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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实施时间:20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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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城市建设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暂行)和驻马店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构筑物)。本市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和个人建房(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本规定未包括的范围,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

2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划分和归类,详见附录1。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技术规定《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录4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3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规划控制要求组织实施;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以下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 

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总量控制要求详见表1。         

注:1、表中未标注指标的建筑基地,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基地所处位置及实际情况确定。 

2、表中二环以内规划控制区是指淮河大道、驿城大道、练江大道和天中山大道围合区域。 

3、表中二环至外环规划控制区是指洪河大道、中原大道、汝河大道、铜山大道和二环围合区域。 

4、表中F代表容积率,D%代表建筑密度。 

5、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密度的划分和控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表1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 对未列入表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已有建筑物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十二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标准的前提下,可按表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4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居住建筑日照、通风、视觉卫生等要求及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居住建筑间距(本章建筑日照间距的规定均指单一建筑物的遮挡间距,对于两栋及其以上的综合遮挡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两栋平行布置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及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朝向为正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8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面宽小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与其相邻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物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当建筑方位偏东、偏西时,则按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换算标准详见附表3。

注:1、表中方位角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正南向住宅的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4、本章规定的居住建筑间距是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设定遮挡建筑高度为18.18米(六层)、被遮挡建筑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米的情况下测算的,因被遮挡建筑物的窗台高度、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建筑低层用房情况会有所变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 

1、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的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当其相对位置处与南北方位时,其间距在满足消防要求前提下,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旧城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并符合消防要求。 

2、两栋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其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 

3、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两栋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 

1、其相对位置处于南北方位的,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面宽大于30米的,其正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4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3倍,面宽小于3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点式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拟建建筑周边的实际情况确定。 

2、其相对位置处于东西方位时,高度在50米(含50米)以下部分,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8米;高度在50米以上部分,每增加一层,间距递增层高的0.15倍。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各类居住建筑,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南侧时,按高层居住高度的0.6倍控制。

(五)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8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为15米。

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高层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不宜小于13米。侧面同时有窗的各种层数居住建筑之间间距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其间距宜适当增大。 

(二)相邻两建筑物的山墙如做了防火处理,或者设置为防火墙,其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确定。 

第十六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以及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按相关现行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非居住建筑除外)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两栋建筑位于南北向的,其正向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8米。 

2、两栋建筑位于东西向的,其正向间距按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控制,且不应小于15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应小于15米。

(三)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其最小值不宜小于10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规定予以确定,但不应小于消防间距要求。 

第十八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控制。 

(二)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第十六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南侧的,其间距按第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五条规定控制。

5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十九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景观、文物保护、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条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执行。 

(一)各类建筑物退让地界距离按附表4的规定控制;

注:1、非居住建筑的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相关专业规范要求; 

2、因各相邻建筑基地内的建筑物建设先后顺序不一样,现状已形成事实的建筑物,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若不能满足日照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邻双方的有关要求及协商,其间距可以适当缩小;相邻建筑均为新建建筑物必须满足本规定要求。 

(二)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三)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表4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米。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驻马店市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绿线、建筑红线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临街围栏、临街大门,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第二十一条相应规定距离的一半。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篷、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第二十五条 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六条 商业步行街街道两侧的建筑退让,必须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水体、水系规划蓝线或绿化规划绿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蓝线或绿线的距离,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范围为公路边沟或着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的距离,国道不小于20米,省道不小于15米,县道不小于10米,乡道不小于5米。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

第二十九条 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100米、其它高速公路用地外侧各6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设置为防护绿地,禁止新建、扩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沿铁路两侧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干线路堤坡脚、路堑坡顶外侧8米至30米建筑控制线范围内设置为防护绿地。 

(二)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城市市区不得小于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得小于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得小于12米,其他地区不得小于15米。

(三)铁路线路两侧距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不得建造、设立、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第三十一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二)架空电力线路接近或跨越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按表5、表6控制。

表5 1~330KV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表

表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表

(三)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按表7、表8控制。

注:1、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 的地区; 

2、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 但房屋稀少; 

3、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四)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综合管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按表9控制。

注:1、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2、路灯电缆与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3、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4、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米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小至0.5米。

6第六章 建筑高度控制

第六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航空港、气象台、电台、电讯、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等附近有净空限制和城市景观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本市有关净空和高度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工程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必须符合下述公式的规定H≤W+2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2S) 

式中:A —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 —建筑基底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H —沿街建筑高度

W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S —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顶部的附属天线、铁塔等构筑物要按照城市空中通道规划要求实行严格控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7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

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 

第三十七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表10对绿地率的要求。

表10 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一览表

注:属于旧城改造区的,经核准可对表10规定的绿地率降低5个百分点。

第三十八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11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一个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四十一条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旧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应增加屋顶绿化与垂直绿化,可将屋顶地栽有效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70%。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屋面地栽绿化面积与有效绿化面积按附表12的规定进行换算。

8第八章 停车场

第八章 停车场 

第四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区、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周围。公共停车场的位置和规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应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坡道起止线应大于50米。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施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规定,配建指标应符合表13的规定。

注:1.本规定中的停车位指标系各类建筑工程的最小配建数;

2.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为准表示。 

第四十五条 配建公共机动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一般不得超过200米;在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停车库的方式。配建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米,并不得大于200米。

第四十六条  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少于50个时,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停车位50~3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当设两个出入口有困难时,可改设一个出入口,但其进出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9米。停车位大于300个时,出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第四十七条 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为长条形时,宜分成15~20米长的段,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不得小于3米。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车位以上的停车场,应分组设置,每组按500个停车位标准设置,各组应分设出入口;大型体育设施和大型文娱设施的机动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应分组布置,其停车场出口的机动车和自行车的流线不应交叉,并应与城市道路顺向衔接。 

第四十八条 停车位面积按下列数值取用:

小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车位

小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车位

小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车位

自行车露天停车场1.5~1.8㎡/车位

自行车室内停车场1.8~2.0㎡/车位

自行车路边停车带1.0~1.2㎡/车位 

第四十九条 各类机动车辆与小汽车停车位的换算系数为:摩托车0.5,助力车0.6,微型汽车0.7,中型汽车2.0,普通汽车2.5 ,铰接车3.5。

9第九章 管线工程

第九章 管线工程

第五十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各种地上、地下管线的建设项目。 

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应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第五十一条 在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减少交叉。 

第五十二条 进入城区的各种长输工程管线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 城市建设时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敷设各种管线。 

各种地下管线相互间的水平距离、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4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它管线交叉的相对位置等因素确定,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15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各种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6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污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南;按电讯电缆、煤气管、供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北。 

第五十七条 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口外不得上下重叠。如交叉敷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可弯曲管线;新管线让老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 

第五十八条 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设计,必须预留各种管线(不含易燃、易爆管道)的位置。 

第六十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人防设施、河道、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的,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10第十章 附则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暂行)的具体技术规定。 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各类总平面设计、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六十二条 各县城、建制镇、独立工矿区(点)和居民点的规划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驻马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1第十一章 附录

附录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附录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附录2 术语说明

附录2 术语说明

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公共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一至三层。

4、多层公共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四层至六层。 

5、中高层住宅建筑,指七至九层。 

6、高层公共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十层以上。 

7、单元式办公建筑,指由根椐使用需要确定一种或数种平面尺寸组成带专用卫生间的单元式办公室构成的且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办公建筑。 

8、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0、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混合的建筑。

11、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紧密连接,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最大高度不超过24米,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3、视距三角形,指为使司机驾车驶至道路交叉口能看清交会车辆,以避免可能发生碰撞而需的最小停车视距交叉口平面图上而构成的三角形。 

14、会车视距,指在城市干道上对行驶的车辆在同一车道上互相见到而又来不及错让时,必须双方均采取制动刹车所需的最短安全距离。 

15、停车视距,指车辆在同一车道,突然遇到前方障碍物(如横越车道的行人、等维修的路面坑洞,违章堆料以及不正常的非机动车临时占道等)而必须及时刹车时,所需的安全停车距离。 

16、旧城区,指城市在长期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进行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的居民聚集区。

附录3 计算规则

附录3 计算规则

一、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净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算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 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建筑容积率计算 

(一)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二)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 '=KA

式中:A '-折算的建筑面积 

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 

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三)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四)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指标按规定执行。高层商住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三、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控制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四、开放空间的计算条件和计算方法 

(一)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无偿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 

2、任意方向的净宽在5米以上,实际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 

3、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底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ф±5.0米以内(含±5.0米)。 

4、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5、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坐椅等休息设施。 

6、建筑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7、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二)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 

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 

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高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1.0。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5.0米(含-5.0米),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0.5米至+12.0米时,N=1.0。 

4、建筑间距计算 

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当建筑物同一立面上的阳台总长度超过该面宽的1/2时,其建筑间距以阳台的外边线计算。 

坡度大于36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五、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下列规定计算 

(一)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至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至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二)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36度(含36度)的,至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36度的,至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三)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4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4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附录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录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件二

关于制定《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有关说明

一、制定技术管理规定的目的 

1、为我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提供技术管理依据; 

2、使城市规划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 

二、有关技术指标确定的依据 

1、国家、河南省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及规范要求; 

2、本市的实际情况; 

3、规定与规范不包括的指标参照部分地市有关规划指标控制情况。 

三、管理规定只能作为试行稿 

1、国家及省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在不断调整、完善; 

2、随着本市经济的不断发展,相应的规划指标需要根据实际在相应规范标准范围内予以调整;

3、规定初次出台,不足之处与漏洞在所难免,需要不断进行完善。 

四、关于建筑日照间距规定的几点说明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日照间距的规定是以大寒日窗户采光时数为标准的,因各建筑的相对高度、首层窗台高度等影响建筑物采光的因素很多,本规定在以设定遮挡建筑高度为18.18米(六层)、被遮挡建筑首层窗台距室外地面1.35米的情况下测算的,采用上限1:1.28,这样为建筑间距的审核提供一个直接的、有效的办法。但是,把本身具多种变化因素的计算结果,变成一个固定的间距系数,也存在很多局限性,很多建筑物因被遮挡建筑物的窗台高度、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相对高度、被遮挡建筑的低层用房情况会有所变化,这就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计算规则予以确定。 

2、建筑物之间的消防通道、消防间距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建筑物退让建筑基地边界距离的说明 

因各相邻建筑基地内的建筑物建设先后顺序不一样,现状已形成事实的建筑物,其相邻基地新建建筑物时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并根据相邻双方的有关要求及协商,原则上安排新建建筑时要兼顾原有建筑;凡新建建筑物必须满足本规定要求。 

六、临城市道路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驻马店市城市道路控制红线、绿线、建筑红线技术规定》的要求执行。 

七、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敷设技术要求,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设计标准执行。

 附件三

关于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条文的说明

一、各类建筑基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表1)、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表2),不同方位折减系数换算表(表3)中指标,均参照上海、南阳等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指标,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居住建筑正向日照间距系数,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中同纬度地区蚌埠市日照间距系数执行。第十四条第一、三、四、五款和第十五条、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表4)指标,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2001版)中规定,并参照上海、南阳等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指标确定。 

三、第二十八条中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指标,按照《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1995年)中的规定指标执行。 

四、第二十九条中高速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指标,参照《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2005年)中的规定指标,并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确定。 

五、第三十条中铁路两侧的建设工程距铁路的安全距离,参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5年)中的规定指标执行,并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对铁路干线两侧防护绿地的设置要求确定。 

六、第三十一条中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指标,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8年)中的规定指标执行。1~330KV架空线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表(表5)、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表(表6)、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间最小距离表(表7)、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街道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表(表8)、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综合管线、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表(表9),均按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中的规定指标执行。 

七、第三十五条中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控制公式,参照上海、南阳等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八、各类建筑基地绿地率一览表(表10)指标,参照《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3年)中的指标,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表中指标均大于、等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中规定的指标。 

九、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表11)的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指标确定。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表12)的指标,参照上海、南阳等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指标确定。 

十、建筑配建停车场(库)指标建议值表(表13)参照1988年《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指标,并结合长沙、泉州、鹤壁等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指标和我市实际确定。表中指标均大于、等于《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中规定的指标。 

十一、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指标,均按照1988年《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中的规定指标执行。 

十二、工程管线之间及其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表14)、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15)、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16)均按照《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的规定指标执行。 

十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4),参照上海、南阳等地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 

十四、建筑间距和建筑离界距离图示(附录5),是按照本技术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所作的具体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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