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政策,推动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居住区中充电设施的设置,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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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及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制订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要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电站。”、“优先在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等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根据需求预测结果,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到2020年,新增集中式充换电站超过1.2万座,分散式充电桩超过480万个,以满足全国5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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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程适用于居住区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充电设施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由一台或多台电动汽车充电设备组成,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并且可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进行状态监控。
充电设施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特定用户提供的充电设施。
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居住区内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2.0.2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提供电能的专用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又称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本规程的充电设备特指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机。
2.0.3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宜内置通信单元。
2.0.4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包括:功率单元、充电控制单元、计量单元、充电接口、通信单元、人机交互等。
3部件与设备
3.1 一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充电设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在充电过程中对充电设备及充电场所进行监控,以保证电能能安全传输给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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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居住区充电设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即使在遭遇雷击、暴雨、撞击等外部因素,或人为操作不当时,也不会给操作人员、被充电车辆、周围环境带来重大危险。
3.1.2 居住区充电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充电设备
3.2 充电设备
3.2.1 选用的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所有的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相关认证机构根据标准进行的型式测试。
3.2.2 充电设备采用的标称电压、电流及充电模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规定。
3.2.3 充电设备采用的充电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的规定。
3.2.4 充电系统各部分之间、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之间的通信接口及协议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3.3 供电系统
3.3 供电系统
3.3.1 充电设施应就近接入居住区自有变压器低压侧,保证末端压降应满足充电要求。
3.3.2 在新建居住区设置充电设施时,充电设施的用电负荷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3.3.3 对老旧居住区改造,当负荷余量不足时,新增充电设施负荷宜结合供电系统的配电网改造增容计划按步骤分布实施,同时应考虑利用预约充电或集群管理实现充电负荷转移,条件成熟时可增加带有储能装置的分布式发电系统。
3.3.4 低压柜、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之间应采用阻燃电缆在电缆沟内敷设;综合办公用房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线穿管暗敷。低压电缆均应采用穿管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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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线,简称塑铜线,适用于交流电压450/750V及以下动力装置、日用电器、仪表及电信设备用的电缆电线。
3.4 计量计费系统
3.4 计量计费系统
3.4.1 计量计费系统宜由计量部分和计费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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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本条明确了计量计费系统的总体组成。
3.4.2 交流充电桩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的规定,直流充电机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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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本条明确了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机计量装置应符合的标准。
3.4.3 计量装置应连接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输出端和被充电电动汽车之间;电能计量装置和被充电电动汽车蓄电池之间不得接入与电能计量无关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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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本条规定了计量装置的连接位置。
3.4.4 计费应具有实时性,计费数据应准确可靠并可追溯。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 508-20183.5 节能设备
3.5 节能设备
3.5.1 新建、改扩建居住区充电设施,可采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储能系统等节能设备,并应纳入到整个充电设施的设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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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本条是在满足功能的基础上,根据当地新能源发展规划、区域电网消纳能力等因素编制的。
3.5.2 分布式光伏系统设计时应结合充电设施的负荷要求、建筑物使用功能、电网并网条件、运行方式、经济合理性等因素,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规程》CECS 418的有关规定。
3.5.3 储能系统设计时宜采用一体式的箱变结构,应与居住区用电规划、电动汽车负荷需求、配电网容量及接入等要求匹配,并发挥储能系统削峰填谷、应急充电等作用,减少负荷波动。
3.6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
3.6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
3.6.1 运行监控平台应对充电设备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数据交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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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 对于分散式户外充电桩宜采用无线通讯方式接入,对于集群式或地下室分散式充电桩可采用有线通信方式实现接入,为减少通信线缆预埋施工,可采用宽带电力线载波。
3.6.2 自用充电设施可接入充电运行监控平台,专用充电设施及公用充电设施宜接入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居住区的物业管理应能覆盖到专用充电设施的充电运行。
4工程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设计应从选址、电网接入、工程建设验收与运行维护、拆除回收等全过程统筹规划、系统设计。
4.1.2 充电设施设计应采用节能、环保、免维护或少维护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材料。
4.1.3 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具备相应的通风条件,户外充电设施宜考虑安装防雨雪的设施。
4.1.4 充电设施设计应满足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充电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4.1.5 充电设施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
4.1.6 充电设施的噪声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中的相关规定。
4.1.7 充电设备的安装不应妨碍车辆的行驶和停放,并应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措施。
4.1.8 充电设施设计防火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1.9 充电设施应具有醒目的导向标志、充电位置引导标志与安全警告标识。
4.1.10 新建居住区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4.1.11 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条件应包括需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4.1.12 居住区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1.12的规定。
表4.1.12 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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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本条规定了居住区建成时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指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的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考虑到近期100%预留供电容量较困难,因此表4.1.12规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应在建成时配足变压器容量,其余充电停车位可考虑在变、配电间预留位置,以便扩容之需。例如,变压器按加大1~2级容量的尺寸布置等。
4.2 交流充电桩(桩群)设计
4.2 交流充电桩(桩群)设计
4.2.1 交流充电桩充电接口应提供380V/220V,且不应低于16A的交流电源。
4.2.2 电源进线宜采用阻燃电缆及电缆护管,并应安装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空气开关。
4.2.3 成组布置的交流充电桩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4.2.4 交流充电桩的配电系统宜保持三相负荷平衡。
4.2.5 交流充电桩安装于居住区用于停放乘用车的停车场内。
4.2.6 交流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和壁挂式。壁挂式交流充电桩可用于地面空间拥挤、周边有墙壁等固定建筑物的场所。落地式交流充电桩可用于空间开阔、周边没有墙壁等固定建筑物的场所。
4.2.7 落地式充电桩安装基础应高出地面0.2m以上,可安装防撞设施。
4.2.8 交流充电桩安装时,占地面积不宜超过400mm×300mm。
4.2.9 交流充电桩可具备显示指示单元,能显示运行和充电状态,并具备过流、短路、漏电保护等功能。
4.2.10 交流充电桩应内置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的规定。
4.3 直流充电机设计
4.3 直流充电机设计
4.3.1 直流充电机宜作为专用充电设施或公用充电设施,安装在地上及居住区的公共停车位。
4.3.2 为提高充电设施使用率,应优先考虑在公共停车位配置直流充电机。
4.3.3 直流充电机输出功率宜大于3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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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本条规定了直流充电机输出功率宜大于30kW,并没有给出输出功率的最大值,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4.3.4 直流充电机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方式。
4.3.5 室内宜选用良好通风散热的充电设备,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4.3.6 室外的充电桩宜采取防雨和防尘措施。
4.3.7 直流充电机充电接口应在结构上防止手轻易触及裸露带电导体。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
4.3.8 直流充电机应采用380V三相电压等级供电,当选用220V单相电压等级供电时,应考虑三相负载平衡。
4.3.9 室外充电机应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室内充电桩应根据现场的情况,选用落地式或壁挂式。落地式充电桩宜采用电缆下进线方式。壁挂式充电桩可采用下进线方式,也可采用侧进线方式。
4.3.10 直流充电机的电源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 508-20184.4 供电系统
4.4 供电系统
4.4.1 充电设施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4.2 供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4.4.3 低压配电设备及线路的保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4.4 埋地敷设的地下电力管线严禁平行敷设于现有地下管道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各电力管线、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规定。
4.4.5 电气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并具有型式试验报告。
4.4.6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宜采用三级电力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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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充电设施用电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或对公共交通、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充电设施,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供电;其余场所可按三级负荷供电。居住区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宜采用三级电力负荷。
4.4.7 充电设施负荷可按下式计算:
交流充电桩的负荷S=U·I,其中U为额定电压,I为额定电流。
直流充电机负荷S=U·I/η,其中U为额定输出电压,I为额定输出电流,η为转换效率(默认取0.92)。
总的充电负荷S=S1 +S2 +…Sn。
总的配电容量=k·S,其中k为需要系数。
4.4.8 充电设施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需要系数宜根据接入充电桩数选取,需要系数推荐值可按表4.4.8选用。
表4.4.8 需要系数推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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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 当实际的充电桩数介于本规程表4.4.8给出的充电桩数某个区间时,应参考较大值。 目前,充电设备在国内大范围应用还比较少,没有先例可查,同时系数k很难选取。k的选取跟两方面的因素有关:①电动汽车的使用情况:目前电动汽车总体数量不多,充电设备本身的利用率不高;各建筑具体情况各不相同。②即使同时充电,各电动汽车之间的电池状态、性能等各不相同。设计人员应结合各地电动汽车的发展情况和工程实际,合理选取。这里的充电桩数及需要系数k参考了住宅用电负荷需要系数推荐值。
4.4.9 充电桩负荷应纳入配电站变压器计算负荷中。
4.4.10 在已建成的建筑物、居住区等场所停车场设置充电桩时,应对现有配电站配电设施进行校验。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改造及增容措施。
4.4.11 充电站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kV~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不得超过标称电压的+7%、-10%。
4.4.12 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频率偏差不得超过±0.2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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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 电压偏差要求:
本条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一致。
4.4.13 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用电设备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相关规定,当不能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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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 充电设施在设计时应重视非线性负荷对公用电网电能质量产生的影响,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小或消除谐波分量。如不能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谐波控制要求,应采取有效的谐波治理措施。
减小谐波的常用技术措施如下:
(1)采用带有源功率因数校正技术(APFC)的充电设备;
(2)增加整流装置的脉波数;
(3)加装交流滤波装置;
(4)三相用电设备平衡;
(5)由容量较大的系统供电。
4.5 标识与标志
4.5 标识与标志
4.5.1 充电场所内应具有充电设施标识和标志,应将电动汽车图形符号、文字、箭头及颜色进行有效组合,用以表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方向及功能的标志。
4.5.2 充电场所内识别与配置的标识应包括功能识别类、禁止类、警告类、指令类和公共导向类。
4.5.3 充电设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的相关规定。
4.6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
4.6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
4.6.1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包含充电机工作状态(充电、空闲、离线、故障)、充电枪状态(已与车辆连接、未与车辆连接)、充电状态(正在充电、已充满)、充电启动模式、三相输入电压/电流/功率、输出电压/电流/功率、BMS请求电压/电流、BMS监测电压/电流、电池组最高/最低温度、单体最高电池电压、电池SOC、车辆信息、停止充电原因、故障信息等,且数据采集频率小于或等于30s。
4.6.2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权限管理、设备管理、车辆管理、实时监控、系统事件、运行统计、充电记录、数据分析等功能。
4.6.3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可依据车辆VIN码自动对应录入的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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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6.3 BMS是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 MANAGE-MENT SYSTEN)的缩写,电池管理系统是电池与用户之间的纽带,主要对象是二次电池。SOC表示蓄电池的电荷状态。VIN是英文Vehicle dentification mumber的缩写,表示车辆识别码。
4.6.4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充电记录统计功能,可根据车辆信息搜索查询。
4.6.5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完善的功能权限和数据权限管理功能,能够分级设置不同用户的权限等级,保证用户的权利与其在系统中的功能权限、数据权限相匹配,不得存在任何用户越权操作的操作能力,不具备权限的客户不得使用相关功能,不得查看相关数据。
4.6.6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远程操作停止充电机运行状态的功能。
4.6.7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实时监控充电站的当前可用状态信息,应包含可用设备数、设备总数和可用设备占比;应具备监控充电站内各充电机当前详细工作状态和参数的功能。
4.6.8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安全预警功能,人身安全级别和设备安全级别故障应以声光方式预警,低风险高频故障和告警提示级别故障应能以邮件或系统消息等方式提示。
4.6.9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记录系统操作日志功能,记录内容应包括系统内任何操作变化等事件。
4.6.10 充电运行监控平台应具备报表导出、软件数据管理的功能,应包含充电记录、故障记录、充电机(枪)运行统计、安全预警消息、充电通讯报文、充电过程数据等系统内的数据,并可下载至用户本地计算机中。
5安全与防护
5.1 一般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充电设施温度、湿度等使用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中的相关规定。
5.1.2 充电设施设置的通风方式应确保充电装置相关电气设备在设计工况下安全运行。
5.1.3 充电设施场地应有良好的消防和排水系统,保证充电装置的电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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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设置充电设施场所的消防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5.1.4 充电设施场地应便于充电区人员的安全撤离。
5.1.5 充电设施以及充电操作过程中应提高被充电汽车、动力蓄电池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性。
5.1.6 充电设施及场所应在醒目地方明确提供安全警告标识等。
5.1.7 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系统时,应满足现行协会标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规程》CECS 418中相关规定。
5.2 设施防护
5.2 设施防护
5.2.1 室外充电设施的防护性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8.1的要求,在室外环境应用时宜设置必要的遮雨设施。
5.2.2 室内充电设施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2。
5.2.3 充电设施及建筑物构件消防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的有关规定。
5.2.4 充电设施场所宜建设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应完整覆盖充电设施、被充电车辆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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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为保证人员、设备安全,防火、防盗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的相关规定。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 508-20185.3 绝缘性能
5.3 绝缘性能
5.3.1 充电设备输入、输出回路对地及输入、输出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0M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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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充电装置的充电接口为人体可触摸件,《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标准里对其绝缘性能有明确要求,本条参考了上述标准。
5.3.2 充电装置的充电接口绝缘和介电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相关规定。
5.4 接地要求
5.4 接地要求
5.4.1 室内充电设施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一套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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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充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应与建筑物的其他系统共用接地装置。
5.4.2 室外充电设施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应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室外安装的充电设施宜与就近的建筑或配电设施公用接地装置,工作接地宜单独设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5.4.3 电气装置外露导电部分均应进行可靠接地。
5.4.4 与充电设施接地端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规定。
5.5 充电安全
5.5 充电安全
5.5.1 充电设施场所应配置安全防护、电击防护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的有关规定。
5.5.2 充电连接装置防触电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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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充电设施的充电连接装置有防误触电要求,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2015第6.5节有明确定义标准。
5.5.3 室外充电设施应考虑防雷措施。
6施工与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 一般规定
6.1.1 施工单位应具备充电设施安装的相关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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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本条明确了对施工单位资质的要求,对低压施工资质要求一般包括: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二级、三级);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一级、二级、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一级、二级、三级)。如涉及监控工程,应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承包资质标准(一级、二级、三级)。
6.1.2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要求的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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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本条明确了对施工人员的资格要求,应持证上岗,如对于低压施工,需要具备低压施工操作证书;对于高压施工,需要具备高压施工操作证书等。
6.1.3 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的相关规定。
6.2 安装要求
6.2 安装要求
6.2.1 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6m。
2 壁挂式充电设备底面离地距离宜为1.2m~1.4m。
3 充电设备垂直安装时,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应低于50mm。底座四周应采取封闭措施,防止老鼠、蛇、猫、狗等小动物从底部侵入箱体。固定充电设备的螺栓宜采用M10的不锈钢螺栓。基础中央应预埋满足电缆直径要求的镀锌铁管。充电设施、设备周边宜设置车辆限位器、防撞柱(围栏)或防撞警示灯;充电桩与充电车车尾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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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本条明确了对充电设备安装要求,其中人机界面、壁挂高度设计时符合人体工程学,可参考《人体工程学设计》GOST RISO 6385,工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空间人体尺寸》GB/T 13547的相关规定。
6.2.2 供电设备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电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其电力设计与安装应符合相关产品安全标准;
2 人员用电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的有关规定;
3 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的有关规定;
4 充电设施及配电设备金属外壳及裸露的金属部分应可靠接地。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 508-20187调试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充电设施应交付前完成调试与验收检查。
7.1.2 调试应包括:供配电系统调试、充电系统调试和监控系统调试。
7.1.3 验收检查应包括:安装验收检查和功能验收检查。
7.1.4 安装验收检查应包括:防电击保护测试、接地连续性测试、绝缘电阻测试、回路阻抗测试、接地可靠性测试和电压跌落。
7.1.5 功能性验收检查应包括:急停测试、电气参数检查、漏电测试、充电桩功能测试。
7.1.6 充电设施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当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 19064的规定。
7.2 系统调试
7.2 系统调试
7.2.1 充电设施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前,应进行系统调试,并提供系统调试报告。
7.2.2 充电设施调试应包括充电桩调试、配电系统调试、监控管理平台调试以及整个系统的联动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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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本条明确了充电系统调试应包括项目,调试包含的项目也应结合实际需求,如有则执行;如某些个体用户充电桩,并没有接入充电桩监控平台。
7.2.3 充电桩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充电桩的充电功能应实现;
2 充电桩的急停功能应正常;
3 漏电保护功能应可靠;
4 各项保护功能应正常;
5 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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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本条明确了充电桩调试具体应包含的内容,同时也需要结合充电桩供应商厂家的一些特殊功能或个性化需求,但要满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
7.2.4 配电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电击保护的测试;
2 接地连续性测试;
3 绝缘电阻的测试;
4 回路阻抗的测试;
5 接地可靠性测试:
6 耐压测试。
7.2.5 监控管理平台的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所有充电桩在线状态应能稳定监控;
2 充电桩过程的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3 充电桩故障状态应能实时监控;
4 监控相关数据应准确;
5 监控相关数据应完整并可靠保存;
6 技术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应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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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本条明确了监控管理平台的调试应包含的项目,如平台厂家的功能多于此项规定,按照厂家规定执行,但必须包含本文的规定项目。监控室可以独立配置,也可以与值班室或机房联合设置。
7.2.6 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系统应连续运行72h,充电设备、配电设备及监控平台的联动应协调,动作正确,无异常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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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 本条明确了系统联动调试完成后,各系统试运行的规定,如果系统调试时,没有实际充电车辆,可采用模拟进行测试和试运行。
7.3 工程验收
7.3 工程验收
7.3.1 充电设施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所包含的子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工程所包含的子项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检测资料应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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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 本条明确了充电系统工程验收应符合系列规定,执行验收时,验收标准和形式及相应表单可以依据不同的厂家和业主方要求,但应包含本条规定的项目内容,验收单位根据各地规定执行。
7.3.2 充电系统工程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开工报告;
2 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和竣工图;
3 相关设备及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及进场检查记录;
4 施工过程记录;
5 充电设备现场验收记录;
6 供电设备现场验收记录;
7 监控管理平台现场验收记录;
8 系统联动调试及试运行记录;
9 工程使用维护说明书;
10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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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本条明确了充电系统工程验收应提交资料目录,如业主方有除本标准规定外的其他验收资料要求,也应提交,但必须同时包含本标准规定验收资料。
8运行与维护
8.1 一般规定
8.1 一般规定
8.1.1 为保障充电安全,充电机在启动充电时应人工确认启动。
8.1.2 充电运行中,充电设备应具有明显的状态指示或文字提示,防止人员误操作。
8.1.3 对于无人值守的充电设施,其工作状态及技术参数应能及时上传至后台管理系统。
8.1.4 充电桩在充电运行中应具有防止充电连接器意外脱落的锁止装置,直流充电时,车辆接口应具有锁止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的相关规定。直流充电车辆接口锁止装置示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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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车辆插头端应安装机械锁止装置,供电设备应能判断机械锁是否可靠锁止。车辆插头应安装电子锁止装置,电子锁处于锁止位置时,机械锁应无法操作,供电设备应能判断电子锁是否可靠锁止。当机械锁或电子锁未可靠锁止时,供电设备应停止充电或不启动充电。
8.1.5 充电运行中,当发生紧急故障时,应能通过急停按钮立即切断充电桩输入电源。
8.1.6 充电设施配备分布式光伏系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 264的规定。
8.1.7 充电设施的拆除及回收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处理。
8.2 设施维护
8.2 设施维护
8.2.1 充电设施维护的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运营方应根据管理需要制订充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计划,建立运行维护制度;
2 运行操作人员应按运行维护工作计划进行运行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8.2.2 充电设施定期维护项目应包含下列内容:
1 充电桩完备性及安全性的检查、测试;
2 充电桩易损件的检查(如充电枪、风扇、防雷器等);
3 消防器材及安防设施的检查;
4 照明灯检查更换;
5 设备标志的检查、完善;
6 电缆层、电缆室的定期清扫,防小动物措施的检查;
7 交、直流充电桩防潮设施的维护等;
8 充电计费设施的维护与检查;
9 站用电系统所属的高低压设备的维护与检查。
8.2.3 充电设施年度维护工作,除定期维护项目外,应结合充电设施的实际情况、环境、气候、运行规律等制订年度维护工作计划。
年度维护工作计划可按全年的月份进行编排。年度维护工作计划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汛期前全面仔细检查防汛设施及设备应完好;
2 干燥的秋、冬季前应全面详细检查防火设施;
3 雷雨季节到来之前,应检查防雷设施的完好性。
《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程》T/CECS 508-2018 本规程用词说明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GB 50794
《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
《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 16895.2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
《家用太阳能光伏电源系统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GB/T 19064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0234.1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 28569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 29318
《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
《光伏建筑一体化系统运行与维护规范》JGJ/T 264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8.1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规程》CECS 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