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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XF/T 110-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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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s of structural elements
GA/T 110-2013
代替GA 110—1995
2013-03-11 实施  2013-04-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110—1995《建筑构件防火喷涂材料性能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A 110—199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1995版的第1章);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1995版的第3章);
——增加了分类(见第4章);
——修改了试件制备(见6.1,1995版的第4章);
——修改了耐水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2、6.1,1995版的5.14);
——增加了耐冷热循环性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5.3、6.2);
——删去试验方法中的在容器中的状态、低温贮存稳定性、热贮存稳定性、干密度、抗压强度、热导率、初期干燥抗裂性、表面干燥时间、外观与颜色、粘结强度、抗弯性、抗振性、耐冻融循环性、耐盐水性、耐酸性、耐碱性、耐湿热性、对钢质基材的腐蚀性(见1995版的5.1~5.13、5.15~5.19);
——修改了耐火性能试验方法(见6.5,1995版的5.20.3)。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才、程道彬、聂涛、马雨、孟志、周晓勇、张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110—199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除木结构以外的各类建筑构件的防火保护材料,不适用于饰面型防火涂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9978.1—2008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14907—2002  钢结构防火涂料
GB/T 20285—2006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
GA 98-2005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
JC/T 626  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
CECS 24—1990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 fire protection material of structural element

包覆或涂覆于建筑构件表面,可提高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同时满足相应的理化性能、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要求的材料。

4分类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以下简称保护材料)按材料类型分为涂料类和其他类:
a)涂料类:包括膨胀型或非膨胀型涂料、喷射纤维材料等,可涂覆于建筑构件表面;
b)其他类:包括无机(纤维)板材、卷材、矿物棉材料等,可包覆或涂覆于建筑构件表面。

5要求

5.1 通则
保护材料的性能应能满足5.2~5.6的要求,并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5.2 耐水性
按6.1规定进行大于等于720 h的耐水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不开裂、起层、脱落。
5.3 耐冷热循环性
按6.2规定进行大于等于15次耐冷热循环性试验后,试件保护层应无开裂、剥落和起泡现象。
5.4 燃烧性能
保护材料中除膨胀型防火涂料和材料外,试件保护层的燃烧性能均应达到GB 8624中B1级要求。
5.5 产烟毒性
保护材料施工后,其试件保护层的产烟毒性等级应达到GB/T 20285—2006规定的ZA2级要求。
5.6 耐火性能
保护材料按厂商规定的施工工艺施工后,试件的耐火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耐火性能要求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XF/T 110-2013

6试验方法

6.1 耐水性

对涂料类产品,按被保护建筑构件类别分为钢结构防火涂料和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按GB 14907—2002的6.3规定制样,按GB 14907—2002的6.4.8规定进行耐水性试验。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按GA 98—2005的6.2规定制样,按GA 98—2005的6.7规定进行耐水性试验。
对其他类产品,根据被保护材料的类别,选择Q235钢材或者符合JC/T 626规定的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为底板,试件底板尺寸为150 mmX70 mmX(6 mm~10 mm),数量为3个。
选用Q235钢材作为试验底板时,应清除锈迹后进行防锈处理;若不作防锈处理,应提供该防火涂料不腐蚀钢材的权威机构证明材料,或按GB 14907—2002附录B规定要求增加腐蚀性检验。
选用水泥平板作为试验底板时,对底板进行除尘、去污处理。按厂商规定的施工工艺施工后,保护层应均匀平整。施工好的试件保护层面向上水平放置在试验台上干燥养护,按保护材料施工工艺文件规定的养护条件、时间进行养护,待其完全干燥后进行试验。在养护期满后用石蜡和松香的混合溶液(质量比为1:1)将试件四周边缘和背面封闭,试件边缘封边宽度不小于5 mm。养护24 h后进行试验。
将3个试件短边朝下浸入盛有自来水的玻璃容器中,浸入深度为试件长边的2/3。试验期间,每隔24 h应观察一次试件,判断保护层是否有开裂、起层、脱落现象,并予以记录,直至达到720 h。3个试件中至少2个符合要求判为合格。

6.2 耐冷热循环性

按6.1的规定制备、养护好4个试件,留1个试件作为对照样,将3个试件置于23 ℃±2 ℃的空气中18 h,然后将试件放入-20 ℃±2 ℃低温箱中,自箱内温度达到-18 ℃时起冷冻3 h,再将试件从低温箱中取出,立即放入50 ℃±2 ℃的恒温箱中,恒温3 h。取出试件重复上述操作共15个循环。结束后与对照样进行比较检查,要求3试件中至少2个符合要求判为合格。

6.3 燃烧性能

按GB 8624的规定进行检验。

6.4 产烟毒性

保护材料的产烟毒性试验和分级按GB/T 20285—2006的规定执行。保护材料中的膨胀型防火涂料,需涂刷在尺寸为400 mmX10 mmX1 mm的钢板上,其厚度为GB 14907—2002规定的标准厚度, 然后按GB/T 20285—2006的规定进行产烟毒性试验。

6.5 耐火性

6.5.1 耐火试验装置
耐火试验装置应符合GB/T 9978.1—2008第5章的规定。
6.5.2 试验条件
6.5.2.1 一般规定
根据被保护构件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情况(非承重构件或承重构件),保护材料的耐火性能试验条件应符合6.5.2.2或6.5.2.3的规定要求。
6.5.2.2 非承重构件
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9978.1一2008第6章的规定。
6.5.2.3 承重构件
6.5.2.3.1 —般规定
对承重构件,加载试验和测温试验可仅进行其中一项测试。
6.5.2.3.2 加载试验
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9978.1—2008第6章的规定,承重构件的试验荷载按GB/T 9978.1—2008中6.3的规定加载,并均布于构件受力表面。
6.5.2.3.3 测温试验
为判定保护材料的隔热性,试件内部设热电偶以测定试件规定部位的温度,并作为判定条件。各种基材热电偶布设按如下要求进行:
a)工字钢梁,使用拧接、焊接或镶嵌等适当方式使热电偶与工字钢梁连接,并保证热电偶引出端至少有50 mm长度和热电偶接头在同一等温区内。热电偶分别布置在梁跨中间处、两端距试验炉边缘500 mm处、与跨中之间的中间截面位置,见图1。
b)砼板,热电偶布设在受力钢筋平面内,共5个点,见图2。
c)钢筋砼梁,热电偶布设在受力筋平面内共6个点,分三个断面,跨中截面、梁两端各L/4截面,每个断面2个点,见图3。 
d)钢筋砼柱,沿四角受压钢筋位置螺旋布置,垂直间距为500 mm,共5个点,见图4。
e)钢柱,使用螺纹连接、焊接和喷射将热电偶附着在钢壁上。应注意确保热电偶引出端至少有50 mm长度和热电偶接头在同一等温区内。试件的热电偶要固定在4个高度,每个高度至少要有3支热电偶。顶层和底层热电偶分别距柱受热部分末端600 mm,中间两层热电偶则在高度方向均匀分布。试件的热电偶在每个高度的典型位置如图5所示。
工字钢梁热电偶布设示意图
砼板热电偶布设示意图
钢筋砼梁热电偶布设示意图
钢筋砼梁热电偶布设示意图
钢柱热电偶布设示意图
6.5.3 试件制作
6.5.3.1 基材选取
涂覆试件的基材应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若无特殊规定,用于钢结构的保护材料采用I40b工字钢,用于混凝土结构的保护材料采用C25混凝土板作为基材,用于钢筋砼构件的保护材料采用钢筋砼作为基材。
6.5.3.2 试件尺寸
试件尺寸应尽可能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若试验装置不能满足实际使用构件的尺寸要求时,应取装置所能容纳的最大尺寸,且至少达到:
a)梁:净跨4.0 m;
b)楼板:净跨3.0 m;
c)吊顶:受火面积4 mX3 m;
d)柱:高度2.8 m;
e)墙:受火面积3 mX3 m。
6.5.3.3 试件的涂覆、包覆与养护
试件施工前应对基材待施工表面进行处理。钢质基材需对待施工表面进行铲平、除锈、清洗、防锈等;砼基材需进行铲平、去灰、冲洗、抄平、防腐等。其他基材表面处理参照以上方法进行。
构件的涂覆应按产品施工工艺文件规定进行。
试件应在充分干燥条件下进行试验。因此,试件施工完成后应有足够的养护时间。对涂覆类产品,一般涂层厚度小于或等于10 mm,气温在10 ℃以上时,养护期应不少于15 d;涂层厚度大于10 mm,气温在10 ℃以上时,养护期宜为20 d~30 d;气温低于10 ℃时,应采取升温措施,并延长养护时间,直到涂层充分干燥为止。试件的养护也可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耐火试验前应测量保护材料的厚度。对于涂覆构件,应按CECS 24—1990附录四的规定测量涂覆构件的涂层厚度;对于板材类、复合类构件,采用游标卡尺测定其厚度,对于使用钢板类材料的用千分尺测定钢板厚度。试件的外形尺寸可采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6.5.4 耐火极限的判定
6.5.4.1 判定规则
试验过程中,当以下任一项指标达到时,表明试件达到耐火极限。
6.5.4.2 非承重构件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按GB/T 9978.1—2008中的10.2.2和10.2.3判定。
6.5.4.3 承重构件
6.5.4.3.1 承载能力
按GB/T 9978.1—2008中的10.2.1对承重构件耐火试验时的承载能力进行判定。
6.5.4.3.2 承重构件隔热性
试验过程中,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表明试件失去隔热性而达到耐火极限:
a)钢筋砼结构:单点温度超过550 ℃或平均温度超过500 ℃;
b)钢结构:单点温度超过649 ℃或平均温度超过538 ℃;
c)钢-砼组合结构:应同时考虑a)、b)两项,无论哪一项先达到时。
6.5.5 耐火试验结果的表示
6.5.5.1 涂料类
耐火性能以涂层厚度(mm)和耐火极限(h)来表示,并注明基材属性。涂层厚度精确到0.1 mm,耐火极限精确到0.01 h。
6.5.5.2 其他类
耐火性能以保护层厚度(mm)和耐火极限(h)来表示,并注明保护层构造方式和基材属性。保护层厚度精确到1 mm,耐火极限精确到0.01 h。
《建筑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通用要求》XF/T 110-2013

7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保护材料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为耐水性。
7.1.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国家强制性市场准入制度有要求时;
g)质量监督部门依法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

7.2.1 组批
组成一个批次的保护材料应为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下生产的产品。
7.2.2 抽样
样品应从批量基数不少于送检样品三倍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7.3 判定规则

7.3.1 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3.2 型式检验判定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包装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代号、生产日期或批号、产品保质期等。
8.2 产品应进行可靠的包装,包装应能防雨、防潮,并附有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GB/T 9969的要求编写。
8.3 产品运输时应防止雨淋、曝晒,并应遵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8.4 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的场所,堆码高度不应超过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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