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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2024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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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控 制 项

7.1 控 制 项


7.1.1 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对建筑的体形、平面布局、空间尺度、围护结构等进行节能设计,且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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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应采取措施降低部分负荷、部分空间使用下的供暖、空调系统能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区分房间的朝向细分供暖、空调区域,并应对系统进行分区控制;

    2 空调冷源的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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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 应根据建筑空间功能设置分区温度,合理降低室内过渡区空间的温度设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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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主要功能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现行值;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应采用分区、定时、感应等节能控制;采光区域的照明控制应独立于其他区域的照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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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冷热源、输配系统和照明等各部分能耗应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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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垂直电梯应采取群控、变频调速或能量反馈等节能措施;自动扶梯应采用变频感应启动等节能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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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统筹利用各种水资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用途、付费或管理单元,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

    2 用水点处水压大于0.2MPa的配水支管应设置减压设施,并应满足给水配件用水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的要求;

    3 用水器具和设备应满足节水产品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通过技术条件》GB/T1887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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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不应采用建筑形体和布置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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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 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2%;

    2 公共建筑的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建筑总造价的比例不应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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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0 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500km以内生产的建筑材料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应大于60%;

    2 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采用预拌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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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资源节约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 55020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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