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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条文说明]GB/T 50831-20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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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 总则


1.0.1 基础资料是指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最基本、最关键的原始资料,包括各类数据、图纸、文字说明等。基础资料的搜集与整理是规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城市规划的基础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确定资料搜集的内容、深度、来源,并使城市规划基础资料搜集规范化、标准化。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等标准配套使用。

1.0.3 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本规范确定了应当调研的各类基础资料。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域城市在自然条件、区域位置、发展阶段、规划重点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基础资料搜集内容可酌情增减。

1.0.4 “基准年”是指基础资料统计的截止时间,城市总体规划以规划编制起始年的前一年为基准年。城市总体规划一般编制时间较长,上报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的主要数据资料应更新到上报前一年。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以编制起始年的前一年为基准年,有条件的应搜集当年的资料。

1.0.5 “准确”是指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当客观、真实,与空间范围一致。“有效”是指资料的时效性和权威性,地形图应为反映已建设情况的图纸,数据资料应为基准年的数据,历年的资料应从基准年追溯到5年以上资料,涉及城市安全和人口等数据应以权威部门提供的为准。城市安全资料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资料。灾害分布、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的相关数据资料和图纸应由测绘、地震、水利(务)、气象等部门提供。经济增长和人口自然增长预测的数据应由发改、计生等部门提供或确认。


2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2 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2.0.1 综合资料是确定城乡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生态、城乡建设发展目标的依据,包括国家、省、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年度总结(报告)、调研成果、研究报告、政策文件等;省、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基础设施规划,地(市)需要搜集隶属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相关规划;相邻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邻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住房、公共设施、工业、生态、环境、交通、旅游、物流、市政设施、地质灾害、矿产资源开发等相关规划;历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及所辖各县(市)、镇(乡)总体规划,地(市)市区范围或县(市)市域范围的镇村体系规划;行政区划资料,包括省级行政区划图、城市行政区划图,其中城市行政区划图需要提供包括各级行政界线的电子文件;中心城区各类用地的审批资料、近期新建及改建项目计划;各级城市(镇、乡)的统计年鉴(统计报表)、城市建设年报、村镇建设年报。其中,“政策文件”指国家、省、城市人民政府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文件。由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等编制时间不同步,某些城市在搜集上述规划资料时还应搜集国家、区域层面的相关规划资料,如广州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需要搜集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等资料。“相关规划”指由有关城市职能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包括住房建设规划,教育设施规划,生态市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供水、供电、供热、防灾等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2.0.2 自然条件资料是开展城市用地评定、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综合防灾和蓝线规划的重要依据,分市域和中心城区搜集。市域资料包括:(1)地形图:比例尺1:10000~1:50000,有条件时可搜集航片图、卫星遥感图;(2)工程地质:历史上地震的活动周期、震源、震级、烈度,断裂带、火山等的分布及活动情况,地热、温泉等的分布,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流砂、采空区等的分布;(3)水文及水文地质:地面水系的名称、源流、走向及其分布,主要河流的泥沙淤积、水位、流量等,地下水的分布、补给条件等;(4)气象:气候类型,太阳辐射,年均气温、极端最低气温、极端最高气温,年均降水量、丰枯年降水量、历年暴雨量资料。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地形图:比例尺1:1000~1:10000;(2)工程地质:断裂带的位置、活动性、影响范围,地热、温泉等的位置、储量,地基承载力资料,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流砂、采空区等的位置、影响范围;(3)水文及水文地质:主要河流的位置、断面、水位、流量、流速,地下水的种类、分布、水位、水温、影响范围;(4)气象:风玫瑰图、四季主导风向、平均风速、最大风速,暴雨强度公式,最大冻土深度及分布。
    国土、测绘等部门应提供地质灾害分布、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的图纸和数据;水利(务)部门应提供洪涝灾害等的分布、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的图纸和数据;气象部门应提供飓风等气象灾害的分布、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的图纸和数据。
    我国各地不同城市的市域、中心城区面积差别很大,地形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比例尺。

2.0.3 自然资源资料是开展城市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资源利用与保护规划的依据,分市域和中心城区搜集。
    市域资料包括:(1)土地资源:土地总面积,耕地、林地、滩涂、水域、未利用土地等的面积和分布,可根据需要搜集草地、沼泽地、盐碱地等其他土地类型资料,沿海、沿江、滨湖城市由于滩涂侵蚀、淤积以及人工吹填等原因,陆地面积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在搜集土地资料时,应明确土地面积对应的时间,同时搜集相应的图纸;(2)水资源:历年地表水的水资源总量、可开发利用量,历年地下水的储量、可开发利用程度,主要河流的名称、流量,主要湖泊、水库等的名称、类型、范围、面积、容量(库容)、历年水量等;(3)矿产资源:主要矿种及品位、储量、分布,已开发利用比例;(4)生物资源:植被类型及分布,珍稀动植物、各级保护动植物的种类、数量、保护级别和分布;(5)风能、地热、潮汐能、水能等的分布、开发利用现状及开发潜力,太阳能、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现状及开发潜力,核能的开发利用现状,各类能源的使用情况与能源结构。
    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土地资源:耕地、林地、水域、空闲地等的范围;(2)矿产资源:主要矿种的分布范围、已开采范围。

2.0.4 历史发展资料是确定城市职能、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等的重要依据。城镇发展历史演变包括:不同历史时期城镇职能、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城镇规划建设等变化情况,中心城区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用地范围;行政区划变动包括撤地设市、撤县设市、撤县设区、乡镇撤并、中心城区行政界线等的变动。相关资料也可从地方志、建设志和历版城市总体规划中获取。

2.0.5 历史文化资料是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四区划定和旅游等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历史文化资料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名称、级别、分布;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型、级别、分布;地下文物埋藏区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及其分布;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分布;历史城区的范围;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地段的用地范围;历史建(构)筑物的名称、年代、性质、分布等;古树名木的年代、保护级别。其中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县(市)级。“四区划定”指依据资源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划定“已建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

2.0.6 人口资料是预测城镇化水平、城市人口规模的主要依据。其中,户籍人口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的户籍人门总量、出生率、死亡率、自然增长率、机械增长率、性别构成、年龄结构、素质结构、民族构成和宗教构成;城镇人口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城镇人口数量;农村人口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镇(乡)的农村人口数量;常住人口资料为户籍人口数量与暂住半年以上人口数量之和,应搜集历年市域、市区暂住半年以上的人口数量。地(市)应搜集基准年分县(市)、分乡镇各类人口资料,县(市)应搜集基准年分乡镇各类人口资料。
    计生部门应提供规划期内人口自然增长预测的数据,公安部门应提供暂住半年以上人口的数量、职业构成。

2.0.7 经济社会资料是确定城乡发展战略与目标、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重点城镇发展定位的依据。其中,经济总量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县(市)、镇(乡)的GDP、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等。产业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市区、县(市)的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三次产业增加值,规模以上企业的分行业产值、各产业内部产值构成等。社会发展资料包括:市域、市区、县(市)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恩格尔系数,卫生机构数、床位数、卫生技术人员数、人均期望寿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九年制义务教育普及率。地(市)应按市区、分县(市)搜集资料,县(市)应分镇(乡)搜集资料。经济社会数据以统计部门的统计年鉴、统计报表为准。发改部门应提供规划期内经济增长速度、经济总量、三产结构的预测数据。有条件时可搜集信息流、资金流的相关数据。

2.0.8 土地利用资料是进行四区划定、确定土地资源利用与保护要求、重点城镇用地规模与建设用地控制范围、村庄布局调整的依据,包括:城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面积;基本农田的面积、分布;历年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面积、新增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历年土地出让的用途、面积,已批未建的用地类型、面积及闲置时间。城镇、乡、村庄建设用地面积可从规划建设部门的城市建设年报、村镇建设年报获取。国土部门应提供上地利用变化的有关数据及相应图纸。

2.0.9 生态环境资料是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的依据,分市域和中心城区搜集。
    市域资料包括:(1)生态保护空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水源涵养区、重要湿地、清水通道维护区、郊野公园等的名称、类别、等级、范围、面积;(2)生态建设工程:生态公益林、防护林、水土流失治理、退耕还林(草)、湿地恢复、水体生态恢复等工程的名称、规模、分布等;(3)环境质量: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功能区划,主要水体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酸雨频率、分布区域,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源分布和纳污水体,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综合利用和处置量,危险固废产生量及其处置设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处置量等;(4)区域生态问题: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盐渍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的成因、范围、发生特点、历史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
    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水:历年主要水体水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源分布和纳污水体;(2)大气:历年大气环境质量、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工业污染源分布,机动车尾气排放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3)噪声:区域环境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4)固废: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综合利用和处置量、处置方式,危险废物产生量及综合处理、处置量、处置方式。

2.0.10 居住资料是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的依据。其中,保障性住房指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以及其他政府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的住房。居住资料包括:中心城区各类居住用地的面积、分布;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用地面积、分布、建筑面积和套数;住房供应体制及供需状况;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分布、面积及设施水平。有条件时可搜集房地产年鉴。

2.0.11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是确定市域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中心城区中心体系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依据。其中,“布局”在市域是指以城镇为单元,按类别统计的设施数量;在中心城区是指设施的空间位置。市域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包括: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公共图书馆、综合文化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卫生防疫机构、急救中心等医疗卫生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体育场馆、体育训练设施等体育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的规模、数量、分布。中心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资料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政办公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规模;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科研事业单位等教育科研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学生数、教职工数,中小学需要统计班级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防疫机构、特殊医疗设施、急救中心等医疗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数,医院的等级、床位数、诊疗人次;体育场馆、体育训练设施等体育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座位数;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接纳人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等外事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宗教设施的名称、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除上述资料外,中心城区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设施,需要搜集更为详细的现状配置情况资料,如等级、服务范围等。

2.0.12 商业服务业资料是确定中心城区中心体系、商业服务业设施布局的依据,包括零售、餐饮、旅馆等商业设施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市场的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等商务设施的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娱乐、康体等设施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设施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商业服务业设施资料搜集以大、中类设施为主,中小城市可搜集至小类设施。

2.0.13 工业资料是确定工业用地布局的依据。其中,“开发区”包括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等。其中“经济开发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市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域工业资料包括:各类开发区的名称、等级、分布、占地面积、已开发面积、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等;分乡镇集中工业用地的分布、占地面积等;各区、县(市)主要工业企业的名称、工业门类、权属、工业总产值、工业产品销售收入、工业利润总额、工业利税总额、职工人数等。中心城区工业资料包括:各类开发区的名称、等级、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已开发面积,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分行业工业产值、就业人口数量,其他工业区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工业企业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工业门类、工业产值、工业利税总额、职工人数等。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一般需要搜集分乡镇集中工业用地资料,地(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时应搜集市区范围内的相应资料。

2.0.14 物流仓储资料是确定物流仓储设施布局的依据。其中,市域物流仓储资料包括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货运站等设施的名称、分布、占地面积、已开发面积、设计货物集散能力;中心城区物流仓储资料包括物流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功能、服务范围、运输方式,一般仓库、危险品仓库、堆场等设施的名称、权属、存储物品、位置、占地面积。

2.0.15 绿地资料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空间景观规划和绿线规划的依据。其中,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等。公园绿地资料中包括其名称、位置、占地面积。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防护绿地资料包括其名称、位置、占地面积、主要树种。广场用地指以硬质铺装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广场绿地资料包括其名称、位置、占地面积、绿化覆盖率。

2.0.16 特殊用地资料是确定军事和安保等设施用地规划的依据。其中,军事设施资料包括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军用仓库、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等没施的分布、占地面积;安保设施资料包括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等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军事设施是属于保密性质的设施,应了解其分布和对周边规划建设要求;安保设施应搜集较为详细的资料,应由军事机关、公安等部门提供。特殊用地资料可视情况进行搜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处理后使用。

2.0.17 综合交通资料是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和设施布局的依据。其中,区域交通设施资料包括市域范围内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等五大运输方式的相关资料。公路资料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他等级公路名称、里程、布局,国、省道历年日均交通量;铁路资料包括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和Ⅰ、Ⅱ、Ⅲ级铁路及重要铁路专用线等的线路布局、年均客货运量;航道资料包括等级以上航道的名称、等级、布局,干线航道(五级以上)主要断面和船闸历年年均货物通过量、通过能力;航空资料包括民用机场的等级和布局、各机场历年航线以及客货运量、净空要求;管道资料包括区域性油、气等管道的类型、布局及其历年流量、流向,主要配套阀站布局;岸线和港口资料包括沿江(河)、沿海已利用岸线的类型、长度、范围,港口布局,港口码头的泊位等级、数量、通过能力、历年客货运吞吐量、流向及对外集疏运系统;对外口岸资料包括港口、陆地、航空等的等级、分布、功能、历年客货运吞吐量;客货运站场资料包括公路客货运站、铁路客货运站的布局、占地面积、集散能力、历年集散量,主要交通枢纽各类运输方式转换量;车辆保有量资料包括市区、县(市)历年机动车、非机动车分车型保有量。公路资料的搜集可根据城市规模以及公路现状建设水平确定搜集的深度,一般地(市)搜集到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资料,县(市)搜集到三级以上等级公路资料,部分公路建设水平较低的县(市)搜集等级以上公路和县乡公路资料。铁路资料的搜集,县(市)搜集到支线及以上等级铁路资料,重要的铁路支线地(市)也应搜集。航道资料可根据市域范围内航道数量、等级等确定搜集的深度,市域内航道网密集、高等级航道较多的城市一般搜集到五级及以上等级航道资料,航道较少或现状航道等级较低的城市可搜集到等级以上航道资料。交通枢纽和多式联运是未来综合交通发展的趋势,应重视综合交通枢纽和多式联运场站的客货运流量、流向和变化趋势的调查。
    城市交通设施资料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和客货运量相关资料。城市道路资料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主要支路等的名称、起讫点、长度、宽度、横断面形式;主要桥梁、涵洞、立交的位置。公共交通资料包括城市轨道的线路和站点布局、日均客运量、单向高峰最大断面流量,车辆段、停车场布局;快速公交(BRT)的线路、站点及配套停车场布局;常规公交历年的运营线路、车辆数、年客运量,首末站的数量、占地面积,停车场、维修保养场布局和占地面积,专用道布局;历年出租车车辆数;水上公共交通的线路、码头布局,船舶运载能力、数量,历年客运量;缆车、索道的线路、运载能力、历年客运量。停车设施资料包括配建标准,停车设施泊位总数,路内、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的泊位数,主要路外停车设施布局、占地面积、收费方式和标准。加油(气)站资料包括数量、布局、总占地面积。交通政策资料包括各类交通工具发展政策、城市交通管理政策、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停车设施发展政策等。城市交通设施资料搜集重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空间属性,即分布、位置和用地面积;二是现状配置情况.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线路、停车场、保养场、加油站、公交车辆的配置等;三是运营情况,如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的客运量,停车场的周转率、收费形式等。资料搜集应重视公共交通,特别是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常规公交基础设施的调查。城市公共交通分为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常规公交、水上公共交通、其他公共交通。轨道交通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水上公共交通包括城市客渡、城市车渡;其他公共交通包括客运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扶梯、客运电梯。县(市)公共交通资料的搜集,不仅要搜集城市公交的相关资料,还需搜集城乡公交的线路、场站、客运量等资料。中心城区道路资料可根据城市规模确定搜集深度,大城市可搜集到次干路,中小城市应搜集到重要支路。停车设施的资料搜集,特大城市和大城市只需搜集停车设施泊位总数,公共停车设施的泊位数,路内、路外停车设施的比例等资料,中小城市还需要对规模较大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一般大于50个泊位)的相关资料进行搜集。不同城市根据自身的交通状况,对小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等各类型交通工具会制定不同的交通发展政策,同时,城市在公交优先、停车设施等方面会制定发展目标和实施措施。因此,在资料搜集时应了解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及对城市交通产生的影响。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为加强交通定量分析,可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居民出行OD调查、城市道路交通流量调查、出入口机动车OD调查等。

2.0.18 旅游资料是确定旅游发展目标、发展战略、空间布局、产品组织和服务设施等的依据。旅游资料包括历年市域、县(市)、旅游镇、旅游村的游客人数、旅游总收入、旅游从业人数,基准年客源市场构成、游客构成,主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的名称、分布;A级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的名称、等级、范围、占地面积;旅游服务设施的名称、接待能力、位置等。其他旅游资源指具有旅游价值或旅游开发潜力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产业资源等,应搜集其名称、位置、范围等。

2.0.19 供水工程资料是用水量预测、供水设施规划的依据,市域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域资料包括:(1)水源:名称、分布、供水能力,清水通道名称、分布;(2)用水量: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等各类用水量及其所占比重,供水普及率;(3)设施:水厂及取水口的名称、分布、设计规模、实际供水规模、服务范围,区域供水加压泵站的名称、分布、规模、服务范围,区域输水管线的管径、走向、服务范围。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水源:主要水源及备用水源的名称、位置、供水能力;主要自备水源的名称、位置、来源、取水量及供水能力;(2)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其他用水量及其所占比例、供水水质达标率;主要用水大户的分布、用水量;(3)设施:水厂及取水口的名称、位置、设计规模、建设规模、实际供水规模、占地面积、服务范围,加压泵站的名称、位置、规模、服务范围,输水、配水管线的管径、走向、服务范围;再生水处理设施名称、位置、规模、服务范围,再生水管线的管径、走向。

2.0.20 排水工程资料是排水量预测、排水标准确定、排水设施规划的依据,市域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域资料包括:(1)污水处理厂的名称、分布、规模、处理等级、尾水排放水体;(2)跨区域、跨流域的大型污水干管的走向、管径;(3)尾水通道的名称、位置、走向;(4)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污水集中处理率,再生水用量。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划分;(2)污水: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污水集中处理率,再生水用量及污泥处置方式;(3)设施:污水处理厂(站)的名称、位置、规模、工艺、处理等级及服务范围,尾水排放及纳污水体,污水(截流)干管的走向、管径,污水提升泵站的名称、位置、规模,雨水干管(沟)走向,雨水储蓄、利用设施的规模、布局、占地面积。

2.0.21 电力工程资料是用电量及负荷预测、电力设施规划的依据,市域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市域资料包括:(1)电源:名称、类型、分布、装机容量、电压等级、服务范围;(2)用电量:历年分县(市、区)全社会用电量、最高用电负荷;三次产业与居民用电量,工业用电量,主要行业用电量;电力弹性系数,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3)电网:供电电压等级、电网结构;110kV及以上变电站的名称、分布、电压等级、主变容量、供电范围、最大负荷、最大负载率;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向、敷设方式。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电源:名称、类型、位置、装机容量、电压等级、占地面积、服务范围;(2)用电量:用电量、最高用电负荷、负荷分布;(3)电网:110kV及以上变电站(含用户变)名称、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占地面积、供电范围、供电能力、最大负荷、最大负载率、改扩建计划;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走向、敷设方式。用电量、负荷一般应搜集5年~lO年资料,有条件时可搜集10年以上资料;市域主要行业用电量资料包括按行业用电分类或产业用电分类的各类负荷年用电量;中心城区负荷分布指具有明显地域界限、行政界限的各片区用电负荷,大城市一般需搜集负荷分布资料。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城市市域电网资料只需搜集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城市市域电网资料应搜集llokV及以上电压等级;部分有66kV电压等级的地区,中心城区可搜集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网资料。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敷设包括架空、埋地(含共同沟)两种方式,采用共同沟敷设的,应标明其走向、位置、断面形式。

2.0.22 通信工程资料是通信业务预测、通信设施规划的依据,市域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市域资料包括:(1)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有线电视的用户数量、普及率;各通信运营商的业务范围、网络覆盖、用户分布;汇接中心、综合交换端局、卫星地面接收站等通信局所的分布、功能、容量、服务范围,广电中心(分中心)的分布、功能,邮政枢纽中心和邮政局的名称、分布、服务范围等;区域微波通道的功能、走向;(2)通信主干光缆通道走向。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有线电视的用户数量、普及率;汇接中心、综合交换端局、综合接入模块局、服务中心等通信局所的名称、位置、类型、功能、容量、实装用户、占地面积、服务范围,广电中心、分中心、分前端等设施的位置、功能、占地面积及服务范围,邮政局所的位置、服务功能、占地面积;微波通道走廊的功能、走向;(2)各运营商的通信管线走向、敷设方式,军用通信管线的走向、敷没方式。
    市域通信工程资料应反映近年来用户发展趋势和网络建设重点,有条件时可搜集5年~10年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互联网、有线电视用户数量、普及率等资料。通信线路敷设包括架空、埋地(含共同沟)两种方式,采用共同沟敷没的,应标明其走向、位置、断面形式;市域通信主干光缆通道包括与周边城市通信联系的主要通道和市域内部主要通信局所间的主干联系通道。

2.0.23 燃气工程资料是用气量预测、供气方式确定、燃气设施规划的依据,市域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市域资料包括:气源种类、来源、供应量及构成,历年用户及用气量变化,燃气普及率,燃气分输站、接收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设施的分布、规模、服务范围,长输燃气管线压力等级、走向及管径。中心城区资料包括:气源种类、来源、供应量及构成,燃气用户数量、用气指标、用气量,燃气普及率;燃气分输站、接收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设施的名称、位置、压力、占地面积、规模,燃气干管压力等级、走向、管径。
    燃气用户及用气量资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的用户数量和用气量,最高月、日、时用气量。燃气管线敷设包括架空、埋地(含共同沟)两种方式,采用共同沟敷设的,应标明其走向、位置、断面形式。燃气干管包括高压、次高压及中压干管。

2.0.24 供热工程资料是热负荷预测、供热设施规划的依据,市域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市域资料包括:(1) 城镇现有集中供热规模,农村取暖设施现状;(2) 城镇主要供热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分布。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 集中供热范围和热负荷,民用建筑采暖热指标,工业区用热性质、用热参数以及负荷变化规律,供热分区划分;(2) 热源点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规模、装机型号、服务范围、使用燃料、用量及来源,供热主干管网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2.0.25 环卫工程设施资料是确定环卫发展目标及设施布局的依据,市域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域资料包括:(1) 垃圾收集、处理方式;(2) 环卫设施:城镇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粪便处理厂等的名称、分布、规模,垃圾转运站的数量及分布等,农村环卫设施现状,垃圾填埋场的剩余使用年限以及扩建潜力。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 各类垃圾产生量及分类收集、处置量、处置方式;(2) 环卫设施: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粪便处理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站)等的名称、位置、规模、占地面积、服务范围,垃圾转运站的位置、规模,公共厕所的等级、数量和分布,环卫站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

2.0.26 殡葬设施资料是确定殡葬设施布局的依据,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市域层面包括殡仪馆、火葬场、墓地等设施的名称、分布、服务能力;中心城区层面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墓地等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

2.0.27 综合防灾资料是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开展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相关规划和市域空间管制、中心城区四区划定的重要依据,市域应搜集到镇(乡)及以上,中心城区应搜集到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市域资料包括:(1) 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分布、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地震历史记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震烈度)及抗震设防标准、地震断裂带位置;(2) 防洪:历史洪水资料,区域和流域防洪的设防要求、设防标准,区域防洪工程设施的分布、设防标准;(3) 消防:消防站的等级、数量、分布等;(4) 气象防灾:台风、海啸、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的分布、强度、影响范围、出现时间、发生频率。中心城区资料包括:(1) 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塌陷等地质灾害的位置、影响范围、成因、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现状采取的治理措施;(2) 防洪:洪涝灾害及其成因,主要水体的特征、流向、水位,防洪排涝标准、防洪水位,防洪堤位置、堤顶标高,防洪闸的位置、类型,排涝泵站的位置、规模和服务范围;(3)消防:消防站的名称、位置、等级、占地面积、服务范围,消防人员数量,消防车辆的类型、数量,消防水鹤、消火栓及消防水池的设置,消防安全布局存在的主要问题,消防指挥中心及消防通信建设方式;(4) 抗震防灾:抗震设防标准、地震断裂带位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等的设防标准,疏散场地及疏散通道建设情况;(5) 人防:设防等级,各类人防设施的布局、规模,现有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重点防护地区的疏散通道、疏散场地和临时避难点。

2.0.28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是确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的依据,包括地下商业、交通等设施的分布、主要功能。需要搜集中心城区重要节点地区的浅层、中层、深层地下空间开发情况。本条目仅列出地下商业、交通等设施资料,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资料在有关条文中列出。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3.0.1 综合资料是确定规划范围内土地利用、建设控制等的依据,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相关专项规划;规划地区和周边地区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已批在建、已批未建地块的控制要求、近期新建及改建项目计划;国家、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条例、技术规定和发布的有关文件;城市拆迁安置办法等。

3.0.2 自然条件资料是细化土地利用和专项规划的依据,包括:(1) 地形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1:2000,应根据编制单元的面积选择合适的比例尺;(2) 河流、湖泊、水库等的名称、范围、面积;(3) 地下水水质、温度、埋深、可开采利用量等;(4) 植被的种类、分布范围、面积。国土、测绘等部门应提供规划范围内的地质灾害分布、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的图纸和数据。

3.0.3 历史文化资料是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要求的重要依据,包括历史文化街区的名称、保护区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等级、类型、年代、结构材料、使用功能、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构)筑物的名称、年代、位置、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地段的用地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类型、年代、传承场所用地范围等;古树名木的年代、保护级别、位置。

3.0.4 土地利用资料是确定用地界线、进行经济性分析的依据,包括:基准地价分布、楼面地价、开发成本、拆迁补偿标准等;地籍线、权属;已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的面积、范围。其中“楼面地价”是按土地上建筑物面积均摊的土地价格。“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一般从国土部门制定的基准地价、房产交易机构的房屋交易以及土地拍卖情况等获取。“地籍线”包含宗地的界址线、面积、位置等信息,由国土部门提供。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国有或集体)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应统计违法建筑的分布、范围和性质。

3.0.5 生态环境资料是明确生态空间范围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据,包括:(1) 生态建设工程:湿地、水体生态恢复工程等的名称、规模、用地范围等;(2) 环境质量: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功能区划,主要水体及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排污口位置和纳污水体,工业废气排放总量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源类型及分布;区域环境噪声和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综合利用和处置量、处置方式,危险固废产生量、处置方式及其处置设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处置量等。

3.0.6 居住资料是确定居住用地布局和控制要求的依据,包括:住宅用地的范围、面积,住宅建筑的面积、层数、年代、质量,居住户数和人口数;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与其他保障性住房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住宅建筑的面积、套数、层数、年代、质量;幼托、文化体育、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质量;农村居民点名称、界线、建筑面积、户数、人口数、劳动力总数。居住资料调研至小类设施。居住人口数量统计到各住宅小区,应由派出所提供。

3.0.7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资料是确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布局和控制要求的依据,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政办公设施的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官、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模、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科研事业单位等教育科研设施的名称、数量、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学生数、教职工数、中小学班级数,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防疫机构、特殊医疗设施、急救中心等医疗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卫生技术人员数,医院的等级、床位数、诊疗人次,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体育场馆、体育训练设施等体育设施的名称、数量、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座位数,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设施的名称、数量、用地范围、占地面积、接纳人数,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等外事设施的名称、数量、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宗教设施的名称、数量、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资料调研至小类设施。必要时应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服务的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等资料。

3.0.8 商业服务业资料是确定商业服务业用地布局和控制要求的依据,包括:零售、农贸市场、餐饮、旅馆等商业设施,金融保险、艺术传媒等商务设施,娱乐、康体设施以及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设施。应搜集各类设施的数量、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商业服务业设施资料调研至小类设施。部分省编制的控规导则在用地分类中增加了混合用地类型,如Cb商办混合用地、Cr商住混合用地等类型,应搜集相应资料。

3.0.9 工业资料是确定工业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的依据,包括:工业企业的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工业门类、主要产品、工业产值、工业利税、职工人数、企业搬迁计划或功能置换没想,建筑面积、年代、层数、质量。

3.0.10 物流仓储资料是确定仓储用地范围与控制指标的依据,包括:物流设施的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功能、服务范围;一般仓库、危险品仓库、堆场等设施的名称、权属、存储物品、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质量。

3.0.11 绿地资料是细化绿地布局、划定绿线范围的依据,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等的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等的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主要树种;广场用地包括公共活动广场的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绿地率。

3.0.12 特殊用地资料是确定军事和安保等设施用地界线和控制要求的依据。军事设施资料包括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及港口,军用仓库、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等设施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安保设施资料包括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等设施的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其中,军事设施是属于保密性质的设施,应了解其分布和对周边规划建设要求。特殊用地资料可视情况进行搜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必要的处理后使用。

3.0.13 综合交通资料是确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线路、综合交通枢纽、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和控制要求的依据。其中,区域交通资料包括公路的名称、横断面形式,铁路的名称、等级、线形走向,公路及铁路客货运站场的范围、占地面积,航道的等级、走向,沿江(河)、沿海已利用岸线的类型、用地范围,港口码头的用地范围,机场的用地范围、净空要求,管道的类型、走向、控制要求。
    城市道路资料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的名称、起讫点、长度、宽度、横断面形式,城市道路交叉口、桥梁和隧道控制点的高程,大型桥梁和隧道的位置、长度、宽度、车道数,交叉口交通渠化、控制方式,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宽度,人行过街设施的形式、位置、用地控制范围,步行街的起讫点、长度、宽度;地下道路、地下人行道等的布局、规模、标高、净高以及与地面的衔接关系;山地城市复杂地段主干路的纵断面以及两侧护坡挡墙的控制范围。
    公共交通资料包括城市轨道的线路走向和用地控制范围,站点的名称、用地范围,车辆段、停车场的用地范围和占地面积;快速公交(BRT)的线路走向、站点名称、配套停车场的用地范围和占地面积;常规公交专用道布局,首末站、停车场、维修保养场等设施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泊位数,中途站点的名称、位置、形式;水上公共交通场站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码头泊位数;缆车、索道等没施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停车没施资料包括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数(细化到不同类型建筑),路内停车设施的位置、泊位数,路外停车设施的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出入口位置、宽度,地下公共停车没施的平面布局、标高。加油(气)站资料包括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

3.0.14 供水工程资料是确定供水工程管线位置、管径、供水设施的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包括:(1) 用水量:生活用水量、工业用水量、其他用水量及其所占比例,供水水质达标率,管道水压;(2) 设施:水厂、自备水厂及取水口的名称、位置、设计规模、建设规模、实际供水规模、占地面积、服务范围,给水加压泵站的名称、位置、规模、服务范围,给水管线走向、位置、管径等;再生水处理设施名称、位置、规模、服务范围,再生水管线的管径、走向。
    除规划范围内资料外,还需要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供水的加压泵站名称、规模和供水管线位置、管径等资料。

3.0.15 排水工程资料是确定排水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排水设施的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包括:(1) 排水体制;(2) 污水:生活污水量、工业废水量,污水集中处理率,再生水用量;(3) 设施:污水处理厂(站)的名称、位置、规模、占地面积、工艺、处理等级、污泥处置、服务范围,尾水利用及纳污水体,污水管线的走向、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污水提升泵站、排涝泵站的名称、位置、规模、占地面积;雨水管(沟)的走向、断面形式、位置、主要控制点标高,雨水储蓄及利用设施的规模、布局、占地面积。
    除规划范围内资料外,还需要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服务的污水提升泵站名称、规模和排水管线位置、管径等资料。

3.0.16 电力工程资料是确定电力管线位置、建设方式、高压走廊控制宽度、电力设施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主要包括:用电量及最高负荷;电源的名称、位置、装机容量、电压等级、占地面积、服务范围;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名称、位置、电压等级、主变容量、占地面积、供电能力、供电范围、最大负荷、最大负载率及改扩建计划;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的走向、位置、敷设方式、架空线路走廊控制宽度;电缆通道的位置、数量、管材、敷设方式;开闭所、环网柜等中压配网设施的位置、容量、占地面积、供电范围。
    除规划范围内资料外,还需要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供电的电源、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名称、装机容量、电压等级、主变容量等资料。必要时可搜集到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资料。

3.0.17 通信工程资料是确定通信管线位置、管孔数、建设方式、通信设施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主要包括:汇接中心、综合交换端局、综合接入模块局、移动通信基站、服务中心等通信设施的名称、位置、类型、功能、容量、占地面积、建设方式、服务范围;广电中心、分中心、分前端等设施的名称、位置、功能、占地面积、建设方式及服务范围;邮政局所的位置、建设方式、服务功能、占地面积;通信管线的位置、管材、管径、管孔数和建设方式。
    除规划范围内资料外,还需要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服务的各类通信设施、邮政局所、广电设施等的名称、服务范围。通信管线资料应分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运营商或部门进行统计,包括军用通信管线;应包括各类通信管线建设方式和使用情况。

3.0.18 燃气工程资料是确定燃气管线位置、管径、燃气设施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主要包括:气源的种类、来源、供应量及构成,燃气分输站、接收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设施的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规模,中压及以上等级燃气管线的压力、走向、管位、管径、管材。
    燃气工程资料应调查该规划范围由哪些燃气运营公司提供服务。除规划范围内资料外,还需要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提供燃气供应服务的各类燃气设施的名称、类型、规模、服务范围。

3.0.19 供热工程资料是确定供热管线位置、管径、管材、建设方式、供热设施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主要包括:集中供热范围和热负荷,民用建筑采暖热指标,工业区的用热性质、用热参数以及负荷变化规律;热源名称、位置、占地面积、规模、装机型号、服务范围,供热管网主要管线的走向、管径、位置、敷设方式,供热泵站分布。
    除规划范围内资料,还需要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服务的热源名称、规模和热力管线位置、管径等资料。

3.0.20 环卫资料是确定规划环卫设施规模、用地界线的依据,包括:(1) 各类垃圾产生量及处置(理)方式、处置(理)率;(2) 环卫设施: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粪便处理厂等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占地面积、服务范围,垃圾转运站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公共厕所的等级、数量和分布,环卫站及环卫停车场的数量、位置、占地面积;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工业废物处理设施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
    除规划范围内资料外,还需要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服务的环卫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等资料。

3.0.21 殡葬设施资料是确定殡葬设施范围和控制要求的依据,包括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墓地等设施的名称、用地范围、占地面积。

3.0.22 综合防灾资料是确定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的依据,包括:(1) 防洪:防洪排涝标准、防洪水位、常水位,防洪堤位置、堤顶标高,防洪闸的位置、类型,排涝泵站的位置、规模、占地面积和服务范围;(2) 消防:消防站的名称、位置、等级、占地面积及辖区,消防人员数量、消防车辆的类型、数量,消防水鹤、消火栓及消防水池的设置;(3) 抗震防灾:地震断裂带位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基础设施设防标准,疏散场地、疏散通道和临时避难点等的位置、容量;(4) 人防:各类人防设施的布局、规模,现有人防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重点防护地区的疏散通道、疏散场地。
    除规划范围内资料外,还需要搜集规划范围外为本区域服务的设施名称、位置、服务范围等资料。防灾设施的空间数据是资料搜集的重点,需要落实到规划编制的地块单元;对于各类防灾减灾的具体设施(主要是建筑设施),也需要落实到规划编制的地块单元。

3.0.23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是确定土地使用和地下空间利用及其平面、竖向关系控制要求的依据,包括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及地下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位置、平面布局、主要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地下设施连接通道的位置和标高。


4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4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搜集


4.0.1 综合资料是确定规划地块平面布局、交通组织、建筑设计和空间景观设计等的依据,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规划地块所在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任务书;规划范围内已批准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成果;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划条例、技术规定和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划对象的特殊要求,如工业企业的流程要求等。

4.0.2 自然条件资料是进行建筑布局、场地设计和管线设计的依据,包括:(1) 地形图:比例尺1:500~1:1000;(2) 地下水的分布、埋深、化学成分等水文地质情况;(3) 岩体、土地的成分、结构、承重等工程地质状况;(4) 地震断裂带的位置,滑坡、泥石流等的影响范围,地面沉降和地表塌陷的范围,应由国土、测绘部门提供;(5) 植被的种类、分布范围。

4.0.3 历史文化资料是保护规划地块历史文化资源或传承历史文化内涵的依据,包括规划地块内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历史建(构)筑物的名称、年代、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名称、类型、年代、传承场所用地范围等;古树名木的年代、保护级别、位置。其中“传承历史文化内涵”指具有悠久历史的学校、医院、文化等公共设施在新址规划时,应搜集城市和原址的历史文化内涵、建筑和人文特色资料,以便在规划中加以体现。

4.0.4 土地利用资料是进行建设条件分析、估算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的依据,包括:基准地价、楼面地价、拆迁补偿标准、各类建(构)筑物工程造价等;地籍线、权属。

4.0.5 建(构)筑物资料是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和现有建筑保留、改造、利用及实施时序的依据,包括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工业、物流仓储、交通设施、公用事业、特殊用地等用地内建(构)筑物的建筑用地范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年代、高度、层数、质量等;保留建(构)筑物、沿街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4.0.6 道路交通资料是确定地块、建筑的出入口位置和进行交通设施规划设计的依据,包括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图,规划范围及周边地区出入口的位置、宽度,人行过街设施的形式、位置、用地控制范围;地下道路、地下人行道等的标高、净高、控制界线、出入口位置;山地城市复杂地段主干路的纵断面以及两侧护坡挡墙的控制范围。公共交通资料包括城市轨道的线路走向和用地控制范围,站点的名称、用地范围;快速公交(BRT)的线路走向及站点的名称、位置;常规公交站点的名称、位置、形式。停车设施资料包括地块配建停车泊位数,路外停车没施的用地界线,地下公共停车设施及路内停车设施的用地界线、泊位数,停车设施出入口的位置、宽度。加油(气)站资料包括名称、用地界线。

4.0.7 供水工程资料是供水设施规划的依据,包括规划范围内及周边给水管线走向、位置、管径、水压、埋深等,预留接管的位置、管径、埋深,给水加压泵站(高地水池)的位置、用地界线、规模;再生水处理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服务范围,再生水管线的管径、走向。

4.0.8 排水工程资料是排水设施规划的依据,包括:(1) 污水:规划范围内及周边污水管线走向、位置、管径、埋深等,预留接管的位置、管径、埋深;污水提升泵站的位置、用地界线、规模等;(2) 雨水:规划范围内及周边雨水管线走向、位置、管径、埋深、出水口等,预留接管的位置、管径、埋深;雨水泵站的位置、用地界线、规模等;收纳水体的常水位、丰水位。

4.0.9 电力工程资料是确定高压走廊控制宽度、电力管线通道位置、建设方式、管材、管径、电力设施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包括:规划范围内及周边35kV及以上变电站的名称、电压等级、主变容量、用地界线、供电范围;开闭所、环网柜、变电所等中压配网设施的名称、容量、用地界线、供电范围及配网接线方式;10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的走向、位置、线路型号、敷设方式、走廊控制宽度;电缆通道的位置、数量、管材、敷设方式、埋深及敷设电缆型号,预留接管的位置、管径、埋深。

4.0.10 通信工程资料是确定通信管线位置、管孔数、管材、管径、建设方式、通信设施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包括:规划范围内及周边汇接中心、综合交换端局、综合接入模块局、接入点、移动通信基站、服务中心等通信设施的名称、位置、类型、功能、容量、建设方式、服务范围;广电中心、分中心、分前端、接入点等设施的名称、位置、功能、建设方式及服务范围;邮政局所的位置、建设方式、服务功能、占地面积;通信管线的位置、管材、管径、管孔数、建设方式、埋深,预留接管的位置、管径、埋深。

4.0.11 燃气工程资料是确定各压力等级燃气管线位置、管径、管材、燃气设施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包括:气源的种类、来源、供应量及构成,燃气分输站、接收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设施的名称、位置、规模,高、中、低各等级燃气管线的压力、走向、管位、管径、管材、埋深,预留接管的位置、管径、埋深。

4.0.12 供热工程资料是确定供热管线位置、管径、管材、建设方式、供热设施用地界线和管线综合的依据,包括:供热管线的走向、位置、管径、敷设方式,预留接管的位置、管径;换热站的位置、用地界线、规模。

4.0.13 环卫工程资料是环卫设施规划的依据,包括:垃圾转运站的位置、用地界线、规模,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的分布;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位置、用地界线、规模。

4.0.14 防灾设施资料是进行建筑布局、场地设计和管线设计的重要依据,包括:(1)防洪:防洪堤位置、堤顶宽度及标高,防洪闸的位置、宽度,排涝泵站的位置、规模、用地界线;(2)消防:消防水鹤、消火栓及消防水池的分布;(3) 抗震防灾:临时疏散场地的位置、用地界线;疏散通道的分布;(4) 人防:各类人防设施的分布、规模。

4.0.15 地下空间利用资料是进行总平面设计、竖向设计、管线规划和建筑设计的依据,包括规划地块及相邻地区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地下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设施的平面图、剖面图。


5基础资料搜集的步骤、方法及成果

5 基础资料搜集的步骤、方法及成果


5.0.1 “调查提纲”是指根据规划编制技术思路,提出资料调查的框架、要点。调查对象主要包括有关部门、公众、企业等。

5.0.2 现场踏勘、部门调查时,需要用图纸表达的资料应绘制在相应的地形图上。地形图应为最新资料,地形图较老、地形变化较大的应由委托单位进行修测。调查表格、调查问卷可以结合规划编制动员会、联络员会议发放,公众意见的征询应制定专门的调查问卷,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或以社区为单元进行发放和回收。走访有关部门应重点了解现状问题、规划设想,搜集相应图纸、规划成果、研究报告等资料。“文献资料”除从有关部门获取外,还可以从公开出版物及新闻媒体的有关报道中获取。

5.0.3 “表格汇总及分析”是指发放的调查表格应分类统计形成汇总表,也可绘制成分析图表。“现状图”包括城镇体系现状图、城市现状图(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成果的组成部分,不必列入基础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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