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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GB/×××××-201X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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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总则


1.0.1 为更好地保护我国风景名胜区资源和指导建设行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1.0.3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符合统筹规划、突出特色、严格保护、因地制宜、低碳节能、科学发展的原则;
    2 符合并落实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能够指导工程设计;
    3 严格保护景源及其环境,突出景源特色,提升景源价值;
    4 综合考虑风景资源、生态环境、地形地貌、居民人口、景区发展等各项要素,合理组织游览活动,恰当安排各项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5 为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和建设提供依据,提升风景名胜区品质和服务水平。

1.0.4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范围宜以景区为基本编制单元,独立或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设施集中区、居民点及特别地段可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同一规划期内,不得在同一地块重叠编制详细规划。

1.0.5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现状条件综合分析与景源评价、规划区定位与发展方向、功能布局、保护规划、风景游赏规划、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综合游览交通规划、居民点建设规划、用地协调规划、基础工程规划。

1.0.6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语

2.0.1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是指根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和风景保护、建设、发展等需要,在一定用地范围内,对于相应的空间要素进行的具体安排和详细布置。

2.0.2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区
    简称规划区,是指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用地范围及其空间区域。

2.0.3 保护区
    为保护各种自然、生态、文化、史迹、景观等因素及其空间环境而划定的特别区域。如各级自然生态保护区、各种史迹保护区、景观保护区或其他特别保护区等。

2.0.4 保护设施
    为了保障自然生态、文化史迹、特别景观、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特有群落和物种,以及运行游览安全等而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相应设施。

2.0.5 服务设施
    是指为在风景名胜区内旅行、游览、服务、接待等需要而设置的各项设施的统称。一般可以包括:游客中心、宾馆、餐饮、交通、商店、小卖、医疗救护等服务设施。

2.0.6 景观视线
    也称视线,是指景点到景点、游览点到景观点之间的空间通视线或对视线。

2.0.7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单元
    简称编制单元,指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建设综合特征的详细规划范围。

2.0.8 景区地块
    在规划区内,根据土地使用性质划分的最小景观、保护或建设的用地单元。

2.0.9 强制性控制指标
    指风景名胜区内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选址、用地范围,及其他需要严格保护的内容等实行严格控制和强制执行的一类指标。
    强制性控制指标一般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性质、建筑控制高度、停车泊位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2.0.10 建筑总量
    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的总量。

2.0.11 地表改变率
    原有地形、地貌、地表植被等被改变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率。

2.0.12 游览交通出入口方位
    规划区内允许设置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具体分为:主要人流出入口方位、机动车出入口方位和禁止机动车出入地段

2.0.13 景区停车泊位
    规划区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


3一般规定

3 一般规定


3.0.1 详细规划综合调查与现状分析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础资料收集应包括相关规划与专题报告、测绘与遥感等信息资料、自然与资源条件、自然文化景观资源、生态与环境水平、设施与基础工程条件、经济与土地及其他资料等内容。
    2 对规划区内的风景资源、游览状况,以及用地条件、地形地貌、植物、生态环境、建筑、交通、基础工程设施等现状应进行综合分析。
    3 规划应明确规划区所在风景名胜区的位置及其与其他区域的相关性,详细分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对规划区的资源保护、景观展示、用地建设、功能要求、设施配置、居民调控、规模与容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
    4 现状综合分析结果应准确归纳上位规划要求、规划定位、规模容量,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明确禁止建设、限制建设与适宜建设区域、确定发展方向与重点。

3.0.2 规划区定性应依据总体规划,结合规划区的风景资源价值、游赏特点、主要功能、保护要求和相关发展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规划区定性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规划区类型等内容,定性用词应准确精炼。

3.0.3 规划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关联,能够突出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设施建设布置符合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定。

3.0.4 详细规划容量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区的游人容量和规模;
    2 规划区内有一个及其以上村庄的应测算规划区总人口规模;
    3 根据人口规模以及资源保护、游览观赏、景观美学等需要测算规划区内的建设容量等。

3.0.5 游人容量和规模测算应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和现状条件,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规定,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等方法进行详细计算,同时结合当地的给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

3.0.6 功能综合或空间相对独立的规划区应增加与总体规划的相衔接的规划内容,必要时,可增加对总体规划内容的深化规划研究,梳理并细化总体规划对于详细规划的内容、布局结构和具体建设要求等。

3.0.7 对于总体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项目安排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或单独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保护游览和生态环境,避开核心风景资源和重要保护区域;
    2 进行游览与景观影响评价、生态敏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
    3 提出选址选线方案、景观与生态恢复方案、经济影响补偿方案以及施工建设期间的保护方案等。

3.0.8 规划实施的行动计划应确定规划实施的目标、重点内容、具体项目、经济技术指标,估算投资额;应编制规划实施项目库,明确建设内容与控制要求等内容。


4保护规划

4 保护规划


4.0.1 规划应深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保护培育要求,提出针对性的景源保护、生态恢复、环境整治、游览引导、建设控制等具体保护措施内容。

4.0.2 自然文化景观资源保护,应根据景源的保护级别与特性,分析观赏视线与生态敏感区域,划定保护空间范围,确定保护措施;保护特色风景资源,制定游览组织、设施建设、景观保护等方面的保护规定;严格保护历史人文景源,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制定针对性的保护规定。

4.0.3 珍稀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应在专题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珍稀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摸清各类动物活动习性、活动规律和植物群落特点,划定保护范围,预留生物保护廊道,限定游人活动区域,设置保护设施,确定保护措施与方式。

4.0.4 风景林和特色植物景观保护,应明确保护培育与限制随意砍伐等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挂牌保护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与复壮措施,发挥科普教育和历史文化作用;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植物景观,植物选择应以乡土地带性树种为主,避免人工化、城市化种植方式。

4.0.5 对于风景名胜区的外来物种应加以限制,重视培育本地物种,保护原生群落和物种环境,有计划地清除外来有害植物,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对于经过多年引种驯化并取得成功的、经过科学研究和论证确定是安全的物种,可以在规划中有限制地使用。

4.0.6 对退化、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应进行规划恢复,划定生态恢复范围,提出保护措施和具体修复方案。对于因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染问题,应提出规划治理意见。

4.0.7 规划区的环境保护标准与要求应执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4.0.8 景观环境整治应维护自然山水格局与景观肌理,保护风景环境,延续当地传统景观风貌,提升景观环境品质,突出规划区环境的景观特色。

4.0.9 对于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安全隐患区应进行游览安全控制,划定游人游览区域与非游览区域,制定游览活动与方式规定,对存在安全隐患区域应以采取避让措施为主,并对规划区内的安全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技术防治措施。

4.0.10 在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史迹保护区等敏感和特别保护区域,应设置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游人安全的监测站点及设施等。


5风景游赏规划

5.1 景源规划

5.1 景源规划


5.1.1 详细规划景源调查评价应在总体规划景源评价的基础上,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挖掘新的景点和景物,摸清新景源的分布、特征、环境等基本情况,进行景源评价;宜将风景资源类型划分至子类,完善景源系统。确定景源在风景名胜区中的作用与地位。

5.1.2 景点规划应明确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测算主要景点游人容量;确定景点范围内可开展的活动内容;范围大、内容综合的景点明确主、次、配景关系,按照渐进原则组织观赏序列;编制景点规划一览表;提出景点提质和保护措施。

5.1.3 景群、景线规划应明确其景点构成、价值与景观特征,划定范围,组织观赏序列和游览活动,充分展示景群、景线的综合景观特征,并依据总体规划深化相应内容。

5.1.4 景源游赏组织应满足美学和生态原则、游人观赏心理要求;结合景源在游线上的位置与作用等因素,确定景源的观赏点;景源观赏宜远近相结合,一般观赏点视距宜为景源高度2倍以上,重要景点可建设观赏场地。

5.1.5 天景、地景、水景、园景、生景、建筑、胜迹、风物等不同类型景源,应根据其观赏特点,明确观赏内容、观赏方式、游人引导、游人量控制、观赏点设置等;应突出景源的科普教育功能,安排科普教育展示项目与设施。


5.2 风景建设

5.2 风景建设


5.2.1 自然景点、景物的建设应符合游赏组织需要和风景美学规律,合理选择游赏道路和布置必要的游览休息设施;应尽量避免对自然景点、景物进行加工改造,确实有必要修复的受损部分,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避免造成人工化问题;改善周边植物景观环境时应符合当地原生植被生长规律,增强观赏效果。

5.2.2 现状历史人文景点、景物应明确游览组织安排和景源保护设施要求,清理对历史人文景点、景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尽量避免对历史人文景点、景物改建、扩建、加建;历史建筑修复应保持其真实性和可识别性,保持原用地和建筑的布局与规模;胜迹修复宜维持其真实性和延续性;园景改造应延续原主题和景观特点。

5.2.3 遗址复建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复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其原址、原貌、原规模、原功能和景观空间环境等情况,根据现状情况确定复建方案;复建应具有历史连续性、文化传承性、景观一致性和环境协调性。

5.2.4 新建人文景点、景物应避开生态敏感和地质灾害隐患区域、防洪泄洪区,以建设景观精品为目标,提升审美意境,强化景观特色,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
    1 游览、休憩等风景建筑选址符合游览需要,须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风景要素统一协调,层数以一层为宜,主景和点景建筑的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2 人文主景建设应论证题材与环境的可行性,布局与选址因地制宜、适应环境,符合空间环境审美要求;体量、色彩、形式、风格、材料等与风景名胜区历史人文环境相适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风景诗画意境。
    3 题刻宜选择自然山石、崖壁,题刻应醒目、精炼、具有高度的文学和艺术水平。
    4 自然景观专类园可结合风景名胜区景观特点建设,园址避开生态环境优良区域,以自然景观为主,以科普教育、游憩休闲功能为主。
    5 文化建筑建设应选择景区适宜地点,宜避开重要景观区、植物集中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地质灾害隐患区等,方便游人到达。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GB/×××××-201X

5.3 游赏组织

5.3 游赏组织


5.3.1 游赏组织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游赏项目安排;游线组织;游程安排等基本内容。

5.3.2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对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览欣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和安排;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5.3.3 游赏项目安排应选择适于规划区的游赏项目,确定项目类型、名称、选址、范围、游赏方式、游赏内容等,编制游赏项目规划一览表。

5.3.4 游线组织应明确主、次游线,应满足美学原则、游人观赏心理及游览时段变化要求,组织景源游赏序列,确定主、次、配景源,选择景源观赏点。景源观赏宜远近结合,重要景点可建设观赏场地。

5.3.5 游览路线和安排游程应综合车行、自行车、步行、乘船、骑马等各类游览方式来确定。


6设施规划

6.1 服务设施规划

6.1 服务设施规划


6.1.1 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旅游服务设施和管理服务设施两部分;旅游服务设施主要由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及其他七类相关设施组成;管理服务设施主要由管理办公、安全和医药卫生三类相关设施组成。风景名胜区内主要服务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不同人群游览需要。

6.1.2 标示标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在风景名胜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风景名胜区徽志标示;在景源入口、观赏点、科普点等明显位置,设置解说性景观设施介绍与景源相关的科普知识、爱国主义教育等内容;在景区主要位置、道路重要转折点、重要设施附近等位置设立游览、服务、管理等标示;在有游览安全隐患处及其他需要提示安全的位置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风景名胜区标示标牌宜进行系列规划、统一样式、规范设置。

6.1.3 风景名胜区内游客中心分为主要游客中心、一般游客中心和城镇游客中心。游客中心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游客中心宜设置在风景名胜区主入口附近,一般游客中心可设置在独立景区或次要入口附近,邻近城区、镇区的风景名胜区游客中心可设置于城区、镇区。游客中心的基本功能应包含信息咨询、展示陈列、科普教育、旅游服务、医疗救护等功能。

6.1.4 餐饮、住宿设施布局与建设应结合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服务基地进行设置,其建筑形式应与当地传统民居建筑相协调,建设体量宜小不宜大,建筑高度宜低不宜高,建设风格宜简不宜繁。其植物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6.1.5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邮电所、邮电局宜设置在总体规划确定的旅游服务基地,邮亭宜设置在主要景区出入口等处。

6.1.6 旅游商店、小卖、商亭等购物设施宜设置在游人密集地段,其他购物设施宜集中设置在旅游服务基地,或结合邻近的城区、镇区的商业设施设置。

6.1.7 娱乐设施不宜单独设置,应结合旅游村以上级别的旅游服务基地设施进行建设。对于景区内特色露天表演等设施可结合游赏需求和景区功能设置。

6.1.8 管理办公设施应包含门票售卖、职工办公、风景名胜区管理、医疗救护、应急救援、治安管理等主要功能。管理办公设施宜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外或者主要出入口附近。

6.1.9 风景名胜区的安全保障机构宜结合风景名胜区的主入口、管理设施、游客中心设置,或与周边乡村、城镇的安保设施等相结合设置。在风景名胜区内需要警示危险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等。

6.1.10 风景名胜区应设置独立的医疗救护设施,在游客中心应设置医疗救护点。并结合旅游城市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形成医疗救护体系。

6.1.11 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应根据游人规模、场地条件、景观环境等确定。风景名胜区内的服务设施规模应严格控制,宜小不宜大,其建设总量和设置类别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表6.1.11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要求。

表6.1.11 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6.2 综合游览交通规划

6.2 综合游览交通规划


6.2.1 综合游览交通规划应结合环境条件、游赏需求,组织系统的交通网络,确定合理的交通方式与交通转换节点,测算交通流量,协调与游人容量等关系。

6.2.2 风景名胜区道路选线应符合以下规定:合理组织风景游览,有利引导和疏散游人;顺应地形,减少对地貌的破坏;避开易于塌方等危险地段;预留动物迁徙通道;避让景观与生态敏感地段,减少对风景资源的不利影响。

6.2.3 游览道路系统应优先设置专用车行路、自行车路、步行游览路等,必要时可设置混行路。

6.2.4 专用车行路设置应根据地形条件,结合选用车种确定其路幅宽度、转弯半径与纵向坡度。在地形较陡,植被恢复困难的地区,宜通过选择爬坡性能好的车辆,使道路坡度适当增加以缩短路程,减少对山体的破坏。在坡度大于45°的山体设置道路宜利用单幅单向,有条件宜采用悬架式道路,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有植被和利用树木屏挡山体破损面。

6.2.5 混行路应以通过性交通为主。在混行路中的机动车路、自行车路、步行游览路之间应有交通标线分隔。

6.2.6 在风景名胜区游览区域内需要提供观光电瓶车交通的,宜单独设置电瓶车路;需与步行游览路并行的应限制电瓶车的行车速度在15KM/h以下,电瓶车线路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人驻足观赏的路段。

6.2.7 自行车游览路应设置在平缓或缓坡的区域内,其道路坡度宜在5%以内。自行车游览路宜单独设置;不能分设需与步行游览路混行的路段应有标线分隔。单向行驶自行车路宽度大于2.5米。自行车游览路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人驻足观赏的地段,该地段附近应设自行车停靠场地。

6.2.8 步行游览路应结合地形地貌、景源分布确定。主路应串联主要景点与景物,形成重要游览线,宽度大于2米;次路串联其他景点、景物,形成一般游览线,路宽1.5-2米;步行交通量较大或地形坡度较大,在有条件地段应将步行主路分幅设置,每幅路宽控制在3米以内。分幅路段宜分设成坡大路短和坡缓路长两种。

6.2.9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康体运动型步行路应避开主要游览路线,其道路宜设置形成环路,组织单向交通。不同路线的长度与坡度可按不同等级分设,适合不同运动强度的需要。

6.2.10 需要组织水上游览的水域,设置的航线与选择的游船不得影响风景游览环境,其游船码头的设置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地段。

6.2.11 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应设置游人集散场地,该场地宜选在地形平缓并有相应面积的地带。休息场地应结合步行路设置,并宜与风景观赏点相结合,用地空间有限地段可分散设置。集散场地、休息场地建设应顺应地形与周边自然环境,保留古树名木和大树,采取自然式布置方式。

6.2.12 停车场宜结合风景名胜区、景区出入口、交通转换地选址建设,尽量选择地形平缓地带,或利用坡地建成台地与多层停车场,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根据旅游场所停车位指标标准确定停车场规模与建设范围,每标准停车位面积为30至35平米。停车场应加强乔木绿化,形成绿树掩映的效果。


6.3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6.3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6.3.1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给水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综合防灾等规划。可根据风景名胜区实际情况和服务设施布局要求编制供热工程和燃气工程规划。

6.3.2 基础工程设施应依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定,确定其控制指标和具体配置要求。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城、旅游镇、旅游村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详细规划应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划规范、标准进行编制。

6.3.3 工程设施构筑物、设备的安装和管道布置应避开重要景点和景物,隐蔽设置,必要时应通过植物种植、地形处理等进行遮挡。各种管道宜埋地敷设。

6.3.4 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用水量应根据游人数量、服务设施的建筑物性质和用水指标进行预测。散客用水量指标为10~30 L/人.d。其他服务设施用水指标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水量之和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2 总体规划确定的水源应进一步论证。无城市自来水管网供水时,水源应优先选用水量充足、水质较好的地下水或山泉水,其次选用溪流及湖泊等地表水,并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
    3 给水系统布置应满足用水要求和安全,应根据地形、设施布局、景观要求、技术经济等因素经综合评价后确定。
    4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否则应设置给水处理设施。给水处理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水设施,不受洪水威胁、工程地质条件及卫生环境良好。当水压、水量不能保证供水要求和安全时,应设提升泵站和蓄水设施。
    5 给水管线应选择经济合理线路,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处,宜沿道路埋地敷设。当埋地敷设施工困难、工程量大必须明设时,应满足景观、安全供水、巡线检修、防冻等要求。给水管道应选择安全可靠、施工方便的给水管材。

6.3.5 排水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的排水体制。
    2 生活污水量预测按日用水量的85%~90%计算。
    3 雨水设计重现期宜采用1~3年。
    4 排水系统布局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应采用压力流。雨水系统宜按照高水高排、就近分散的原则排放。
    5 排水管渠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气象及施工条件确定材质、构造基础、管道接口和埋深。
    6 景区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当污水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应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宜集中设置。污水处理程度和处理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要求、再生利用确定。污水处理宜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在地质条件允许开挖时应埋地设置。

6.3.6 电力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电源应进行论证和确认。当服务设施分散且规模较小、设置供电线路不经济时应根据当地条件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水能、沼气生物能等能源,但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环境景观质量。应根据建筑负荷分级确定供电电源数量和回路。当采用单电源、单回路供电时,一、二级负荷建筑应设置自备电源。
    2 用电负荷预测宜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并符合国家和当地的节能要求。


表6.3.6 风景名胜区单位建筑面积用电负荷指标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W/m2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W/m2

旅馆

30~50

办公

40~80

商业

一般:40~80

医疗点

40~70

大中型:70~130

展览建筑

50~80

    3 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变配电不宜超过四级。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配变电所宜与其他建筑物合建,用电负荷小且分散时宜选用户外箱式变电站。
    4 供电线路宜沿道路埋地敷设,最小深度不小于0.7m,使用有外护层的铠装铜芯电缆。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根数不宜多于8根。在不影响景观情况下可架空明设。

6.3.7 电信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电话需求量宜采用单耗指标套算法进行预测,并满足当地电信部门的规定和管理方要求。主要游览道路每隔300~500m宜设置一部公用电话。


表6.3.7 每对电话主线所服务的建筑面积

建筑性质

每对电话主线所服务的建筑面积(m2

备注

宾馆

20~30

每单间客房1对,每套间客房2对

服务中心

40~50


商业

30~40


办公

25~30


休闲娱乐场所

100~120


    2 比较集中的服务设施应设置远端模块或程控交换机。采用铜缆或光纤有线接入方式,当用户数较少且有线无法接入或有线接入不经济时应采用无线接入方式。程控用户交换机可按交换设备终期容量的1.2~1.5倍计算。中继线数量可按交换设备用户容量的10%考虑。
    3 线路宜采用硬塑料管或混凝土管块埋地敷设,埋深为 0.8~1.2m。主干管道的孔径大于75mm,配线管道孔径大于50mm。管道的管孔数应按终期电缆条数及备用孔数确定,宜与有线电视电缆、广播线路及其他弱电线路共同敷设。
    4 根据风景名胜区的性质、服务设施功能和管理需要,可编制无线通讯、安全防范、通信和信息网络、数字化景区、智能管理和多媒体等规划。

6.3.8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风景名胜区生活垃圾应采用分类收集方式。医疗垃圾应单独收集、处理。主要游览道路100m左右、一般游览道路200~400m应设置一个垃圾废物箱。风景名胜区内不应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在主要服务建筑附近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不大小于200m2
    2 服务区公厕宜与设在服务建筑内。在给水管道不能到达区域应设置环保生态的免水冲厕所。

6.3.9 综合防灾工程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各类建筑和设施的消防规划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相关规定。森林入口处应设置防火检查站。配备消防器具和防火通讯网络,设立防火瞭望塔。
    2 河湖的防洪规划应执行《防洪标准》(GB 50201)规定,必要时应设置截(排)洪沟。
    3 对常见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应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防治方式。各类建筑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生地段建设。
    4 抗震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GB 50413)及《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设防标准。供水、供电、通讯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应提高一级。在较平坦地段宜设置避震疏散场所,并规划设置直升机停机坪。给水、排水等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7居民点建设规划

7 居民点建设规划


7.0.1 位于景区的城区、镇、乡、村(社区)等居民点建设规划应符合以下原则:
    1 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要求,深化和完善总体规划中关于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的内容。
    2 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居民点建设风貌应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3 体现旅游职能,禁止发展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的工矿企业。
    4 根据人口、旅游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用地条件,按照适量、适建原则,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规模与标准。
    5 保护民族与民俗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历史文明。

7.0.2 新增居民点建设用地应选择坡度较缓、工程地质条件适宜、对风景资源和景观环境影响最小的地段,不宜选择坡度大于25%的山地进行建设。新建居民安置点宜与城区、镇(乡)驻地结合。

7.0.3 城区居民点建设应严格控制其建设边界、建设强度,不应向景区、景点延伸发展,建设用地不宜连片发展。应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化覆盖率,城区绿地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环境互通,组织错落有致的建筑天际轮廓线。地块建设布局应紧凑灵活,建筑设计应符合风景美学要求。

7.0.4 镇、乡居民点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 建设布局应因地制宜、顺应地形,保留风景资源、自然水体、山体与植被,保护有价值的历史街区与建筑。
    2 符合低密度、低强度、低高度、高绿化的建设要求,形成整体建筑景观风貌、体现本地特色,并与自然景观环境融合。
    3 加强绿地建设,突出居民点自然风貌特色,与居民点周边的自然植被、水系、农田等相衔接,营造与自然环境相连通的村镇绿地系统。
    4 具有旅游服务职能的镇、乡居民点应结合游人规模和旅游服务需要统筹布局,可适当增加建设用地安排旅游服务设施。
    5 对于历史名镇和特色乡镇,应保护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维护原空间格局与特色景观风貌。新增旅游设施等建设应不损害其价值、功能、风貌与社会形态。

7.0.5 村庄居民点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因地制宜、顺应地形,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与景观环境。
    2 形成整体建筑景观风貌,突出地域特征。应整治卫生环境,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宜设置公共空间,绿化、美化公共空间环境。宜推广立体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塑造乡村田园景观。配备必要的基础工程设施。
    3 具有旅游服务职能的村庄居民点,可配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旅游服务设施宜结合居民建筑安排,新建旅游服务设施应与原村庄景观风貌相协调。
    4 历史名村和特色村庄居民点建设应保护历史建筑,其整治、改建、扩建应延续原建筑形式、建筑空间格局与建筑风貌,维护村庄特色景观风貌。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GB/×××××-201X

8用地协调规划

8.1 用地规划

8.1 用地规划


8.1.1 用地分析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特征和用地适宜性分析,深入分析研究风景游赏与生产生活等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关系,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明确现状土地利用平衡表,并提出土地利用调整的对策和目标。

8.1.2 用地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突出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 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 因地制宜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名胜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8.1.3 用地规划分类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基本分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区用地分类表”确定,采用大类、中类、小类3级分类体系。
    2 景区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同时考虑与《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等相关用地分类标准衔接。
    3 景区用地分类的代号,大类采用中文表示,中类和小类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8.1.4 用地适建性与兼容性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游览设施用地”(乙)内设施适建性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游览设施与旅游基地分级配置表”的规定控制。
    2 城乡建设用地的适建性除满足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的特定要求。
    3 “居民社会用地”(丙)可以兼容游览服务功能,设施适建性参照相同区域旅游服务基地的等级要求。
    4 “游览设施用地”(乙)可以兼容“风景游赏用地”(甲)功能。

8.1.5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优先扩展甲类用地,严格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应根据保护规划、景源利用规划、设施规划等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用地配置规划安排和规划土地利用平衡表。


8.2 用地控制

8.2 用地控制


8.2.1 景区用地控制应符合以下原则:
    1 尊重土地现状自然特征,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根据生态敏感性和景观敏感性,进行资源保护和土地使用的分级利用。
    2 因地制宜、随形就势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尽量降低地表改变率。应把未利用的废弃地、洪泛地纳入规划优先利用;
    3 综合考虑道路交通、水、电、能源、环保、抗灾等基础工程条件,
    4 突出景观风貌特色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

8.2.2 用地总体控制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根据保护规划要求进行用地适宜性分析,应明确禁止建设、限制建设和适宜建设的范围,明确规划区的建设条件。
    2 通过用地规划控制,实现对资源保护、功能配置、项目建设、基础工程与配套设施等的规划安排,确定用地配置、地块划分、用地分类、适建性与兼容性,明确具体地块的用地范围及土地使用和建设控制的规划要求。
    3 用地规划应综合考虑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城乡建设的“五线”控制、视廊及景观空间形态控制等要求。

8.2.3 地块规模应与资源分布状况、地形地貌和用地类型相适应,以利于规划管理和实施,根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以中类为主,尽量细分到小类,并确定地块编码。

8.2.4 土地使用控制主要内容应包括:用地性质范围、建筑总量、容积率、建筑密度、地表改变率、绿地率、后退红线、出入口方位、停车位配置等。

8.2.5 建设控制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定建筑限高、建筑间距、各类建筑的功能性质与规模,以及建设标准、建筑形式、风格、布局、体量、色彩等。明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并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生态恢复、表土回用、地被更新、景观恢复和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

8.2.6 居民点建设控制主要指标应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形式、绿线控制、蓝线控制、紫线控制等内容;符合本规范第7章关于居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城市、镇规划相关规定。


9建设布局与设计

9 建设布局与设计


9.0.1 对于占地较大、建设量较多或功能综合的旅游服务基地、大型人文景点景群、入口区、较大的工交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景观风貌、规模与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9.0.2 新建项目基址宜选择地质稳定、空间开阔、便于组织游览交通的地段,基址地形不宜变化过大,不宜选址于主要景观视线、景观面以及重要景观区域。

9.0.3 对现状条件的利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用地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对地质条件和灾害评估报告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2 用地内的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原有健壮的乔木应保留利用。
    3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建设中。
    4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

9.0.4 基址分析应包括景观空间分析,基址与周边景点、景物、观景点的景观视线空间关系与生态影响关系分析,明确景观空间与视线对基址建设规模、布局、建筑高度等的要求。

9.0.5 建设项目应主题明确、功能清晰;人文景点景群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环境,融入自然景观环境。

9.0.6 确定建设项目总体布局形式,改造、扩建类项目应延续已有的特色布局,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划分、景观构想、竖向及地貌、道路交通系统、室外景观环境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规划安排。

9.0.7 建设项目功能划分,应根据项目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9.0.8 建设项目景观构成应具有整体性、协调性,建筑服从景观,人工建设服从自然环境,建设项目整体上宜隐于风景名胜区自然山水环境。

9.0.9 交通组织应确定景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设置集散广场、停车场,并确定其规模要求。根据交通功能、人流量、交通量,确定车行和游人路线、宽度、等级,避免人、车互扰。

9.0.10 室外景观环境应包括:景点景物、水系、植物、绿地、雕塑小品、铺装等内容,可借鉴自然风景组织手法,突出自然、简朴、乡土风格;植物种植选用乡土树种,并符合游憩及审美要求。

9.0.11 建筑布局应根据主题功能、地形条件、景观特点、游览需要及工程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提出建筑平面布局和景观效果。服务建筑宜以低层为主,错落变化,借鉴当地传统建筑形式与元素,高度、色彩、体量与自然环境协调。

9.0.12 竖向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留有价值的地貌景观;随山就势、因地制宜布置建设内容,严禁开山采石、乱挖滥填,保护地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将土方量减至最少;提出最高水位、最低水位、主要建筑底层和室外地坪、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等竖向控制内容;

9.0.13 建设项目应编制经济技术指标表,其项目和计量单位应符合表9.0.13规定。

表9.0.13 经济技术指标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 值

所占比重(%)

规划总用地

hm2



1.建筑用地

功能建筑

hm2



游憩建筑

hm2



2.绿化用地

hm2



3.道路用地

hm2



4.风景用地

hm2



总建筑面积

m2




10成果规定

10 成果规定


10.0.1 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规划文本可含规划图纸。专题研究报告汇编可作为规划附件。

10.0.2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用词应简练准确。

10.0.3 规划图纸应采用先进技术绘制,做到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编制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

10.0.4 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应符合表10.0.4的规定。


表10.0.4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图纸规定

图纸资料名称

比例尺

图纸基本内容

规划区面积(km2)

10以下

10-30

30以上

1.现状图(包括综合现状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现状风景资源、居民点与人口、旅游服务基地与设施、综合交通与设施、工程设施、用地、建筑、功能区划等内容

2.总平面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风景资源、旅游服务设施、居民社会、综合交通与设施、功能或保护区划、建设项目等内容

3.区位分析图

1:10000~1:25000

1:25000~1:50000

1:50000~1:100000

在风景名胜区的位置、周边交通分析、景区与游览关系分析等内容

4.用地分析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遥感GIS分析、用地评价、适建性分析等内容

5.景点规划图

1:1000

1:1000

1:1000

景物、保护范围、控制范围、观赏序列等内容

6.风景游赏规划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景区景群景点、游览路线、活动项目、游赏组织、观赏序列等内容

7.风景保护培育规划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保护区域细分、遗产遗迹、传统建筑、古树名木、特别景观、生态环境、生物景观、动植物保护等内容

8.道路交通规划图

1:1000~1:2000

1:2000~1:5000

1: 5000~1:10000

出入口、车行游览道路、步行游览道路、木栈道、自行车道、路桥、汀步、旅游码头、停车站场等交通设施内容

9.基础工程规划图

1:2000~1:5000

1:5000~1:10000

1: 10000~1:20000

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内容

10.土地利用规划图

1:2000~1:5000

1:5000~1:10000

1: 10000~1:20000

按照风景名胜区用地小类具体划分用地

11.项目规划图

1:2000~1:5000

1:5000~1:10000

1: 10000~1:20000

包括生态恢复、环境整治、植物保护、游线建设、景点恢复与营建、旅游设施建设、居民点搬迁改造、后续规划等各方面的具体项目

12.重要节点规划图

1:1000~1:2000

1:1000~1:2000

1:2000~1:5000

平面、竖向、小品、种植等规划内容意向

13.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示意图

1:200~1:500

1:200~1: 500

1:200~1:500

建筑布局、建筑效果方案

10.0.5 在规划图纸的基础上,需要编制规划控制分图图则时。应表明以下主要内容:
    1 地块所处的位置。
    2 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地块编号。
    3 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
    4 配套设施的位置及范围。
    5 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后退距离、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交叉点坐标与标高、公交站、停车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人行过街天桥与地道)。
    6 绿地控制要求。
    7 工程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工程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8 其他对环境有特殊影响的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9 风景环境设计要点。
    以上内容必要时可分别绘制。

10.0.6 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目标、规划技术路线,解释说明规划文本和规划内容。

10.0.7 规划文本和说明书应采用A4版式制作;规划图纸成果可采用A4式版或A3版式制作,与A4版规划文本合订成册。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允许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规范》GB/×××××-20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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