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CCCF-CPRZ-30: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9-7-30
下载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全文阅读 分节阅读 字号:

目录

 前言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
编号:CCCF-CPRZ-30:2019
2019-7-30 发布 2019-7-30 实施
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认证工作的基本要求,基于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汽车消防车产品实施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有关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要求,汽车消防车产品的相关认证标准,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消防产品工厂检查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认证机构发布的消防产品认证工作要求与管理要求配套使用,并借鉴了国家认监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认证机构可依据本规则编制相关认证作业指导、指南性文件,并与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标准及实施规则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各类汽车消防车产品。

2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 1。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认证机构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通知执行。


3认证模式

    实施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的认证模式分为基本认证模式和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基本认证模式规定如下:

    基本认证模式:型式试验 +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依据本机构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见附件 2),可结合分类管理结果,在基本认证模式的基础上酌情增加获证后的监督,以保证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性。

    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见附件 3。


4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见附件 1。
    一般情况下,认证委托人依据单元划分原则提出认证委托。

5认证委托

5.1 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需以适当的方式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委托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见附件 4)反馈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信息。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CCCF-CPRZ-30:2019

5.2 认证委托资料

    认证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工作的需要,明确认证委托资料清单,应至少包括认证申请书或合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型式试验报告(适用时)。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认证委托资料清单(见附件 4)的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并通过认证业务委托系统提交。
    认证机构负责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文件审核,并负有管理、保存、保密义务。文件审核结论应按时限规定通知认证委托人。

5.3 认证安排

    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要求,以合同方式与认证委托人约定双方在认证实施各环节中的相关责任和安排,并确认认证实施方案。

6认证实施

6.1 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自行选择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开展型式试验。指定实验室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型式试验合同,至少包括型式试验的全部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方式,检验时限,申诉、投诉处理等。
    为有效落实“放管服”措施,指定实验室应积极、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当认证委托人符合国家认监委规定的有关条件时,应优先采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等工作。
6.1.1 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认证机构的指定实验室负责明确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的具体要求,并负责对型式试验送检样品的产品一致性情况进行核查,对单元产品特性文件进行确认。
    型式试验样品一般由认证委托人按单元划分、单元组合抽样/送样要求送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同意,可采取指定实验室现场抽样方式。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性。指定实验室应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指定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且认证委托人不能合理解释的,指定实验室应终止型式试验。

    认证委托人应保证其使用的汽车消防车关键部件、随车附件产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规范的要求。

    汽车消防车关键部件基本清单见附件 5。

6.1.2 型式试验实施
    型式试验可由指定实验室完成,也可合理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指定实验室应对型式试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型式试验过程和结果的可追溯性。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见附件 6。
6.1.3 型式试验项目与型式试验报告
    汽车消防车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为依据认证标准的规定、体现汽车消防车产品安全性能与使用性能的适用项目。
    认证机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型式试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时限规定,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提交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报告应完整描述单元产品的一致性情况及认证相关信息。
    型式试验项目、型式试验工作时限、型式试验报告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7。当认证委托人或相关方对型式试验过程或结论有疑义时,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向指定实验室提出申诉或投诉意见,指定实验室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受申诉或投诉,并应按型式试验合同约定、指定实验室受理申投诉具体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应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申诉或投诉方。

6.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与产品一致性检查

    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6.2.1 基本原则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有效保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体系,保持汽车消防车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标识持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要求。
    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按相关标准要求如实记录、登记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并按相关规定将有关销售流向信息上传至“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
    认证机构应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符合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见附件 8。
6.2.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检查应覆盖所有认证单元涉及的生产企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
6.2.3 产品一致性检查
    认证机构随机抽取经生产者/生产企业确认合格的产品,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要求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

6.3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违反认证要求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并终止认证。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CCCF-CPRZ-30:2019

6.4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指定实验室对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上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一般情况下,自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项目完成且结论合格的情况下,签订认证委托合同后的 90 天内,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结论。
    当认证依据标准对检测项目及所需时间有特殊要求时,由认证委托人选定的指定实验室与其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检验时限。
    当涉及国(境)外工厂检查工作时,由认证委托人与认证机构通过合同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时限。

7获证后监督

7.1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7.1.1 原则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原则上应按认证机构确定的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使用领域抽取的样品。
7.1.2 内容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在使用领域抽样后,由指定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实施检测。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由认证机构在使用领域对汽车消防车产品实施检查。
    认证机构应明确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见附件 9 。

7.2 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检查

7.2.1 原则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的范围应为监督周期内生产、销售的获证单元产品。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并确认从生产现场抽取的样品。
7.2.2 内容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按照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在生产现场抽取样品后,由指定实验室实施检测。如生产企业符合本规则 6.1 条及附件 4 的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并承认相关结果;如生产企业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将样品送指定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实施检测。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按照《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及认证机构的相关监督要求,由认证机构在生产现场对汽车消防车产品实施检查。
    认证机构应明确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见附件 9。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可由工厂检查人员通过“消防产品获证跟踪管理云平台”实施,有关要求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认证机构应对工作内容、步骤、技术方法及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

7.3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7.3.1 原则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以验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应在生产者/生产企业正常生产时,优先选用不预先通知被检查方的方式进行。对于非连续生产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生产计划,便于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有效开展。
    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方式实施获证后监督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予以配合。
7.3.2 内容
    认证机构应按照《消防产品工厂检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GA 1061)的规定,明确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的内容、要求及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办法,有关要求见附件9。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可由工厂检查人员通过“消防产品获证跟踪管理云平台”实施,有关要求与上述内容基本一致。认证机构应对工作内容、步骤、技术方法及记录要求等作出规定。

7.4 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认证机构应在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生产企业通报的产品生产批次和出厂情况进行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对不同类别的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获证后监督频次,合理确定监督时间。
7.4.1 基本要求
    按照生产企业分类类别,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见下表。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获证后基本监督频次
    认证机构可根据生产企业的产品特性及生产周期等原因适当延长监督周期,在规定监督周期基础上延长时间不超过 6 个月。使用领域监督时应核对销售数量。
7.4.2 其他增加监督频次的情况
    当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如发生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等)或用户提出质量投诉并造成较大影响,经查实为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当生产企业分类类别下降时。
    增加频次的监督不预先通知,监督方式包括监督检查和/或监督检验,增加频次的监督检查人日数为 2 人日/次·生产企业。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CCCF-CPRZ-30:2019

7.5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认证机构应当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认证机构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的有关结论和相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证书、使用认证标志;评价不通过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7.7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采信

    在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的周期内,凡获证企业接受国家、地方市场监督部门监督抽查或消防监督部门抽查取得合格结论(包括复议合格)的,认证机构可采信其结论并作为企业通过监督并保持其证书的依据。对抽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应采信有关结果为监督结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注销/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8认证证书

8.1 认证证书有效期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内,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90 天内提出认证委托。证书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认证机构应在接到认证委托后直接换发新证书。

8.2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与样式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为:
    (1) 委托人名称、地址;
    (2)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3) 生产者名称、地址;
    (4) 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5) 认证标准、技术要求及认证实施规则;
    (6) 认证模式;
    (7) 证书编号;
    (8)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9)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认证证书的样式见附件10。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CCCF-CPRZ-30:2019

8.3 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或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扩展委托,变更/扩展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认证机构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变更/扩展内容开展文件审查、检测和/或检查(适用时)等工作。评价通过后方可批准变更/扩展。具体规定见附件11。

8.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4.1 认证证书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注销认证证书:
    (1)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2)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由于破产、倒闭、解散等原因致使证书无法正常保持的;
    (3) 由于停产、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主动申请注销的;
    (4) 获证产品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5)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申请注销的;
    (6) 认证使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满足变更要求;
    (7) 由于8.4.3(4)条款情况认证证书暂停,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前,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的;
    (8) 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8.4.2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在产品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8.4.3 认证证书暂停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 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3)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获证后跟踪或者获证后跟踪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4)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8.4.4 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出现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证书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认证机构暂不受理与整改无关的认证委托。
8.4.5 认证证书撤销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 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2) 获证后跟踪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3)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4) 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5) 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8.4.6 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
    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或重新委托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认证机构不再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8.5 认证证书的恢复

    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被暂停的,可提出证书恢复委托。证书恢复委托的基本要求及程序见附件 9。

8.6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委托人应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当获得认证的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变化或出现本规则 8.3及附件11规定的情况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经变更或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认证证书。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认证委托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9认证标志

    获得认证的汽车消防车消防产品应使用统一的认证标志,标志样式及规格见下图:
    Ⅰ型本体标志:
Ⅰ型本体标志
    Ⅱ型本体标志:
Ⅱ型本体标志
    标志应加施在汽车消防车产品的前挡风玻璃处。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CCCF-CPRZ-30:2019

10汽车消防车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管理

10.1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 17条规定,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

10.2 认证机构对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建立、发布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等过程实施动态管理。有关要求应符合《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GA 846)的原则规定。

10.3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工作,使用符合本规则 9 规定的认证标志,供使用单位及监督部门在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

10.4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提供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应真实有效,并应符合如下要求:

    (1) 登记的生产者、生产企业信息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2) 登记的产品规格型号应与证书信息一致;

    (3)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在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并上传至认证机构管理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

10.5 认证机构在受理认证范围的扩大、变更等委托时,应核查生产者、生产企业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不予受理并开展跟踪调查。

10.6 认证机构在对生产者、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或日常跟踪管理工作时,应核查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结论为不合格时,应按有关规定对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证书作出处理。

10.7 使用“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的有关要求见附件 12。






11收费

11.1 认证收费

    由认证机构按与认证委托人在认证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

11.2 检测收费

    由认证机构按与认证委托人、指定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在检测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
    当认证机构同意指定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自行收费时,指定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经认证机构审核批准的检测委托合同书,并按检测委托合同书中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时限及管理要求执行。有关内容应向社会公示。
    指定实验室(或委托检测机构)应自觉接受认证机构对其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等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抽查。


12认证责任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验报告负责。
    认证机构及其委派的工厂检查员应对工厂检查结论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提交的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3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3.1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实验室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技术争议或申诉的方式提出。
13.2 对获证产品与认证相关的符合性有异议时,可向认证机构投诉。
13.3 认证机构制定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管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13.4 涉及认证机构内部工作的技术争议、申诉及投诉,经调查核实确应处理的,应在 60 天内完成;涉及分包业务的,首先由分包机构处理并报认证机构备案,分包机构处理后仍存在异议的,认证机构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13.5 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保存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的处理记录。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CCCF-CPRZ-30:2019

 附件1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 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典型产品名称及认证依据标准


2 单元划分

2.1 单元划分原则

2.2 专用装置及不同车型单元分类

2.2.1 罐类消防车

2.2.2 特种类消防车

2.2.3 举高类消防车




 附件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认证机构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应予以配合。
    认证机构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 A 类、B 类、C 类、D 类表示。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 工厂检查结论;
    (2) 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 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转来的抽查结果、专项监督结论;
    (4)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 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息反馈;
    (6) 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 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 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 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结果。
    (10) 为认证基础研究工作做出贡献情况(由认证机构视贡献情况决定相应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见下表。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认证机构将依据上述质量信息,按照分类原则经评议后确定生产企业的分类类别。
    生产企业分类类别须按照 D-C-B-A 的次序逐级提升,按 A-B-C-D 的次序按相应级别条件下降。

 附件3特殊情况下的认证要求

1 汽车消防车产品使用的底盘无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但社会用户及消防救援部门急需或暂时无法用其他产品替代。认证程序如下:

1.1 按要求划分单元;

1.2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1.3 企业还应提交底盘的如下资料:

    1) 底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络方式及生产规模,底盘生产企业的特约维修机构或授权维修机构;

    2) 底盘外廓尺寸、质量参数及轴荷、接近角、离去角、最高车速、0~60km/h加速时间、30km/h~0 制动距离、驱动方式、轴距、前、后悬长、最小离地间隙、最小转弯直径;

    3) 发动机生产企业及型式、额定功率、转速、额定扭矩及转速、燃油种类、排放阶段;

    4) 变速器型式(自动或手动换档)、档位数、各档速比;

    5) 转向桥型式(驱动桥或非驱动桥);

    6) 后桥型式、后桥减速比;

    7) 转向器型式(是否有助力)、左右转向角;

    8) 车身型式(单排或双排)、额定乘坐人员数、车门数和最大开启角度;

    9) 制动系型式(鼓式、盘式、气压或液压)、制动稳定方式(ABS、ESP 等)、辅助制动系统;

    10) 底盘电压、蓄电池容量、发电机功率、通讯协议;

    11) 油箱容积、储气瓶容积;

    12) 轮胎规格与型号(适用时)。

1.4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消防性能项目和涉及的底盘项目进行型式试验;

1.5 按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1.6 颁发的认证证书应注明发证车辆的 VIN 和发动机号并只对 VIN 和发动机号相符的消防车有效;

1.7 获证后每辆汽车消防车交付用户前必须向认证机构申报,经一致性核查符合后,对其颁发认证证书。

2 汽车消防车外廓尺寸或质量等参数超出认证依据标准的限值,其认证程序如下:

2.1 按规定划分单元;

2.2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2.3 企业还应提交消防车如下资料:

    1) 消防车超限参数及限值;

    2) 超限参数的设计计算资料;

    3) 超限参数的安全论证资料。

2.4 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认证机构组织论证超限参数对汽车消防车安全性的影响;

2.5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项目对汽车消防车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2.6 按要求对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2.7 认证证书上应注明车辆使用范围;

2.8 获证后每辆消防车交付用户前必须向认证机构申报,认证机构对其颁发认证证书。

3 极少数量的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

    对确有技术、使用需求,且需求量极少的消防车(原则上一年内使用量不超过 2 辆),认证流程如下:

3.1 按要求提交认证所需材料;

3.2 指定实验室按规定的项目汽车消防车产品进行型式试验;

3.3 免于对汽车消防车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3.4 认证证书上应注明发证车辆的 VIN 和发动机号,证书只对 VIN 和发动机号相符的消防车有效;

3.5 获证后,消防车销售数量超过极少数量消防车定义规定的销售数量时,指定实验室应重新按照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认证机构对消防车生产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附件4有关认证委托的相关规定及需提交的有关资料

1 认证委托人提交认证委托前,应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实施规则及《消防类产品认证合同书》的相关规定,当委托认证的产品及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上述要求时,方可提出认证委托。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向认证机构提出本实施规则涵盖产品的认证委托。提出认证委托时,需提供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括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资料、相关方之间的协议等。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在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及签订认证合同通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认证委托人补正资料并提交。


2、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www.cccf.com.cn)提交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注:1 生产企业地理位置图:比例尺为1:20000的地图,并注明交通路线。

    2 举高喷射消防车、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在进行初始认证委托和新增单元委托申请时,还应提供以下资料:设计计算书、液压系统测试报告、电气系统测试报告、臂架(梯架)应力应变测试报告、臂架(梯架)和支腿无损探伤测试报告。

    3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3  认证委托人通过“消防产品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www.cccf.com.cn)提交变更认证委托,附下列资料:




    注: “●”为需提交的资料,“○”为不需要相关资料。





 附件5汽车消防车关键部件基本清单

1 罐类消防车

    (1) 汽车底盘

    (2) 消防泵(适用时)

    (3) 消防炮(适用时)

    (4) 功率输出装置(适用时)

    (5)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适用时)

    (6) 干粉罐(适用时)

    (7) 减压阀(适用时)

    (8) 气瓶(适用时)

    (9)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适用时)

    (10)涡喷装置(适用时)

    (11)水雾装置(适用时)

    (12)输转装置(适用时)

    (13)供泡沫液消防泵(适用时)

    (14)举升臂(适用时)

2 特种类消防车

    (1) 汽车底盘

    (2) 发电机(适用时)

    (3) 随车吊(适用时)

    (4) 功率输出装置(适用时)

    (5) 照明系统(适用时)

    (6) 排烟装置(适用时)

    (7) 绞盘(适用时)

    (8) 供气系统(适用时)

    (9) 压力容器(适用时)

    (10)车载供水系统(适用时)

    (11)水带敷设装置(适用时)

    (12)洗消装置(适用时)

    (13)高倍泡沫装置(适用时)

3 举高类消防车

    (1) 汽车底盘

    (2) 消防泵(适用时)

    (3) 消防炮(适用时)

    (4) 液压油泵

    (5) 梯架/臂架

    (6) 支腿

    (7) 功率输出装置

    (8)工作斗(适用时)

《消防类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消防车产品》CCCF-CPRZ-30:2019

 附件6利用工厂检测资源开展型式试验或部分试验工作的条件及要求

    为落实“放管服”措施,缩短产品认证及检测周期,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在保证认证质量的前提下,当生产企业实验室(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资源具备了汽车消防车产品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检测能力时,可在指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的全部检测或部分检测。

1 工厂检测资源

    工厂检测资源为委托汽车消防车产品认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 100%自有资源,应与生产企业在同一城市或临近。

2 工厂检测资源利用

2.1 适用范围

    (1)型式试验

    (2)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

    (3)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变更确认测试

    (4)当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时,应优先选用工厂检测资源

2.2 风险防范

    当同一生产企业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达到五年或五年以上时,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进行检测,以避免系统性风险。

2.3 实施方式

    根据工厂实验室的设备资源、人力资源和软资源的综合情况,结合产品特点实施。可分为 TMP、WMT 两种方式。

    2.3.1 TMP 方式(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

    由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此方式可应用于涉及汽车消防车产品所有类别的认证检验。

    2.3.2 WMT 方式(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

    由指定认证机构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认证机构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相关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此方式可应用于涉及汽车消防车产品证书扩展和变更时的变更确认测试。

2.4 条件要求

    认证机构组织指定实验室进行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1) 工厂应为认证机构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2) 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3) 工厂实验室满足 GB/T 27025(ISO/IEC 17025)第 5 章技术能力要求;

    (4) 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 GB/T 27025(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5) 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6) 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2.5 资格获得和维持

    2.5.1 工厂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以上条件进行自查,将自查结果及相关资料随申请提交认证机构审查。认证机构应组织指定实验室技术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保存相应的审核评定记录。对评定合格的,方可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进行检测。

    2.5.2 认证机构应对获得批准的工厂实验室进行定期(如每年一次,可根据利用频度确定)的监督(可结合工厂年度监督进行),组织工厂实验室参加比对试验,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有效性,维持资格。

    2.5.3 认证机构应保存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的记录,每年度将获批准的工厂实验室清单及利用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2.6 职责

    2.6.1 认证机构管理和组织产品认证利用工厂检测资源活动,包括制定实施办法或程序、确定具体条件要求、选择评审专家、组织评审工厂实验室; 确保所有执行人员具备技术能力并熟悉相关程序要求;确保在本机构、指定实验室、工厂实验室之间有一个适当的三方协定,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定期向认监委备案相关工作情况。

    2.6.2 指定实验室参与评审工厂实验室;必要时,对工厂实验室人员进行能力评估;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颁发测试报告并在报告中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2.6.3 工厂实验室应确保符合 GB/T 27025(ISO/IEC 17025)相关要求;应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工厂实验室管理并支持以上测试的运作;确保工厂实验室人员遵从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人员的检测安排;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一方,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

2.7 实施要求

    认证机构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程序,明确在实施过程中各方的具体职责,并与指定实验室、工厂实验室签署相关的协议,对保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等相关事宜做出安排。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工厂实验室审核与现场检测可合并进行。审核组先进行实验室能力审核,合格后进行检测。

2.7 收费

    TMP 检测费原则上按照原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上限收取(最高不得超过检测总费用 100%)。 WMT 检测费原则上按照原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检测费标准》的 50%与实验室能力的审查、现场检测的工时人日数费用相比较的下限收取。

认证机构自身收取的费用为申请费、文件审查费、工厂检查人日费用。

 附件7汽车消防车认证检验规程

1 认证检验类别

    根据认证类别及检验特性,认证检验分为: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变更确认检验。

2 认证检验判定规则

2.1 产品进行试验(检验)时,满足某一项目的全部技术要求,判定该项目合格,否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

2.2 试验(检验)的全部项目合格,结论合格;试验(检验)的任一项目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监督检验不允许整改),结论不合格。

3 认证检验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

3.1 基本要求

    汽车消防车产品型式试验、分型试验、监督检验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按本附件中产品检验要求的规定执行。

    变更确认检验是针对产品设计变更,为确认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所进行的检验。产品变更确认检验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样品数量和检验时限按产品变更要求确定。变更确认检验检验时限不应超过产品型式试验检验时限。

3.2 型式试验和分型试验检验要求

    3.2.1 检验依据

    GB 7956.1-2014 《消防车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7956.2-2014 《消防车 第 2 部分:水罐消防车》

    GB 7956.3-2014 《消防车 第 3 部分:泡沫消防车》

    GB 7956.6-2015 《消防车 第 6 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GB 7956.12-2015   《消防车 第 12 部分:举高消防车》

    GB 7956.14-2015   《消防车 第 14 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GA 39-2016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3.2.2 型式试验检验项目

    各类型消防车除应进行 3.2.2.1 条规定的通用检验项目外,还应进行3.2.2.2 条规定的专用检验项目;如装备了多种消防专用装置,应按照3.2.2.2 条规定的对应项目分别进行检验。

    3.2.2.1 通用检验项目

    (1) 动力性能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2.2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2) 外廓尺寸

    消防车长度尺寸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3.2 条(举高喷射消防车长度要求参照登高平台消防车),消防车宽度和高度尺寸参见 GB1589-2016 第4.7.2.1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3) 轴荷和质量参数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5.1、5.1.5.2 条(97%的要求和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4) 间接视野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1.1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5)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1.1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6) 侧面防护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1.4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7) 后下部防护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1.5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8) 侧倾稳定角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6.2 条(机场消防车不适用)。

    (9) 防雨密封性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8 条。

    (10)整车标志和标识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2.1~5.2.2 条。

    (11)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和粘贴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2.4 条。

    (12)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2.5 条。

    (13)车身、器材箱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014 第 5.10.1.1、5.10.1.2、5.10.2.3、5.10.2.4、5.10.2.5、5.10.3.2、5.10.3.4 条。

    3.2.2.2 专用检测项目

    (1)水罐消防车

    a) 操作说明和标识

    试验项目参见GB7956.2-2014第4.2.2.1(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不适用)、4.2.2.2 条。

    b) 出水管路耐压密封及强度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2-2014 第 4.4.2.3.5、4.4.2.3.6 条。

    c) 消防炮喷射性能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2-2014 第 4.4.4.1~4.4.4.2 条。

    d) 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2-2014 第 4.4.5 条。

    e) 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性能、引水时间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2-2014 第 4.4.6 条。

    f) 连续运转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2-2014 第 4.4.7 条。

    g) 超负荷运转试验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2-2014 第 4.4.8 条。

    (2)泡沫消防车

    a) 操作说明和标识

    试验项目参见GB7956.3-2014第4.2.2.1(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不适用)、4.2.2.3 条。

    b) 出水管路耐压密封及强度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3-2014 第 4.4.2.3.5、4.4.2.3.6 条。

    c) 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3-2014 第 4.4.5 条。

    d) 引水时间、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性能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3-2014 第 4.4.6 条。

    e) 连续运转试验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3-2014 第 4.4.7 条。

    f) 超负荷运转试验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3-2014 第 4.4.8 条。

    g) 消防炮喷射性能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3-2014 第 4.4.4.3.1~4.4.4.3.2 条。

    (3)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a) 操作说明和标识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2.2 a)、4.2.2 b)条。

    b)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4.1.1.2、4.4.1.2.2、4.4.1.2.4条。

    c) 压缩空气系统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4.2.1 条。

    d) 泡沫比例混合系统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4.3.3 条。

    e) 压缩空气泡沫喷射性能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4.1.2.3 条。

    f) 出水管路耐压密封及强度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4.6.2.5、4.4.6.2.6 条。

    g) 最大真空度及密封性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4.4.2 条。

    h) 最大吸深时消防泵的性能、引水时间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4.4.3 条。

    i) 连续运转试验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4.4.4 条。

    j) 超负荷运转试验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4 第 4.4.4.5 条。

    k) 仪器、仪表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6-2015 第 4.5.2 条(“发动机机油显示”不适用)。

    (4)举高类消防车

    a) 操作说明和标识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2.2 条。

    b) 液压系统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2.3.1~4.2.3.6(“优先满足消防泵对转速的需要”不适用)

    c) 安全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2.4.1~4.2.4.4 条。

    d) 支腿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4.1.1、4.4.1.2、4.4.1.8、4.4.1.9条。

    e) 臂架(梯架)安全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4.2.4.2~4.4.2.4.5 条。

    f) 工作斗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4.3.1、4.4.3.2.1、4.4.3.2.2、4.4.3.2.3、4.4.3.2.6、4.4.3.3.3、4.4.3.4.1、4.4.3.4.2、4.4.3.4.3、4.4.3.4.4 条。

    g) 回转平台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4.4 条。

    h) 应急操作系统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4.5.1 条。

    i) 辅助动力源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4.5.2 条。

    j) 滑车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4.5.3 条。

    k) 出水管路耐压密封及强度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5.3.5.3 条。

    l) 消防泵连续运转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5.1.2 条。

    m) 消防炮喷射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5.2、4.2.5.1.8、4.2.5.1.9(阀门开启时间不适用)、4.2.5.2.12、4.2.5.2.13(阀门开启时间不适用)、4.2.5.3.6、4.2.5.3.7(阀门开启时间不适用)条。

    n) 登高平台消防车特殊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2.5.1.1~4.2.5.1.7 条。

    o) 云梯消防车特殊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2.5.2.1~4.2.5.2.6(踢蹬长度不适用)、4.2.5.2.9、4.2.5.2.10、4.2.5.2.11 条。p) 举高喷射消防车特殊要求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2-2015 第 4.2.5.3.1、4.2.5.3.2、4.2.5.3.3、4.2.5.3.11 条。

    (5)抢险救援消防车

    a) 随车吊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4-2015 第 4.4.1.1.1、4.4.1.1.2、4.4.1.1.3、4.4.1.1.5、4.4.1.2、4.4.1.3、4.4.1.4 条。

    b) 绞盘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4-2015 第 4.4.2.1.3、4.4.2.1.6、4.4.2.1.7、4.4.2.2、4.4.2.3 条。

    c) 照明系统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4-2015 第 4.4.3.1.3、4.4.3.1.4、4.4.3.1.5、4.4.3.1.9、4.4.3.1.10、4.4.3.2.1、4.4.3.2.2、4.4.3.2.3、4.4.3.3.1条。

    d) 随车叉车

    试验项目参见 GB7956.14-2015 第 4.4.4 条。

    (6)干粉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7.1.3(7.1.3.5 不适用)、7.1.4.2、7.1.4.3、7.1.5.2、7.1.5.3、7.1.5.5、7.1.5.7、7.1.6.1、7.1.6.2、7.1.6.3、7.1.7.3、

7.1.7.4、7.1.9、7.1.10、7.1.11 条。

    (7)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本附录 3.2.2.2 的(2)和(6)条。

    (8)干粉水联用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本附录 3.2.2.2 的(1)和(6)条。

    (9)泵浦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12.1.3(12.1.3.4 不适用)、12.1.4.1、B.1.1.1、B.1.2、B.1.3.3、B.1.3.5、B.1.4.2、B.1.5.6、B.1.10 条。

    (10)气体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10.1.3(12.1.3.5 不适用)、10.1.6、10.1.8、10.1.9、10.1.10 条。

    (11)高倍泡沫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13.1.3(13.1.3.4 不适用)、13.1.4.3.3条以及本附录 3.2.2.2(2)的 e)、f)条。

    (12)水雾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14.1.3(14.1.3.5 不适用)、14.1.4.4、14.1.4.5、14.1.4.6、14.1.4.7、14.1.4.8 条。

    (13)机场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15.1.3(15.1.3.5 不适用)、15.1.4.1~15.1.4.7、15.1.5.1~15.1.5.3、15.1.6、15.1.7.2、15.1.7.3、15.1.7.6、15.1.8.2、15.1.8.4~15.1.8.8、15.1.10、15.1.11 条。

    (14)涡喷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16.1.3(16.1.3.5 不适用)、16.1.7.1.1、、16.1.7.1.2、16.1.7.2、16.1.7.3.2、16.1.7.3.3、16.1.7.3.6、16.1.7.3.8、16.1.7.3.10 以及本附录 3.2.2.2(2)的 e)、f)条。

    (15)通信指挥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0.1.3(20.1.3.5 不适用)、20.1.4.3~20.1.4.5、20.1.5、20.1.6、20.1.7.4、20.1.7.5、20.1.8 条。

    (16)化学救援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2.1.3(22.1.3.6 不适用)以及本附录3.2.2.2(5)的 a)、b)、c)条。

    (17)输转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3.1.3(23.1.3.4 不适用)、23.1.4.1、23.1.4.3、23.1.4.4、23.1.4.5 条。

    (18)照明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4.1.1.3、24.1.3(24.1.3.5 不适用)、24.1.5.1.2 、 24.1.5.1.4 、 24.1.5.1.5 、 24.1.5.1.6 、 24.1.5.2.1 、24.1.5.2.3、24.1.5.3.1 条。

    (19)排烟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5.1.3(25.1.3.5 不适用)、25.1.4.2、25.1.4.5、25.1.4.6、25.1.4.7、25.1.6.3 条。

    (20)洗消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6.1.1.3、26.1.1.4、26.1.3(26.1.3.4不适用)、26.1.5、26.1.6 条。

    (21)侦检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7.1.1.3、27.1.1.6、27.1.1.7、27.1.3(27.1.3.4 不适用)、27.1.6.2 条。

    (22)隧道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8.1.1.4~28.1.1.7、28.1.1.10、28.1.3(28.1.3.5 不适用)、28.1.4、28.1.5.、28.1.6、28.1.7 以及本附录 3.2.2.2(2)中的 e)、f)条、本附录 3.2.2.2(3)中的 b)、c)、d)、e)条、本附录 3.2.2.2(5)中的 c)条。

    (23)履带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29.1.1.2~29.1.1.5、29.1.1.7、29.1.2、29.1.3(29.1.3.4 不适用)、29.1.4 条。

    (24)轨道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30.1.3(30.1.3.4 不适用)、30.1.6、30.1.7.3、30.1.7.4、30.1.8.2、30.1.8.5、30.1.8.6、30.1.8.7、30.1.9条。

    (25)器材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31.1.1.2、31.1.3(31.1.3.4 不适用)条。

    (26)勘察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32.1.3.1 条。

    (27)宣传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33.1.3(33.1.3.4 不适用)、33.1.5、33.1.6.2、33.1.6.3、33.1.7、33.1.8 条。

    (28)水带敷设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34.1.3.1、34.1.6.1.1~34.1.6.1.4、34.1.6.2.2~34.1.6.2.6、34.1.6.3、34.1.6.4、34.1.6.5 条。

    (29)供气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35.1.1.4~35.1.1.7、35.1.3(35.1.3.4不适用)、D.1.3.1~D.1.3.3、D.1.4.9~D.1.4.12、D.1.4.15、D.1.5.1、D.1.5.3、D.1.5.4、D.1.5.6、D.1.5.7、D.1.6.3、D.1.6.4、D.1.6.6、D.1.6.8、D.1.7、D.1.8.1、D.1.10 条。

    (30)供液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36.1.3(36.1.3.5 不适用)、36.1.4.8、36.1.5.5、36.1.6 条。

    (31)自装卸式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 GA39-2016 第 E.1.1.2、E.1.1.3、E.1.1.4、E.1.2.1、E.1.2.2、E.1.2.4 条。

    (32)供水消防车

    试验项目参见GB7956.2-2014第4.2.2.1(发动机机油温度显示不适用)、4.2.2.2、4.4.2.3.5、4.4.2.3.6、4.4.7 条。

    3.2.3 分型试验检验项目

    根据代表车型和分型车型之间的差异来确定分型产品的检测项目,详见下表。

    3.2.4 样品数量

    型式试验每个型号 1 辆,分型试验每个型号 1 辆。

    3.2.5 检验时限

    型式试验:90 天分型试验:60 天。

    试验方案制定及下达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若有检验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国内企业不超过 1 个月,国外企业不超过 3 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验。

3.3 监督检验检验要求

    3.3.1 生产现场抽样检测要求

    3.3.1.1 检验依据

    GB 7956.1-2014《消防车 第 1 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 7956.2-2014 《消防车 第 2 部分:水罐消防车》

    GB 7956.3-2014 《消防车 第 3 部分:泡沫消防车》

    GB 7956.6-2015 《消防车 第 6 部分: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GB 7956.12-2015   《消防车 第 12 部分:举高消防车》

    GB 7956.14-2015   《消防车 第 14 部分:抢险救援消防车》

    GA 39-2016 《消防车 消防要求和试验方法》

    3.3.1.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确认。

    3.3.1.3 样品数量

    产品监督范围覆盖企业获证产品类别(罐类、特种类、举高类),每类产品抽样不少于 1 辆。

    3.3.1.4 检验时限60 天。

    3.3.2 使用领域抽样检测要求

    按照生产现场抽样检测要求执行。




 附件8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

    消防车产品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要求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产品质量控制基本要求;铭牌标志要求。

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满足产品认证的要求。

1.1  职责和资源

    1.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无论其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获证产品不加贴认证标志。

    1.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产品的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所需的环境。

1.2 文件和记录

    1.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质量计划,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验及有关资源的确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1.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标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和更改前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1.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过程、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1.3 采购和进货检验

    1.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保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1.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1.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1.4.1 工厂应对生产的关键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1.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生产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1.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1.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1.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1.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1.6 检验和试验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设备。

    1.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1.6.2 运行检查

    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验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验。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1.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1.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1.10  获证产品的变更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变更控制程序,确保认证产品的设计、采用的关键件和材料以及生产工序工艺、检验条件等因素的变更得到有效控制。获证产品涉及到如下的变更,工厂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a) 产品设计(原理、结构等)的变更;

    b) 产品采用的关键件和关键材料的变更;

    c) 关键工序、工艺及其生产设备的变更;

    d)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条件和方法变更;

    e) 生产场所搬迁、生产质量体系换版等变更;

    f) 其他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的变更。

1.11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的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

2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

    工厂产品一致性控制的目的是为保证工厂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认证时型式试验合格样品的一致性。

2.1 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

    2.1.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至少应包括:

    a)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型号的设计要求、产品结构描述、物料清单(应包含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的型号、主要参数及供应商)等技术文件;

    b) 针对具体认证产品的生产工序工艺、生产配料单等生产控制文件;

    c) 针对认证产品的检验(包括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检验、成品例行检验及确认检验)要求、方法及相关资源条件配备等质量控制文件;

    d) 针对获证后产品的变更(包括标准、工艺、关键件等变更)控制、标志使用管理等程序文件。

    2.1.2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产品一致性控制文件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该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2.2 批量生产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至少在以下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保持一致:

    a)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

    b) 认证产品的结构、尺寸和安装方式;

    c) 认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和关键件。

2.3 关键件和材料的一致性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以确保关键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

    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2.4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并保持其一致性。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准则等。应保存检验记录。工厂生产现场应具备例行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

2.5 产品变更的一致性控制

    工厂建立的文件化变更控制程序应包括产品变更后的一致性控制内容。获证产品涉及 1.1.10 条规定的变更,经认证机构批准执行后,工厂应通知到相关职能部门、岗位和/或用户,并按变更实行产品一致性控制。

3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产品一致性检查的目的是确定批量生产的产品特性与型式检验合格样品特性的符合性。

3.1 核查内容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认证规则、产品标准、认证证书的符合性;

    b) 产品的名牌标志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c) 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名称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特性文件描述以及企业对关键件和材料供应商控制的符合性;

    d) 产品特性参数与产品标准要求、检验报告、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e) 产品主要生产工艺与企业产品工艺文件、产品特性文件表的符合性。

3.2 核查方法

    产品一致性检查应使用以下方法:

    a) 通过核对抽取样品产品名牌标志、认证规则、产品标准、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特性文件表、产品工艺文件及图纸等技术文件的方法核查;

    b) 通过现场试验验证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c) 必要时通过抽取样品送检的方法判定产品的一致性。

3.3 判定原则

    核查内容中有一项不符合,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

4 生产企业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工作应保证产品持续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生产企业规定的例行检验项目和确认检验项目应覆盖产品标准的全部适用检验项目。

4.1 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

    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生产过程控制能力等情况规定例行检验的有关要求,并经认证机构确认。例行检验应满足对生产过程有效控制的原则,鼓励采用生产过程的在线测试方法。例行检验应满足对产品进行100%检验(检验项目应为附件7和产品标准中同时规定的对应项目)。

4.2 确认检验的有关要求

    结合产品特点,生产企业自行制订确认检验计划并实施。

5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检验过程基础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5.1 生产过程基础设施设备

    (1) 必须的机加工设备。

    (2) 前处理设备(如喷砂、喷丸等)。

    (3) 必须的下料设备。

    (4) 总成及整车的涂装设备。

    (5) 必须的焊接设备。

    (6) 不小于 2 吨的转运/吊装设备。

    (7) 臂架焊装和校准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8) 适应所生产产品的折弯机(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9) 消除臂架加工应力的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0)组装臂架所需的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1)用于臂架和支腿系统调试的移动液压源(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2)液压管路和器件清洗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3)镗、磨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4)必要的臂架(梯架)设计软件和电控系统测试软件(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5)生产用各种量具。

5.2 检验过程基础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 9m 以上深井(井直径大于等于 1.5m)。

    (2) 不小于100m3的水池(池深大于 4 米)。

    (3) 消防车水力性能测试装置(包括水力管路、流量计、真空传感器或真空表、压力传感器或压力表、转速传感器或转速表、温度传感器、流量调节阀等,测试流量和压力范围应涵盖所生产产品的水力性能,真空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 1.6 级)。

    (4) 消防炮喷射测试装置(包括风速仪、阿贝折射仪、泡沫接筒、电子秤、秒表、角度仪、卷尺、量杯等)。

    (5) 试压泵(最大压力应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

    (6) 消防车质量称量设备。

    (7) 防雨密封试验装置。

    (8) 压缩空气泡沫系统试验设备(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生产企业)。

    (9) 电击穿试验设备(有220/380V 电压输入或输出的消防车生产企业,例如:照明消防车)。

    (10)电流、电压、电功率和功率因数测量设备(有 220/380V 电压输入或输出的消防车生产企业,例如:照明消防车)。

    (11)照度计(带车载式升降照明灯的消防车生产企业)。

    (12)电绝缘测量仪(有 220/380V 电压输入或输出的消防车生产企业,例如:照明消防车)。

    (13)随车吊起重试验配载重块若干(按随车吊的最大起重重量)。

    (14)绞盘拉力测试设备(带绞盘的消防车生产企业)。

    (15)稳定性测试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6)臂架应力应变测试仪(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17)探伤设备(举高类消防车生产企业)。



 附件9获证后监督的基本要求

1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1.1 准备工作

    (1)在出发进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前,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认证业务系统”上获取被监督企业的基本信息、证书信息(含暂停证书)和历次工厂检查情况,特别是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情况等。

    (2)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监督组长应向企业出示监督通知,说明本次监督的有关要求,由企业填写回执。告知企业如不按规定接受监督,其证书将被收回并撤销。如现场企业提出不接受监督时,监督组长应及时将所遇现场情况和受监督企业现场表达的意见以书面方式及时上报。得到同意后,监督组方可离开生产现场。

    (3)监督组到达生产现场后,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证书原件,重点检查企业的名称、法人、注册地址和生产厂址等是否发生变化。

1.2 工作内容及要求

    (1)现场巡视

    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现场巡视中如发现问题,监督组应持续追踪,如发现存在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严重问题,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现场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对发现的一般问题,监督组应书面通知受监督企业整改,并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

    (2)现场产品一致性检查

    a.监督组现场应首选抽取生产线末端获证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如果现场确实未生产,监督组方可对库存产品开展一致性检查,要求企业在产品一致性检查表上盖章确认。对于任一产品一致性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监督组应详细记录一致性检查样品的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等。

    b.对于现场因获证产品数量不足或企业自称没有产品,导致无法完成全部单元产品一致性检查及监督检验样品抽取的,监督组应先行封存现场应抽取样品且能抽取的所有获证产品样品,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对于未能抽到的获证产品,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如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记录、生产计划安排、产品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记录等;监督组应从企业现场检查前六个月内获证产品生产、销售、产品发货物流信息销售记录中,查找已交付的产品首先对其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采购和评价记录、生产计划和工艺指导文件、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进行有关产品一致性的核实。监督组必须详细记录检查中抽取的文件/记录编号、时间、内容和抽取的文件中涉及的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编号

等。

    对发现任一产品一致性不符合的,监督组应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记录,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对于未发现产品一致性存在异常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由认证机构协调派组开展使用领域产品一致性检查、抽取样品检测。

    c、经确认,在现场检查前因搬迁、销售、调整等各类原因,长期确未生产、销售的获证单位,监督组应现场封存对应产品证书,并告知企业恢复生产前应主动向认证机构书面报告,企业应同时承诺在此期间不进行生产、销售活动。待认证机构再次安排监督组进行现场见证生产、检查确认符合证书保持要求后,方可恢复正式生产。监督组应将上述情况详细记录,停产期超过一年的,应对证书作出暂停处理。

    d、当现场检查时企业声称无产品或停产,但经监督组现场确认有库存或近期有生产情况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出具不推荐通过的工厂检查报告,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对于上述检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足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或存在制假售假行为的,收回全部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3)监督检验样品抽取

    有抽取样品监督检验要求时,监督组在企业生产现场完成产品一致性检查,结论符合认证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刚下线且例行检验合格的产品”、“库存产品”的先后顺序开展监督检验样品抽、封工作。

    (4)送样

    监督组现场抽取的样品应由获证企业在 15 日内送至指定实验室开展监督检验,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监督检验费用。

    (5)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受监督企业不确认监督结论的情况,监督组应向其说明严重后果,对仍不配合的,应将现场情况详细记录,报认证机构处理。

2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2.1 基本内容及要求

    (1) 巡视工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的运行状况;

    (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第 3 条.采购和进货检验、第 4 条.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第 5 条.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第 6 条.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第 9 条.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3) 证书使用和标志的购买、使用、保管情况;

    (4) 受监督企业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获证产品一致性控制要求;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文件化的成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控制要求;

    (5) 是否有获证产品变更未经批准违规出厂销售行为等;

    (6) 受监督企业有无销售与证书不符产品的情况;

    (7) 受监督企业有无证书暂停、注销、撤销后继续出厂销售原获证产品的行为;

    (8) 现场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9) 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见附件 13)建立了汽车消防车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按规定上报至认证机构;

    (10) 验证上次监督检查和/或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11)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不符合。

2.2 检查要求

    (1) 监督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开放生产现场所有房间或地域,以供监督检查。除涉及军品生产等机密外,监督组必须核实受监督企业每个房间或地域的功能及存放的与获证产品生产过程有关物品的情况。对于受监督企业刻意隐瞒的房间或地域,必须重点巡视。

    (2) 监督组应现场对企业生产和检验能力、生产工艺文件、产品设计和采购文件有效性等进行重点核查,进行生产和检验过程见证(适用时)。

    (3) 对于未制定或未有效执行一致性控制要求和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要求的企业,监督组应现场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报认证机构处理。

    (4) 适用时,监督组在生产现场应开展指定项目的检验见证活动。现场时间不允许时,可进行模拟检验见证。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a. 检验作业指导文件中的技术要求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相关规定是否一致或起等效作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b. 检验设备能否满足检验作业指导文件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了计量和校准;

    c. 检验记录表是否与检验作业文件要求一致,具有指导或提示作用;

    d. 检验人员是否能够正确理解检验作业指导文件;操作是否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了检验记录表。

    见证结束后,监督组填写检验过程见证记录,按下列要求进行判定:

    a. 对于能够在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检验见证项目,监督组应对检验情况的符合性进行单项判定;

    b. 对于部分不能在工厂监督检查期间完成的检验见证项目,监督检查组应在要求检验人员进行模拟检验的基础上,进行该项目的检验能力判定,并注明为模拟检验操作;

    c. 全部检验见证项目完成后,监督组汇总形成检验见证的总体意见,并签字确认。

    对工厂检验人员不能完成检验或检验结论不准确的,监督组应做出不通过的结论,收回同标准涵盖的产品证书。

    (5)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认证证书的信息,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名称或地址(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发生变更,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格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企业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监督组应对对应证书进行封存,告知企业在未获认证机构批准或备案前不得出现违规出厂销售行为;如获证企业已按规定申报,监督组应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变更未经确认即产品违规出厂销售的情况。如存在上述情况,应提取相关证据,收回全部产品证书。

    (6)若受监督企业有生产与证书内容不符产品、但未出厂销售的,检查组应要求受监督企业不得出厂销售。为保证认证有效性,应要求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委托认证或变更确认),必要时检查组可封存证书。若受监督企业有出厂销售与证书内容不符产品情况时,检查组应封存证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出厂销售并通知使用方暂停使用。企业应采取相应措施(经委托认证或变更确认符合认证要求的,可继续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使用)。当企业未采取纠正措施或无法落实整改要求时,检查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上传检查结果,认证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证书进行处理。

    (7)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倒闭情况,认证机构应撤销此类企业获得的全部证书。对经多方联系仍无法找到的企业,认证机构应暂停或撤销此类企业获得的全部证书。

    (8)监督组在现场应核查受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建立了汽车消防车产品销售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3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查(或检测)

3.1 使用领域获证产品信息的提取及下达

    (1)认证机构应从企业已上传至“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的获证产品使用单位中,根据“抽取销量最大的代表性产品”、“同实施规则涵盖产品中至少抽取一个单元”、“使用单位地域尽量集中”、“尽量涵盖多类获证产品”等原则随机选取。

    (2)认证机构应在现场监督开展前的 5 个工作日内,下达监督任务(随附获证产品使用单位的具体地址等信息)。

3.2 准备工作

    (1)接受监督任务后,监督组长应从“消防产品认证业务系统”中提取受监督企业的证书状态信息、一致性检查记录和产品检验报告。同时,监督组还应取得留存在指定实验室的型式检验样品的外观及内部结构照片等(适用时)。

    (2)监督组在实施现场监督前 2 天方可通知受监督企业,告知企业须接受监督,应按规定时限到达获证产品使用单位,否则全部证书将被暂停或撤销。对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监督的,监督组长应书面报告。在得到批准前,监督组不得离开获证产品使用单位现场。

    (3)监督组长还须提前告知受监督企业以下要求: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委托授权人(授权人持委托授权书对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有关情况及结论具有签字确认权)与技术人员一并按时到达使用单位,携带公章和证书原件,准备进行一致性检查所需的工具、现场条件及技术资料。

3.3 获证后使用领域检查

    (1)监督组到达使用单位后,须对使用单位全部应监督类别的获证产品进行统计,书面记录现场情况。

    (2)监督检查前,监督组首先应现场抽取样品核查标志加施情况,核查产品生产、销售流向信息情况,核查铭牌标志、规格型号与证书的符合性。对未见异常的,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现场发现异常的,监督组如实记录有关问题。对于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产品,应终止检查,并书面上报。

    (3)监督组按照要求现场抽取样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4)监督组发现样品系未经认证的,应收回全部证书,书面上报;

    (5)上传信息与现场样品实物严重不符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随附企业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6)对于在使用单位现场发现产品一致性、质量或维护保养方面的问题,监督组应要求企业当场或限期整改(视现场情况而定),不得影响获证产品使用。企业整改完毕后应提交使用单位确认的产品整改确认记录。

    (7)监督组现场怀疑产品一致性不符但无法准确判定时,或生产企业对现场判定结论有争议时,监督组应现场抽、封样,送指定实验室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对不具备现场抽样条件的,监督组应及时与指定实验室沟通,协助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

    (8)监督组抽取样品后,应要求获证企业立即进行补货、重新安装,不得影响获证产品有效使用。

    (9)现场监督结束后,监督组长应就监督情况与受监督企业进行沟通,通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现场监督结论,要求其在现场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签字,盖章确认。对现场监督结论有异议的或拒绝在监督现场一致性检查记录上确认的,监督组应书面上报。

3.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

    (1)监督组用按照本附件第 3.3 条的规定抽样开展产品一致性检查工作。

    (2)产品一致性符合要求的,监督组现场按照使用领域现场监督抽取样品方案要求的数量进行抽、封样品。对产品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检查,立即上报。

    (3)监督组抽取样品后,应要求获证企业立即进行补货、重新安装,不得影响系统有效运行。

    (4)监督检验样品抽样数量要求见附件 8。

    (5)监督检验样品应选择在质保期内且出厂不满二年、由获证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的产品。


 附件10认证证书样式

 附件11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相关规定

1  认证证书的变更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产品特性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认证委托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委托(见附件 4),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 变更类型

    1.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名称变更;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生产企业未搬迁除外)等。

    1.1.2 可能涉及或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如:生产企业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的标准、规则等发生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关键工艺变化);生产者、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等。

1.2 变更程序

    1.2.1 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按附件 4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

    1.2.2 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变更确认检验。

    1.2.3 获证产品的关键设计、关键元器件/原材料、关键工艺发生变更的,或涉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的供方发生变更的,认证机构与指定实验室应根据变更认证委托,确定变更的可行性。对于允许变更的,应制定变更确认方案(至少包括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检验要求);对于不允许变更的,在 10个工作日内告知认证委托人。根据变更的内容,由指定实验室提出试验项目的要求。

    1.2.4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认证机构为证书持有者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不符合变更要求的,认证机构向证书持有者发出不予变更的通知。

    1.2.5 认证依据用标准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分析标准变更对认证有效性的相关影响,制订并公布标准换版认证工作的有关要求。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对新标准下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及产品一致性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新标准要求。

2 认证证书的扩展

2.1 扩大类型:

    (1) 单元不同的增加新单元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单元)

    (2) 单元内扩展新型号产品的扩大委托(新增型号)

2.2 认证范围扩大时,认证委托人应按附件 4 的规定提交认证范围扩大的委托,经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适用时)符合后,换发或颁发证书。

2.3 认证范围扩大为新增认证单元的,应颁发有效期为 5 年的新证书,认证单元内新增产品型号的,换发原单元证书,有效期为原证书截止日期。

2.4 认证范围扩大时,属于 2.1 中(1)的,产品应进行型式试验;属于 2.1中(2)的,产品应进行分型试验。产品的检测有关要求见附件 7。

2.5 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基本原则

    罐类消防车出现以下条款中任意一项及以上均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未出现以下条款中情况,仅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① 与已获得证书消防车产品名称不同的(单元划分中规定的可放入同一单元的车辆除外);

    ② 新增消防专用装置的(企业可提供材料证明有该装置生产和检验能力的除外)。

    特种类出现以下条款中任意一项及以上均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未出现以下条款中情况,仅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① 与已获得证书消防车产品名称不同的(除单元划分中规定的可放入同一单元的车辆);

    ② 新增消防专用装置的(企业可提供材料证明有该装置生产和检验能力的除外)。

    举高车出现以下条款中任意一项及以上均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未出现以下条款中情况,仅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① 已获得证书消防车产品名称不同;

    ② 举升高度超过已获证同类车型最高高度;

    ③ 臂架型式与已获证车型不同(企业提供材料证明结构相同、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要素相同的除外)。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

    (2) 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 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的生产企业,扩大申请时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3 认证证书的缩小

    当认证委托人不再保留某个已获认证单元的认证证书时,或在已获认证单元内不再保留部分分型产品认证证书时,属缩小认证产品范围。应由认证委托人提出委托,并交回原认证证书。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必要时换发证书),并公告。

 附件12汽车消防车产品销售流向管理要求

1.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系统操作使用规程》。

2. 上报销售流向信息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专岗负责,应进行有效的日常维护。

3.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管理》GA 846的规定,使用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应与实际产品一一对应。

4.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在获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免费申领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

5.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按照认证机构颁布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印刷技术要求》,使用身份信息编码,自行委托或自行印制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本体、验证体,并应采用有效的监测手段,保证印制产品符合 GA 846 的使用要求。

6.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所上报的经销商、最终用户信息登记应真实、有效、完整。

7. 消防产品身份信息标志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在“消防产品销售流向公开信息平台”作废对应的消防产品身份信息编码,并重新建立、添加有关的消防产品销售流向信息。

8 汽车消防车产品生产者、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计划,在获证之后及时向认证机构上报,同时在消防车向用户交付时提供消防车一致性参数表,见附件13 的相关规定。

 附件13车辆一致性参数表样式

车辆一致性表第一部分:车辆总体信息

    自愿性认证证书号:*******

    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1. 车辆生产企业名称

2. 车辆生产企业地址

3. 车辆制造国

4. 单元名称

5. 车辆型号

6. 车辆名称

7. 车辆中文品牌

8. 车辆英文品牌

9. 车辆类别

10.  车辆识别号(VIN)

11.  发动机号

12.  生产日期

车辆一致性参数表 第二部分:车辆一致性参数

(罐类消防车)

车辆一致性参数表第二部分:车辆一致性参数

(特种类消防车)

车辆一致性参数表第二部分:车辆一致性参数

(举高类消防车)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