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控 制 项
7.1 控 制 项
7.1.1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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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1.1、5.2.1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建筑设计时应强化“空间节能优先”原则的重点要求。优化体形、空间平面布局,包括合理控制建筑空调供暖的规模、区域和时间,可以实现对建筑的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的优先利用,降低供暖空调照明负荷,降低建筑能耗。
因地制宜是绿色建筑设计首先要考虑的因素,不仅仅需要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其建筑的形体、尺度还需要综合场地周边的传统文化、地方特色统筹协调,建筑物的平面布局应结合场地地形、环境等自然条件制约,并权衡各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通过多方面分析、优化建筑的规划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还应在综合考虑基地容积率、限高、绿化率、交通等功能因素基础上,统筹考虑冬夏季节节能需求,优化设计体形、朝向和窗墙比。
本条涉及的建筑节能标准,包括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总图、建筑鸟瞰图、单体效果图、人群视点透视图、平立剖图纸、设计说明等)、节能计算书、建筑日照模拟计算报告、优化设计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节能计算书、建筑日照模拟计算报告、优化设计报告。
7.1.2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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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2.8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对没有供暖需求的建筑,仅考虑空调分区。对于采用分体式以及多联式空调的,可认定为满足空调供冷分区要求。
不同朝向、不同的使用时间、不同功能需求(人员设备负荷,室内温湿度要求)的区域应考虑供暖空调的分区,否则既增加后期运行调控的难度,也带来了能源的浪费。因此,本条文要求设计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空调系统一般按照最不利情况(满负荷)进行系统设计和设备选型,而建筑在绝大部分时间内是处于部分负荷状况的,或者同一时间仅有一部分空间处于使用状态。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已经对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IPLV)提出了要求,本条文参照执行。
最终决定空调系统耗电量的是包含空调冷热源、输送系统和空调末端设备在内整个空调系统,整体更优才能达到节能的最终目的。规定空调系统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这个参数,保证空调冷源部分的节能设计整体更优。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对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已提出了要求,本条文参照执行。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暖通专业施工图纸及设计说明,要求有控制策略、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计算说明、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计算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冷源机组设备说明。
7.1.3 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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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避免空调供暖空间全覆盖,或者简单降低夏季空调和提升冬季供暖温度的做法不利于节能。为此本条要求建筑应结合不同的行为特点和功能要求合理区分设定室内温度标准。在保证使用舒适度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少用能、不用能空间,减少用能时间、缩小用能空间,通过建筑空间设计达到节能效果。室内过渡空间是指门厅、中庭、高大空间中超出人员活动范围的空间,由于其较少或没有人员停留,可适当降低温度标准,以达到降低供暖空调用能的目的。“小空间保证、大空间过渡”是指在设计高大空间建筑时,将人员停留区域控制在小空间范围内,大空间部分按照过渡空间设计。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计算书。
7.1.4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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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1.4条、第5.2.9条和第5.2.10条基础上发展而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了各类房间或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分为“现行值”和“目标值”,其中“现行值”是新建建筑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目标值”要求更高。
在建筑的实际运行过程中,照明系统的分区控制、定时控制、自动感应开关、照度调节等措施对降低照明能耗作用很明显。照明系统分区需满足自然光利用、功能和作息差异的要求。功能差异如办公区、走廊、楼梯间、车库等的分区:作息差异一般指日常工作时间、值班时间等的不同。对于公共区域(包括走廊、楼梯间、大堂、门厅、地下停车场等场所)可采取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措施。如楼梯间采取声、光控或人体感应控制;走廊、地下车库可采用定时或其他的集中控制方式。
采光区域的人工照明控制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有利于单独控制采光区的人工照明,实现照明节能。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包含电气照明系统图、电气照明平面施工图)、设计说明(需包含照明设计要求、照明设计标准、照明控制措施等)、建筑照明功率密度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设计说明(需包含照明设计要求、照明设计标准、照明控制措施等)、建筑照明功率密度检测报告。
7.1.5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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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本条适用于各类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1.3条基础上发展而来。建筑能源消耗情况较为复杂,主要包括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其他动力系统等。设置分项或分功能计量系统,有助于统计各类设备系统的能耗分布,发现能耗不合理之处。
对于公共建筑,要求采用集中冷热源的公共建筑,在系统设计(或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时必须考虑使建筑内各能耗环节如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热水能耗等都能实现独立分项计量;对非集中冷热源的公共建筑,在系统设计(或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时必须考虑使建筑内根据面积或功能等实现分项计量。这有助于分析建筑各项能耗水平和能耗结构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从而有效地实施建筑节能。
对于住宅建筑,不要求户内各路用电的单独分项计量,但应实现分户计量。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分项计量记录。
7.1.6 垂直电梯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等节能措施;自动扶梯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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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无电梯和扶梯的建筑,本条不参评。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5.2.11条基础上发展而来。本条是对电梯系统的节能控制措施的要求。对垂直电梯,应具有群控、变频调速拖动、能量再生回馈等至少一项技术,实现电梯节能。对于扶梯,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技术来降低使用能耗。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电梯与自动扶梯人流平衡计算分析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相关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7.1.7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过技术条件》GB/T1887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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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6.1.1条、第6.1.3条、第6.2.3条和第6.2.4条基础上发展而来。
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前,应充分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市政给排水条件、水资源状况、气候特点等实际情况,通过全面的分析研究,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减少市政供水量和污水排放量。
水资源利用方案包含项目所在地气候情况、市政条件及节水政策,项目概况,水量计算及水平衡分析,给排水系统设计方案介绍,节水器具及设备说明,非传统水源利用方案等内容。
第1款,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可以统计各种用水部门的用水量和分析渗漏水量,达到持续改进节水管理的目的。同时,也可以据此施行计量收费,或节水绩效考核,促进行为节水。
第2款,用水器具给水配件在单位时间内的出水量超过额定流量的现象,称超压出流现象,该流量与额定流量的差值,为超压出流量。超压出流量未产生使用效益,为无效用水量,即浪费的水量。给水系统设计时应采取措施控制超压出流现象,应合理进行压力分区,并适当地采取减压措施,避免造成浪费。
当选用自带减压装置的用水器具时,该部分管线的工作压力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即可。当建筑因功能需要,选用特殊水压要求的用水器具时,可根据产品要求采用适当的工作压力,但应选用用水效率高的产品,并在说明中做相应描述。
第3款,所有用水器具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的要求。除特殊功能需求外,均应采用节水型用水器具。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含水表分级设置示意图、各层用水点用水压力计算图表、用水器具节水性能要求)、水资源利用方案及其在设计中的落实说明;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水资源利用方案及其在设计中的落实说明、用水器具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节水性能检测报告。
7.1.8 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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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1条发展而来。建筑方案的规则性对建筑结构的抗震安全性来说十分重要。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3.4.1条(强制性条文)明确规定“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建筑图、结构施工图)、建筑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建筑形体规则性判定报告。
7.1.9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2%;
2 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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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7.1.3条。设置大量的没有功能的纯装饰性构件,不符合绿色建筑节约资源的要求。鼓励使用装饰和功能一体化构件,在满足建筑功能的前提之下,体现美学效果、节约资源。同时,设置屋顶装饰性构件时应特别注意鞭梢效应等抗震问题。对于不具备遮阳、导光、导风、载物、辅助绿化等作用的飘板、格栅、构架和塔、球、曲面等装饰性构件,应对其造价进行控制。为更好地贯彻新时期建筑方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兼顾公共建筑尤其是商业及文娱建筑的特殊性,本次对其装饰性构件造价比定为不应大于1%。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相关设计文件,有装饰性构件的应提供其功能说明书和造价计算书;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和造价计算书。
7.1.10 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60%;
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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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预评价、评价。第1款预评价阶段不参评;特殊地区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者提供相关说明可不参评。第2款,若项目所在地无预拌混凝土或砂浆采购来源者提供相关说明可不参评。
本条沿用本标准2014年版第7.2.7条、第7.2.8条和第7.2.9条。
第1款,鼓励选用本地化建材,是减少运输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条要求就地取材制成的建筑产品所占的比例应大于60%。500km是指建筑材料的最后一个生产工厂或场地到施工现场的运输距离。
第2款,提倡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应用技术已较为成熟。与现场搅拌混凝土相比,预拌混凝土产品性能稳定,易于保证工程质量,且采用预拌混凝土能够减少施工现场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材料损耗。预拌混凝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
现场拌制砂浆施工后经常出现空鼓、龟裂等质量问题,工程返修率高。预拌砂浆是由专业化工厂规模化生产的,可以很好地满足砂浆保水性、和易性、强度和耐久性要求,减少环境污染、材料损耗小、施工效率高、工程返修率低。预拌砂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及《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T 223的有关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预评价查阅结构施工图及设计说明、工程材料预算清单;评价查阅结构竣工图及设计说明、购销合同及用量清单等有关证明文件。
7.1.11资源节约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