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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条文说明]GB/×××××-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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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总则


1.0.1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群众对于通过旅行游览,实现拥抱自然、开拓见识、陶冶情操的精神需求越来越突出,风景名胜区是满足人民群众这一精神需要的最重要载体,因而需要风景名胜区与时俱进,不断丰富自身内涵,发展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内容;其次,现阶段旅游快速发展,旅游建设项目越来越多,有的还与风景名胜区资源属性存在相悖之处,需对这些开发建设进行引导和协调;再次,很多风景名胜区内居民较多,有较强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同时部分风景名胜区与城市关系紧密,城市开发建设有侵占、破坏风景资源的倾向,这需要通过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城景关系、景民关系。因此,风景名胜区在风景、旅游、居民社会三个方面都面临新的形势与挑战,促使风景名胜区要相应提高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的水平,使之精细而实效,能够有效保护风景名胜区资源、提高利用与建设水平、促进风景名胜区发展、协调多方需求,这单纯依靠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是不够的,还需要编制下层次的详细规划,这也是目前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需求越来越多的原因。
    从目前编制的众多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看,不论是规划名称、范围选取、规划编制内容、深度,还是编制主体和编制单位水平,都千差万别,使得详细规划编制既不规范也不科学。因此,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有三,一是使得详细规划能够完整的延续总体规划要求,提高风景名胜区规划的指导性;二是科学保护风景资源,规范风景资源利用方式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行为,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促使详细规划编制规范化,提高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水平。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风景名胜区及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编制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国家现有的其他保护地如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城市湿地公园、水利风景区等由于其资源特征、功能作用等与风景名胜区非常相似,可以参考本规范执行。

1.0.3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符合严格保护、统筹规划、低碳节能的原则,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对总规要求进行深化与完善,统筹协调资源保护、景观展示、功能布局、设施建设、居民调控、规模与容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并根据现状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规划区内各项内容,促进风景名胜区科学、可持续发展,实现风景名胜区的有效保护。规划应达到几个基本目标:保护景源与环境,突出景源特色,提升景源价值,指导后续的工程设计,提升风景名胜区服务水平,有利于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1.0.4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针对资源保护、景源利用、设施与居民点建设等方面内容,随着社会及风景名胜区自身发展,此三大方面内容都需逐步深化管理,在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地区需要进行特别保护、利用与建设,这些地区就是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
    风景名胜区包含生态保护、景源游赏、旅游服务、管理服务、居民社会发展等多项内容,一般景区包含其中两项以上内容,有时服务设施与居民点也相对独立。为避免专注某一项内容,而忽视风景名胜区其他内容,使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得不到全面发挥或者损害其他功能,本规范要求详细规划范围以总体规划确定的景区为基本编制单元,也可以几个景区组合在一起编制详细规划,不应就景区中的某一部分、某一项目单独编制详细规划,但独立或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设施集中区、居民点及特别地段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对于总体规划确定的景区之外的范围,也应按照景区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研究、布局规划区内的各项内容。
    为了避免出现管理依据矛盾、重复建设等问题,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同一地块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同一规划期内不得重叠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若有其他类型法定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范围重叠,则重叠部分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要求。


3一般规定

3 一般规定


3.0.1 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首先应收集上位总体规划的资料,对于其他相关法定规划尤其是总体规划亦应收集以便就相关内容进行协调。基础资料收集可参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查统计,应当具备自然与资源、人文与经济、设施与基础工程、土地利用、建设与环境等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基础资料,这是科学、合理地制定详细规划的基本保证。基础资料收集包括文字、图纸、声像资料等。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详尽分析规划区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关系,明确总体规划对规划区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其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地段不同于一般地区,有更高的布局、建设、景观、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需要因地制宜、随形就势,突出风景特性,因此,对生态环境、地形地貌、游览条件、用地条件、建筑、植物、基础工程设施等现状条件要仔细分析,综合论证,应总结规划区的特点、指出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确定发展方向与重点、落实到具体用地,只有这样做好基础性调查研究,才能综合把握好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特点,做出好的规划成果。

3.0.2 规划区的定性是规划的基本内容,风景名胜区多样的功能与地域空间决定了不同规划区其属性有差异,尤其是在确定具体建设时定性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规划区定性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规划区类型等三方面内容。其中风景特征应与总体规划对规划区的评价一致,主要功能需针对规划区在风景名胜区中的区位、资源价值、地位及自身优劣势条件来确定,规划区类型可以是景区类型或功能区类型。

3.0.3 详细规划对功能、空间、用地的布局安排更加细致,功能与空间、用地更加具有对应性,详细规划的整体布局将是设计与建设的前提条件,因此,规划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关联,用地能够突出风景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这是规划区能够保护好、发展好的基本条件之一。

3.0.4~3.0.5 容量控制是详细规划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容量控制包括人口容量控制和建设容量控制两方面。人口包括游人容量与规模、居民人口、服务人口三部分,人口容量测算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风景名胜区建设包括为居民服务的城乡建设和为游人服务的设施建设两部分,其建设容量测算需同时符合城乡发展需要和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游览观赏、景观美学的要求。

3.0.6 本条主要针对面积非常大且功能综合或地域空间独立的景区,这类景区的上位总体规划往往对景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作用有限。因此需要在编制详细规划前研究景区的总体布局,重点对功能区划、风景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游览设施规划、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等内容进行研究,以利于落实、深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指导详细规划编制。

3.0.7 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一般具有特殊的选址、建设要求,稍有不慎,容易对风景名胜区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应通过详细规划直接落实,必须专门论证或编制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详细规划。

3.0.8 详细规划的规划期同总体规划一致。由于详细规划以景区为基本编制单元,其内容一般较综合,因而其实施也将根据轻重缓急和实际需要逐步展开,为此需编制详细规划实施的行动计划,确定分阶段实施的目标、重点内容、具体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等,估算投资额。同时编制规划实施项目库,明确其性质、内容、位置、规模、规划设计要求等,加强景区保护与建设管理。


4保护规划

4 保护规划


4.0.1 保护规划应延续并细化总体规划的保护规定和要求,应根据规划的自身资源特征和现状条件,从资源保护、生态恢复、环境整治、游览引导、建设控制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强、利于管理实施的具体保护措施。

4.0.2 景点、景物、特色景源、历史古迹等主要用于游览观赏的风景资源,以保护为主。景点、景物除保护其主体外,还应根据其资源特点和观赏视线等因素,划定一定的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与规定,可与景点规划结合。对于特色景源,可从其整体的游览、保护出发,制定游览、设施建设、景观保护等方面的保护规定。对于历史古迹,还应参考文物保护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制定针对性的保护规定进行特别保护管理。

4.0.3~4.0.5 除主要用于游览观赏的风景资源外,对规划区内其他风景资源也应加强保护,包括珍稀动植物及其生境、特色植物景观、古树名木等珍贵的自然资源,古树名木宜设置观赏解说牌,说明其科、属、种及分布区域、生长习性、生长过程、生态环境价值、利用价值、观赏特性等。防止外来物种侵害本地物种,在规划中应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提出保护措施,并可开展专项保护规划。

4.0.6~4.0.7 生态与环境保护是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重要内容。自然生态系统退化、受破坏较轻的,宜以减少人为压力、自然恢复为主;对于退化、受破坏严重的,应制定人工干预措施和生态工程技术措施;对于开山采石等人工造成的生态破坏,应采取人工修复技术措施;不能修复的,应采取措施改善受损景观。环境保护应符合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的具体规定。

4.0.8 景观环境整治应在延续原景观肌理的基础上,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保留特色建筑物、构筑物,可增加点景建筑,整治不便拆除且景观风貌需要改造的建筑,并与当地传统景观风貌相协调,同时增强自然植物景观营造,突出规划区的自然景观特色。此外,还应提出改善环境卫生、去除污染和污物的工程技术措施。

4.0.9 总体规划划定的景区范围不都是游人可进入游览的区域,在详细规划中应根据游览安全情况对游人游览区域与非游览区域进行区分,游人游览区域也应制定游览活动与行为规定,避免出现因过度游览造成的景源破坏。对于存在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坠石、沼泽、悬崖等安全隐患的区域,宜在游览安排中避让;对不能避让的安全隐患,规划应提出可行的技术防治措施,保障游览安全。

4.0.10 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是风景名胜区资源分布的核心区域,为切实保护好资源环境,应根据动植物的生境特点、环境保护要求、史迹保护要求等,在适当地段设置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游人安全的监测站点及设施。监测站点及设施应根据适用原则,控制等级与规模。


5风景游赏规划

5.1 景源规划

5.1 景源规划


5.1.1 详细规划阶段应在总体规划风景资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深入调查与评价,挖掘新的景点和景物,形成完善的景源系统,服务于景区游览;景源分类可参考《风景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实施手册》分至小类。此外,应评价规划区景源在风景名胜区中的作用与地位,作为规划区保护与利用方式、功能安排的判断依据之一。

5.1.2 景点规划应为景源保护实际管理提供针对性内容,包括构成内容、特征、范围、游人量控制、活动限制、景点提质等内容,并编制景点规划一览表。对于范围大、内容综合的景点应进行风景观赏序列组织安排。

5.1.3 景群、景线规划主要是为了引导游人观赏,应充分展示景源、景线的综合景观特征。

5.1.4 景源观赏是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功能,观赏点视距选择为景源高度2倍以上符合室外景源审美观赏的特点。自然景点因与自然环境融合,远观更能体现其组合环境特征,适宜近观的也可设置观赏场点或场地;人文景点除欣赏其风貌特点,更宜近距离细品、深入了解。

5.1.5 自然景源以观光游览、审美欣赏、科普教育为主,人文景源以文化体验、审美欣赏、教育学习为主,因而不同类型景源在观赏点设置、观赏内容、游人引导、游人量控制等方面要求各有差别,应从保护景源、突出分类型观赏特点出发,在规划中根据这些差别落实具体的规划内容与措施要求。此外,科普教育作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功能之一,应通过景源观赏利用展示出来。
    天景天象景源规划应确定景象出现的观赏季节、时间时段、观赏区域位置以及最佳观赏时间,需要过夜的可安排简易住宿设施,控制合理游人量;地景游赏应以自然游览、审美欣赏、科普教育为主,按游览需要纳入游线,规划确定最佳观赏点、线;水景游线设置应能展示泉、潭、瀑、湖、溪、河、涧等系列水景景观,注重对水景欣赏的感观体验,闻、观、戏、品、赏相结合,海域的游赏利用结合海湾沙滩开展海滨游览、海水泳浴,结合基岩岬角选择最佳观赏视点,欣赏岸景,远观海景,可选择海上游线,拓展海上游览体验;园景规划应重点突出游览主题,突出历史、文化、民俗、建筑、环境与景观特色;生景观赏规划应突出游赏、科普和保护相结合的特点。生物景观应选择最佳的观赏季节引导游人观赏,选择适当的游线,配置必要的科普和保护设施;组织建筑景观游线应展现建筑风貌与特色、建筑文化、科技和历史演变,突出建筑审美欣赏和科普教育功能,应满足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建筑空间容量、审美环境要求,合理控制瞬时游人量和总(日)游人量;胜迹景观规划应突出保护功能,遗址遗迹以保存现状为主,展示历史价值、演变过程、文化特征、社会作用以及相关典故与人物等胜迹景观;对神话传说、历史故事等风物景源规划可结合在相应的景点与游线中加以组织和展示,地方物产欣赏品尝则与相应的旅游活动、旅游服务结合,合理安排在游程之中;节庆文化宜加强游人的参与性和安全性措施。


5.2 风景建设

5.2 风景建设


5.2.1 自然景点、景物是天然生成,其观赏价值在于其自然性、美学性及其周边环境的烘托,因而自然景点、景物需避免人工改造,可通过游赏道路、观赏点的设置便于游人欣赏。

5.2.2 历史人文景点、景物建设主要包括历史建筑修复、胜迹修复、园景改造等内容,应加强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的本体维护,完善解说系统和配套服务设施,整治周边环境。

5.2.3 遗址复建需谨慎,复建前应进行专题研究。遗址复建必须尊重历史、保护文化、承袭传统、体现价值、合理利用,促使传统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并与自然景观环境协调统一。遗址复建可采取新旧分开的方式,保留原遗址遗迹,复建方式可采取原貌建设、微缩展示或数字复原展示等方式。

5.2.4 新建人文景点、景物应精心选址,起到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完善游览体系的作用。新建人文景点、景物应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状地形巧妙布局,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应充分与当地的地域特征相结合,在形式、体量、造型方面应具备典型地域特征,注重观赏性;材料宜选用自然材质,景观形象应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符合美学要求。其中文化建筑可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科普馆等。


5.3 游赏组织

5.3 游赏组织


5.3.1 游赏组织是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重要内容,风景名胜区的美丽风景需要通过游赏项目、游线、游程等的组织安排才能更好的予以展示,更好的发挥风景名胜区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功能。

5.3.2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是运用审美能力对景观实施具体的鉴赏和理性分析,并探讨与之相适应的人为展示措施和具体处理方法。包括对景物素材的属性分析,对景物组合的审美或艺术形式分析,对景观特征的意趣分析,对景象构思的多方案分析,对展示方法和观赏点或欣赏点的分析。在这些过程中,常常形成不少的景观分析图,或综合形成一种景观地域分区图,以此提示某个风景名胜区所具有的景感规律的赏景关系,并蕴含着规划构思的若干相关内容。

5.3.3 根据规划区的风景资源、空间环境特征和功能需求,选择适于规划区的游赏项目,落实具体地点、游赏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及其他要求。

5.1.4 游线组织需从风景名胜区整体游赏组织考虑,明确规划区在风景名胜区游赏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规划区内景源观赏统筹安排,规划具体游览路线,精心组织主要游线和专项游线,突出规划区景观特色。重点从满足美学原则、游人观赏心理及游览时段变化要求出发,组织景源游赏序列,确定主、次、配景源,选择景源观赏点,给游人以良好的游赏体验。

5.3.5 车行、步行、乘船、骑马等各类游览方式,所需游览时间不同,游览体验差异很大,应进行多样化组合,安排多样化的游览路线和游程,满足不同年龄段、不同游赏取向人群的需要。其中游程可按半天、1天、2天和2天以上等安排。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条文说明]GB/×××××-201X

6设施规划

6.1 服务设施规划

6.1 服务设施规划


6.1.2 徽志标示是风景名胜区的身份标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要和次要入口明显位置必须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和风景名胜区名称。教育也是景源的重要功能,应通过在规划中落实解说牌、标志牌、辅助景观小品等内容,增强风景名胜区的科普与文化教育功能。风景名胜区的其他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风景园林标识标准的相关规定。

6.1.3 游客中心的信息咨询主要为游人提供包含风景名胜区概况、景区景点、游览线路、服务设施等,咨询形式可分为问询式咨询和自助式查询。科普教育和展陈内容应包括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演变、资源特点及保护意义等,展陈对象可以模型、图片、标本和实物为主。视听是风景名胜区展示功能的一种补充形式,包括电影、数字多功能光盘(DVD)、幻灯片、投影等。旅游服务包括旅游商品、导游解说、文化娱乐等内容。医疗救护是为游人突发疾病与突发事件救援服务。

6.1.4 风景名胜区的餐饮、住宿设施选址要考虑后期建筑施工、水电供应、货物运输相对不便等问题,也要注意游人在不同海拔高度用餐、购买饮料、住宿的意愿;因山地缺少适宜建设用地,餐饮、住宿设施选址对游览线路、居民点、景点的依托性更强;因此山地设置的餐饮、住宿设施选址与建设,应依据山地的地形地貌条件,建设与管理的可行性和安全性,建筑与风景的互融性,避开灾害易发与不利于建设地段,避免对风景资源和观景视线的破坏。

6.1.11 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型服务设施的建议规模的设定主要以相关规范标准及风景名胜区规划中的经验规模数据作为参考。


表6.1.11 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类别

设施类型

设施项目

建设规模控制参考数据

推荐指标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游服务设施

 

 

 

 

 

旅行

非机动交通、邮电通讯、机动车船、火车站、机场(对外交通,风景名胜区外)

游人达到10000人—15000人:设邮电所,用地面积22—34m2/千人
游人达到30000人—50000人:设邮电局,用地面积25—50m2/千人
邮电局:建筑面积60-80m2/千人(日平均游人量)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邮电所面积以30-100m2为宜

游览

标识系统、休憩庇护、环境卫生、宣讲咨询

15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10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4:6
6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20m2以上男女厕所建筑面积比例5:5
参考《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GB/T 18973-2003

1、独立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分为三类:
1)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平均5-7m2设一个大便厕位)
2)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平均3-5 m2设一个大便厕位)
3)其他街道和区域应设置三类公共厕所(平均3 m2设一个大便厕位)
2、附属式公共厕所按建筑类别分为二类:
1)大型商场、饭店、展览馆、机场、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公共厕所
2)一般商场(含超市)、专业性服务机关单位、体育场馆、餐饮店和招待所和区县级医院应设置二类公共厕所
3、活动式公共厕所按其结构特点和服务对象应分为组装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单体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汽车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9×(1.2—1.4))、拖动厕所(大便厕位面积0.85×(1—1.2))和无障碍厕所(大便厕位面积3m2以上)五种类别。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活动厕所,满足节假日或大型活动对辅助设施的需要。
参考《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GJJ14-2005

独立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宜在80m2/座左右,可根据用地实际情况上下浮动。(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平均3-5 m2设一个厕位(包括大便侧位和小便侧位)

根据游人量推算侧位个数,每个厕位服务300~400人

每座厕所的总面积不宜低于30m2

 

每座厕所的服务半径:
在入口处、游览主干道及景区人流密集处,服务半径为300m,在游览支路,人流较少的地方,服务半径为500m
入口处必须设置厕所

游客中心规模:应包含功能(信息咨询+展览陈设+视听+讲解服务),根据相应标准进行确定
游客中心的规模、功能、配套设施、开发状况要与风景名胜区的级别和人流量相匹配,各风景名胜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项目内容。
游客中心设计按瞬时最高游人容量合理确定各主要技术指标,瞬时最高观众容量宜取5平方米/人
参考《风景名胜区游览解说系统标准CJJ/T173-2012》

游客中心以公共服务功能为主,包括(信息咨询+展览陈设+视听+讲解服务),总面积控制在150~500m2。其中信息咨询20~50m2;展览陈设50~200m2;视听50~200m2;讲解服务10~30m2

坐椅桌: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300—500m;支路、人行道100—200m
风雨亭、休憩点:结合公共厕所,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500—800m;支路、人行道800—1000m
其他区域根据游人量合理设置休憩庇护场所

坐椅桌: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300—500m;支路、人行道100—200m
风雨亭、休憩点:结合公共厕所,主、次干道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500—800m;支路、人行道800—1000m
其他区域根据游人量合理设置休憩庇护场所

饮食

饮食点、饮食店、一般餐厅、中级餐厅、高级餐厅

每座最小使用面积:
餐馆建筑:一级餐厅(高级):1.3m2/座;二级餐厅(中级):1.1m2/座;三级餐厅(一般):1m2/座
饮食店建筑:一级饮食店:1.3m2/座;二级饮食店:1.1m2/座
参考《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

最小总建筑面积:
一级餐馆:4.5m2/座;二级餐馆:3.6m2/座;三级餐馆:2.8m2/座;一级食堂:3.2m2/座,二级食堂:2.3m2/座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5】 饮食建筑

 

每座使用面积:
餐馆建筑:3~6m2/座
饮食店建筑:2~4m2/座

(注:目前餐厨比为1:1.1,考虑满足未来发展需求,故指标适当提高)

住宿

简易旅宿点、一般旅馆、中级旅馆、高级旅馆、豪华旅馆

旅馆建筑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6个建筑等级
参考《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综合平均建筑面积:一级旅游旅馆:84—100m2/间;二级旅游旅馆:78—80m2/间;三级旅游旅馆:68—72m2/间;四级旅游旅馆:50—56m2/间。
参考《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

规模:
总面积:一级旅馆:86m2/间;二级旅馆:78m2/间;三级旅馆:70m2/间;四级旅馆:54m2/间
小型招待所:床位<300个,面积13—16m2/床;中型招待所:床位300—500个,面积14—18m2/床;大型招待所:床位500—800个,15—20m2/床。
小型旅馆(中低档&超豪华):客房<200间;中型旅馆(中档&豪华):200—500间;大型旅馆(豪华):500—1000间;特大型(超豪华):>1000间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4】 旅馆
营地(帐篷或拖车及小汽车):每个单元占地面积90m2(法国),120—150m2(德国),150m2(荷兰)。每单元平均接待4人。
参考《旅游与游憩规划设计手册》

综合平均建筑面积:
一级旅游旅馆:85—120m2/间;
二级旅游旅馆:75—85m2/间;
三级旅游旅馆:60—75m2/间;
四级旅游旅馆:50—60m2/间。
营地(帐篷或拖车及小汽车): 90—150m2/单元。(每单元平均接待4人)

购物

小卖部、商亭、市摊集市、商店、银行、金融

大型商业建筑:>5000m2
中型商业建筑:1000~5000m2
小型商业建筑:<1000m2
普通营业厅面积:1.35m2/人
参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选取专业商店建筑面积为参考值)

单个商店的面积平均在 90 ~ 130 平方米为宜

小型商店建筑面积<3000m2;中型商店建筑3000—15000m2;大型商店建筑>15000m2
参考《建筑设计资料集》【5】 百货商店

商业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0m2
以小型建筑为主,呈组群或街道式布局,不宜建设大型的集中式商业建筑

 

小卖部等单个商店的面积以30~100m2为宜

娱乐

艺术表演、游戏娱乐、康体运动,其他游娱文体

按住宿床位:
文娱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0.1~ 0.2 平方米 / 床
游乐性建筑的面积可按 0.2 平米 / 床的指标进行估算。

小型表演剧场:300~500座
主题剧场:800~1200座
观众厅面积在0.6~0.8m2/座为宜

建筑总用地指标:甲等5-6m2/座
乙等3-4m2/座
丙等2-3m2/座
歌舞剧场不宜超过1800座,话剧、戏曲剧场不宜超过1200座

其他

文博展览、文化活动、观测科研、试验、科教、纪念设施、教学基地、实验林场等

每个展览厅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m2
建筑密度控制在30~35%以下


 

管理服务设施

 

 

 

管理服务设施

管理办公

管理办公室、会议、职工食堂、仓库等

类:特别重要的办公建筑,使用年限100年或50年,耐火等级:一级
二类:重要办公建筑,使用年限50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三类:普通办公建筑,使用年限25年或50年,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普通办公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m2,单间办公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m2
管理办公总面积指标控制:<10m2/人

单间办公室面积为5~10m2为宜
会议室面积:30m2(小型);60m2(中型)
职工食堂参考饮食店建筑指标

安全

治安机构、安全监控设施、安全警示标语、公安设施(公安局、派出所等)

游人达到1000—3000人设治安联防站
游人达到30000—50000人设派出所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治安机构面积以30~80m2为宜

医药卫生

门诊所、医院、救护站、养老院、福利院等

综合医院:80~130m2/床
30000人~50000人:医院(200~300床),门诊所
10000人~15000人:卫生站
医疗等设施的总的建筑主面积可按0.2m2/床的指标进行估算。
参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特别地区可以特别对待,如高原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医疗救护设施等

 

 

医疗救护点面积以30~80m2为宜

高原等特别地区,可根据情况增设医疗救护设施

 




6.2 综合游览交通规划

6.2 综合游览交通规划


6.2.1~6.2.3 风景名胜区交通包括外部、内部、车行、人行等多种道路类型,因所处环境多山地,地形复杂,道路建设应确保安全,同时需综合考虑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观赏效果、游览便利等多方面因素,合理选择道路线路。

6.2.4~6.2.6 风景名胜区车行道路主要起到输送游人的功能,应便于游人到达游览点,同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自然山体、植被等自然环境,道路建设应避免产生景观破坏面,必要时宜利用树木屏挡景观破损面。应加强道路绿化景观建设以改善游览环境,道路走线应避免干扰游人游览,不得产生交通噪音。

6.2.7 自行车游览路非必要交通方式,可根据风景名胜区地形条件,生态和资源保护要求,游览需要等情况确定建设与否,并避免与车行游览路和步行游览路相互干扰。

6.2.8~6.2.10 步行游览路是对游人的游览体验有重要影响,需从景区游览组织、自然环境保护、景源观赏效果、游览心理特征等方面考虑其道路选线与建设方式。其中康体运动型步行路非必要交通方式,可根据地形、生态等条件及实际需要设置,水上游线亦在有条件时设置。

6.2.11~6.2.12 风景名胜区广场、休憩场应区别于城市广场建设,应结合自然环境以自然式布置为主,满足游人活动、集散需要,其规模应适中。停车场建设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一般要求及旅游场所停车位指标标准,并考虑遮蔽不利景观影响要求,多植冠幅大的乔木。


6.3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6.3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6.3.1 景区内的服务设施规模较小、分布比较分散,有的远离城镇,一般情况下实施集中供热和燃气管道供应比较困难,但对于服务设施规集中布置的旅游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供热和燃气工程规划。集中供热、餐饮不宜采用燃煤、秸秆等作为燃料,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

6.3.2 旅游基地的详细规划可以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进行编制,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镇规划标准》等。

6.3.3 其目的就是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损坏风景名胜区的景源、景观和环境。

6.3.4 景区内主要用水的建筑为服务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如旅馆、餐饮、商业、办公、会展(展览馆、博物馆),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宿舍、旅馆和公共建筑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选择计算。
    水源选择和管线布置对给水系统影响较大。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内容存在实施困难、安全保证率较低的可能性,详细规划的任务应解决这两个问题,保证给水系统的技术可靠、经济合理、实施管理容易等要求。
    污水的预测主要考虑的是服务设施的生活污水量。当道路广场浇洒、绿化等用水量比较大时,污水的计算要扣除该部分用水量后再乘以污水排放系数。

6.3.5 为了保障风景名胜区的景观质量和环境要求,规定了区内的污水要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为此需要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同时也要考虑排水系统的景观化要求。

6.3.6 详细规划阶段的规划应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电源,供电电源引自附近变配电所(站),其电压等级一般为220kV、110kV、35kV和10kV等。当一些服务建筑分散且规模较小,设置供电线路不经济时应考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新能源,对水能的应用要谨慎,水电站的建设必须要确保景观环境质量不能破坏。
    详规阶段建筑指标已经给出,所以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预测用电负荷更加准确,同时预测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节能要求,表6.3.6可作为一个参考指标。

6.3.7 详规阶段建筑指标已经给出,所以应根据服务建筑性质和游人数量采用单耗指标套算法进行预测比较准确,也要符合当地电信部门的规定。

6.3.8 编制时可以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独立式水冲厕所的建筑面积可按40~60m2考虑。厕所的设置间距和标准见条文6.1服务设施规划,表6.1.11。

6.3.9 我国风景名胜区众多,分布很广、分类很全,发生灾害的种类和程度也不可能完全一样,综合防灾规划应根据其分类、地理位置、气象条件、地质地貌等条件可以选择性的编制。


7居民点建设规划

7 居民点建设规划

7 居民点建设规划


7.0.1 我国风景名胜区一般包含一定量的镇、乡、村,有的与城市关联紧密,包含部分城区(街道)甚至包括整个城市建成区。城区、镇、乡、村等建设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影响很大,必须严格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应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统筹协调,拓展旅游职能,限制其他对风景名胜区不利影响的职能与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居民点的未来发展。

7.0.2 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除具备建设条件外,应保护风景资源价值、维护景观环境风貌。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在高等级保护区内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在中等级保护区内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在三级以下保护区内可适量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山地多,自然植被与生态环境良好,陡坡山地应严格控制居民点建设。

7.0.3 城区居民点建设应严格控制其建设强度,体现城区与自然环境的过渡,提高审美情趣,因而不应深入风景名胜区内部,不应连片发展,建筑高度应采取自城区向自然环境递减原则,绿化率应采取自城区向自然环境递增原则,通过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化率、组织天际轮廓线等手段,提高城区与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观赏效果。

7.0.4 镇、乡居民点建设应区别于风景名胜区外一般镇、乡建设,最大程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同约建设用地,塑造能与自然景观环境协调、融合的整体景观风貌。对于具有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职能的镇、乡居民点尤其要充分体现旅游职能,统筹布局相应建设用地,提高镇、乡整体景观风貌的审美价值。对于历史名镇和民族特色乡镇,镇、乡发展与新增旅游设施建设应不损害其原建设格局、建设肌理、历史文化价值、传统建筑风貌、社会功能、生活方式等。

7.0.5 村庄(社区)建设对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环境影响很大,其建设应突出乡村田园景观特色和传统建筑风貌特色,应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并形成绿树掩映的效果。对于历史名村和特色村庄还应进行重点保护,对建设风貌进行严格控制,明确建筑限高、建筑色彩、建筑体量、屋顶形式、建筑立面等规划控制要求。对于旅游服务村庄也应参照历史名村和特色村庄的控制要求。


7 居民点建设规划

7 居民点建设规划


7.0.1 我国风景名胜区一般包含一定量的镇、乡、村,有的与城市关联紧密,包含部分城区(街道)甚至包括整个城市建成区。城区、镇、乡、村等建设对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影响很大,必须严格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应与风景名胜区的发展统筹协调,拓展旅游职能,限制其他对风景名胜区不利影响的职能与建设,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居民点的未来发展。

7.0.2 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除具备建设条件外,应保护风景资源价值、维护景观环境风貌。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在高等级保护区内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严格限制在中等级保护区内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在三级以下保护区内可适量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风景名胜区山地多,自然植被与生态环境良好,陡坡山地应严格控制居民点建设。

7.0.3 城区居民点建设应严格控制其建设强度,体现城区与自然环境的过渡,提高审美情趣,因而不应深入风景名胜区内部,不应连片发展,建筑高度应采取自城区向自然环境递减原则,绿化率应采取自城区向自然环境递增原则,通过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化率、组织天际轮廓线等手段,提高城区与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观赏效果。

7.0.4 镇、乡居民点建设应区别于风景名胜区外一般镇、乡建设,最大程度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不利影响,同约建设用地,塑造能与自然景观环境协调、融合的整体景观风貌。对于具有风景名胜区旅游服务职能的镇、乡居民点尤其要充分体现旅游职能,统筹布局相应建设用地,提高镇、乡整体景观风貌的审美价值。对于历史名镇和民族特色乡镇,镇、乡发展与新增旅游设施建设应不损害其原建设格局、建设肌理、历史文化价值、传统建筑风貌、社会功能、生活方式等。

7.0.5 村庄(社区)建设对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环境影响很大,其建设应突出乡村田园景观特色和传统建筑风貌特色,应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并形成绿树掩映的效果。对于历史名村和特色村庄还应进行重点保护,对建设风貌进行严格控制,明确建筑限高、建筑色彩、建筑体量、屋顶形式、建筑立面等规划控制要求。对于旅游服务村庄也应参照历史名村和特色村庄的控制要求。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条文说明]GB/×××××-201X

8用地协调规划

8.1 用地规划

8.1 用地规划


8.1.3 为方便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镇规划用地分类标准衔接,在风景名胜区内涉及城乡用地规划的区域的用地分类,可在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的大类下,按城市或镇的用地分类进行细分。

8.1.4 各类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用地性质和适建性规定,兼容性使用不得改变用地的主导性质。


8.2 用地控制

8.2 用地控制


8.2.2 用地控制要兼顾资源保护与发展建设,强制性规定与引导性要求结合,在土地使用和建设控制的规定性要求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提出必要的指导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视廊与景观空间形态控制,土地使用和建设控制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表土恢复、地被更新、景观恢复和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土地使用控制和建设控制主要内容见表8.2.5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分项控制表。

8.2.3 由于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表只规定到用地中类,目前可自行根据用地中类的范围内容划分小类。

8.2.4 土地使用的规定性要求包括用地性质范围、建筑总量、容积率、建筑密度、地表改变率、绿地率、后退红线距离,其他为指导性要求。

8.2.5 建设控制的规定性要求包括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各类建筑的功能性质与规模,其他如建筑风格、布局、体量、色彩等为指导性要求。


表8.2.5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分项控制表



指标体系分类

控制内容

景观类用地

设施建设用地

1

土地使用

土地使用控制

用地边界

用地面积

用地性质

地表改变率

竖向设计

用地使用兼容

使用强度控制

容积率

建筑密度

总建筑面积

绿地率

2

设施配套

旅游服务设施设置

旅行设施

游览设施

餐饮住宿设施



购物设施



娱乐设施



其他设施



管理服务设施设置

管理办公设施

安全设施

医药卫生设施

工程设施设置

工程设施

3

道路交通

道路与交通设施控制

车行道路

步行道路

自行车路

交通设施(旅游码头、换乘枢纽、停靠站)

配建停车位

4

资源保护

资源保护控制

植物景观、古树名木保护

“五”线控制

保护设施(监测站、瞭望塔、防火设施等)

5

风景环境

建筑控制

建筑限高

建筑后退

建筑间距

建筑体量

建筑色彩

建筑形式

建筑布局(建筑空间组合)

植物景观控制

植物覆盖率

郁闭度

其他景观元素

驳岸景观

景观小品(雕塑)

其他景观元素(路灯、铺装、音箱、垃圾筒、标识牌)

△ 


 ▲表示强制性指标,△表示推荐性指标,—表示此项无。


9建设布局与设计

9 建设布局与设计


9.0.1~9.0.2 旅游服务基地、大型人文景点景群、风景名胜区入口区域、索道站点、游览交通集散站点、旅游码头等建设进行详细布局与设计时,建设基址应利于建设,利于游览与交通组织。除景点景群外,其他设施不应遮挡或影响景观视线、景观面以及重要景观区域。

9.0.3~9.0.4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建设应充分利用现状条件,满足功能要求,同时还需考量其建设后的景观空间审美效果,以此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建筑布局、建筑高度等内容。

9.0.5~9.0.13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内容包括立意、功能、建筑、道路、景观环境、工程设施、地形与竖向等,需综合布局,详细明确各项建设要求,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景观风貌协调的要求,建设本身应具有景观性,符合审美要求。

9.0.14 项目建设应符合实际功能需要,在一定建设范围内,经济技术指标之间比例关系应合理,避免个别指标不正常情况。


10成果规定

10 成果规定


10.0.1 规划中涉及的重大专题研究报告、评审意见、审批文件等,可作为附件。基础资料包含规划中涉及的重要基础情况、统计数据、附图等内容。详细规划中涉及控制性规划内容的规划图则可纳入规划图纸中。

10.0.2 规划文本是实施风景名胜区控规的行动指南和规范,应以法规条文方式书写,直接表述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规划结论,文本条文内容应明确简练,利于执行与监管。规划文本一般可包括总则、保护规划、景源利用规划、服务设施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居民点建设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等内容。

10.0.3~10.0.5 规划图纸可根据编制深度进行选择,应与主要规划内容相对应。控制性深度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一般包括表10.0.5中1-11的图纸内容,修建性深度的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一般包括表10.0.5中1-4、8、9、12、13等图纸内容。规划图则是控制性深度的详细规划需要增加的内容,应全面反映规划控制内容,并明确区分强制性内容。分图图则的图幅大小、格式、内容深度、表达方式应尽量保持一致。

10.0.6 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确定的原则、性质、目标、容量、要求等内容的详细说明,对有关现状条件、存在问题等作出分析或说明,对规划内容的分析研究和对规划结论的论证阐述。可以对规划背景、编制过程、规划中需要把握的重大问题等作前言或后记予以说明。

10.0.7 规划图纸应为整数比例。文本与图纸、规划说明书与基础资料可分别合订成册,对于篇幅小的规划成果,也可以把四部分合订成一册。封面注明项目名称、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日期等内容,扉页注明项目名称、规划编制单位及规划设计证书等级、编号,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姓名、专业资格等,并加盖规划编制单位成果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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