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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99-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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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data

CJJ/T 199-2013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014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规划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99-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0月11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1年度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国家标准和2001年第一批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1]243号)和《关于同意<城市规划数据标准>转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函》([2004]23号)的要求,本标准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本标准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邵益生 李克鲁 陈燕申 王国聪 陈硕 黎明明 姜玉芝 曹有新 王要武 尹海林 俞滨洋 吴松涛 秦川 师武军 宋志英 曹明 宋慧颖 于亚滨 陈烨 赵波 陈晓玖 杜立柱 杨立志 包盛中 王洪 陈亮 莫军郭余华 刘丹 孙成双 张晔 高昭良 陆金旭 梁建华 曾伟先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其智 黄晓春 何建邦 陈倬 陈向宁 刘宗泰 胡亚明 蒲琪 方正兴 马振明 高苏新 周奎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规划成果中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用与管理,推动城市规划信息共享,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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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成果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用和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1.0.3  按本标准规定自定义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代码和图示符号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分类、代码、图示符号冲突。

1.0.4  城市规划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2.0.1  城市规划数据 urban planning data

   包括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  data quality subelement of urban planning data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的组成部分,描述数据质量元素的一个方面。

2.0.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  data quality element of urban planning data

   描述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的定量组成部分。

2.0.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quality of urban planning data

   城市规划数据满足城市规划指标、状况和要求能力的特征总和。

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一般规定

3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结合方式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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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城市规划数据应按面分类法分为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3大类。每大类数据宜按线分类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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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和第3.1.2条的规定,将其分入相应层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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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

3.2.1  城乡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

3.2.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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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宜分为城市规划图件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2个一级类,其中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3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执行。

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一般规定

4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字母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示,其中:首位和第二位为字母,分别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大类代码、一级代码;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二级代码;第四、五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三级代码;第六、七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四级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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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代码应为T000000;

   2  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M00000;

   3  城市规划专题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F00000。

   4.1.3  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编码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99-2013

4.2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2  城市规划数据代码

4.2.1  城乡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

4.2.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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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3的规定;

   2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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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1一般规定

5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1  一般规定

5.1.1  城市规划数据的图示符号应为城市规划成果管理中技术性图纸统一使用的制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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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应与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名称对应。

5.1.3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颜色宜采用红绿蓝(R,G,B)模式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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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方法

5.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方法

5.2.1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面状用地(图5.2.1-1)和线状用地(图5.2.1-2)宜以单色填充;城市规划二级数据图示符号宜与一级数据图示符号为同一色系。

图5.2.1-1 一级、二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255,0)

图5.2.1-2 一级、二级线状用地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0,0)

5.2.2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三级数据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为背景,加标注其所属代码组成(图5.2.2)。

5.2.3  城市规划数据四级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为背景,加标注图示符号组成。标注图示符号宜按下列规则进行编制:

图5.2.2 用地三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背景颜色为(255,159,127),字颜色为(0,0,0)

   1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面状数据标注图示符号宜由填充颜色为(255,255,255)的菱形与文字、字母、数字或图形符号构成(图5.2.3-1)。

图5.2.3-1 用地四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背景颜色为(255,159,127),字颜色为(0,0,0)

   2  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线状数据图示符号宜由线条加带有文字、字母、数字或图形符号的菱形组成,其中线条及菱形边框的颜色为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菱形的填充颜色宜为(255,255,255);或宜采用习惯通用线状图示符号(图5.2.3-2)。

图5.2.3-2 四级线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左图线及菱形边框颜色为(0,114,153),字颜色为(255,0,0);右图为铁路线习惯用法,由(0,0,0)色边框及色块与(255,255,255)色块组成

   3  城市规划专题面状数据图示符号可由单色色块填充或以非(255,255,255)色线条为边框,以(255,255,255)色填充组成(图5.2.3-3)。

图5.2.3-3 城市规划专题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左图填充颜色为(255,127,0),右图边框颜色为(223,127,255)

   

   4  城市规划专题线状数据图示符号宜为单色线条(图5.2.3-4)。

图5.2.3-4 城市规划专题线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线颜色为(2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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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1.0.3条、第5.1节、第5.2.1~第5.2.3条的规定执行,并宜按下列顺序绘制:首先引用现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图示符号,其次采用行业习惯使用图示符号,最后采用用户自定义图示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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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3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

5.3.1  城乡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

5.3.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执行。

5.3.3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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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6.1一般规定

6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6.1  一般规定

6.1.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范围宜包括:

   1  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遥感影像图及其他测绘和国土资源数据;

   2  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包括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

   3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图件数据、城市总体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详细规划图件数据;

   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包括各级城市规划的管制数据和基于空间数据的统计分析等数据。

6.1.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子元素质量、城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和城市规划综合数据质量4个层次。

6.1.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评价、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城市规划质量评价程序及评价方法等内容。

6.1.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应与用户需求或规划项目要求一致;

   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在城市规划数据集建立、数据维护、更新时的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

   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完成后应编写包括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范围、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和评价方法以及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等内容的评价报告。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99-2013

6.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

6.2.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宜由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精度、时间精度、专题属性精度等数据质量元素及相应的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组成,宜通过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的质量描述,对城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数据质量的一项、几项或综合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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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城市规划的工作底图宜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符合城市规划项目要求的遥感影像图,且工作底图与相应的城市规划图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参照系统。

▼ 展开条文说明

6.2.3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目标条件要求一致。

   2  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生产时施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宜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并宜采用最新版本。

   3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包括空间参照、数据分层说明、生产年代、处理和使用时间、生产者、所有者等信息。

   4  在特定的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生产的地形图拼接,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说明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地形图的拼接、处理方式,其中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拼接作为工作底图时,宜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比例尺的方式与较小比例尺地形图拼接;

       2)  宜说明拼接的精度和误差。

   5  同一个规划项目中,采用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应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

   6  地形图上地形、地貌、地物的属性特征应与地形图测绘时间一致,如有更新应说明更新时间。

   7  栅格地形图宜说明下列内容:

       1)  宜描述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软件名称及版本、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数据格式、扫描仪型号、数据量;

       2)  扫描地形图的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

   8  地形图矢量化宜说明下列内容:

       1)  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扫描仪型号、数据量;

       2)  电子版数据:数据文件或数据库名称、扫描软件名称及版本、建立时间、信息源;

       3)  矢量化软件名称及版本;

       4)  矢量化方式:自动跟踪、手动数字化,或自动跟踪人工编辑;

       5)  矢量化地形图名称、数量、数据量、数据格式、存放地、操作员等信息;

       6)  地形图矢量化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要求一致。

   9  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3的规定执行。

表6.2.3 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3

续表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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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遥感影像图信息描述应符合表6.2.4-1的规定。

表6.2.4-1 遥感影像图信息表

   2  遥感影像图的制图比例尺应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其对应比例尺的最低地面分辨率不宜低于表6.2.4-2的规定。

表6.2.4-2 遥感影像图最低地面分辨率

   3  遥感影像图原始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坏线或数据缺失;

       2)  无影响地物识别的雾霾;

       3)  云的覆盖率不宜大于10%,且不得覆盖城市规划项目分析涉及的关键地物。

   4  城市规划项目中应用的遥感影像图应为经过几何精纠正或正射的遥感影像图,其精度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

   5  遥感影像图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镶嵌数据接缝处应无重影;

       2)  经过镶嵌处理的遥感影像图应经过匀色处理,处理后色调应协调,无信息损失;

       3)  在满足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分辨率、不同时相的遥感影像图拼接,并应说明拼接的处理方式和误差;

       4)  同一个规划项目中,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应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遥感影像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

       5)  垂直位置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的规定。

   6  遥感影像数据的处理和分析数据质量元素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数据处理的软件平台、技术路线、处理时间、处理参数、采用的模型、操作人员、处理精度等;

       2)  数据处理的野外调查、控制点、校验点等附件资料;

       3)  数据分析使用的基础资料、分析模型、分析过程、分析结果及评估结果等;

       4)  遥感影像图处理、分析得到的数据成果应具有可证性。

   7  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4-3的规定执行。

表6.2.4-3 城市规划遥感影像图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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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分类应按本标准第3章或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用地数据代码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

   2  当在一个规划项目中引用非城市规划用地数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说明用地数据的定义、采用的标准规范、统计方法;

       2)  说明数据来源,包括数据生产者、加工者、提供者以及相应的时间等;

       3)  说明其他标准与本标准的对应关系;当无法对应时,应说明处理办法;

       4)  用地类型定义不一致不得等同采用。

   3  用地位置准确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形式标注:在图上用点状符号标注设施位置时,设施的标注点应在符号边沿线内;

       2)  线形式表示:线状设施走向表示清楚、色彩醒目;

       3)  面状用地表示:在图上用特征面表示用地时,特征面位置正确,图上特征面面积计算应与文字表达一致。

   4  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5的规定执行。

表6.2.5 城乡用地数据质量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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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规划图纸的整饰宜按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的规定执行;

   2  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执行;

   3  城市规划图件中附有数据统计表时,城市规划图件中对应的数据统计值宜与数据统计表中各相关数据一致;

   4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宜执行表6.2.6的规定。

表6.2.6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

6.2.7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应符合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

   2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面状要素边界线应闭合,属性应一致;线状要素节点匹配应准确,线段相交应无悬挂点或过头现象;

   3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统计、分析数据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类数据统计应采用相同的量纲;

       2)  同类数据应采用相同的精度进行统计分析;

       3)  同类数据的各部分加权值应等于总和;

       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的分析数据应具有可重复性。

   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宜按表6.2.7的规定执行。

表6.2.7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

续表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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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及方法

6.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及方法

6.3.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的步骤应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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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方法宜采用直接评价法或间接评价法。

6.3.3  对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中有确定的量化技术指标参照时,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采用直接评价法。

6.3.4  采用直接评价法时,涉及同一数据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的量化技术指标应相互协调。

6.3.5  直接评价法宜采用下列方式评价数据质量:

   1  完全检查:按数据质量范围确定的全部检查项目测试每一个检查项,形成质量报告;

   2  抽样检查:在测试总体中检测足够数量的检查项,获得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形成质量报告。

6.3.6  在直接评价法不能使用时,可采用间接评价法,评价结论为:可用或不可用。间接评价法宜采用以下方式评价数据质量,并形成描述性数据质量报告:

   1  以法定公开数据为参照,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评价;

   2  采用专家评价或经验模型等方式对城市规划数据进行评价;

   3  使用数据志对城市规划数据评价。

6.4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

6.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

6.4.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单项或分项数据质量评价和综合数据质量评价。

▼ 展开条文说明

6.4.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结论可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可用或不可用两类。

▼ 展开条文说明

6.4.3  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本标准第6.2.3条中表6.2.3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3条中表6.2.3的“质量描述”至少一项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使用的地形图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4  遥感影像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本标准第6.2.4条中表6.2.4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4条中表6.2.4的“质量描述”至少一项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使用的遥感影像图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5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符合本标准第6.2.5条的要求,且表6.2.5中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5条中表6.2.5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和“可用”;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用地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6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质量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本标准第6.2.6条中表6.2.6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6条中表6.2.6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且工作底图数据质量为“可用”;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7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本标准第6.2.7条中表6.2.7的“质量描述”全部为“合格”;

   2  可用:本标准第6.2.7条中表6.2.7的“质量描述”至少一项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  不合格或不可用:一个规划项目的数据不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条件。

6.4.8  单一数据或单一图纸数据质量判断应符合本标准第6.2.2条~第6.2.7条相应的规定。

6.4.9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综合评价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格:各项数据按本标准第6.2.2条~第6.2.7条的规定“质量结论”全部应为“合格”;

   2  可用:按本标准第6.2.2条~第6.2.7条的规定,城市规划数据中应有一个以上“质量结论"为“可用”,其余为“合格”;

   3  不合格:当有数据质量子元素为“不合格”时;

   4  不可用:当有数据质量子元素为“不可用”,且没有“不合格”时。

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7.1一般规定

7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

7.1  一般规定

7.1.1  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数据报告的形式进行说明。数据报告应完整地说明数据来源、标准、定义、处理过程和方式、使用、数据格式和质量等。

▼ 展开条文说明

7.1.2  在城市规划成果中出现的数据,均应在数据报告中进行说明。

7.1.3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应至少包括下列一种形式:

   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2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3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7.1.4  城市规划数据报告中应包括:

   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或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2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数据声明。

▼ 展开条文说明

7.2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7.2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

7.2.1  城市规划综合数据报告宜对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进行说明。

7.2.2  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内容宜说明下列内容:

   1  城市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内容宜符合表7.2.2-1的规定。

表7.2.2-1 城市规划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工作底图)报告内容

续表7.2.2-1

   2  遥感影像图内容宜符合表7.2.2-2的规定。

表7.2.2-2 遥感影像图数据报告内容

续表7.2.2-2

续表7.2.2-2

   3  其他城市规划底图内容宜符合表7.2.2-3的规定。

表7.2.2-3 其他城市规划工作底图报告内容

续表7.2.2-3

续表7.2.2-3

7.2.3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内容宜分别进行说明,报告宜符合表7.2.3的规定。

表7.2.3 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报告内容

续表7.2.3

7.2.4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报告宜符合本标准表7.2.4的规定,并宜按照本标准第6.2.7条的规定,提供专题分析数据处理的中间过程的参数和指标。

表7.2.4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和专题数据报告内容

续表7.2.4

▼ 展开条文说明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99-2013

7.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7.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

7.3.1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报告宜由规划数据质量报告、数据质量评价报告和数据志组成。

7.3.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宜按本标准第6.2节的要求报告。

7.3.3  数据质量评价报告的内容和项目宜符合表7.3.3的规定。

表7.3.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报告项目

续表7.3.3

   注:“必选”内容必须填写,有“条件”内容在满足条件时也是必选的,“可选”内容可根据需要填写。

7.3.4  城市规划项目形成的数据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数据描述:名称、信息源、目标和用途、比例尺、时间、数据类型、数据结构、数据库(文件)、采用标准、加工处理技术等;

   2  数据处理步骤:采集、获取、处理、加工和编辑、派生、产品形式等;

   3  数据使用、更新和维护:时间、目的、项目名称、软件等信息;

   4  信息记录:数据历史、持有者、所有权、联系方式、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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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7.4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

7.4.1  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规划成果中第一次出现的数据应注明来源;

   2  派生数据应说明派生方式;

   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结论应在制图和报告中说明;

   4  城市规划扩展数据类别说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0.3条和第3.1.3条的规定;

   5  城市规划扩展数据代码说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0.3条和第4.1.3条的规定;

   6  城市规划扩展数据图示符号说明应符合本标准第1.0.3条和第5.2.4条的规定。

7.4.2  城市规划数据声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城市规划各类图纸所使用的工作底图数据基本内容宜包括:

       1)  数据来源:数据生产者、加工者、所有者;

       2)  数据源类型:地形图、影像图或其他图种;

       3)  数据的比例尺或分辨率;

       4)  测图、制图时间:声明工作底图的测(制)图的时间,如果使用不同时期的工作底图,则应全部说明;

       5)  数据质量声明:声明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2  城市规划的所有工作底图处理说明宜包括:

       1)  采用符合国家标准更新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作为城市规划工作底图,声明宜包括:地形图生产更新日期、比例尺和质量;

       2)  将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比例尺或将小比例尺地形图放大比例尺形成的工作底图,经甲方确认质量,宜声明处理方式,原图比例尺和生产日期,质量评价宜为“合格或可用”;

       3)  使用了不同年代地形图拼接形成的工作底图,经甲方确认质量,宜声明处理方式,质量评价宜为“可用”;

       4)  采用非标准图作为工作底图宜声明包括来源、处理方式等工作底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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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及代码

A.1城乡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附录A  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及代码

A.1  城乡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表A.1 城乡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注:本表及表A.2、表A.4除特殊说明外,线宽、文字符号大小依比例尺表示。文字字体为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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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A.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表A.2 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分类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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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分类及代码

A.3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分类及代码

表A.3 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分类及代码

续表A.3

续表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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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数据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99-2013

A.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

A.4 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

表A.4 城市规划专题图数据分类、代码及图示符号表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2《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

3《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数据标准》CJJ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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