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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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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统一暖通空调专业制图规则,保证制图质量,提高制图效率,做到图面清晰、简明,符合设计、施工、存档的要求,适应工程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制图方式绘制的图样:

    1 手工制图;

    2 计算机制图。

1.0.3 本标准适用于暖通空调专业的下列工程制图:

    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阶段设计图、竣工图;

    2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实测图;

    3 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

1.0.4 暖通空调专业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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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规定

2.1 图 线

2.1 图 线

2.1.1 图线的基本宽度b和线宽组,应根据图样的比例、类别及使用方式确定。

2.1.2 基本宽度b宜选用0.18、0.35、0.5、0.7、1.0mm。

2.1.3 图样中仅使用两种线宽时,线宽组宜为b和0.25b。三种线宽的线宽组宜为b、0.5b和0.25b,并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注:需要缩微的图纸,不宜采用0.18及更细的线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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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在同一张图纸内,各不同线宽组的细线,可统一采用最小线宽组的细线。

2.1.5 暖通空调专业制图采用的线型及其含义,宜符合表2.1.5的规定。

 

2.1.6 图样中也可使用自定义图线及含义,但应明确说明,且其含义不应与本标准发生矛盾。

2.2 比 例

2.2 比 例

2.2.1 总平面图、平面图的比例,宜与工程项目设计的主导专业一致,其余可按表2.2.1选用。

3常用图例

3.1 水、汽管道

3.1 水、汽管道

3.1.1 水、汽管道可用线型区分,也可用代号区分。水、汽管道代号宜按表3.1.1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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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自定义水、汽管道代号不应与本标准第3.1.1条的规定矛盾,并应在相应图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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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水、汽管道阀门和附件的图例宜按表3.1.3采用。

 

 

 


3.2 风 道

3.2 风 道

3.2.1 风道代号宜按表3.2.1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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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自定义风道代号不应与本标准表3.2.1的规定矛盾,并应在相应图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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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风道、阀门及附件的图例宜按表3.2.3-1和表3.2.3-2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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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暖通空调设备

3.3 暖通空调设备

3.3.1 暖通空调设备的图例宜按表3.3.1采用。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10

3.4 调控装置及仪表

3.4 调控装置及仪表

3.4.1 调控装置及仪表的图例宜按表3.4.1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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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图样画法

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各工程、各阶段的设计图纸应满足相应的设计深度要求。

4.1.2 本专业设计图纸编号应独立。

4.1.3 在同一套工程设计图纸中,图样线宽组、图例、符号等应一致。

4.1.4 在工程设计中,宜依次表示图纸目录、选用图集(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图例、设备及主要材料表、总图、工艺图、系统图、平面图、剖面图、详图等,如单独成图时,其图纸编号应按所述顺序排列。

4.1. 5 图样需用的文字说明,宜以“注:”、“附注:”或“说明:”的形式在图纸右下方、标题栏的上方书写,并应用“1、2、3……”进行编号。

4.1.6 一张图幅内绘制平、剖面等多种图样时,宜按平面图、剖面图、安装详图,从上至下、从左至右的顺序排列;当一张图幅绘有多层平面图时,宜按建筑层次由低至高,由下而上顺序排列。

4. 1.7 图纸中的设备或部件不便用文字标注时,可进行编号。图样中仅标注编号时,其名称宜以“注:”、“附注:”或“说明:”表示。如需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等内容时,宜用“明细表”表示(图4.1.7)。

4.1.8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备表应至少包括序号(或编号)、设备名称、技术要求、数量、备注栏;材料表应至少包括序号(或编号)、材料名称、规格或物理性能、数量、单位、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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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及详图

4.2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及详图

4.2.1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剖面图应以直接正投影法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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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用于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的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应用细实线绘出建筑轮廓线和与暖通空调系统有关的门、窗、梁、柱、平台等建筑构配件,并应标明相应定位轴线编号、房间名称、平面标高。

4.2.3 管道和设备布置平面图应按假想除去上层板后俯视规则绘制,其相应的垂直剖面图应在平面图中标明剖切符号(图4.2.3)。

4.2.4 剖视的剖印符号应由剖切位置线、投射方向线及编号组成,剖切位置线和投射方向线均应以粗实线绘制。剖切位置线的长度宜为6mm~10mm;投射方向线长度应短于剖切位置线,宜为4mm~6mm;剖切位置线和投射方向线不应与其他图线相接触;编号宜用阿拉伯数字,并宜标在投射方向线的端部;转折的剖切位置线,宜在转角的外顶角处加注相应编号。

4.2.5 断面的剖切符号应用剖切位置线和编号表示。剖切位置线宜为长度6mm~10mm的粗实线;编号可用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小写拉丁字母,标在剖切位置线的一侧,并应表示投射方向。

4.2.6 平面图上应标注设备、管道定位(中心、外轮廓)线与建筑定位(轴线、墙边、柱边、柱中)线间的关系;剖面图上应注出设备、管道(中、底或顶)标高。必要时,还应注出距该层楼(地)板面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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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剖面图,应在平面图上选择反映系统全貌的部位垂直剖切后绘制。当剖切的投射方向为向下和向右,且不致引起误解时,可省略剖切方向线。

4.2.8 建筑平面图采用分区绘制时,暖通空调专业平面图也可分区绘制。但分区部位应与建筑平面图一致,并应绘制分区组合示意图。

4.2.9 除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精装修设计外,平面图、剖面图中的水、汽管道可用单线绘制,风管不宜用单线绘制。

4.2.10 平面图、剖面图中的局部需另绘详图时,应在平、剖面图上标注索引符号。索引符号的画法见图4.2.10。

4.2.11 当表示局部位置的相互关系时,在平面图上应标注内视符号(图4.2.11)。

4.3 管道系统图、原理图

4.3 管道系统图、原理图

4.3.1 管道系统图应能确认管径、标高及末端设备,可按系统编号分别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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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管道系统图采用轴测投影法绘制时,宜采用与相应的平面图一致的比例,按正等轴测或正面斜二轴测的投影规则绘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标准》GB/T 50001绘制。

4.3.3 在不致引起误解时,管道系统图可不按轴测投影法绘制。

4.3.4 管道系统图的基本要素应与平、剖面图相对应。

4.3.5 水、汽管道及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图均可用单线绘制。

4.3.6 系统图中的管线重叠、密集处,可采用断开画法。断开处宜以相同的小写拉丁字母表示,也可用细虚线连接。

4.3.7 室外管网工程设计宜绘制管网总平面图和管网纵剖面图。

4.3.8 原理图可不按比例和投影规则绘制。

4.3.9 原理图基本要素应与平面图、剖视图及管道系统图相对应。

4.4 系统编号

4.4 系统编号

4.4.1 一个工程设计中同时有供暖、通风、空调等两个及以上的不同系统时,应进行系统编号。

4.4.2 暖通空调系统编号、入口编号,应由系统代号和顺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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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系统代号用大写拉丁字母表示(见表4.4.3),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图4.4.3所示。当一个系统出现分支时,可采用图4.4.3(b)的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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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系统编号宜标注在系统总管处。

4.4.5 竖向布置的垂直管道系统,应标注立管号(图4.4.5)。在不致引起误解时,可只标注序号,但应与建筑轴线编号有明显区别。

《暖通空调制图标准》GB/T 50114-2010

4.5 管道标高、管径(压力)、尺寸标注

4.5 管道标高、管径(压力)、尺寸标注

4.5.1 在无法标注垂直尺寸的图样中,应标注标高。标高应以m为单位,并应精确到cm或mm。

4.5.2 标高符号应以直角等腰三角形表示。当标准层较多时,可只标注与本层楼(地)板面的相对标高(图4.5.2)。

4.5.3 水、汽管道所注标高未予说明时,应表示为管中心标高。

4.5.4 水、汽管道标注管外底或顶标高时,应在数字前加“底”或“顶”字样。

4.5.5 矩形风管所注标高应表示管底标高;圆形风管所注标高应表示管中心标高。当不采用此方法标注时,应进行说明。

4.5.6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管道规格应标注公称通径或压力。公称通径的标记应由字母“DN”后跟一个以毫米表示的数值组成;公称压力的代号应为“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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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螺旋缝或直缝焊接钢管、铜管、不锈钢管,当需要注明外径和壁厚时,应用“D(或)外径×壁厚”表示。在不致引起误解时,也可采用公称通径表示。

4.5.8 塑料管外径应用“de”表示。

4.5.9 圆形风管的截面定型尺寸应以直径“”表示,单位应为mm。

4.5.10 矩形风管(风道)的截面定型尺寸应以“A×B”表示。“A”应为该视图投影面的边长尺寸,“B”应为另一边尺寸。A、B单位均应为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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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 平面图中无坡度要求的管道标高可标注在管道截面尺寸后的括号内。必要时,应在标高数字前加“底”或“顶”的字样。

4.5.12 水平管道的规格宜标注在管道的上方;竖向管道的规格宜标注在管道的左侧。双线表示的管道,其规格可标注在管道轮廓线内(图4.5.12)。

4.5.13 当斜管道不在图4.5.13所示30°范围内时,其管径(压力)、尺寸应平行标在管道的斜上方。不用图4.5.13的方法标注时,可用引出线标注。

4.5.14 多条管线的规格标注方法见图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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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 风口表示方法见图4.5.15。

4.5.16 图样中尺寸标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4.5.17 平面图、剖面图上如需标注连续排列的设备或管道的定位尺寸和标高时,应至少有一个误差自由段(图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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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8 挂墙安装的散热器应说明安装高度。

4.5.19 设备加工(制造)图的尺寸标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械制图 尺寸注法》GB 4458.4的有关规定执行。焊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技术制图 焊缝符号的尺寸、比例及简化表示法》GB 12212的有关规定执行。

4.6 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及密集处的画法

4.6 管道转向、分支、重叠及密集处的画法

4.6.1 单线管道转向的画法见图4.6.1。

4.6.2 双线管道转向的画法见图4.6.2。

4.6.3 单线管道分支的画法见图4.6.3。

4.6.4 双线管道分支的画法见图4. 6.4。

4.6.5 送风管转向的画法见图4.6.5。

4.6.6 回风管转向的画法见图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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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平面图、剖视图中管道因重叠、密集需断开时,应采用断开画法(图4.6.7)。

4.6.8 管道在本图中断,转至其他图面表示(或由其他图面引来)时,应注明转至(或来自的)的图纸编号(图4.6.8)。

4.6.9 管道交叉的画法见图4.6.9。

4.6.10 管道跨越的画法见图4.6.10。

 

 

 

 

 

 


 附录A 防烟、防火阀功能表

附录A 防烟、防火阀功能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标准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

    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GB 50155

    3 《机械制图 尺寸注法》GB 4458.4

    4 《技术制图 焊缝符号的尺寸、比例及简化表示法》GB 12212

    5 《技术制图通用术语》GB/T 13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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