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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198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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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  为使疗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适用、经济、卫生和绿色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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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综合性疗养院及专科疗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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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疗养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国策,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 

1.0.4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国家发展卫生医疗事业的相关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应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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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疗养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贯彻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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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疗养院建设应根据当地卫生医疗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前期的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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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按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和建筑及其与环境的相互关系。

1.0.8  疗养院建筑设计应将科学性、合理性、适应性有机结合,满足生活保障、医学技术、疗养康复及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全面需求,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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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疗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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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1  疗养院  sanatorium

  疗养院是利用自然、人工疗养因子,结合自然和人文景观,以传统和现代医疗康复手段对疗养员进行疾病防治、康复保健和健康管理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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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综合性疗养院  general sanatorium

  泛指针对患有一般慢性病、亚健康或健康的疗养员开展预防、保健、康复疗养和健康管理活动的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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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专科疗养院specialized sanatorium

  主要针对因从事接触粉尘类、化学、物理、生物及放射因素及特殊作业等各类危害人身体健康的作业而患有特殊疾病的疗养员,开展相关诊疗和康复活动的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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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自然疗养因子natural convalescent factor

  系指自然界具有医疗保健作用的理化因子,如新鲜空气、日光、海水、森林、矿泉水、矿泥及景观等。

2.0.5  人工疗养因子artificial convalescent factors

  系指光、声、电、热、磁等各种有益于人类机体健康的物理因子。

2.0.6  自然景观 natural landscape

  指自然界原有物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形成的景观。

2.0.7  人文景观cultural landscape

  指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精神需求,在自然景观基础上附加人类活动的形态痕迹、集合自然物质和人类文化共同形成的景观,及依靠人类智慧和创造力、综合运用文化和技术等方面知识,形成具有文化审美内涵和全新形态面貌的景观。

2.0.8  疗养员  convalescent 

  系指疗养院收治的对象,即患有某些慢性病、职业病患者及特殊职业人员,或处于“亚健康”状态的人员及期望得到保健养生的健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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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疗养室 recovery rooms (convalescent bed-rooms)

  供疗养员入住、休息、储物、盥洗、浴厕的房间,一般分为单间疗养室、套间疗养室和单元式疗养室,配有独立卫生间,视条件和需要配置厨房。

2.0.10 疗养员活动室convalescent living rooms

  供疗养员阅读、交往、沟通以及开展文娱活动的场所。

2.0.11 疗养单元  convalescent units

  由交通空间将一定数量的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和一套配备完整的医护用房组合在一起所形成的,相对独立的空间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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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疗养用房  convalescent rooms

  特指疗养单元内的各类功能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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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理疗physical therapy 

  系指利用自然或人工的物理因子作用于人体,使之产生有利反应,达到防治疾病目的的诊疗技术,其中以中医药学及民族医药学的内病外治手段开展的理疗活动,如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称为传统医学理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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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理疗用房  physical therapy rooms

  放置各种理疗设备、工具并利用其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的用房。

2.0.15 医技用房  diagnostic & treatment rooms

  运用专门的诊疗技术和设备,协同临床提供疾病诊断依据,判断生理、病理状态,制定治疗、预防措施及疗养方案的辅助科室用房。

2.0.16 健康管理用房 health & management rooms

  对健康、亚健康人群、患有慢性病的疗养员的健康状态及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预防,以及为维护健康进行健康干预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用房。


3基本规定


3.0.1  疗养院的建设应与当地气候、地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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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疗养院应建在具有某种自然疗养因子,环境适宜,风景优美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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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疗养院建设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重生态保护。

3.0.4  新建疗养院设计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且留有可发展或改、扩建的用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及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3.0.5  疗养院设计应以人为本,以疗养员为中心,满足其居住使用要求,提供疾病防治、康复疗养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等服务。

3.0.6  疗养院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污水处理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应与疗养院建筑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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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疗养院设计应满足国家有关医疗机构安全的规定,按国家标准做好相应的安全设计,包括防火、防灾、安防设施、通行安全、疗养设施安全、环境安全等方面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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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疗养院绿色、节能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执行。

3.0.9  疗养院人文景观应与自然景观形成完整系统,对绿化、景观、建筑室内外空间、环境和标识导向系统做综合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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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确定建设规模,建设规模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划分,标准如表3.0.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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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 新建疗养院应根据已确定的建设规模和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拟投入项目的投资条件,合理确定疗养院的建筑标准。

3.0.12 疗养院建设若有条件可根据需求设置养老区或一定数量的老人疗养床位,其设施应符合现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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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地和总平面

4.1 场地

4.1.1  疗养院选址应遵守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或森林公园等疗养区的法律法规,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及疗养区综合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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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选址应充分考虑环境和生态保护,场地内无空气和水质污染隐患,并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无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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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场地位置应交通方便,环境幽静,日光充足,通风良好,符合卫生学要求,并具有所需能源的供给条件、市政设施,和便于种植、造园之处。

4.1.4  场地应为总平面布置提供最优可能性,合理安排建筑功能分区、主要出入口,以及庭园绿化、室外活动用地等。

4.1.5  天然气管道、高压电线、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疗养院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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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

4.2.1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充分考虑场地原有地形地貌、园林绿化、地物水面等的利用。

4.2.2  依据《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疗养院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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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疗养院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绿化用地、道路用地及室外活动用地,有条件时预留发展用地。

  1  建筑用地主要包括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的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

  2  绿化用地包括集中绿地、零星绿地及水面。

    1)各种绿地内的步行甬路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

    2)植被达标的绿地停车场或慢行道应计入绿化用地面积内;

    3)未铺栽植被或铺栽植被不达标的室外活动场地不计入绿化用地。

  3  道路用地包括道路、广场及停车场用地。

    1)道路包括消防车道、机动车道、慢行道、人行道;

    2)广场包括无顶盖且无植被的广场;

    3)用地面积计量范围应界定至路面或广场停车场的外缘,且停车场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  室外活动用地包括供疗养员体疗健身和休闲娱乐的室外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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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合理布局,合理确定容积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绿地率不宜低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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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疗养院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自然疗养因子,合理进行功能分区,人车流线组织清晰,洁污分流,避免院内感染风险;

  2  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方便管理,减少能耗;

  3  应处理好各功能建筑的关系,疗养、理疗用房、餐饮及公共活动用房宜集中设置,若分开设置时,宜用通廊联接,避免产生噪声或废气的设备用房对疗养室等主要用房的干扰;

  4  疗养、理疗和医技门诊用房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明显易达,应设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平台上方设置雨棚。

  5  疗养室应能获得良好的朝向,其建筑主要朝向的间距应为前栋建筑物高度的2 ~2.5倍,且符合当地日照标准,并保证最小间距不小于12m;

  6  疗养院的主要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其设备用房、厨房等后勤保障用房的燃料、货物及垃圾、医疗废弃物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和出入口,对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医疗垃圾处理的相关规定。

  7  应合理安排各种管线,做好管线综合,且便于维护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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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疗养院内的场地设计应包括室外导向标识系统、道路系统、环境和景观系统、室外活动场地、停车场设计。

4.2.7  室内、外导向标识系统均应遵循准确、简洁、连续、安全,易识的原则设置,且符合下列要求:

  1  导向标识系统应提供明晰的交通引导,实现人流、物流快速合理分流; 

  2  导向标识牌的位置应布点科学、指向明确、视觉直观;

  3  导向标识牌的文字、图标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且应符合国家行业管理规范要求;

  4  导向标识牌的材料选用应安全,严禁使用易碎、易爆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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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疗养院道路系统设计应满足通行运输、消防疏散的要求,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行人车分流,执行院内机动车限速行驶;

  2  机动车道路应保证救护车直通所需停靠建筑物的出入口;

  3  车行道一侧宜设不小于1.50m宽的人行道,并满足无障碍设计;

  4  设置完善的人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的慢行道,且与室外导向标识、绿化景观、活动场地相结合,其有效宽度不宜小于1.50m,路面应平整、防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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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疗养院应遵循整体性、功能性、生态性、人文性原则,做好室外环境和景观系统设计,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顺应当地的气候条件,结合自然环境进行设计;

  2  应结合场地的地形地貌,融入地域的历史、文化元素;

  3  应利用自然植被进行绿化设计,做到室、内外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垂直与水平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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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疗养院建筑的外部环境组织及细部处理应做到无障碍化,室外公共设施尽可能适合轮椅通行者、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或老人等不同使用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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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 疗养院室外活动用地应结合场地条件和使用要求,设置日光浴、空气浴、海水浴、淡水浴、运动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动场地宜选择在向阳避风处,如设有硬质铺地宜采用透水铺装材料,表面应平整防滑,排水通畅;

  2  活动场地应与慢行道相连接,保证无障碍设施的连续性;

  3  选择适合体疗健身的活动场地宜设置小型健身运动器材,其面积不宜小于50㎡;

  4  供休闲娱乐的活动场地应设置一定数量的休息座椅及环境小品;

  5  室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男、女或无性别卫生间,其具体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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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 疗养院应设置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及办公用房等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留有车辆停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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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疗养院建筑应由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等构成,其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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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5.1.1条中所述的疗养院建筑功能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宜参考表5.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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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疗养院建筑各类功能用房的配置,应根据其性质、规模、需求的不同,按基本配置和选择性配置内容确定,详见表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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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疗养院应保证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用房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其主要功能房间窗地比不宜小于表5.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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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疗养院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用地条件、使用要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和机电设计,并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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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设置疗养用房、医技用房的建筑抗震设防等级不应低于重点设防类,其它用房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相应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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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设置疗养用房、理疗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用房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应的规定执行。

5.1.8  疗养院建筑的层数应根据用地规划条件及场地的环境特征确定,一般不宜超过四层,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超过两层应设置电梯,且不宜少于二台,其中一台应为医用电梯。电梯井道不得与疗养室和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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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疗养院内供疗养员使用的建筑场所及设施应按无障碍需求设置,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5.1.10 疗养院建筑的热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5.1.11 疗养院建筑主要房间的允许噪声级和隔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5.1.12 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等用房的建筑装修和室内环境设计应有利于疗养员的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特点,且符合下列要求:

  1  疗养院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2  顶棚装修设计及材料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3  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和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用防碰撞材料和设施;

  4  除特殊要求外,有疗养员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不起尘、易清洁、防滑的材料铺装;

  5  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水疗和泥疗设施,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6  水疗、泥疗、浴室、卫生间、厨房等多水房间的隔墙及顶棚、楼地面应采取防潮或防水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5.2 疗养用房

5.2.1  疗养用房由疗养室、疗养员活动室、医护用房、污洗室、库房、开水间、公共卫生间和服务员工作间等组成,通常按病种或疗养员床位数分成若干个互不干扰的疗养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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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每个疗养单元的床位数,可根据收治疗养的对象、护理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宜为40~50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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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疗养单元应具有良好的室内外环境,且符合下列要求:

  1  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应具有良好的朝向和视景且不应设置在地下室;

  2  疗养单元内应以单间疗养室为主,可根据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套间疗养室,并视其规模和条件选择设置少量的单元式疗养室。

  3  疗养单元内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医护用房应设监护室和急救室,急救室应设厕位;

  4  疗养室及疗养员活动室净高不宜低于2.6m,医护用房净高不宜低于2.4m,走道及其他辅助用房净高不应低于2.2m。

  5  疗养单元内宜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6  开水间应设有效的排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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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设置疗养用房的建筑应设门厅,且符合下列要求:

  1  门厅可划分为总台服务区、休息区、上网区、商务中心、零售店等功能空间,其中总台服务区位置应明显,标识应醒目;

  2  总台服务应24小时值班,负责疗养员入住、接待、行李暂存等服务;

  3  楼、电梯厅宜临近入口门厅设置,并应满足防火疏散的要求;

  4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厅应设门斗或其他防寒设施;

  5  门厅应结合室内导向标识系统组织好人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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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疗养室基本参数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疗养室应为每位疗养员设独立使用的储物空间;

  2  疗养室宜设阳台,净深不小于1.50m,长廊式阳台可根据需要分隔;  

  3  疗养室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5m;

  4  疗养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  疗养室内的厨房,若使用燃气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若使用电炊式且无条件直接对外采光通风,应有机械通风措施。并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6  疗养室室内宜设晾衣设施,其位置应设在使用方便,不妨碍观瞻处。

  7  疗养室床位两侧应留出护理操作所需的空间,单排床位数不应超过3床,且临墙床的长边距墙面的间距不应小于0.60m,两床长边的间距不应小于0.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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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疗养室内卫生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至少配置洗面盆、洗浴器、便器三种卫生洁具,有条件时宜设洗衣机位;

  2  门的有效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净高不低于2.10m;

  3  卫生间宜采用外开门或推拉门,门锁装置应内外均可开启;

  4  卫生间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排气措施;

  5  老人疗养室内的卫生间设施应做到适老化。

5.2.7  疗养员活动室可采用封闭式,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宜设置在每个疗养单元的入口处,或中心附近,与护士站相邻,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活动室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宜选择有两个采光方向的位置;

  2  活动室宜设阳台,阳台进深不宜小于1.5m。

  3  活动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有限,净宽不应小于1.00m,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2.8  医护用房由医师办公室、护士站、处置室、治疗室、护士值班室、医护人员专用更衣室及淋浴和卫生间组成,且集中设置。如疗养院未设有门诊用房,根据需要还应设置观察室、急救室、监护室和主任医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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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  护士站可采用半封闭式或敞开式,应设在疗养单元的近中心处,若疗养单元较短时,也可设在其入口附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护士站满足接待疗养员、探视人员,编写存放疗养员资料,接受疗养员和医生的呼叫信号,进行健康咨询及健康引导服务等功能;

  2  护士值班室内应有更衣空间和衣物存放处;

  3  如设心脑血管病疗区,与之匹配的监护室与急救室应靠近护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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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理疗用房

5.3.1  疗养院应充分有效地利用自然疗养因子,并视其性质、规模选择设置人工疗养因子和与其匹配的理疗用房及体疗用房。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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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有矿泥资源的疗养院,宜设置室内泥疗用房,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泥疗区,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泥疗用房由贮泥、备泥间、男女治疗间、更衣、淋浴间、休息间、洗涤干燥间、卫生间等部分组成,其面积根据疗养院的规模和条件设定;

  2  泥疗用房宜设于建筑物的底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施;

  3  泥疗治疗池池壁应为耐水、耐磨、易清洁的无毒材料;

  4  贮泥间室内温度不宜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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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有海水、温泉资源的疗养院,应设置室内水疗用房,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设置室外水疗区,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水疗用房和室外水疗区宜相邻设置,独立成区,若受场地限制分开设置时,应有通廊连接;

  2  水疗用房应远离有噪声控制要求的功能房间;

  3  水疗用房一般由医护办公室、水疗室、男女更衣室、卫生设施、淋浴室及贮存室等组成,干湿分区应明确;

  4  水疗室根据需求设置不同的水疗设施,如涡流浴,蝶形浴、水中行走池、四槽浴及规格不等的水疗池,或全身浴、坐浴、针状浴、雨状浴、直喷浴、扇形浴等,其面积根据水疗设施的数量、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轮椅活动空间等因素确定;

  5  水疗室墙面、顶棚应采用防水面层材料,地面应铺设防滑耐磨材料;

  6  水疗室内应设一个洗手盆和一个拖布池,地面宜采用带孔盖板的排水沟;

  7 水疗室、更衣室、淋浴室的窗户应有视线遮挡设施,或设采光通风高窗;

  8  四槽浴台座应设有绝缘措施,给水管宜敷设于管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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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人工疗养因子的理疗用房一般由电疗、光疗、蜡疗、声疗、磁疗治疗室及配套的医护人员办公室、更衣室等辅助用房组成,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各治疗室宜采用单间形式,面积视理疗床位数、设施和设备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

  2  一般治疗室设置的床位数不宜多于4张,相邻两张理疗床的长边间距不宜小于0.80m;

  3  各治疗室内应设洗手池;

  4  各治疗室的门净宽不宜小于1.2m,若条件限制,净宽不应小于1.0m,以方便轮椅通行。门宜采用亚光饰面,其上应设观察窗。

5.3.5  电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疗用房应独立设置高频、超高频、静电、电睡眠等疗室;

  2  高频、超高频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包括其门窗均应有屏蔽措施,且医护人员工作台与治疗机中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3  静电室应有通风换气设施,治疗仪及治疗椅(床)边缘外半径1m的空间内不得放置任何金属物品,不得停留任何人;

  4  电睡眠室应有遮光隔声措施,相邻两治疗床长边之间隔间净宽不宜小于1.80m,以方便安置设备和轮椅通行;

  5  电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应做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6  电疗用房室内各种管线应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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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光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疗用房应单独设置激光室、紫外线光疗室,并有通风换气设施;

  2  激光室墙面、顶棚应为深冷色调,窗不应采用反光玻璃;

  3  光疗用房地面应有绝缘防潮措施,墙面采用不低于1.20m的绝缘墙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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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  蜡疗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蜡疗用房由治疗室、贮蜡、熔蜡、制蜡室等组成;

  2  治疗室应独自设置,视需要可附设洗涤小间;

  3  蜡疗用房应有通风换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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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  传统医学理疗用房由针灸、按摩推拿、中药贴敷、穴位注射、刮痧拔罐等疗室组成,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统医学理疗用房宜集中设置,若疗养院设有门诊,可与其结合独立成区;

  2  治疗室宜采用普通单间形式,放置3-4张床位,若采用大开间,床位以不大于10张为宜;

  3  治疗室内两平行治疗床之间宜设隔帘;

  4  艾灸室、中药疗室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5.3.9  疗养院根据需求设置室内体疗用房和室外体疗区(即室外体疗健身活动场地),室内体疗用房按疗养院规模、性质选择设置球类场馆、健身房、气功室、游泳馆(池)等及配套辅助用房,且符合下列规定:

  1  球类场馆包含篮球、排球、台球、网球、保龄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场馆,其面积根据选定的体育项目确定,位置宜设在建筑物底层;

  2  视需要体疗用房内可附设功能检查室、诊察室、贮存室等,若设有等速运动测定功能检查室,其门净宽不应小于1.50m;

  3  体疗用房应避免对临近用房的干扰,如设置在楼层,其隔墙及楼板应采取隔声措施;

  4  体疗用房的面积、净高应根据体疗设施的尺寸,以及医务人员的操作空间,疗养员的活动空间确定;

  5  体疗用房地面面层宜采用防滑、有弹性、耐磨损材料;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擦拭的面层材料,室内墙面应留有安装镜子的位置;

  6  游泳馆(池)面积视场地条件确定,宜与水疗区结合设置;

  7  球类体疗用房设计参照国家现行《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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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医技门诊用房

5.4.1  疗养院应设置医技用房,医技用房应根据疗养院的规模、性质,设置与其匹配的基础检查室及医疗设备用房,一般包括放射、检验、功能检查、超声诊断、药剂等科室,以及病案室、医学图书室,如需要还可设置影像检查、核医学诊断等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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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疗养院应设置供应室,根据规模或独立设置,或设置在医技门诊科室内,应避免洁污交叉。

5.4.3  疗养院应设置急诊抢救室以及观察室、处置室、中西药房,其位置或与门诊结合设置,或设在疗养用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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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疗养院宜设置心理健康咨询治疗室,如需要,可设置睡眠治疗室。

5.4.5  疗养院可根据需求设置门诊大厅及门诊用房,选择设置的诊疗科室包括内科、外科、骨科、中医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妇科等诊室,和配套的辅助用房,以及手术、高压氧舱等科室,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诊大厅应设置人工、电子挂号区、收费区、等候区等空间,并满足电子取号、挂号及查询化验结果的电子查询机等设备设施的设置要求;

  2  诊室以两人间为主,开间不应小于3.0m,进深不应小于4.2m;

  3  走廊宽度不应小于1.8m,兼有交通功能的候诊区净宽宜为3.5n;

  4  药房宜与挂号室、收费室临近,设在门诊大厅内;

  5  急诊室应设置在首层,入口设置明显,并预留抢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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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医技、门诊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5.5 公共活动用房

5.5.1  疗养院公共活动用房一般由阅览室、棋牌室、多功能厅等组成,根据疗养院的规模、需求选择设置书画室、会议室、咖啡厅、网吧、水吧等房间,或根据需求合设上述部分功能房间,其面积可根据疗养院建设需求及使用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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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会议室、多功能厅设置,应避免对有噪音控制的疗养、理疗用房产生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多功能厅宜设置前厅,宜附设公共卫生间和储物间,

  2  兼舞厅、会议功能的多功能厅应设置相应的灯光及音响设施,隔墙应满足隔声要求,墙面和顶棚宜采用吸声材料,地面应平整且具有弹性。

5.5.3  阅览室、棋牌室、网吧等主要活动用房宜设置在疗养用房的建筑内,方便疗养员使用。


5.6 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

5.6.1  疗养院应设管理及后勤保障用房,应视疗养院规模确定其建筑面积。管理用房包括门卫、行政办公、维修人员工作室等,后勤保障用房由营养食堂、洗衣房、集体宿舍、车库、设备用房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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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管理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卫室应设置在疗养院或疗养建筑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并应设置醒目标识;

  2  维修人员工作室宜和医用器械库房临近设置;

  3  设计符合现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相关规定。

5.6.3  集体宿舍按现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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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设备用房包括供热、供电、供气、供水等,根据实际所需设置相应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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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营养食堂根据疗养院规模、条件、供餐方式进行设置,设计符合现行《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的规定,且满足下列条件:

  1  营养食堂应远离污染源,避免厨房噪声干扰和气味窜通;

  2  特殊饮食需求的少数民族疗养员应另设厨房和餐厅;

  3  餐厅进口处应设置洗手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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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疗养院宜设置洗衣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衣房由接收、分类、洗涤、烘干、缝补、烫平折叠、贮存分发等作业室及工作人员更衣休息室组成; 

  2  洗衣房内各空间应按洗衣工艺流程布置,工作人员出入口、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应分别设置,保证运输便利;

  3  洗衣房工作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设备间门净宽不应小于1.80m,净高不应小于2.40m;

  4  洗衣房附近宜设置室外晾晒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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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5.7 安全通行与疏散

5.7.1  疗养院内建筑均应保证安全通行与疏散,室内主要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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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  疗养院主要建筑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并应分散布置。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疗养用房的疏散楼梯应至少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直线形楼梯;

  2  楼梯的踏步宽度及高度应均匀布置,踏步宽度不应小于280mm,高度不应大于160mm;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踏面应平整、防滑或在踏面前缘设防滑条;

  5  距踏步起点到和终点250mm~300mm宜设提示盲道;

  6  楼梯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宜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7  供疗养员使用的楼梯,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6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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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电梯候梯厅深度不宜小于1.80m,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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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外门及内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采用弹簧门、全玻璃门;当采用全玻璃门时,应有醒目的提示标志;

  2  自动门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3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有条件时不宜小于900mm;

  4  平开门、推拉门、折叠门的门扇应设把手,把手距地宜为900mm,门上宜设视线观察玻璃,并宜在距地350mm范围内安装护门板;

  5  公共疏散通道的防火门扇和公共通道的分区门扇,距地650mm以上,应安装透明的防火玻璃,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

  6  门槛高度、门内外地面高差均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面过渡。

5.7.5  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建筑设备

6.1 给水排水

6.1.1  疗养院应有给水排水系统,并应有热水供应系统。

6.1.2  疗养院生活用水定额、水压、水质、水温等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6.1.3  疗养院建筑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根据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自然资源等综合因素,宜优先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热水供应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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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蜡疗室采用热水间接熔蜡时,热水水温应低于100℃,应有恒温、过热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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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泥疗室淋浴间应有热水供应。冲洗泥浆应先排至室外沉淀池后再排入下水道。

6.1.6  水疗室水温应为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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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疗养院医疗区污水的水质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中关于医院污水的排放规定。

6.1.8  缺水城市和缺水地区的疗养院, 应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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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6.2.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地区的疗养院建筑应设置供暖设施,并宜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为60~89天。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天数不足60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8℃的天数大于或等于为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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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疗养院各种用房的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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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2  室内供暖设计温度

6.2.3  室内供暖形式宜采用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采用辐射供暖的室内设计温度宜比表6.2.2的规定值降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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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疗养院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公共活动、管理用房宜采取自然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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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疗养院的下列用房应设有机械排风装置,其通风换气次数应参照表6.2.5。其中放射科、X光室、污洗室宜单独排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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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设空调系统的疗养用房、理疗用房、医技门诊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管理用房应根据其使用功能和所在地的气候类型选择集中或分散式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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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  疗养院设空调的各类用房的室内设计参数见表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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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集中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应满足人员活动要求,空调(新风)机组宜设粗效、中效两级过滤器或空气净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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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医技科室的空调、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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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 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应根据当地的能源情况,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理的方式,并宜优先选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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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的设置和选择设备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噪声和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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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建筑电气

6.3.1  疗养院内应设总配电装置和总电能计量装置。总配电装置的位置宜接近负荷中心,且便于进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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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各单体建筑的电源引入处应设置电源总切断装置和可靠的接地装置,各楼层应分别设置电源切断装置。

6.3.3  疗养院建筑的电梯、水泵、风机、空调等设备应采取节电措施并设电能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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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疗养院建筑宜预留配电系统的竖向贯通井道及配电设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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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  配电系统支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疗养用房和理疗用房、医技用房的照明线路应分设不同支路;

  2  门厅、走道、楼梯照明线路应设置单独支路,均宜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3  房间内电源插座与照明用电应分设不同支路;

  4  通风空调用电应设专用线路;

  5  供配电支线应采用暗敷设方式;

  6  插座回路、电开水器回路、室外照明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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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疗养院建筑照明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主要居住、活动及辅助空间照度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2  疗养院建筑走廊宜设置备用照明,并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

  3  疗养室内顶灯和床头灯宜采用两点控制开关,照明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1.10m;

  4  疗养室内卫生间附近的墙面距地0.40m处宜设置嵌装型脚灯;

  5  应在走廊、疏散出口、楼梯间等位置设置应急照明,并遵守相关规范中的规定;

  6  疗养院室外照明除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与室外景观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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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  疗养院内医疗场所的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T系统,严禁采用TN-C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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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疗养院内的医疗设备房间、理疗设备间、淋浴室、卫生间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

6.3.9  生物电类检测设备、大型医疗影像等诊疗设备用房应采取电磁泄漏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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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建筑智能化

6.4.1  各类疗养院均应根据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设置智能化系统。并宜设置智能化系统集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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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包括公共安全、医院信息(HIS)、综合布线、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护理呼叫对讲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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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  疗养院公共安全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原则:

6.4.4  疗养院的医院信息系统(HIS)宜独立设置网络交换系统,并与办公网络交换系统物理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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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  疗养院的综合布线系统,宜按医疗专用内网和办公外网分别设置;疗养室及公共区域宜设置无线局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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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  疗养院的有线电视系统,宜预留卫星电视接收和自办节目的接口,疗养室、公共活动用房和公共餐厅等处应设置有线电视出线端。

6.4.7  疗养院的护理呼叫对讲系统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院区入口、院区道路、停车场、各建筑出入口、走道、电梯厅及电梯轿厢等公共场所;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

  2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入侵报警系统:药房、财务室、收费室等处;

  3  疗养院宜在下列场所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诊疗设备用房、药房、财务室、收费室、主要设备用房等处;

  4  疗养院宜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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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疗养院宜设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有条件宜设置诊疗设备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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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附录A 疗养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附录A  疗养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附录B 理疗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附录B  理疗用房组成部分使用面积参考指标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规范、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22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

《空气过滤器》GB/T1429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

《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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