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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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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Specifications for storage and preservation of combustible and explosive goods
GB 17914-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3-12-17发布2014-07-01实施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第7章、第8章和第9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7914-199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本标准与GB17914-1999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增加了“易燃性商品”等6条术语;
    ——根据GB50016的规定,库房耐火等级改为不低于二级;
    ——根据GB15603的要求,库房增加避雷装置;
    ——改包装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
    ——增加操作人员应持有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增加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附录B由规范性附录更改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仓储协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商业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益忠、沈绍基、曹寄梅、孙振波、柴保身、靳晓蕾。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7914-199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的术语和定义、储存条件、入库验收、堆垛、养护技术、安全操作、出库和应急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1和3.2定义商品的储存养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燃性商品 combustible goods
    自燃点低,暴露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商品。包括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3.1.1 易燃气体 combustible gas
    在20℃和101.3kPa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气体:
    a)爆炸下限小于或等于13%的气体;
    b)不论其爆燃性下限如何,其爆炸极限(燃烧范围)大于或等于12%的气体。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3.2.1]
3.1.2 易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
    易燃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有固体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或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4.1.1]
3.1.3 易燃固体 combustible solid
    容易燃烧的固体和摩擦可能起火的固体。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5.2.1a]
3.2 易爆性商品 combustible commodity
    固体或液体物质(或物质混合物),自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其温度、压力和速度高到能对周围造成破坏。
    [GB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4.2.1.2]

4贮存条件

4.1 建筑等级
    应符合GB50016-2006中3.3.2的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4.2 库房
4.2.1 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4.2.2 各类商品依据性质和灭火方法的不同,应严格分区、分类和分库存放。
4.2.2.1 易爆性商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2 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3 遇湿易燃商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于一、二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4.2.2.4 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应储存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
4.2.2.5 易燃气体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4.3 安全要求
4.3.1 商品应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及产生火花的环境。
4.3.2 除按附录A规定分类储存外,以下品种应专库储存:
    a)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应专库储存;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助燃气体和有毒气体应专库储存;
    c)易燃液体可同库储存;但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应分库储存;
    d)易燃固体可同库储存;但发乳剂H与酸或酸性商品应分库储存;
    e)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分库储存;
    f)自燃商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的制品应分库储存;
    g)遇湿易燃商品应专库储存;
    h)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应分库储存;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应分别专库储存。
4.4 环境要求
4.4.1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
4.4.2 库房内地面无漏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5 温湿度要求
    各类商品适宜储存的温湿度见表1。
表1 温湿度条件

5入库验收

5.1 原则
5.1.1 入库商品应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进口商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他说明。
5.1.2 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
5.1.3 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
5.1.4 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箱~5箱(免检商品除外)。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
5.2 验收项目
5.2.1 包装
5.2.1.1 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
5.2.1.2 应封闭严密,完整无损,容器和外包装不沾有内装商品和其他物品,无受潮和水湿等现象。
5.2.1.3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见表2。
表2 各类商品的内外包装材质及衬垫
5.2.2 质量
5.2.2.1 固体无潮解,无熔(溶)化,无变色和风化。
5.2.2.2 液体颜色正常,无封口不严,无挥发和渗漏。
5.2.2.3 气体钢瓶螺旋口严密,无漏气现象。
5.3 验收
5.3.1 应符合5.2的规定。
5.3.2 验收完毕,合格品应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

6堆垛

6.1 方法
6.1.1 根据库房条件、商品性质和包装形态采取适当的堆码和垫底方法。
6.1.2 各种商品(气瓶装除外)不应直接落地存放,一般应垫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适当增加下垫高度。
6.1.3 各种商品应码行列式压缝货垛,做到牢固、整齐、出入库方便,无货架的垛高不应超过3m。
6.2 堆垛间距
应保持:
    a)主通道大于或等于180cm;
    b)支通道大于或等于80cm;
    c)墙距大于或等于30cm;
    d)柱距大于或等于10cm;
    e)垛距大于或等于10cm;
     f)顶距大于或等于50cm。

7养护技术

7.1 温湿度管理
7.1.1 库房内设置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进行观测和记录。
7.1.2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见表1的要求。
7.2 检查
7.2.1 安全检查
7.2.1.1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地面是否有散落物、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2.1.2 定期检查库内设施、消防器材、防护用具是否齐全有效。
7.2.2 质量检查
7.2.2.1 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库内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件~2件,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存期间的变化。
7.2.2.2 爆炸品:检查外包装,不应拆包检查。爆炸性化合物可拆箱检查。
7.2.2.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用称量法检查其质量;可用检漏仪检查钢瓶是否漏气;也可用棉球蘸稀盐酸液(用于氨)、稀氨水(用于氯)涂在瓶口处进行检查。
7.2.2.4 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或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
7.2.2.5 易燃固体:检查有无溶(熔)、升华和变色、变质现象。
7.2.2.6 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检查有无挥发、渗漏、吸潮溶化,以及稳定剂是否足量。
7.2.2.7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检查包装封口是否严密,有无吸潮溶化,变色变质;有机过氧化物、含稳定剂的容器内要足量,封口严密有效。
7.2.2.8 按质量计量的商品应抽检质量,以控制商品保管损耗。
7.2.2.9 每次质量检查后,外包装上均应作出明显的标记,并作好记录。
7.2.3 检查结果问题处理
7.2.3.1 检查结果逐项记录,在商品外包装上做出标记。
7.2.3.2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问题商品通知单通知存货方。若问题严重或危及安全时立即汇报和通知存货方,采取应急措施。
7.2.3.3 商品应在临有效期前一个月通知存货方。
7.2.3.4 超过储存期限或长期不出库的商品应通知存货方处理。

8安全操作

8.1 作业人员应有操作易燃易爆性商品的上岗作业资格证书。
8.2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戴手套和口罩等防护用具,禁止穿钉鞋。
8.3 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汽车出入库要带好防火罩,排气管不应直接对准库房门。
8.4 各项操作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使用又车搬运、装卸压缩和液化的气体钢瓶,热源与火源应远离作业现场。
8.5 库房内不应进行分装、改装、开箱、开桶、验收等,以上活动应在库房外进行。

9出库

    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10应急处理

10.1 灭火方法参见附录B。
10.2 在灭火和抢救时,应站在上风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式呼吸器。
10.3 作业人员如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撤离现场。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商品混存互抵表

    表A.1给出了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情况说明。
表A.1 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表A.1 危险化学商品混存性能互抵表

 附录B(资料性附录)易燃易爆性商品消防方法

    表B.1规定了易燃易爆性商品的消防方法。
表B.1 易燃易爆性商品消防方法

 参考文献

    [1]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2]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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