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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 【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实施时间:2010-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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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1.4 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第二章 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2.1 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

2.1 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

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

2.2 建筑面积的计算

2.2 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

2.2.1 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2.2.2 建筑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仅有柱、平台、护栏、栏板而无外墙外窗的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2.3 建筑底层架空、无围护结构,并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2.4 内凹阳台水平投影面积≥8㎡或其进深>2米(形状不规则的,按其进深的平均值计算)的算全面积(入户花园可参照内凹阳台执行,入户花园或空中花园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外凸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0㎡或进深>2米的算全面积。其它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2.2.5 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3.0.16条执行;只要阳台上部有永久性顶盖,不论其高度,均作为阳台,不作为露台。

2.2.6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0.45米的飘窗不计算面积;飘窗的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0.45米时,窗台至窗顶的净高>2.1米的飘窗,计算全部面积,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在1.5米≤H≤2.1米之间的飘窗,计一半面积,窗台至窗顶的净高<1.5 米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2.3 容积率的计算

2.3 容积率的计算

除以下规定情况外,原则上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

2.3.1 阁楼檐口高度<2.2米,按2.2.1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阁楼檐口高度≥2.2米,按2.2.1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3.2 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层高H>4.5米,按H/4.5×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8米,并且层高4.5<H≤6米,按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层高>6米,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3.3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3.6(3.0)米,按H/3.6(3.0)×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2.3.4 建筑物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2.2米≤H<2.5米的,计算建筑全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H<2.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3.5 地下及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的,且层高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

2.3.6 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不应随意改变原有自然地形地貌。除规划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室外地坪标高人为制造地下空间,否则视同地面建筑。

2.3.7 设有下沉空间的建筑,下沉开敞空间平均进深≤3.5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平均进深>3.5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地面建筑面积计算,室内空间进深超过8.0米的按照8.0米控制,其余部分仍按照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3.8 底层架空、无围护结构并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2.3.9 单层工业建筑层高≥8.0米,按二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3.10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保温的新材料、新技术,保温层面积应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保温层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3第三章 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 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3.1.2 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3.1.3 高度H>36米的高层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单控,需满足日照时数要求,同时最小间距应≥30米。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1 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3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新的日照叠加影响。

3.3 被遮挡建筑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3.3 被遮挡建筑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3.3 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3.3.1 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

3.3.2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设采光门、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变更为居室、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

3.3.3 其他不适用日照间距规定的。

4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关于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的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的趋势,本着“适当超前,留有余地”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应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面积指标按表4-1、表4-2要求控制:

注:1、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鼓励设置地下、半地下停车场,居住建筑的机动车地面停车率不宜>10%,经济适用房小区可适当提高;公共建筑地面停车率不宜>25%;

2、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场、批发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展中心、游览场所;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建筑,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3、老城区及特殊地块的停车指标难以满足以上最低指标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4、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辆小汽车按25平方米、自行车按1.5平方米计算;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辆小汽车按30平方米、自行车按2.0平方米计算;

5、临街公共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空间在满足交通、绿化用地要求之后,剩余部分可作为配套的停车场;

6、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按功能按比例划分单位内部及外来车辆停放区域,并保证外来车辆停放区域的开放性;

7、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统一按自行车考虑。

5第五章 关于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相关规定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5.1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前者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等设施,后者包括商业服务、金融邮电设施等。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

5.2 居住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置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按设置标准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5.3 设置要求

5.3 设置要求

5.3.1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一般规模不小于100平方米,应设置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方便业主使用,不得设置在地下。

社区服务中心不得<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应具备社区警务室、社区阅览室、社区图书室、社区文娱室等基本功能。若小区规模超过3000户,应在社区服务中心内设置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功能,其中社区办公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250平方米,卫生服务站不小于150平方米、文化活动站不低于200平方米配置。若小区规模过小,应结合周边相邻地块具体规划情况因地制宜。

5.3.2 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面积不得大于小区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宜在小区内部或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

5.3.3 居住小区应配置垃圾收集点和公厕,公厕宜结合物管等公建设施体育设置,一般公厕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

5.4 配套公建

5.4 配套公建

5.4 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及独立的出入口。

6第六章 关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6.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

6.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

6.1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建筑地下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各类管线的安全运营,保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通畅,并形成开敞的城市空间环境,沿城市道路建筑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6-1控制。

注:1、高低层组合的建筑后退距离按建筑不同高度分别控制,在确定建筑的具体退让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

2、老城区及旧城改造地段可以适当减少退让的最小距离。同时要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3、步行街、商业街等特殊路段可以适当减少退让的最小距离,但需在设计条件中明确。

6.2 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

6.2 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

6.2 建筑退让公路规划红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公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新建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应按规定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线(两侧边沟外缘),具体为: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不少于100米 ,县道不少于50米 ,乡道不小于30米 。退让空间内需布置公路绿化隔离绿带的,隔离绿带宽度详见相关绿线管理规定。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非封闭式公路,建筑退让按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6.3 建筑退让铁路线距离的规定

6.3 建筑退让铁路线距离的规定

6.3 建筑退让铁路线距离的规定。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新建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干线的距离不小于100米 ,退让铁路支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 。在退让空间内设绿化隔离带,具体隔离带宽度同时符合相关绿线管理规定。

6.4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距离的规定

6.4 围墙退让城市道路距离的规定

临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如需建设,不得建设封闭式围墙,应建镂空围墙及绿篱等构筑物,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10米的,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按建筑物退让距离的1/2控制,且主体高度不宜高于2.0米;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10米的,对于交通性道路围墙退让最小距离≥5米,对于生活性道路原则上按建筑物退让距离的1/2控制。老城区内退让可在此基础上适当减少。传达室在满足围墙退让的基础上适当加大退让。

6.5 临城市道路新建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6.5 临城市道路新建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6.5 临城市道路新建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在满足地下市政管线敷设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地上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控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非临城市道路的新建地下建筑退让应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临城市道路地下建筑出入口变坡点距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1/2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且≥7.5米。

6.6 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6.6 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6.6 临时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参照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规定执行。

6.7 关于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管理技术规定

6.7 关于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管理技术规定

6.7.1 城市道路设计应严格遵循《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市区新实施(整治道路有条件的)的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应按规范设置港湾式公交站台;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关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边用地的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城市道路(次干道以上及重要的支路)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设右转弯车道,并相应增加车道条数。

6.7.2 为保证城市道路交叉口处的行人顺利、安全通行,市区新实施道路(整治道路有条件的)凡宽度≥40米 的,需在交叉口处、快慢车道间设置安全岛,以渠化交通,确保交叉口的通行秩序及行人安全。市区新建道路,交通设施应同步实施。

7第七章 关于电力线(黑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七章 关于电力线(黑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7.1 建筑退让电力线路距离的规定。为保证电力线运营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距离退让电力线路,形成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允许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具体要求如表7-1: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为地下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7.2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规划。根据城市道路和用地布局,逐步调整、理顺高压线路,线路原则上沿城市道路、河流、对外交通防护绿地平行布置,形成相对集中、对城市用地和景观干扰较小的高压走廊,不得斜穿、横穿地块,电力线路宜同沟埋设或同杆架设。具体由市供电部门会同市规划局编制高压走廊规划,审定后作为今后高压电力线建设审批的依据。

7.3 主城区内10KV以下等级电力线均应采取地埋敷设,以适应规划建设的需要。

8第八章 关于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八章 关于河道(蓝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水运航道、蓄洪、泄洪河道及设施应严格保护。不得擅自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确需调整或改变河道蓝线的,应以地区水域面积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降低为原则,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河堤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构筑物等缩小水体活动必须经有权单位批准。

8.2 为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后退河道驳岸(外边坡线)的最小距离为8米 ,驳岸延后实施的,建筑物退让规划河口上坎线的最小距离为10米 ,并同时满足河道两侧绿带的控制要求,具体应参照蓝线规划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在设防洪堤河道两侧,建筑物后退蓝线距离还应符合防洪有关规定。流域性的河道按省、市河道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8.3 沿河确定为休闲空间的,建造的亲水建筑及构筑物在满足防洪及建筑设计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受退让距离限制,但需审批。

9第九章 关于绿化用地(绿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九章 关于绿化用地(绿线)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9.1 绿地系统规划。为形成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再现“绿扬城郭是扬州”的城市景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园林局会同市规划局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市级公园、区级公园的具体范围,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为永久性绿地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占用。在此范围内除按规划建设少量旅游、休憩服务设施外,不得新建其它无关的建(构)筑物。

9.2 防护绿地绿线管理。规划建立六横两纵的防护绿化体系。北以西北绕城公路和宁启铁路绿带,西以润扬长江大桥北接线绿带,东以廖家沟两岸绿带,南以南绕城路、新施沙路、沿江公路、长江绿带及湿地保护区构成城市外围绿环,作为城市外围防护绿化屏障。绿带宽度为干线公路、铁路及河流两侧各100米 。(沿江公路穿越港口分区、瓜洲分区时按相应分区规划执行)

9.3 滨河绿化绿线管理。发挥河道及滨河绿化的生态调节功能,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的休闲、娱乐场所。充分利用和保护市区内的水系,建设滨河绿化带。城市道路与河道相邻的,原则上城市道路与河流之间规划为滨河绿地。重点建设古运河和京杭大运河两岸滨河绿带,形成贯穿城市南北绿色走廊,因地制宜沿玉带河、蒿草河、念泗河、赵家支沟、护城河、漕河、邗沟河、仪扬河等城市主要河流建设滨河绿地。分为10-30、30-50、50-100米三个等级控制,具体要求见表9-1:

9.4 绿线范围内除市政公用建筑设施除外原则上不宜建设永久性建筑,如城市规划确定为休闲空间的,经相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审查后,可适当建设部分服务性建筑。

9.5 建设基地内绿地率的规定

9.5.1 居住区绿地率≥35%(居住区内地下、半地下建筑顶面的覆土深度≥0.8米的屋顶绿化可计入绿地率);

9.5.2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绿地率应控制在10%-20%内;

9.5.3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35%;

9.5.4 对环境周边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单位,绿地率≥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40%;

9.5.5 属于旧城改造范畴的建设项目(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9.5.6 植草砖停车位不应重复计算停车位或绿地率指标;

9.5.7 配套的绿化工程应与各类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10第十章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

第十章 关于历史街区、保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范围(紫线)的管理规定

10.1 历史街区内的各类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实施。新建、改造、修缮、整治等建设项目,不得影响历史街区的传统风貌格局,不得破坏历史街区的完整性。对历史街区内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要逐步整修改造甚至拆除。

10.2 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及形式。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街区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10.3 各级文保单位应由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行政部门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以文物保护单位现状范围为基础,结合其历史变迁、视野保护及其他保护需要具体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价值和保护需要,结合所处地形、地貌以及周围环境和自然条件确定。有远眺功能的重要文物景点,应划定视野保护走廊。

10.4 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应根据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严禁破坏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新建影响文物保护环境、景观的建(构)筑物。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度、体量、形式、色彩,并应与文保单位相协调,同时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求市文物管理行政部门的意见。

11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一章 其它

11.1 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明清旧城内的建筑物,其形式、体量、高度、色调等设计,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周边的自然景观。屋顶宜采用坡顶形式。

11.2 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也应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其外形及色彩应与建筑风貌相协调,并应同步安装。

11.3 建筑物的布局、体形、朝向、通风、绿化、墙体材料使用应充分考虑建筑节能要求。 

11.4 新建建筑物的屋顶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屋面、墙面如确需设置广告位的,应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

12第十二章 附则

第十二章 附则

12.1 本规定所称市区指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行政区域(含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的区域)。

12.2 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垃圾中转站、公厕、农贸市场、停车场等公共设施配套,为今后城市发展和便民生活留有余地。

12.3 本规定涉及的技术术语详见《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及相关规范;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除满足本意见外,需同时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无障碍设计、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和规定。本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执行。

12.4 本规定由扬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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