故障保护的附加保护措施;

2)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后,为防护火灾和电气设备内热效应,在发生故障时仍需切断电源;

3)辅助等电位联结可涵盖电气装置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可涵盖一台电气设备或一个场所;

4)辅助等电位联结应包括可同时触及的固定式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也可包括钢筋混凝土结构内的主筋;辅助等电位联结系统应与所有电气设备以及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

5)当不能确定辅助等电位联结的有效性时,可采用下式进行校验:

式中:R——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外界可导电部分之间的电阻(Ω);

 Ia——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对过电流保护器,指5s以内的动作电流;对剩余电流保护器,指额定剩余动作电流)(A)。

条评论
评论
  • 表26.1.7没有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