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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 》GB/T 24479-200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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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

Behaviour of lifts in the event of fire

GB/T 24479-2009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5日

实施日期:2010年03月01日

本标准等同采用EN 81-73:200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特殊用途的乘客和货客电梯 第73部分: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英文版)。

为了便于使用,本标准对EN 81-73:2005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的引言删除了EN 81-73:2005引言中与本标准无关的内容,因为其存在与否对本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没有任何影响;

——本标准删除了EN 81-73:2005附录ZA(资料性附录)“本欧洲标准与电梯安全导则的关系”,因为其不适合我国国情且其存在与否对本标准的理解和使用没有任何影响;

——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用国内标准代替了EN 81-73:2005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对应的国外标准。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9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国雄、肖云英、方良、徐卫玉、蒋灏、马凌云、周春明、杨晓军、刘祖斌、杜运猛。

本标准指出了火灾情况下电梯所涉及的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的范围。

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人们可能会使用电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危险,而且电梯也没有退出服务。

本标准的目的是:

a)减少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乘客被困在轿厢内的风险;

b)电梯最终停在指定层站,以使消防员或救援人员明确轿厢内没有乘客被困;

c)减少轿厢内的乘客暴露在火和烟中的风险。

本标准基于下列假设:

——适用于所有驱动类型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建筑物管理系统与电梯控制系统之间明确地分开;

——火灾自动探测系统触发电梯产生特定动作的信号,或者一个手动召回装置向电梯输入信号;

——电梯控制系统接收到火灾探测系统的信号后确定电梯的动作;

——电梯是在普通乘客可以使用的正常工作状态下;

——火灾报警系统按照预定方式工作;

——依赖于建筑物的火灾报警系统以及对这些信息的处理,电梯可能存在不同的响应;

——建筑设计者、建筑施工者或规划者仔细考虑了本标准。设置手动召回装置或在各层站设置火灾探测装置,将极大地提高火灾时建筑物内人员的安全水平;

——采用GB/T 20900-2007作为风险评价的方法。

1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以火灾报警探测系统传递到电梯控制系统的信号为基础,规定了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确保电梯特性的特殊要求和安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新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对于在用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本标准也可作为提高安全性的基础。

本标准给出了建筑物火灾情况下电梯控制的多种选择方案。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在火灾情况下还保持使用的消防员电梯;

——用作建筑物内人员疏散的电梯;

——井道中发生火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2004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ISO 3864-1:2002,MOD)

GB 7588-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qv EN 81-1:1998)

GB/T 15706.2-2007 机械安全 基本概念与设计通则 第2部分:技术原则(ISO 12100-2:2003,IDT)

GB/T 20900-2007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风险评价和降低的方法(ISO/TS 14798:2006,IDT)

GB 21240-2007 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N 81-2:1998,MOD)

ISO 8421-3:1989 消防术语 第3部分:火灾探测和报警(Fire protection-vocabulary-Part 3: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EN 54-1:1996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第1部分:导论(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Part 1:introduction)

EN 54-2:1997 火灾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第2部分:控制和指示装置(Fire detection and fire alarm systems-Part 2:Control and indicating equipment)

EN 81-72:2003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乘客电梯和货客电梯的特殊应用 第72部分:消防员电梯(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Particular application for passenger and goods passenger lifts:Firefighters)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GB 7588-2003、GB/T 15706.2-2007、GB 21240-2007、EN 54-1:1996和EN 54-2:199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筑物业主 building owner

建筑物法律上的所有者。

3.2

建筑物的疏散预案 building evacuation strategy

预先制定的用于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的人员疏散方案

3.3

火灾探测接口 fire detection interface

专用于传递火灾信息的电信号接口。火灾信号可以通过下列任一方式产生:

——手动;

——半自动;

——自动。

3.4

电梯控制接口 lift control interface

(1)电梯控制系统的界面;

(2)专门用于接收火灾探测接口电信号的接口。

3.5

协议 protocol

管理设备(如用于数据传输的串行通信线路)之间交换信息格式的规则。

3.6

火灾情况下电梯特性的火灾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s for the behavior of a lift in the event of fire

3.6.1 火灾自动探测和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detection and alarm system

包含火灾自动探测元件的火灾报警系统(见3.6.3),它触发火灾警报和其他特定动作。

[ISO 8421-3:1989,定义3.1.3]

3.6.2 火灾报警控制和指示装置 fire alarm control and indicating equipment

可以向火灾探测装置(见3.6.4)提供电源的装置,其还应具备下列功能:

——可以接收专用信号,并提供火灾报警信号;

——能够通过火灾报警发送设备,将火灾报警信号发送到消防机构或自动灭火装置;

——可以自动监视系统的功能。

[ISO 8421-3:1989,定义3.1.15]

3.6.3 火灾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

提供听觉和/或视觉和/或其他可感知的火灾报警信号的部件的组合。该系统也可能触发其他的动作,比如启动电梯控制系统。

[ISO 8421-3:1989,定义3.1.21]

注:本标准的术语“火灾报警系统”是一个总称,它包括“火灾自动探测和报警系统”(见3.6.1定义)和“手动召回装置”(见3.11)。

3.6.4 火灾探测装置 fire detecter

火灾自动探测系统的一部分,它至少包括一个监测特定的物理或化学现象的传感器,并向火灾报警控制和指示装置(见3.6.2)发送信号。

[ISO 8421-3:1989,定义3.2.2]

3.7

建筑物管理系统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用于协调建筑物中所有分系统的总系统。

3.8

指定层 designated landing

在火灾发生时,依据建筑物的疏散预案,允许人员离开电梯以便安全地撤离建筑物或建筑物区域的特定楼层。

3.9

主指定层 main designated landing

如果系统还有其他指定层,用作主要疏散层的指定层。

3.10

备用指定层 alternative designated landing(s)

依据建筑物的疏散预案,如果自动检测到主指定层发生火灾,电梯应到达的指定层。

3.11

手动召回装置 manual recall device

一个手动操作装置(例如:装有可敲碎的玻璃面板的拨动开关、按钮或钥匙开关等),当它动作时产生电信号,使电梯按预定的控制方式运行。

4重大危险列表

4 重大危险列表

本章包括本标准所涉及的所有重大危险、危险状态和事件,遇过风险评价证明它们对电梯是重要的,需要采取措施消除或降低风险。表1中所列重大危险基于GB/T 20900-2007。同时也列出了本标准中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

表1 本标准中涉及的重大危险

5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

5.1 通则

5 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

5.1 通则

电梯在火灾情况下应通过下列方式(参见附录A图A.1)退出正常服务。

5.1.1 输入信号

接收到电信号后,电梯应按5.3的要求动作。该电信号应源于火灾自动探测和报警系统或手动召回装置。

如果设置手动召回装置,则应满足下列要求:

a)是双稳态的;

b)清楚地标示该装置的状态,以避免任何错误;

c)适当地标示该装置的用途;

d)安装在建筑物的管理中心或主指定层;和

e)当易接近时,应有防误操作保护,例如:装在可敲碎的玻璃面板后或设置在安全的区域。

注:火灾自动探测和报警系统、手动召回装置的选择,需在建筑物设计或规划阶段协商决定。

5.1.2 电梯的停止位置

5.1.2.1 如果电梯因故障停止,从火灾探测系统向电梯控制系统发出的信号不应导致电梯启动。

5.1.2.2 检修运行控制和紧急电动运行控制不应受到火灾探测系统的影响。

5.1.3 禁止标志

在所有层站靠近电梯的明显位置处,应按照图1设置一个符合GB/T 2893.1要求的禁止标志。该标志的直径应至少为50mm,如图1所示。

注:该标志可附加“火灾时请勿使用电梯”的文字说明。

图1 “火灾时请勿使用电梯”标志

《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 》GB/T 24479-2009

5.2 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梯控制系统间的接口要求

5.2 火灾报警系统和电梯控制系统间的接口要求

5.2.1 通则

接口线路中断应触发5.3所述的电梯火灾召回。

注1:接口类型由电梯制造商与建筑物业主协商确定(见GB 7588-2003中0.2.5和GB 21240-2007中0.2.5)。

注2:火灾自动探测和报警系统、手动召回装置的选择,需在建筑物设计或规划阶段协商决定。

可使用的接口示例见5.2.2、5.2.3。

5.2.2 分立接口

分立接口应通过无源的常开触点实现,探测到火灾时断开。

应有向电梯控制系统提供信号的触点。

如有需要,电梯状态等信号的触点应由电梯制造商提供。

5.2.3 串行接口

串行接口应是失效安全型的,按照标准的软硬件协议(如EIA-422-A或ITU-T V.11)以串行信号形式实现信息传递。

5.3 电梯收到火灾探测信号时的特性

5.3 电梯收到火灾探测信号时的特性

在火灾情况下,电梯的响应原则是使轿厢返回到指定层并允许所有乘客离开电梯。

5.3.1 当收到来自火灾自动探测和报警系统(见3.6.1)或手动召回装置(见3.11)的火灾信号时,电梯应有下列响应:

a)所有的层站控制和轿厢控制,包括“重开门按钮”均应变为无效;

b)所有已登记的召唤都应被取消;

c)电梯应按下列方式执行由接收到的信号所触发的指令:

1)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电梯,如果是停在层站处,应关门,中间不停层直接运行到指定层;

2)手动门或动力驱动的非自动门的电梯,如果正开着门停在层站,应在该层站保持原状态。如果门关着,电梯应中间不停直接运行到指定层;

3)正在驶离指定层的电梯,应在最近的可停靠楼层正常停止,不开门,然后立刻改变方向,返回到指定层;

4)正在驶向指定层的电梯,应继续运行且中间不停层直接运行到指定层;

注:如果电梯已经开始向非指定层减速,可正常停层但不开门,然后立刻运行到指定层且中间不停层。

5)如果电梯由于安全装置动作而停止运行,应保持原状态。

5.3.2 可能受热或烟雾影响的门保护装置应无效,以允许关门。GB 7588-2003中7.5.2.1.1.3和GB 21240-2007中7.5.2.1.1.3的最后一段所规定的保护应保留。

5.3.3 GB 21240-2007中14.2.1.5b)所规定的自动返回最低层站应不起作用。

5.3.4 电梯组中的一台电梯发生故障,应不影响其他电梯向指定层的运行。

5.3.5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电梯到达指定层后应停止,打开轿门和层门,并且电梯退出正常服务。

5.3.6 对于手动门的电梯,轿厢到达指定层后,电梯门应解锁,并且电梯退出正常服务。

5.3.7 电梯可通过下列方式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

a)火灾自动探测系统的复位电信号;或

b)手动召回装置复位,该装置应设计成其复位仅能由被授权人员操作。

即使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仍为激活状态(例如,探测系统不能复位),为使电梯恢复正常运行,应提供一个无源常开触点的信号,该触点应由建筑物业主与电梯制造商协商提供。

5.3.8 在指定层应设置一个“禁止进入”标志(见图2)的指示器,提示不应使用电梯。该指示器由正常电源供电,当电梯在指定层时燃亮。如果该指示器设置在层站控制装置上,该标志的最小直径应为25mm;如果作为一个独立的指示器,该标志的最小直径应为50mm。

图2 “禁止进入”标志

5.4 指定层

5.4 指定层

5.4.1 如果安装了火灾探测系统,电梯应按以下要求设置一个或多个指定层:

电梯接收到5.1.1规定的电信号后,应按5.3的要求返回主指定层(通常是地面层)。

5.4.2 对于某些建筑物,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筑设计者或规划者等的要求可能要提供更复杂的解决方案。这时,应按以下方式设置多个指定层:

当火灾自动探测系统探测到主指定层发生火灾时,电梯应收到一个附加的电信号,使电梯运行到备用指定层。

注:一旦电梯接收到返回指定层的信号,电梯将执行此操作,而忽略火灾探测系统的其他任何信号,5.3.7规定的复位信号除外。

5.4.3 在任何情况下,电梯应按5.3所述要求响应。

6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6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第5章和第7章的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应按照表2的要求验证。

表2 验证表

7使用信息

7 使用信息

在交付给建筑物业主的使用手册(用户文件)中应说明火灾情况下电梯的特性,以及维护和定期测试火灾报警系统的必要性。

《火灾情况下的电梯特性 》GB/T 24479-2009

 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梯情节与接口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电梯情节与接口

A.1 构成本标准应用基础的电梯情节

图A.1 电梯情节

A.2 火灾自动探测系统和电梯接口

图A.2为火灾自动探测系统和电梯控制间接口的说明。

A——边界;

B——建筑物;

C——电梯;

1——非电梯制造商提供的接口配线(电梯制造商提供接线端子);

2——从火灾探测系统或手动召回装置发出的信号;

3——电梯控制接口(通过端子);

4——电梯控制系统;

5——电梯。

图A.2 接口

 参考文献

[1] GB/T 16856.1-2008 机械安全 风险评价 第1部分:原则(ISO 14121-1:2007,IDT)。

[2] EIA-422-A 稳压数字接口电梯的电气特性(Electrical characteristics of balanced voltage digital interface circuits)。

[3] ITU-T V.11 运行在数字信号传输速率达到10Mbit/s的平衡双流交换电路的电气特性(Electrical characteristics for balanced double-current interchange circuits operating at data signalling rates up to 10Mb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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